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延民 師玲麗
(長春理工大學,吉林 長春 130022)
《增值稅暫行條例》是根據增值稅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和是否健全的會計核算,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根據規定,企業可以根據納稅人的類型選擇增值稅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而消費者更愿意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買商品。
某個商業企業本月賣出了一批商品,購進價格是200000元,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250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16%。倘若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后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8000[(250000-200000)×16%]元。當商業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時,按照稅法的簡易征收方式,不允許將進項稅額扣除,按3%的征收率,應納稅額計算為7500(250000×3%)元。
在上述的案例中,如果企業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比一般納稅人少繳納增值稅500(8000-7500)元。
若將上述條件稍微調整,假若本例中的企業商品進價不變,售價從250000元變為240000元,我們再來分析一下企業應納稅額的變化。如果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樣根據稅法的規定,進項稅額允許進行抵扣,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得出為6400[(240000-200000)×16%]元。若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扣除進項稅額,應該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應納稅額,則增值稅應納稅額為7200(240000×3%)元。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比選擇一般納稅人會多交出800(7200-6400)元。
對于上述計算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一家公司的增值稅較大,那么小規模納稅人的稅額比一般納稅人少。下面,使用平衡點法分析何時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少交稅。
假設在不含稅銷售價格為X元時:3%X=16%(X-200000),X=246153.85元。此時計算得出,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為7384.62[(246153.85-20000)×16%]元,而變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為7384.62(246153.85×3%)元,二者應納稅額相等。
假設某商品進價為A,不含稅銷售價為B,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平衡關系可以得出:3%B=16%(B-A)。也就是說,當B=1.23A時,應納稅額=3%B=16%(B-A),此時,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額是一樣的;而當B<1.23A時,選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要小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反之,當B>1.23A時,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要小于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本篇文章主要以商業企業為例,運用平衡分析的方法,分析增值稅納稅人類型選擇的條件,以指導增值稅改革中的一些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幫助這部分企業做出更為有利的發展決策,使企業能夠合理利用增值稅改革,使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稅負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