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陪審團制度:觀察與展望
高一飛、呂陽在《俄羅斯學刊》2015年第1期撰文指出,俄羅斯現行陪審團制度于1993年實行,作為大陸法系糾問式訴訟土壤中孕育出來的陪審團制度,俄羅斯陪審團在保留英美陪審團外殼的同時,又賦予陪審團制度新的內涵,其現行陪審團制度具有的法官主導刑事審判、陪審團可詢問證人、陪審團解決定罪和部分量刑問題、一致裁決與多數表決相結合、陪審團無罪判決可上訴等五個特點,成為區分俄羅斯陪審團與英美陪審團的關鍵所在。但由于缺乏國家財政資金的有效支持,使當前俄羅斯陪審團制度面臨著陪審團組成困難、無罪判決率較高、陪審團審判效率低下等諸多挑戰。實踐表明,陪審團審理案件的意義重大,陪審團制度的理念是公民不應只參與立法,而且還要參與到司法的運行中來,只有公民真正參與司法決策,才能有效避免政府以立法的方式實施暴政,因此對俄羅斯陪審團制度的發展有以下幾點展望:一是陪審團制度俄羅斯化,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并存,是俄羅斯向對抗式訴訟過渡的重要階段,同時也是實現陪審團制度俄羅斯化的必經過程,只有經過過渡期的成功轉型,陪審團制度優越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二是縮小陪審團審理案件的范圍,將其定位在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刑事案件,是俄羅斯陪審團制度發展之必然,待陪審團制度運行到一定階段,可以再根據其運行狀況做出相應的調整;三是基于大陸法系國家追求真相的傳統,可以預見,今后陪審團審判中,法官推翻陪審團所做裁決的權力會加大,凌駕陪審團的規定也會逐步細化和完善,以方便法官在實務中進行裁量;四是擴大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今后俄羅斯“辯訴交易”制度發展的趨勢,同時也是為更好配合陪審團制度的運行,只有擴大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實現對案件的分流,才能真正減輕陪審團審理案件的壓力,尋求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結合點。
(王巍 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