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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論證理論的社會文化維度拓展*

2015-01-23 19:59謝耘
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年1期
關鍵詞:群體活動文化

謝耘

當代論證理論的社會文化維度拓展*

謝耘

藉由論證研究范式上的語用學轉向,當代論證理論得以復興和發展起來。在語用研究進路的主導下,當代論證理論關注特殊語境中的論證行為與交際互動,發展以實現特定語用功能為旨歸的論證分析與評價理論,但卻忽略了論證實踐所具有的社會文化特性。作為一種社會文化實踐形態,論證不僅具有主體性、目的性、規則性等跨文化特質,而且還在其基本形態、行為模式和互動方式等諸多方面,展現出社會文化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拓展當代論證理論的社會文化維度,既要求革新論證概念的基本界定,也需要建構具體分析論證實踐中社會文化特性的理論框架。

論證理論;廣義論證;社會文化實踐;社會文化維度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論證”逐漸成為哲學、語言學、法學、修辭學、交際理論以及人工智能等諸多領域的共同關注對象,論證研究也興起為當前西方學界一個多學科與跨學科的研究領域——“當代論證理論”(Argumentation Theory)??傮w而言,當代論證理論以論證研究的語用進路為主導,它拒斥抽象化、命題序列式的論證理解,轉而關注具體語境中的論證行為和交際互動,并致力提供實現特定語用功能的論證分析方法與規范理論。但從更廣的理論視角來看,論證還是由作為社會文化角色的論證者,依據各自的文化認知,以社會互動的形式,共同參與和建構的一種實踐形態。因而,當代論證研究還存在著突破其語用研究進路,開拓社會文化維度研究方向的可能。本文擬對這一方向進行初步拓展,以期對當代論證理論發展有所推進。

一、當代論證研究的語用學轉向

西方論證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的著作,而其歷史發展則呈現出較為獨特的發展脈絡。亞里士多德將其論證研究界分為三個領域:“分析學(Analytic)”關注從確鑿為真的前提出發,以獲取絕對確定和可靠知識的“證明性論證”(demonstrative argument),發展以“三段論”為主要形態的形式邏輯理論;“論辯術(Dialectic)”關注從普遍接受的意見出發,以批判性檢驗為目標的“論辯性論證”(dialectical argument),探討論辯性討論的程序和規則,以及立論與駁論的辯論技巧;“修辭學(Rhetoric)”研究從特定聽眾所認同的前提出發,以達到勸說效果的“說服性論證”(persuasive argument),分析在具體情境中進行有效說服的方法與技藝。但是,亞氏的理論遺產在之后的研究發展中并沒有得到完整地傳承。分析學傳統的論證研究得到了持續的繼承與發展,而論辯術與修辭學的研究傳統遭遇到長期的誤讀和貶抑。進而,形式邏輯成為論證理論的基本形態,抽象化、形式化方法成為論證研究的主流范式①由此范式主導的論證理論著重從語形和語義維度來研究論證,它關注論證中常見和穩定的結構特征(如命題結構、推理形式)和推演機制,以及它們在形式語言系統中的刻畫與表達,并且追求具有精確性和普遍性的論證規范標準。其論證分析和評價的基本方法通常為:首先撇開實際論證的語境、議題等內容因素,其次將其論證結構轉化為某種具有邏輯特性的“形式”(logical form),最后用有效性(validity)或可靠性(soundness)標準對之加以評估。。

直至20世紀50年代,經由圖爾敏、佩雷爾曼等理論先驅的工作,形式邏輯論證理論受到反思與批判,亞氏論辯術和修辭學研究傳統重新得到復興。同時,得益于當代西方哲學語用學轉向的影響,論證中的言語行為、語用功能等要素得到關注,從而使得論證研究中的語用和實踐維度得以彰顯。由此,當代論證理論才逐漸發展和興盛起來,并完成了研究范式上的語用學轉向:從對論證中命題結構的“形式化分析”,轉向對論證行為和活動做“語用的探究”。一方面,在理論對象的界定上,當代論證研究完成了一個從“靜態化、抽象化和命題序列式”的論證理解,到重回實踐情境中對論證做“動態性、言語行為式和活動性”解讀的概念變革。與前一種論證界定相關聯,論證研究主要以論證性語篇或文本為對象,發展其解釋、分析和評估的理論。而與后一種論證界定相關聯,論證研究則關注日常生活中具體的論證行為,探討論證實踐展開的特定條件、形式和過程。另一方面,在研究視角上,當代論證研究突破了既往僅對論證做“規范性(prescriptive)”考察的理論局限,進而開啟了“描述性(descriptive)”探究的全新視角。概覽當代論證研究中的諸種系統化理論,都是力圖先對論證的形態、模式、結構、程序等進行客觀地認識和描述,進而在此基礎上建構新的論證分析方法和評估規范。與此相應,論證活動中不同的語用要素得到了系統關注(如語用功能、言語行為、言語互動等),論證實踐的不同理論側面得到了更全面的探究(如論證的解釋、建構、批評與改進;論證主體的參與意圖、認知狀態和行為方式;論證展開的程序、階段與調控規則等)。

顯然,正是在研究范式上的語用轉換,為當代論證研究開拓了廣闊的理論論域。但嚴格而言,當代論證理論的發展既得益于語用研究進路的開啟,也同時受制于這一特定理論進路的局限。簡言之,語用的理論視角拘囿于論證所發生的特定語言環境,以其中發生的論證性言語活動為對象,并將之概括為一種特殊語境中的言語交際類型。因而,其論證研究僅注重探討論證作為一種言語行為與交際互動所呈現的特定性質,并致力于提供以實現某種語用功能為旨歸的分析方法與規范理論。

然而,論證并不只是展現著某些語用特征的言語交際活動,它還是一種由作為特殊社會文化角色的論證者,依其文化認知和社會互動的特定方式,共同參與和建構的社會文化實踐形態。與之相應,論證中所涉及的話語并非僅具有單一的、認知性的命題意義,其理解與解釋都將呈現著更為復雜和豐富的社會文化含義;同時,論證中的語言行為和互動模式也并非僅遵循語用規范的約束,而是必然會承載著、并受制于社會關系、文化背景的特定影響。進而,在主體對于論證實踐的認知態度、參與論證活動的行為方式、以及對于論證效力與規范的理解與遵從等諸多方面,也都將展現出文化價值、社會關系、信念體系、習俗慣例等社會文化因素的制約與影響。因此,當代論證研究的發展,完全可能、也很有必要突破當前語用進路,從而導向更廣泛和深入的社會文化維度研究。

二、論證研究的概念革新

縱覽論證研究的發展歷史,其每一步拓展都是以對論證概念的全新解讀作為理論先導和前提條件。傳統邏輯將論證理解為一種“前提—結論”結構的命題集合,數學化的現代邏輯更是將之抽象為一種具有推演關系的語句序列,這些方式將論證界定為具有某種特定形式性質的抽象實體,進而奠定了抽象化、形式化論證研究的概念基礎。而正是通過摒棄“結構化”和“命題序列式”的論證理解,并從“語用功能”“言語行為”的角度對之加以重新界定①如奧凱夫將論證概念區分為論證1和論證2兩種類型,其中,前者指涉某種言語使用或交際行為(a kind of utter_ ance or a sortof communicative act),后者指稱一種特定的互動活動類型(a particular kind of interaction)。這一區分深刻影響了當代論證理論中的論證概念建構方式。參見D.O’Keefe,“Two Concepts of Argu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Fo_ rensic Association 13,1977,pp.121—128.,當代論證理論才開啟了其全面復興與發展。因而,社會文化維度的論證研究,無疑也要求突破既有的語用論證理解方式,發展一種全新的論證概念界定。

與此相應,鞠實兒從“說理”這一普遍的社會交往活動入手,提出了“廣義論證”的概念,并闡發了論證作為一種社會文化實踐形態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依其分析,說理活動的本質在于“從屬于一個或多個文化群體的若干主體,在某個語境下、以某種方式通過語言進行交流,其目的是促使活動的參與者采取某種立場”②鞠實兒:《論邏輯的文化相對性——從民族志和歷史學的觀點看》,《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1期,第36,37頁。。更具體而言,說理活動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征:首先,由于其參與者隸屬于特定文化群體,因而說理活動將展現出該群體的社會文化特性。其次,說理活動的參與者都具有明確的動機和目的,即通過該活動來辯護或反駁某一特定觀點,以改變他人對之的認知態度或接受程度。第三,其參與者都通過語言手段來進行交流和互動,其中包括自然語言、肢體語言、視覺圖像語言和具有象征意義的其他事物。第四,由于說理活動在特定文化群體和社會語境中實時發生,因而它受到該社會文化情境中相應規則的約束。這些規則屬于該文化群體所共同接受的社會生活準則,它們確保了說理活動能夠有序進行,以及其中的言說方式和最終結果能為其參與者所認同。第五,說理活動中不同參與主體依其文化隸屬關系,遵循特定社會規則,逐次展開相互之間的語言表達與回應,因而它具有一個“博弈結構(game_structure)”。

為了能夠更嚴格地刻畫上述直觀描述的說理活動,“廣義論證”(General Argumentation)的概念被發展出來:“在給定的文化中,主體依據語境采用規則進行的語言博弈,旨在從前提出發促使參與主體拒絕或接受某個結論。其中,主體隸屬于文化群體和相應的社會,語言包括自然語言、肢體語言、圖像語言和其它符號”③鞠實兒:《論邏輯的文化相對性——從民族志和歷史學的觀點看》,《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1期,第36,37頁。。以此概念為參照,可以發現,抽象化、形式化的論證界定局限于論證內部的命題關系,而完全忽略了全部語境與社會文化要素。當代語用論證概念盡管彰顯了語用因素的重要性,但卻將社會文化背景作為常量,因而僅刻畫了某一特定社會文化群體的論證活動。而廣義論證的概念則明確揭示出參與者的社會文化隸屬關系對于論證實踐的影響,并且將社會文化因素引為變量,從而將論證研究的對象和內容擴展到不同社會文化傳統當中。

可見,對于社會文化維度的論證研究而言,“廣義論證”為其奠定了概念基礎。以之為理論對象,論證實踐中所呈現的社會背景、文化要素影響才能夠被系統地納入論證研究領域當中。進而,我們一方面可以著力揭示不同社會文化因素在論證實踐中的表現形態,尤其是它們在論證發生和展開過程中的影響機制;另一方面,還可以進一步致力探討論證實踐中的社會文化差異,揭示不同文化群體在論證實踐的認知態度、參與方式及其合理性界定等方面的不同理解,并從跨文化的角度加以比較研究。

三、論證實踐的社會文化特性

當然,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和實踐形態,論證首先必定具有一些跨文化特質,對這些特性的揭示也是社會文化維度論證研究的題中之義。第一,論證活動具有主體性(agent_based)?!罢撟C的實質并不在于命題,而是在于人”④W.Brockriede,“Where is argu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Forensic Association 11,1975,pp.179—182.,它必定是由具體個體在人際交流中所采取的特定互動形式。第二,論證活動具有明確的目的性(purposeful)。無論在何種社會文化群體當中,主體的論證行為都受到特定目標所驅使,參與論證活動是其實現這一目標的必要手段或方式。第三,論證活動依賴于語言手段(lan_guage_dependent)。盡管其中所應用的語言在形式和內容上可能存在差異,但論證活動必定依賴于參與主體運用特定的語言手段和實施相關的言語行為。第四,論證活動具有明確的規則性(rule_regulated)。作為一種社會實踐形態,論證的展開過程必然遵循某一特定社會文化群體所共享的社會規范和互動要求。第五,論證活動涉及參與者的理性認知能力(rationality_involved)。論證并非單純的對話交流,它還要求其參與者運用理性認知能力,以證據或理由的交換(exchange of reasons/evidences)這一特定方式來進行理性的互動??傮w而言,在不同的社會文化群體當中,論證活動都表現為一個表達觀點、提供理由、建構論述、展開互動的基本過程,它遵循其參與者所共享的社會文化規范和交際準則,并以理性互動的方式來實現其特定目標和功能。

盡管論證活動總是普遍發生于一個特殊的交際語境,但它同樣也根植于一個特定的文化傳統和社會建制當中。社會文化傳統體現著一個特定群體在價值認同與生活方式上的共享模式,它引導著其個體成員對自身經驗的認知,并制約著其行為和互動的方式。不同社會文化背景下的特定價值原則、信念體系、行為模式等諸多因素,無疑都將關聯著其群體成員對于論證行為的理解,及其參與論證活動的方式。由此,社會文化維度論證研究的主要議題,正是要著力揭示與探討哪些社會文化因素、以何種特定的方式、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影響著論證實踐活動的具體形態和展開方式,進而,更好地闡明不同社會文化群體對于論證實踐的不同理解與認知、參與和評價方式。

結合當代論證分析的三重向度(論證者的認知向度,它涉及信息處理和建構論證的心智進程;論證的言語行為和命題內容向度,它涉及論證性言語行為以及其中的“理由—主張”復合體;論證的人際互動向度,它涉及論證主體之間的交際互動過程)①在當代論證理論中,論證分析的這三個向度分別對應于論證0、論證1和論證2這三種不同意義的論證界定。其中論證1和論證2由奧凱夫提出(見前引注),論證0由漢普勒提出,參見D.Hample,“A third perspective on argument”,Philosophy and Rhetoric 18,1985,pp.1—22.,并援引認知與文化研究的相關成果,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對論證實踐中所展現的社會文化特性加以具體闡發。

(一)論證行為與活動的基本認知

不同社會文化傳統中會形成特定的人際關系體系、社會階層結構和交際互動模式,這些因素將進一步影響其群體成員對論證行為和活動的基本認知,并決定其參與論證的不同理智態度;進而,也將導致他們在論證的識別與界定、論證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參與論證的動機和態度方面,都會形成認知和理解的差異。

論證識別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依其自身的社會傳統和文化認知,參照特定的要素或方式,來認定某一行為是論證行為,以及某一情境中所發生的互動是論證活動。與此相關,論證界定則指在某一社會文化群體(尤其在其語言系統中)對于論證行為或活動的描述、說明方式,以及與之相關聯的語言概念。在不同社會文化傳統當中,其群體成員會側重于以不同的觀察視角和解釋方式,來對論證行為或活動加以確認和說明。這些差異同時也凸顯和強化著不同的論證識別特征,并進而形成論證概念的不同界定。事實上,不同語言中與論證相關的術語之間,通常并不能很好地相互對應,甚至也不能得到精確的翻譯,比如英語中argumentation一詞,以及漢語中“爭辯”“說理”等概念,其原因正在于,它們都體現著不同社會文化群體在認知論證實踐時,所關注和側重的特性各不相同。

論證的功能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成員在展開論證行為或參與論證活動時所強調實現的基本目標,比如說服他人、獲取知識或解決分歧等。不同社會文化群體對于論證功能的基本認識可能存在差異,進而,論證的某一特定功能并不必然為不同社會文化群體所共享;同時,某一特定論證功能即使為不同社會文化群體所認可,但也并不一定具有同等的價值和意義。比如,在西方文化傳統中,論證歷來都被認定為一種共同解決爭議或獲取知識的合作;但在東方文化傳統中,它則更多被理解為一種通過對峙和爭論來改變和壓制對方觀點的手段。

論證的作用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對于論證在其社會生活中的價值和重要性的基本認識和評判。盡管論證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社會互動形式,但在不同社會文化傳統中,對于其基本社會職能的定位、以及與之相應的價值評定,卻會形成不盡相同的基本看法。如尼斯貝特等人就提出,西方文化傳統非常強調論證對于人們合理參與公共生活的重要作用,并將之確立為公民政治參與和公共決策的基本方式。與之相反,中國社會文化中更為重視傳統的傳承與權威的維系,并強調社會與人際之間的和平與協調,所以,論證長期以來(并且尤其在私人生活領域中)都不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社會作用①R.E.Nisbett,K.Peng,I.Choi&A.Norenzayan,“Culture and systems of thought:Holistic versus analytic cogni_ tion”,Psychological Review 108,2001,pp.291—310.。

論證動機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成員主動實施論證行為和參與論證活動的意愿、內在驅動力及其強度。論證態度則指個體基于其看待論證行為或活動的不同方式,所形成的價值評判、情感狀態和行為傾向。對于自然、社會、群體和個人之間關系的不同理解,以及對于社會、家庭和人際關系的不同價值追求,無疑都將制約著不同社會文化群體成員看待論證行為和活動的方式,并造成他們在社會生活中選擇參與或回避論證的不同心理特征和動機強度。文化心理學研究就揭示出:由于論證中涉及主體之間在觀點上的直接沖突,這與東方文化在人際關系上所崇尚的“和諧”價值相對立,因而,日本人通常認定論證導致情感的傷害和人際關系的破壞,從而會常常主動選擇回避論證,以避免尖銳的對峙和沖突②R.Okabe,“Cultural assumptions of Eastand West: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In W.B.Gudykunst(Ed.),In_ 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theory:Current perspectives,Beverly Hills:Sage,1983,pp.21—44.。

(二)論證的思維模式與說理方式

心理學和社會科學研究表明,面對不同生態環境和社會情境,人類群體會形成不同的認知習慣,進而,人類的高級認知能力和思考方式,實際上也受制于其社會文化背景??v使應對相同問題,不同社會文化群體也會形成不同的思維方式和認知策略。與此相應,論證行為和活動同樣涉及參與者的理性思考與認知能力,因而也會展現出社會文化因素所導致的差異。具體來看,這些差異將進一步體現在論證中信息的接收與處理方式、證據/理由的認知與權重、推理模式與論證型式偏好、以及論證的建構與表達方式等方面。

信息的接收與處理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依其自身的認知習慣,以特定的方式對其所面對的信息資料所進行的收集、整理、傳遞和應用。不同社會文化傳統影響著其群體成員的信息接收和處理方式,這進而決定著其成員個體在參與論證活動時分析、組織和運用相關信息的不同方式和能力,也使得他們在建構論證時所用及的信息在種類和數量上都呈現差異。從信息的整理和分類方式來看,有研究表明亞洲人擅長借助“主題關聯”(thematic relationships),而美國人則更依賴于“范疇關系”(category relation_ ships)③L.Ji,Z.Zhang&R.E.Nisbett,“Is it Culture,or is it language?Examination of language effects in cross_cultural research on categorization”,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87,2004,pp.57—65.。同樣,對于不同類型的信息而言,不同社會文化群體也表現出在關注程度、解釋方式和處理能力上的差異。比如,亞洲人更易于關注對象所置身的背景信息,而西方人則通常會更直接地關注對象本身的信息④L.Ji,K.Peng&R.E.Nisbett,“Culture,control,and perception of relationships in the environment”,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78,2000,pp.943—955.;當一個對象被置于一個新背景中時,日本人對該對象信息的接收、處理和判斷速度就明顯慢于美國人⑤T.Masuda&R.E.Nisbett,“Attend holistically vs.analytically:comparing the context sensitivity of Japanese and A_ merican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81,2001,pp.922—934.。

證據/理由的認知與權重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對于能夠在論證中充當論說依據、具有支持力的素材所做出的基本理解、認定和分類,以及依據特定標準和方式對其證明力和價值所進行的劃分與排序?;诓煌纳鐣嵺`形態,不同社會文化群體會形成差異的合理性觀念和價值規范體系。而對于合理性、正當性和可靠性等規范概念的基本認識,決定著論證主體理解與回答“何種素材,基于何種緣由,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改變主體的認知狀態、或者足以奠定某種可接受性”這一問題的特定方式。因此,針對同一論題,不同社會文化群體所認可、選擇和運用的證據與理由,可能會在形態和類型上都存在差異。同時,對于相同類型的證據與理由,不同社會文化群體也會對其支持力的權重和價值形成不盡相同的認識①比如,有研究表明,在認定不同種類證據所具有的說服力時,法國人和荷蘭人存在著明顯不同的價值階序(Hier_ archy)。法國人通常會對“專家證言”(expert evidence)深信不疑,隨后依次為“統計數據”(statistical evidence)、“因果證據”(causal evidence)和“傳聞證據”(anecdotal evidence)。荷蘭人則普遍認為“統計數據”最具說服力,隨后是“專家證言”“因果證據”和“傳聞證據”。參見J.Hornikx&H.Hoeken,“Cultural differences in the persuasiveness of evidence types and evidence quality”,Communication Monographs74,2007,pp.443—463.。

推理模式與論證型式偏好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在論證實踐當中對于某些特定推論方式和論證模式的特殊信任和習慣運用。認知科學和人類學研究表明,不同的生存環境、生活形態和社會結構,會形成人類群體不同的思維結構、認知策略和模式偏好。同時,不同的主導思想形態和歷史文化傳統,也會對其群體成員慣常運用的思考方法和論說方式形成制約。這些都將進一步導致不同社會文化群體在推理模式與論證型式上的不同偏好。比如,通常認為亞洲人習慣于運用“辯證式推理方式”(dialectical rea_ soning),而西方人則偏好使用“形式邏輯推理方式”(logical reasoning)②K.Peng&R.E.Nisbett,“Culture,dialects and reasoning about contradiction”,American Psychologist 54,1999,pp.741—754。同樣,也有研究發現,在說服他人時蘇聯人偏愛運用“演繹模式”(deductive style),美國人傾向于運用“經驗—歸納模式”(factual_inductive pattern),而阿拉伯人則樂于采納某種“直覺—情感模式”(intuitive_affective style)。參見E.S.Glenn,D.Witmeyer&K.A.Stevenson,“Cultural styles of persuas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rcultural Relations 1,1977,pp.52—65.。同樣,邏輯史研究也表明,與西方演繹邏輯傳統不同,中國文化傳統中的主導論證型式是“推類”或“類比”③參見崔清田:《墨家邏輯與亞里士多德邏輯比較研究——兼論邏輯與文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7—116頁。。

論證的建構與表達方式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在建構和表述論證時,所使用的內容組織策略和語言表達方式。在建構論證過程中,不同社會文化群體基于對證據和理由權重的不同理解,會在理由類型、強度和數量的選擇與組織上都展現出不同的方式和策略。而在表達論證時,不同社會文化的語言系統則會影響其群體成員表述論證內容的語言手段和方式。同時,不同社會文化傳統中對于言語交際規范的不同理解,也會對該群體成員的論證表達方式形成約束。簡言之,論證主體在進行論述時是著重凸顯理由的強度還是數量,在轉引理據時是偏重直接援引還是加工重述,在展開論述時傾向于回旋婉轉還是直入主題,在表明觀點時是更為直接、明確還是較為間接、隱晦,諸如此類的差異實際上將都對應著不同的社會文化影響④比如,有研究對海峽兩岸辯論選手進行比較,發現大陸辯手更喜歡一字不變地直接引用一些公開報導過的確切言論,并進而以之為基礎直接立論;臺灣辯手則更喜歡只對這些確切言論進行非常簡要的引述,并且,還通常會通過進一步闡發這些言論的信息和意義,來為自己的論點進行支持和辯護。參見T.Yu&W.Wen,“Monologic and dialogic styles of argumentation:A Bakhtinian analysis of academic debate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Argumentation 18,2004,pp.369—379.。

(三)論證的接收與評價

作為人際交流的一種特定實踐形式,論證不僅涉及主體自身的認知、建構和表達維度,而且還涉及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展現著主體間性維度。更明確而言,它還關聯到其他主體對于論證內容和效果的分析、解釋、理解與接受,以及由此所導致的態度、情感或行為改變。同樣,由于社會文化傳統中社會關系、交際模式和倫理觀念的特定影響,這一互動過程中也會呈現出論證接收和評價的差異方式,并尤其表現在論證的恰當性、論證的強度、論證的生效性以及論證的規則等四個方面。

論證的恰當性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對于適合實施論證行為或展開論證活動的情形和條件的基本認知,簡言之,即群體成員對于“可以在什么情形下,針對什么對象,以何種方式來進行論證”的基本看法。在不同社會文化傳統中,論證的主題和范圍、時機與場合會受其社會規范所限制,從而使得適合于、或者被允許進行論證的內容議題和可能條件不盡相同;論證的對象、以及與之相應的論證方式也會受社會關系和倫理觀念的制約,從而使得論證得以發生的情境和可以接受的展開方式都存在差異。更實質而言,某些社會文化規范還會在特定情境中超越論證活動本身的內在規范,而這些規范本身也同樣體現著社會文化差異。比如,西方文化傳統所推崇的“吾愛吾師,吾尤愛真理”,就與中國文化傳統中的“師道尊嚴”具有不同旨趣,進而,兩者對于師生之間的論證互動就會產生差異影響。同樣,中國傳統文化的“孝道”會以特定的方式約束著中國人群體中晚輩與長輩之間的論證行為,而不同社會文化群體的“禮貌”要求也影響著其群體成員在公開或正式場合中論證互動的恰當方式。

論證的強度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對于論證中理據具有的支持力所做出的基本評判和所用到的規范標準。不同社會文化傳統中的合理性觀念,會影響到其群體成員對于理據之相關性與充分性的基本理解,進而,導致他們對論證品質(其邏輯性和優劣性)的不同認識和差異判定,以及對謬誤的不同認定與分類?;趯φ撟C情境、議題和目標的特定理解,不同社會文化群體會形成關于論證強度的不同要求,這特別體現在論證中所包含的理由類型、數量和質量等方面。例如,研究表明亞洲人偏重論證中理由的數量,他們易于認定更多理由具有相關性,有時甚至還能容忍證據之間存在沖突;而美國人則注重理由的質量,在其論證中通常僅提供少量的(甚至單一的)、但卻較為清晰和無爭議的理由①I.Choi&R.E.Nisbett,“Situational salienc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in the correspondence bias and the actor_ob_ server bias”,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 24,1998,pp.949—960.。

論證的生效性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對于論證行為或活動在實踐情境中是否實現其目標和功能的基本認知及其判別標準。相比而言,論證的強度是論證中理據所對應的內部規范性,論證的生效性則是論證在其表達與互動中所對應的外部實效性。在諸多社會文化傳統中,這兩者之間既顯示出明確的現實分歧,也展現著特定的動態互動。事實上,不同社會文化群體對于論證恰當性的理解,將影響其成員對于論證行為及其方式的意義把握,進而制約著他們對論證行為實際效果的判定。同時,主體對于論證實際發生情境的基本理解,對于該論證互動的即時目的與語境因素的特定解讀,都將影響到他對于論證實際生效與否的分析和評判。質言之,論證的生效性更多依賴于主體對于論證實踐具體情境的實時解讀,而這受制于該主體對于社會關系體系和人際互動模式的基本認知,因而也會呈現出社會文化影響。

論證的規則指某一社會文化群體在進行論證活動時其言語行為互動所遵循的調控性規則(regula_ tive rules)。不同社會文化傳統對于交往模式及其社會互動規范的差異理解,制約著該群體論證實踐的特定展開方式,也影響到保證其論證活動能夠有序和合理進行的調控性規則。對于處在特定論證情境中的主體而言,這些調控性規則明確規定了他在具體的論證進程和特定的互動環節上,能夠被允許(或需要被禁止)采用的行為方式和回應方式。實質而言,正是論證的規則確保了論證活動的有序進行,以及其展開進程和最終結果的合理性。不同社會文化群體在論證實踐上的不同形態,實際上所展現的正是具有社會文化差異的論證規則體系。

四、論證研究的社會文化維度拓展

作為一種根植于社會文化背景中的實踐活動,論證既體現著跨文化的理論特性,也展現出在基本形態、行為方式和互動模式等諸多方面的社會文化差異。全面揭示論證實踐中的社會文化特性,并合理闡明它們在論證行為和活動中的呈現方式和作用機制,無疑將深化和拓展當代論證研究的論域,并且,還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探討不同社會文化群體的邏輯與認知差異,以及跨文化交流(尤其是論證協商)的可能機制。

前文對于論證實踐中社會文化差異體現的具體分析,建構了探討論證中社會文化因素及其影響的基本理論框架,同時,也為我們拓展當代論證研究的社會文化維度提供了一個較為系統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視角。實質而言,這一初步理論框架既整合了文化與認知領域的相關研究發現,又結合當代論證研究成果,發展了諸多具有可觀察性和可檢驗性的理論假設①當然,這一理論框架也有待于被以之為導向的后續研究所檢驗、修正和發展完善。。以之為基礎,社會文化維度的論證研究可以進一步從如下三個進路來展開:

第一,語言學、尤其是語言與文化關系研究進路。論證活動依賴于語言手段和言語行為,不同語言的詞匯、語法、表達技巧、文體風格和語言用法,其背后都滲透著社會文化因素的重要影響。發掘、分析與比較不同語言系統中與論證相關聯的語詞形態、語篇特征和表達方式,是闡發論證實踐中社會文化影響的一個有效途徑。比如,中文指稱論證活動的語詞既具有多樣性,又呈現出特殊而精微的區分(如論、說、爭、議、辯、爭論、論辯、說理等詞),其中無疑體現著中國社會文化群體對于論證的基本認知、性質概括和形態劃分。同樣,與論證相關的諸多中文諺語、俗語等(如“理不辯不明”、“君子動口,小人動手”等),也都展現著中國社會文化群體對于論證形態、功能和態度的特定理解。

第二,質性研究、尤其是人類學考察、民族志研究進路。論證是一種實時發生在特定社會文化情境中的實踐活動,通過人類學考察能全面而真實地對其具體形態和特性做出描述和解釋,進而確切揭示其中的社會文化因素及其影響。一方面,可以選擇不同社會文化群體開展田野調查,尤其關注其實際生活中論證活動的具體發生發展過程,分析與解釋其中的特定行為和互動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參閱人類學家關于他人文化的民族志研究,整理其中所記述的論證行為和活動,進而揭示其中所展現的社會文化特性。此外,我國古代文獻中記錄著論證實踐的諸多文本,也為揭示中國文化傳統中論證實踐的特殊形態和特性提供了豐富的理論資源②可參見鞠實兒、何楊:《基于廣義論證的中國古代邏輯研究——以春秋賦詩論證為例》,《哲學研究》2014年第1期,第102—110頁。。

第三,量化研究、尤其是實驗和實證調研的研究進路。對于論證實踐中的不同社會文化因素,可以針對其形態、類別、影響方式和效果等方面,發展出經驗測度的具體指標,開展定量的實驗研究和問卷調研。從而,通過測量和統計分析的方法,揭示出論證實踐中社會文化因素發生實際影響的因果關聯和基本機制。實際上,前文從論證行為與活動的基本認知、論證的思維模式與說理方式、論證的接收與評價三個方面對于論證實踐中社會文化差異的具體闡發,都可以進一步發展和細化出特定的量化指標,進而設計相應量表,在不同的社會文化群體中開展實證調研和統計分析③例如,新近研究已經將“論證動機”進一步發展為“好爭論性/言語攻擊性”(argumentativeness/verbal aggressive_ ness)等指標,將“論證的功能”細化為“特定效益/自我/主導”(utility/identity/dominance)等指標,將“論證態度”細化為“個人化/積極和消極人際關系效果/壓力感”(personalization/positive and negative relational effects/stress reactions)等指標,進行了相應的跨文化比較研究。參見Yun Xie,Dale Hample&XiaoliWang,“A Cross_Cultural Analysis of Argument Predispositions in China:Argumentativeness,Verbal Aggressiveness,Argument Frames,and Personalization of Conflict”,paper presented at the 8th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Argumentation(ISSA),Amsterdam,July,2014.。

【責任編輯:楊海文;責任校對:楊海文,許玉蘭】

B81

A

1000_9639(2015)01_0145_08

2014—08—25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12JJD720006);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13CZX063)

謝 耘,中山大學哲學系副教授、中山大學邏輯與認知研究所專職研究人員(廣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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