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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徑探討

2015-03-10 07:51李愛紅張???/span>
中國總會計師 2014年8期
關鍵詞:路徑探討財務公司轉型

李愛紅 張???/p>

摘要:促進大型企業集團發展、支持大型企業集團走出去,在國際市場上開展競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目標。企業集團開展國際競爭必須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資金管理能力,必須具有自己的專業機構執行集團化的資金管理和投資的任務。但是隨著企業集團的壯大,財務公司模式已經難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和跨業發展的需要,必須進一步壯大財務公司的規模。財務公司通過轉型、構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推動業務創新,最大限度的組織調動全社會的金融力量和整合集團內部資源,強化對集團的服務功能,推動企業集團國際化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財務公司 轉型 金融控股公司 路徑探討

一、財務公司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財務公司轉型的內在動力

我國財務公司在金融業務方面的混業經營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允許企業集團開展的金融業務包括信貸業務、債券發行和代理發行、投資和代理投資業務、結算業務、產品融資業務、商業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同業拆借業務、外債融資業務、擔保和咨詢業務以及企業財務顧問業務等方面。目前,多數財務公司都不同程度的涉足資本市場,在國債、企業債券和一級市場申購等業務方面成為資本市場的活躍參與者。審慎參與股票二級市場投資,也給公司帶來一定的收益。同時在人民銀行總行的批準和支持下,不少財務公司積極參與貨幣市場運作,成為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雖然在我國由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比較少,但是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軌跡均是由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展而來的,是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展的典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轉型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

金融混業經營已經成為金融業發展的新趨勢,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融合,逐漸被各國接受。就財務公司而言,“混業經營”至少包含兩方面含義:經營業務種類的增加和業務對象的拓展。

國內現行法規從總體上講仍將財務公司的業務對象限于企業集團成員單位。在集團內部事務已經不足以滿足財務公司發展需要時,通過對其他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和證券市場的投資來擴大經營也就成了必然的選擇。而當財務公司持有其他金融機構的股權達到一定的比重、涉及的領域達到一定廣度時,財務公司也就成了實質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事實上,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現狀下,為了滿足監管和風險控制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自然而然地成為了財務公司混業經營模式的首選甚至是惟一的選擇。

筆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將是中國財務公司混業經營的發展方向,甚至是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未來。在這個意義上講,本文所講之“轉型”、“混業經營”即是指金融控股公司。

二、財務公司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徑分析

(一)擴展客戶范圍

財務公司要跟上企業集團發展壯大的節奏,通過提升自身資本實力,營運能力以及綜合化金融服務能力,在為企業集團提供更全面服務的基礎上,各項金融業務向集團外延伸。拓展金融業務的范圍,在保持集團內部客戶的基礎上和大力發展集團外部客戶,重視集團外部客戶在財務公司轉型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通過為集團內部和外部客戶提供全面金融服務,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拓展財務公司運作的空間。通過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兼并和重組,發行債券,參與上市公司融資,逐步突破財務公司單一服務集團的體系,向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實現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高度結合。

(二)豐富資金來源

就財務公司而言,充足和穩定的資金來源是保證財務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我國目前財務公司資金來源從整體上看比較單一,主要以內部籌資渠道為主。因此,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必須要擴大資金的來源范圍:首先,吸收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參股,財務公司憑借其在企業集團內部的信息優勢、客戶關系優勢和業務資源優勢等,可以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優勢互補。其次,發行財務公司商業票據,實現財務公司進入資本市場,開展市場化經營。

(三)加強對其他金融機構的參與或控制

從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轉型的一個重要過程是逐漸設立金融類子公司或者通過一定程序參股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辦法》中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設立分公司和代表處做出了規定,作為財務公司的附屬機構參與財務公司的金融業務拓寬業務途徑和客戶群,有利于財務公司的順利轉型。同時,《辦法》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對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和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時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條件,限制了大部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股權投資的準入條件。在我國目前法律框架下,企業集團必須大力支持財務公司擴張資本、擴大經營規模,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積極投資其他金融機構的股權,通過股權投資的模式擴大經營業務的領域,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轉型打下基礎。

(四)創新金融產品的品種與類型

金融創新是金融要素重新組合的市場化改革,包括觀念創新、科技創新、業務創新、管理創新等。在觀念上,不要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作為集團的附庸產業,而是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作為重要的利潤增長點以及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結合點,充分發揮其在集團金融方面的主要作用;在科技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要開發新型的財務管理系統和風險控制體系,通過科學技術和金融服務的結合做好對內和對外的金融服務模式;在業務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要拓展業務的范圍和業務的領域,拓展傳統金融業務的深度,將傳統的委托貸款、保險代理等業務與投資銀行及其他中間業務相結合,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在管理上,重點是資金管理的重風險管理,風險評估體系、自律管理機制應是財務公司健康發展的一環。

三、財務公司轉型步驟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實踐,從金融控股公司的類型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一般不從事專門的金融業務,只作為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這有利于母公司專注于戰略管理、長期規劃,促進各子公司持續穩健發展;由于母公司僅是對各子公司進行股權管理工作,所以各子公司不能利用母公司已經形成的品牌效應快速進軍其他金融市場,各子公司之間的業務互補性較差。二是經營性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僅要對各子公司進行投資戰略管理,同時還要兼顧自身金融業務或工商業務的發展,并且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業務領域不同,所以其戰略規劃、管理專業化程度要低于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在經營型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母公司本身亦經營金融業務,各子公司可以利用母公司金融業務的品牌效應迅速進軍其他金融市場;母公司資金要兼顧對子公司的投資以及本身的業務經營,所以其資本運作效率要低于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以財務公司為構建主體,提升財務公司現有的功能,以現有職能部門為基礎,將其功能強化后整體剝離,設立全資子公司或合資組建專業性控股子公司,對外不斷通過股權運作的方式控股證券、保險、信托等業務領域,最終形成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是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展的現實選擇。轉型步驟示意如下圖:

四、財務公司轉型中的治理模式選擇

我國財務公司的法人治理直接決定著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轉型能否成功。因此,在轉型過程中必須做好公司治理的規劃,并在轉型過程中加強內部控制。

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內部的資金融通機構,承擔著“內部銀行”的職責。但是,由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在集團公司的控股之下經營,因而存在許多公司治理問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股權單一導致財務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的組成人員均為集團內部人員,三會之間難以形成規范、有效的權利制衡;大多數財務公司在實際運行中,股東對董事、監事,董事會對經營層的授權多以《公司法》的原則性規定為藍本,授權不清晰,表現為對經營管理層授權過少,經營決策權集中于董事會,甚至是董事長;我國的財務公司普遍采用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且三會俱全,有的財務公司還在三會下設了許多專業委員會,有的甚至還聘請了獨立董事,但相應的公司治理機制卻沒有真正建立。財務公司轉型中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公司治理:

(一)引入戰略合作者,適當實現財務公司股權多元化

股權單一是造成財務公司法人治理問題的根本原因,這種現象的發生和延續存在一定的客觀必然性。有條件的財務公司仍應該引入有金融背景的戰略投資者作為財務公司的股東,一面方面可以擴充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增強抗風險能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金融運作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借助集團外股東的專業人才優勢,提高財務公司法人治理水平。

(二)明確授權,嚴格問責,夯實財務公司法人治理基礎

“三會分權制衡”的法律基礎是授權代理制。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沒有明確的授權,公司治理中就沒有確定的責任邊界和風險邊界,完善財務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礎工作就是要改變目前股東對董事和監事的授權、董事會對高管人員的授權、公司章程對監事會的授權不明晰的問題,使所有參與公司治理的人員都能明確自己的權限,使每一級代理人的操作風險都在可控的授權范圍內,使越權的行為都受到委托權限的限制而無法操作。應該通過設計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非正常離任、決策失誤追究、說話提醒等制度,實行自上而下、多層次,多角度的問責制度,提高董事、監事等代理人的責任意識,嚴格問責,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和功能真正落到實處。

(三)強化信息披露和外部監事制度,切實發揮公司治理的監督制約作用

公司“三會”發揮監督制約作用的前提是對公司信息的全面真實掌握。由于財務公司的金融屬性與集團公司的產業屬性存在較大差別,為了讓股東單位及董事、監事充分了解財務公司的信息,財務公司應當對信息進行披露,并增加所披露的信息量及信息的可識別性。

此外,還應該強化監事會的功能。在目前的財務公司股權結構下,應構建以外部監事為主的監事會,使監事會能夠排除行政干擾,保持履職的獨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

(四)完善制度建設,強化財務公司外部治理

《公司法》所確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分權制衡的法律框架,需要宏觀和微觀各個層次的具體規章、制度內容來充實和完善。就我國財務公司而言,由于其起步較晚,發展不成熟,可借鑒的成功案例不多,且存在金融性與產業性相互交織的特點,因此,財務公司必須針對目前財務公司制度虛位的情況,強化集團財務公司章程修改制度、三會議事規則制度、風險監控制度、考核評級制度和問責制度。

(作者單位:中國航天電子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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