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核制度是否具有激勵作用
問:我公司實行年終績效考核制度,該制度規定:銷售人員月工資為2000元,年底根據銷售人員完成的銷售業績進行考核,并根據年終考核總分給予年終獎。假設公司員工張明2014年年底根據其完成的銷售業績獲得19500元年終獎金,員工李華獲得年終獎金20100元。請問,我公司年終考核制度是否具有激勵作用?
廣州正鋒銷售公司 歐陽偉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張明19500元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9500-(3500-2000)]÷12=1500(元),查照七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適用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
張明19500元年終獎金的應納稅額=[19500-(3500-2000)]×3%-0=540(元),張明稅后所得為19500-540=18960(元)。
李華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20100-(3500-2000)]÷12=1550(元),查照七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李華年終獎金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因此,李華年終獎金20100應納稅額=[20100-(3500-2000)]×10%-105=1755(元),李華的稅后所得為20100-1755=18345(元)。
與張明相比,李華稅前獎金收入比張明多600元(20100—19500),而稅后獎金收入,李華比張明少615元(18960—18345)。因此,該公司的考核制度是失敗的制度。要使考核制度起到激勵作用,必須考慮到員工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
張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