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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里克法典》:最著名的日耳曼法典

2015-01-29 18:30劉璧君顧盈穎
檢察風云 2015年2期
關鍵詞:法蘭克里克法典

劉璧君+顧盈穎

《撒里克法典》,又稱為《薩利克法典》(The Salic Laws,或Lex Salica)或者《法蘭克人的撒利克法典》,是西歐封建制度初期影響很大的一部法典,也是最為著名的日耳曼法典?,F今保存最完好的一本《撒里克法典》手抄本現存于瑞士圣·高爾教堂。圍繞法典編纂年代、版本、內容以及影響地位等方面,引發了數個世紀以來包括孟德斯鳩、梅特蘭、基佐等在內的法學家的關注和爭論。

《撒里克法典》是在繼西哥特和勃艮弟之后由法蘭克人的一個主要集團,濱海法蘭克人(Salians,即撒里法蘭克人)編纂的蠻族法典。對于法典的具體編纂時間,至今仍有爭論。在保留下來的80多個《撒里克法典》原稿中不僅沒有一個是該成文法的最初版本,而且也沒有一個是早于八世紀的。通常認為,該法典在墨洛溫王朝的克洛維時期開始產生,但是從歷史文獻上看,在加洛林時期之前的史料中卻少有提及《撒里克法典》的情況,或者雖有涉及,也相當含糊。到加洛林時期,對成文的《撒里克法典》的提法則顯著增加,該成文法典的觀念也開始流傳。

根據相關的歷史文獻以及《撒里克法典》留存的原稿顯示,一般所謂的《撒里克法典》并非指一個固定版本的法律文件,而是指由克洛維時期(公元486~511年)開始編纂的,后期進行過多次修改,產生過多種版本的撒里法蘭克人的法律文本的集合稱謂。

《撒里克法典》由拉丁文寫成,主要記載了日耳曼民族傳統的習慣法??寺寰S時期的最初版本稱之為《撒里克法律公約》(Pactus Legis salicae),頒布于507年至511年間。之后到公元819年虔誠者路易(Louis the Pious,公元813~840年在位)最后增訂期間,法典被不斷增補和修訂,也產生了若干個版本。因此,《撒里克法典》形式上非常凌亂,條文之間也缺乏內在聯系。但正是由于法典在前后約三百年時間內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才使其得以不斷發展,并對西歐法制產生了巨大影響。

克洛維一世(Clovis I,公元466~511年)

法典內容上包括了訴訟程序、犯罪與刑罰、契約、家庭、婚姻、繼承等方面,但其中大部分是刑法的規定。法典形式上具體體現為一種判例匯編,如關于殺人罪的內容分別按照“燒毀或搶劫教堂和謀殺牧師者”、“殺害伯爵之人”、“在軍隊里遭謀殺之人”、“自由民犯殺人罪”、“團伙犯殺人罪”等具體情況進行了列舉,而沒有確立殺人罪的概念,缺乏抽象規范。除此之外,法典各個條文之間的安排顯示出一種無序的狀態,其中對于各種刑法上罪名的羅列與訴訟規則、私法規范的內容相互混雜,反映出早期法典普遍在內容上不成體系的編排特點。

在其他特征上,《撒里克法典》的適用貫徹了日耳曼法的屬人主義原則,主要適用于法蘭克人。因而法典雖然在生效的法蘭克人的地區取得了一種幾乎普遍的權威,但是在此之外并沒有得到擴展適用。

法典在發展過程中突出了對特權階層的保護。雖然克洛維在建立墨洛溫王朝后不久就皈依了羅馬基督教,但是從最初的《撒里克法典》版本中沒有對于教會機構以及神職人員特別保護的條款。但是到查里曼時期頒布的第二種版本的《撒里克法典》即《加洛林撒里克法典》(Lex Salica Karolina)中則特別增加了第六條“燒毀或搶劫教堂和謀殺牧師者”,其中還規定殺害一名助祭司賠償金為300索爾第,如果被害的是祭司的賠償金為600索爾弟,而同法第11條中規定,自由民殺害一名普通法蘭克人的賠償金為200索爾第。

同時,法典中雖然也有調整私人性質的法律關系的內容,但是相對于眾多有關犯罪與刑罰的內容而言,這些有關婚姻、家庭、繼承、贈與以及契約等方面的規定非常簡單。這與同屬于日耳曼法的西哥特、勃艮第和倫巴德人的法典形成了對比。(詳細參見李秀清著:《日耳曼法研究》,商務印書館2005版)

此外,從具體的內容上看,《撒里克法典》相對于早期其他的日耳曼法而言更少地受到羅馬法的影響。其中,所受到羅馬法的影響更多地表現在如編撰中使用拉丁文,表現為成文法典等形式上。法典的內容反映了殘存的氏族血緣聯系,親屬之間還保有十分緊密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保留了典型的父權制遺風和日耳曼習慣中的形式主義色彩。審判中適用神明裁判,典型地為熱水審和火審。對于關于傷害行為應受處罰的條文幾乎都明確地規定了具體的金錢價目,表現了賠償金這一單一刑罰的特點。

《撒里克法典》內容上絕不是法蘭克王國法律的全部,而只能為其中的一小部分,并且其立法技術也是相當匱乏,法典體系也不甚嚴謹。但是由于其中,至少是早期的《撒里克法典》,受到的羅馬法與教會法的影響相對其他蠻族法典而言比較少,同時法典保留下來的文本較為完整,因而是我們了解法蘭克人部落習慣的重要歷史淵源和重要資料依據,具有特殊的歷史價值。

由于法蘭克王國是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中最為強大、存在時間最長的一個,加之加洛林王朝時期法蘭克又統治了西歐大部分的領土,所以其法典在當時就具有了很高權威和廣泛的影響,很多情況下被認為是五至九世紀蠻族法典的典型代表。(參見由嶸著:《日耳曼法簡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同時,即使在法蘭克王國分裂之后,法典中許多內容仍然得到保留,在通行習慣法的區域內持續使用。而英國著名法史學家梅特蘭(F·W·Maitland)在他的論述中認為,《撒里克法典》由于諾曼人對不列顛的征服也成為了英吉利法的起源之一。(參見李秀清著:《日耳曼法研究》,商務印書館2005版)

基于《撒里克法典》的各種爭論在現代也并沒有完全平息,但是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也借此可見一斑。并且《撒里克法典》所存在的體系上的混亂和內容上的矛盾性,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出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從一個單一民族到多個民族,從一種社會狀況到另一種社會狀況,從一種宗教到另一種宗教,從一種語言到另一種語言的歷史轉換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就成為后人研究中世紀歐洲早期法律史不能逾越的重要法律文件。(參見李秀清著:《日耳曼法研究》,商務印書館2005版)

公元六世紀蠻族諸國

欄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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