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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難點及重點改進措施

2014-12-30 00:37趙繼軍
中國檢察官 2014年11期
關鍵詞:量刑檢察機關機關

文◎趙繼軍

當前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難點及重點改進措施

文◎趙繼軍*

刑事訴訟活動的公正與否關乎人權的保障、社會的穩定、正義的維護。因此,對于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是萬分必要的。憲法、法律將這一重要的權能賦予了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活動監督的意義在于通過檢察機關監督職能的發揮、監督活動的進行,以確保刑事訴訟活動公正、合法、有序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可概括為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五個環節。其中,除起訴環節是檢察機關作為訴訟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審查起訴工作本身就是一個帶有監督性質的職能工作)外,對于另外四個由其他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檢察機關也有相應的監督職能。其具體可劃分為四個方面,即: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由此可見,檢察機關對于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是貫徹始終的??梢灾v,訴訟活動的總體成效如何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監督職能作用發揮的優劣。那么,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工作現狀是怎樣的呢?

一、訴訟監督工作的難點

司法實踐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存在,以致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工作并非一帆風順,阻力與困難存在于多方面:

(一)監督的主觀意愿不強

刑事訴訟監督的對象是與工作上有著協作、配合關系的偵查、審判等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面對偵查人員、審判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往往監督的意愿不強烈。存在這種思想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顧及與偵查、審判機關相互之間的關系,怕提出糾正意見會破壞相互之間良好的協作、配合關系,影響到將來工作的順利開展,從而不愿提出糾正意見。另一方面,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往往存在有良好的個人關系,相互之間甚至是朋友關系,而監督者如果向其單位、領導提出糾正意見,勢必會使朋友難堪、給朋友造成負面影響,甚至會使朋友受到處分等,監督者出于朋友之間情面的考慮,而不忍提出糾正意見。

(二)制約機制的阻礙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了公、檢、法三機關的工作機制,三者之間不僅分工負責、互相配合,而且還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雖然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但其并非凌駕于公、法兩家之上,檢察機關的工作同樣也受到公、法兩家的制約。如: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不起訴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復核;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可以不予認定,可以改變案件定性,甚至做無罪判決等。實踐中,一些檢察人員不能擺正工作制約因素與訴訟監督的關系,怕提出監督意見,會導致檢察工作受到來自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報復性的反制、牽制、制約,以致自身工作成績受到影響,從而不愿甚至不敢進行監督。

(三)監督活動不夠徹底

我國刑事訴訟法、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關于檢察機關監督權的行使規定的較為廣泛,最高人民檢察院編發的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操作規程比較具體,該規程專列1章(即第9章)19個條款規定偵查活動監督和審判活動監督,可以說是關于訴訟監督最為詳盡的規定。不僅規定了監督的范圍、方法,而且規定有后續的措施。如第3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抄報上一級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正確的,應當通知同級偵查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糾正;……”這樣的規定可謂措施得力。然而,實踐當中,鮮有這種情況發生。是不是檢察機關的建議偵查機關、審判機關都采納,都改進了。并非如此,很多檢察機關的建議,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并不理會,或者是只改了一時、一事,時過境遷,問題又出來了。面對這樣的情況,往往監督部門也拖沓、松懈了,不能一以貫之,嚴格的履行監督地權能,不能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進一步行使監督權,使得問題能夠徹底解決。

(四)職務犯罪偵查案件缺乏監督

檢察機關對本院偵查部門偵辦的職務犯罪偵查案件監督力度不夠、監督措施不到位、監督機制不健全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這也是各個檢察機關不同程度存在的問題,也可以說是一個先天造成的問題。偵查、偵監、公訴三者雖是不同的部門,卻都同屬一個檢察院,同屬一個檢察長領導,從事的都是整體檢察工作,同時,由于考核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檢察機關自行偵辦的案件,一旦立案,就勢必要將案件起訴、做出有罪判決,只有這樣才符合整體利益,如果偵監、公訴部門過于強調監督,很容易導致認為案件質量不高、削減案件認定數額、甚至撤案等情況,這就不符合整體利益。這種情況下,重配合、輕監督就十分自然了。這就造成了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對于此類案件的監督,尤其是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十分薄弱,形成了案件承辦人不愿監督、不能監督、不敢監督的局面。這樣的機制下,往往是監督機關所作的工作就只是幫助自偵機關查遺補缺,有時甚至就是幫助掩飾一些違法、違規行為?,F實情況也清楚的表明,沒有哪個檢察院的公訴部門給本院的自偵部門發出過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

(五)有限的精力制約監督職能發揮

近年來,刑事案件發案數居高不下,案件數量多,工作壓力大,造成辦案人員將主要的精力放在了案件的辦理上,疲于應付的狀態明顯,沒有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訴訟活動的監督中去。思想意識中認為,能夠將案件不出差錯、不超時限的審結就已經不容易了。面對偵查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小的、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也就忽略不究了。這也在客觀上影響了監督職能的發揮。

二、改進訴訟監督工作的措施

司法實踐當中,雖然存在著諸多制約監督職能發揮的因素,但檢察機關不應為其所擾,從多方面加以改進。以促使訴訟監督職能得以正確的發揮。

(一)強化監督意識

刑事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所在,責無旁貸,那種顧及私人感情,擔心影響關系的思想必須摒棄。同時,也應當樹立正確的工作價值取向,擺正監督與制約的關系,不能怕受到制約而放棄根本的監督職能。要強化監督意識,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入手:主觀方面,應當加強職業素養教育,強化訴訟監督意識,使得干警樹立起監督是檢察工作核心、靈魂的工作思想,將監督意識貫穿于檢察業務工作全過程,時時想到監督,時時用心發現需要監督的問題??陀^方面,制定突出監督工作的考核機制,加大監督工作實績在整體考核工作中所占的比例。雖然在日常辦案工作投入很大精力,也做到所辦理案件不出差錯,但如果監督工作沒有實效,也不能取得好的考核成績。只有將監督工作抓實、抓好、抓出力度,才能切實得到高的評價。這樣,使得監督工作的強弱直接決定著總體工作成績的高低。做好這兩方面的工作,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強化監督意識,使得監督工作有所進展。

(二)敢于自我監督

對于自偵案件只講配合、不講監督,這樣的做法存在著一些弊端,一方面,難以發現可能存在的問題,為案件質量埋下隱患。另一方面,不利于提高偵查機關辦案水平。偵監、公訴部門對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而不予理睬,強行批捕、起訴,雖然法庭最終判決,但案件的上訴、申訴率高,且上訴改判、申訴改判的情況也不鮮見。因此,應當轉變觀念,敢于放手發揮監督職能。開辟途徑,偵監、公訴部門對職務犯罪偵查活動、執法程序等如對公安機關所辦案件一樣,嚴格程序,積極進行監督,監督職能的加強能夠使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相互促進,共同提高辦案質量。

(三)加強隊伍建設

面對人員少、案件多、任務重的現實,應客觀分析,多角度定措施加以解決。一是爭取編制,充實辦案隊伍。向上級機關及政府人事部門反映情況,要求增加人員編制,增加辦案人員數量,從根本上解決人員少的困難;二是協調部門間人員的配比,盡最大可能充實業務部門力量。三是增設部門科室。如:增設未檢科等相關科室,分流案件數量,減少工作量、減輕工作壓力;四是提高人員素質、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障辦案質量的前提下,要大力推行簡化案件報告、認罪案件簡化審等項工作的開展,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以便能夠分配更多的精力進行訴訟監督工作。

三、突出監督工作的重點

(一)運用兩個《規定》強化偵查監督職能

兩高三部制定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一”)、《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二”)對偵查機關的訴訟監督工作的重點放在了對證據的審查、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上?!啊兑幎ā芬弧钡闹攸c是有關各種證據審查方式、方法方面的規定,全面、具體、詳盡地概括了各種證據的審查、認定方式?!啊兑幎ā范币幎ǖ膬热菹鄬^少,但其適用范圍要寬,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中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并且也更側重于從程序上規定對非法證據的審查、排除?!啊兑幎ā芬弧边m用的主要范圍為死刑案件的審查,但筆者認為,該規定中所述及的對死刑案件證據的審查原則、審查方法等同樣也適用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證據的審查。從基層檢察機關的角度出發,對于一般案件的審查也應當從嚴把握,遵循“《規定》一”所確定的審查原則、審查方法。不能認為,“《規定》一”單是對死刑案件審查的規定,不適用一般刑事案件的審查。死刑案件掌握的證據標準高,就要嚴格審查,而對于一般案件,對其證據的把握就可以寬松一些。這樣的觀點是很危險的,誠然,一般刑事案件的錯誤與死刑案件的錯誤,其危害、社會影響不同,但危害的性質是一樣的,錯案的發生都是對司法制度的嚴重破壞。由此,應當充分發揮訴訟監督職能,將“《規定》一”所確定的審查原則、方法同樣適用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審查,同時運用“《規定》二”的原則、方法排除非法證據,并且對于工作中發現的偵查機關存在的問題,尤其是非法取證方面的問題,根據問題情節的輕重,通過口頭糾正、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予以糾正。

(二)規范量刑建議,加強審判監督

近年來,人民群眾對法院判決隨意性強、量刑不均衡、不統一等現象存有頗多質疑。為規范法院的量刑,保障刑罰裁量權的公正性,兩高出臺了一系列指導性意見,對法院的量刑工作無疑起到了制約、規范的作用。由此,檢察機關應當將量刑監督作為當前審判監督工作的重點進行。應著力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熟悉掌握各種量刑規定。作為定罪量刑的監督者,檢察機關同樣要掌握量刑的基本原則、基準刑確定、量刑情節適用、量刑幅度范圍、調節比例因素等。與此同時,要通過先期的審查工作,將各種影響量刑的案件事實情節查實,并確保證據充分,為量刑建議工作乃至最終的量刑工作打好基礎。第二,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與審判機關的獨立行使審判權、刑罰裁量權是不矛盾的。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是一種求刑權,而非定刑權,并且這種求刑權是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議的提出,首先,根據所確定的罪名確定量刑基準刑。其次,依據證據所能證實的輕、重情節確定增、減刑期的幅度、比例。再次,綜合犯罪行為的各種量刑情節因素,提出確定刑。最后,在確定刑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合理的量刑建議幅度,量刑幅度應在規定的范圍之內,一般應低于規定的范圍,并且如確有必要,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建議,以切實體現審判監督的實效。第三,結合量刑建議履行抗訴監督職能。檢察機關通過提出量刑建議的方式規范、制約審判機關的量刑活動,其目的就是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而監督的實效如何,關鍵看判決的結果是否正確。如果判決在量刑建議的幅度之內,則說明訴、審機關對于案件事實、情節的認定是一致的。如果判決超出了量刑建議的幅度,則需要進一步審查:判決所認定的情節與指控情節是否一致;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適用、理解是否一致;對量刑幅度的把握是否一致。通過審查指控意見及判決書所闡述的觀點、意見,以上各項內容如有不一致,且確系判決存在錯誤,雖不屬于超出法定量刑幅度的畸輕畸重的判決,但其量刑也存在不適當、不準確,也應提出抗訴建議。在此,筆者倡導“精確司法”,也就是通過指控犯罪、審判犯罪、監督審判等一系列活動,不僅要對犯罪準確定罪,還要在最大程度上對罪行精確量刑,以最終達到均衡量刑、罰當其罪的目的,以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嚴。

*天津市靜??h人民檢察院[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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