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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意外事件在侵權法上的抗辯效力

2015-03-18 03:07鐘怡佳馬文斌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廣西桂林541006
湖南科技學院學報 2015年11期
關鍵詞:民事法律意外事件事由

鐘怡佳 馬文斌(廣西師范大學 法學院,廣西 桂林 541006)

論意外事件在侵權法上的抗辯效力

鐘怡佳 馬文斌
(廣西師范大學 法學院,廣西 桂林 541006)

在侵權法視野中,對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的研究較少,我國立法關于抗辯事由的規定又極為簡單,學者們對意外事件能否作為法定抗辯事由的認識也難以統一。正因為人們對意外事件能否構成免責存在不同的認識,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這里將對意外事件能否作為侵權法上的抗辯事由進行初步探討,借鑒希臘、法國、美國等國家關于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的規定,在不同的歸責原則下研究意外事件對于侵權行為構成的抗辯,并探討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責任承擔的抗辯效力。在侵權法上,應當承認意外事件的有限制的抗辯價值。理論的研究都是要服務于實踐的,《侵權責任法》已經出臺,里面關于抗辯事由的規定也是為了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解決實務中的糾紛。

意外事件;抗辯效力;侵權行為;歸責;侵權責任

目前,不可抗力作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以各種形式出現在各國民法之中。但是無論是理論學界還是實務屆關于將意外事件作為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尚未定論。意外 事件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已經屢見不鮮,而我國法律對于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的規定又單薄而疏漏。實踐中民事活動的深入化以及客觀情況的多樣化,使得人們對意外事件的認識很模糊,抗辯的適用出現困難。意外事件能否成為侵權法上的免責事由,各國立法規定并不一致,學者們對此也是見解不一。新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施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態度將對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產生深刻影響,但是絕不意味關于意外事件作為侵權責任抗辯的學術的終止亦或是中斷,文章著重對意外事件是否可以成為侵權責任事件的抗辯事由展開討論。

一 意外事件的民法定位與價值

(一)關于意外事件的立法背景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對意外事件的對抗效力這一問題,并沒有得到普遍的認可,同時在我國的法律中對意外事件的涉及還不是很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中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明確指出合同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不能履行的,不能準用定金罰則。也就是說,在擔保法中關于定金罰則的適用上將意外事件作為抗辯事由。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三十三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關于患者病情異?;蛘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屬于醫療事故?!蓖瑫r在該條例中第四十九條也作出相應的規定,醫療機構對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行為,也不擔負賠償責任。但是在該條例中,并沒有對醫療意外做出相應規定,也沒有對醫療意外做出解釋。但是條例起草小組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以下簡稱《釋義》)一書中作了這樣的解釋——所謂醫療意外,是根據病情或特殊體質而發生預料以外和防范困難的不良后果[1];“很顯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意外是免責事由,但是對醫療意外的解釋似乎與《民法通則》關于不可抗力的界定相似?!盵2]有學者認為意外事件作為一種抗辯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相應規定應當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但是,反對這樣的推定的學者認為,《民法通則》并未將意外事件規定為一種抗辯事由?!肚謾嘭熑畏ā芬呀浭┬?,但是縱觀法條,也沒有發現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款被納入其中,只是在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責情形。所以總體來看,意外事件作為抗辯事由除法律特別規定以外不被承認。

(二)意外事件的民法地位

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根據就是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事實作為一種客觀現象是多種多樣的,依據其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可分為事件與行為。事件也就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某種偶發的客觀現象。意外事件即事件的一種。事件既與人的意志無關,當事人也就不能控制其發生。由此可見,意外事件在民法體系中的地位:作為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也就表明意外事件是獨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一種客觀的偶發的現象,而非行為。

(三)意外事件的立法價值

我國立法上抗辯事由的種類不完善,而且理論界對抗辯事由的研究極不重視。對侵權行為法的討論,我們傳統的理論一般是從行為的構成、侵權責任等正面要件去討論,這種思維方式對于受害人而言是大大有利的,但是站在侵權行為人的立場來考慮,從侵權系統中提出減免責任,則是尚未有定論。[3]這一現象反映了我國立法對抗辯事由的本質與作用的認識是不夠的,沒有認識到抗辯事由實際上與侵權行為構成、侵權責任承擔問題一樣重要,是平衡當事人雙方利益的不可少的一個平衡點。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和法學理論上對意外事件作為抗辯事由是不同的觀點,理論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解釋,然而在實務中則出現將其作為抗辯事由的先例,并為人們所接受,從而突破了法律的規定,這就在司法實踐中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因此有必要將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問題從立法上加以明確,以更好地指導實踐,解決實務中的糾紛。

從意外事件的立法淵源可以看出,意外事件作為抗辯事由并沒有被我國法律所認可。而意外事件作為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的一種偶發的客觀現象在生活中又屢屢出現。在法律的規定不十分明確的情況下,就有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將意外事件作為一種與不可抗力具有同等效力的抗辯事由,在處理具體糾紛時使加害人免責。我國并不是英美那樣的判例法國家,司法判例不能成為法官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所以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問題還須立法加以規制。

二 意外事件之于抗辯的立法考察與學術爭論

盡管我國法律沒有認可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但是考察世界其他國家的立法,再加之我國學者對意外事件的分析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國關于意外事件的抗辯制度。

(一)抗辯效力之學術爭論

(1)意外事件不能作為侵權法上獨立的抗辯事由。提倡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在民事法律體系中的不可抗力中,從字面上理解就已經包含了意外事件這種行為,由此可見,意外事件不是也沒有必要作為一種獨立的抗辯事由出現在法律條文中,以免造成法律條文的重復。以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去分析可見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是一從屬關系,在將意外事件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時依舊采用了《民法通則》中的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這就造成了累贅,完全沒有了理論上的創新。[4]

(2)意外事件是侵權法上的獨立的抗辯事由。以楊立新為代表。楊教授的觀點認為即使意外事件并沒有作為民事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明確出現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但是司法實踐中卻有大量的侵權行為案件要將意外事件作為其對抗事由,以減免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意外事件并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內心思想而產生的,當事人并沒有法律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往往是出現在沒有預測或者防范范圍之外的情況下,屬于偶然事故。它表明當事人沒有過錯,因而應使當事人免責。[5]

(3)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因歸責原則的不同而不同。以郭明瑞為代表。他認為,實行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時,意外事件可以抗辯;實行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時,意外事件不可以抗辯。

(二)立法考察

意外事件并不是一個原始的術語,而是從不可抗力中推導出來的。也即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并不是同時產生的。意外事件是一個派生概念,是與不可抗力在羅馬法發展過程中逐步分離的,這一點也證明意外事件最開始是被涵蓋在不可抗力這一因子之中的,但是由于對意外事件的研究比較缺乏,所以各國關于意外事件能否作為民事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并不相同:

(1)在法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對這一觀點是給予了肯定性的回答。在《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中做出規定,債務人對不測事變所引起的債務不能給付或者合同違約事項,債務人無需對其“違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不測事變便是我們文中所講的意外事件。

(2)希臘民事法律體系中關于這一觀點指出意外事件的外延非常廣泛,是將不可抗力包含在意外事件之中的,同時指出只有不可抗力才能成為民事侵權行為的對抗要素,所以希臘民事法律關于意外事件作為民事侵權行為對抗要素的觀點相當于做了一個限制。

(3)英美法系無意外事件的術語,但是其“合同目的落空”或“合同受挫失效”原則中包含了意外事件的內容。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當訂立合同的基礎是基于任何一方預定的目標或者假定的可能性時,已經可以預測到這種目標可能不能實現或者一定不能履行時,可以解除履行合同的民事責任。[6]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全部履行,亦或是至少不能實現合同訂立的目的時導致合同雙方受到不合理的合同約束的情況下,是合同可以在履行之前終止,這是美國合同法關于合同的規定,原因就在于在這種情形下,接入了意外事件的因素,導致合同訂立目的的落空。

考察幾個國家的立法例,我國關于意外事件作為民事侵權行為并沒有明確的認可,同時發現很多國家都將分別以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作為抗辯時的抗辯效力進行了明確對比,以及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關系如何?(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是包含關系還是并列的兩個獨立的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如何;從我國學者的學術爭論中也不難找到爭議焦點,即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的關系問題。此外,很多學者都認同在不同的歸責原則下探討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意外事件既不是像希臘法所說的那樣,認為狹義上的意外事件就等同于不可抗力,也不完全像我國學者張新寶所闡述的那樣,說意外事件已被不可抗力所包含。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概念。意外事件沒有廣義、狹義之分,不可抗力之事由也不能夠完全包含意外事件;在不同歸責原則下分析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是合理的,抗辯事由是基于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而存在的,規則原則決定抗辯事由,歸責原則以何狀態呈現,那么抗辯事由也會呈現出什么樣的狀態。

三 意外事件作為民事侵權行為抗辯事由的合理分析

關于意外事件作為抗辯事由的效力多是針對侵權責任承擔而言的,即人們通常所理解的狹義上的抗辯,而對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行為構成的抗辯并無涉及。但是,不容置疑的是侵權行為構成與侵權責任承擔是有區別的。

(一)侵權法上的歸責

所謂歸責,顧名思義,就是確定責任的歸屬。侵權法上的歸責的基本含義是決定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賠償責任的歸屬。歸責的核心,是決定何人對侵權行為的結果負擔責任時應依據何種準則。這種準則或者說是標準,是法律上的某種判斷,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抗辯事由也就不同。關于我國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學者們存在不同的觀點,有一元說、二元說及三元說之爭。一元說認為,過錯責任原則是唯一的一個歸責原則出現在民事侵權行為中;二元說認為,除了過錯責任原則,在民事侵權行為法律體系中還有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樣涵蓋在內;三元說認為,民事侵權行為的規則原則應該包括三個方面。但是這三個要素的界定又不盡相同:過錯責任原則毋庸置疑被列入其中,其余兩項主要是以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原則為主流的觀點,與前述的過錯責任原則共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三要素。所以,意外事件是否能夠作為民事行為法律體系尤其是本文所講的民事侵權法律體系中對抗事由也就基于不同的民事侵權歸責原則的不同而形態各異。

在以上學說中,文章認為二元說是比較合理的。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均不是獨立的歸責原則。根據我國民事法律對于過錯推定的規定,即在訴訟過程中的責任倒置的歸責原則,在這種條件下,法律并沒有將當事人呈交證據以證明侵權行為人的加害過錯,相反而是要求侵權行為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侵權行為人不能夠自證清白,那么就要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認定侵權行為人的過錯責任?!斑^錯推定歸責原則仍然是以過錯為構成要件的,故而主觀過錯推定不是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具體應用形態,本質上仍屬于過錯責任的范疇?!盵7]公平責任也不應被視為一個歸責原則,它只是基于公平理念,在處理賠償責任時的一個具體規則,是對損害的一種承擔方式,而且這個規則也不能廣泛適用,應當有所限制。因此,侵權行為實際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在過錯原則下的侵權行為;另一部分是在無過錯原則下的侵權行為。

(二)關于意外事件的可歸責性闡釋

正如前文對意外事件的內涵概述,意外事件不是基于當事人的內心意思表示而產生的,而是在預測之外或者防范范圍不能夠探及的情況下發生的偶然性事故。意外事件在生活中也屢見不鮮了:汽車行駛途中突遇山石崩塌,乘客被砸傷;醫療搶救過程中發生搶救設施以外失效或者意外性斷電等,造成患者因無法搶救而死亡或者其他傷害等等。

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這兩個理論術語很容易造成混淆,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常把意外事件作為免責要件對待,但是二者是存在很大區別的。不可抗力作為法定的抗辯事由,不具有可歸責性(幾種特殊的侵權責任除外)。對于意外事件,在最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中并沒有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因此從中便可以看出意外事件在民事法律體系中尤其是在《侵權責任法》中是具有可以歸責的特性的。關于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之間的比較分析發現,二者是聯系中有對立,對立中又有聯系,呈現哲學上的“矛盾”特性:二者之間的聯系主要呈現在二者的內涵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上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構成分析,二者都是在當事人沒有預見的情況下,同時非基于當事人內心的意思表示甚至是沒有潛在的意思表示下發生的,不是當事人意愿范圍內,屬于一種防范范圍之外的偶然性事故。但是在二者具有內涵上聯系的同時,也出現了對立或者說是區別的以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區別主要是從理論法學上進行分析的,主要是針對法律對二者的不可預見的程度有所不同,對意外事件只需要做到一般的不能預見即可,但是對不可抗力的不能預見即使是在完全謹慎或者高度警惕的情況下也是不能預見到的。意外事件只是一般的義務盡責即可。概括說來,二者的區別就是:不可抗力作為客觀情況,其整個事件的發生以及結果的發生都是一般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是人力暫時不可抗拒的事實。而意外事件也是客觀情況,但是就事件本身而言,并不是完全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也就是說,意外事件不是一定不能克服的,有些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預見到了,就是可以克服的。所以說意外事件具有可歸責性。

(三)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行為構成的抗辯效力

通常所說的侵權法上的抗辯事由多是針對侵權責任承擔的抗辯而言的,也即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而對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行為構成的抗辯也應加以研究,畢竟侵權行為構成與侵權責任承擔是不同的。究竟何為侵權行為,學說上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學者們也是眾說紛紜。楊立新認為關于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內心的意思表示或者潛在的意思表示或者在法律所指出的特別的場合中不考慮過錯時,采用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所實施的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歸責上被界定為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應當為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填平或者補償。[8]由此可見,侵權行為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而非事件;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扒謾嘈袨榈谋举|特征是:行為具有違法性。在我國的法律傳統中,侵權行為本質上是違法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禁止性規定,當然是違法,而且在法制的環境中,一個客觀上對他人造成侵害的行為,只要沒有合法的根據,就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盵8]侵權行為構成對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絕對權利的侵害;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是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取決于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不同的侵權行為因其歸責原則不同,其構成要件也有所不同。在分析一般的侵權行為人的民事侵權行為的同時發現,由于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原則,從學理上分析一般的侵權行為應當涵蓋侵權行為人的意思過錯或者潛在的意思過錯、侵權行為、危害結果以及民事法律行為中的因果關系(必要時可對刑事法律體系中的刑法因果關系做相應的比較)等構成要件。而對于特殊侵權行為而言,因為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因此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包括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所以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行為構成的抗辯效力要在不同的歸責原則下探討。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對于一個意外事件,假如行為人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是本可以預見到損害結果可能會發生的,他事前就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損害結果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的,所以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的區別點就在于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問題。正因為意外事件恰恰考慮行為人主觀過錯問題,因此過錯責任原則下意外事件對侵權行為構成是具有抗辯效力的;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因為無過錯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所以無過錯責任原則下意外事件對侵權行為構成不具有抗辯效力。

意外事件是否影響侵權行為構成,要看適用的歸責原則。不能一概而論的說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行為構成具有抗辯價值或者不具有抗辯價值??傊?,適用過錯責任歸責時,意外事件影響侵權行為的構成,因而也就具有抗辯價值;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時,意外事件不影響侵權行為構成,因而也就不具有抗辯價值。

(四)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責任承擔的抗辯

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行為構成的抗辯價值的有無取決于適用什么樣的歸責原則,而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責任承擔的抗辯則受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以及抗辯事由是否存在雙重因素的影響。

(1)侵權行為構成與侵權責任承擔的區隔。侵權行為成立,侵權責任未必成立,或者侵權責任適當減輕。因為侵權行為構成與侵權責任承擔是有區別的。沒有侵權行為,也就不會有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正是侵權行為的法定結果。有侵權責任則說明必有侵權行為的發生,但是反過來一個侵權行為構成了,卻不一定有侵權責任的承擔,因為在侵權行為構成與侵權責任承擔之間有一個適用法定抗辯事由的過程?!皹嫵汕謾嘭熑蔚囊粋€重要的因素——抗辯事由,與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承擔休戚相關,對侵權責任的最終認定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與抗辯事由這兩個部分所決定的,缺一不可?!盵9]如果侵權行為雖然已經構成,但是存在著法定的免除或減輕責任的事由,那么可能不再讓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又或者減輕行為人本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2)原因力之于侵權責任承擔的影響。侵權責任中,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有多種表現形態,如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這里所探討的原因力之于侵權責任承擔的影響是在多因一果這一因果關系的大的背景下研究的。原因力的構成對侵權責任的承擔發揮著至關重要的原則,如果原因力只有一項,那么則會有百分之百的侵權責任,那么考察原因力也就失去了本文的一項重要意義。只有在原因力競合或者多種原因力共同作用的結果下,考察原因力對于侵權責任承擔的影響才有現實的意義。

(3)關于意外事件作用于侵權責任承擔的抗辯效力分析,盡管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意外事件為一種抗辯事由,但是也不意味著在理論上或實踐中意外事件不具有抗辯效力?!俺霈F某個抗辯事由,侵權行為或依然成立;或即使侵權行為成立了,但是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盵10]意外事件對于侵權責任的承擔即具有抗辯效力,但是意外事件不同于不可抗力,無論是在合同法還是在侵權責任法中,不可抗力事件都是作為法定的抗辯事由(當然法律沒有規定的除外),而意外事件對于侵權責任的承擔的抗辯效力確是有限的,它不是完全的絕對的免責,可能會減輕責任,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一個損害結果是由行為人的行為,意外事件等多種原因引起的情況下,無論是行為人的行為,還是意外事件,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因而行為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的輕重也就不同。如果意外事件是造成損害結果的決定性原因或者說是主要原因,那么就讓行為人承擔一小部分的民事責任,這就體現了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責任承擔的抗辯效力。反之,如果意外事件是造成損害結果的非主要原因或者說是次要原因,那么就讓行為人承擔多一部分的民事責任。顯然,后一種情況中意外事件的抗辯性要強于前一種情況。舉個例子來說:一家醫院因突然停電而使正在進行手術的病人由于手術失敗而死亡,這里一定要注意,停電是不是意外事件一定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此地經常停電,無疑這就不是意外事件;反之,此處從來不停電,突然,而且是絕對偶然發生的停電現象,才能認定為意外事件。在后種情況之下,再來分析意外事件對病人死亡這個結果的發生的原因力,若占四成原因,那么進行手術的醫生的行為就占六成原因,相應的承擔六成侵權責任,意外事件對侵權責任承擔的抗辯效力就體現在此處的免去行為人四成侵權責任上。如果說意外事件對產生的侵權責任沒有抗辯效力,讓行為人承擔對損害結果的全部責任,或者意外事件對侵權責任有完全的、絕對的抗辯效力,讓受害人自己承擔一切后果,都是有違民法基本原則之公平原則的。所以,對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意外事件之于侵權責任承擔的抗辯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是有限的,而非無限的。盡管法律沒有規定,但是實踐中或理論上不等于意外事件一律不能成為抗辯事由,法官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意外事件作出減責或免責的判決,但是意外事件作為抗辯事由也應慎重對待。新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施行,對意外事件的抗辯價值沒有規定,對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的規定還很單薄,有待進一步完善。期待新的司法解釋對意外事件的抗辯效力問題加以完善,以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以上只是對意外事件的初步探討,所能涉及到的,也只是零星的一些方面,關于意外事件,還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因此,還有待于理論上和實踐上的不斷創新,從而促進我國侵權責任法及民法典的發展。

[1]醫療事件事故處理條例起草小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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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校:周欣)

D923

A

1673-2219(2015)11-0109-04

2015—09—15

鐘怡佳(1990—),女,湖南邵陽人,廣西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法。馬文斌(1991—),男,河北衡水人,廣西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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