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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判為中心”框架下檢察職能的調整

2015-05-30 20:40凌憶光
檢察風云·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4期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審判檢察機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既是對過去以偵查為中心的“偵查中心主義”刑事訴訟實踐的矯正,也是對以案卷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義”的轉型,更是為進一步擺正偵查、公訴和審判機關之間的關系,構建一個以審判為中心的科學、合理的訴訟結構。這對檢察工作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檢察機關原有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模式將會受到沖擊,如何調整檢察職能,是檢察機關必須面對的課題。

一、“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實質內涵

全會決定:“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边@一段論述,明確了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方向、目的和措施。過去的刑事訴訟制度是以偵查為中心,過分強調偵查在訴訟中的地位,偵查階段就決定了被告人的命運,偵查的結果決定著審判結果,嚴重違背了現代刑事法治原則。而這次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實現從“以偵查為中心”到“以審判為中心”的根本轉變,使刑事訴訟制度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目的是讓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考驗,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錯案;措施是檢察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通過充分行使各自的訴訟權利,按照法定的程序,通過舉證、質證,將證據置于法庭之上,并由法院根據控辯雙方的意見以及案件的證據情況,最終做出有罪與否的判決。由此可見,“以審判為中心”是對憲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完善和發展,其中的“審判”,在公訴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并成為決定性環節,強調的是庭審的決定作用和法官的主體地位,使控辯雙方的地位更加平等,對抗性更加強化,更好地發揮審判權最終判斷功能。但是,“以審判為中心”并不是要忽視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相互協作與配合,庭審作用的發揮,還是要以偵查、起訴、辯護環節的成效為基礎,不能只強調庭審的重要性而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對檢察工作的影響

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對檢察機關帶來的影響主要是職務犯罪偵查、偵查監督和審查起訴這三項工作,因為以審判為中心要求偵查、起訴服務于“審判”這個中心,而這三項工作正是審判前的服務性工作。

(一)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影響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實現庭審的實質化,提高審判質量,使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充分發表意見,最后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梢?,庭審的核心就是對證據的進一步審查?,F階段,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或者說取證方式適用的是“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來獲取口供、證言等言詞證據,以此帶動全案偵破。這種偵查模式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就暴露出明顯的弊端,難以有效應對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庭審嚴苛的質詢。這將顛覆檢察機關傳統的偵查模式。

(二)對偵查監督工作的影響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強調審判程序才是中心,調查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重心在法庭審理階段,這對偵查監督工作特別是批準逮捕的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以前的偵查監督工作中,審查逮捕的案件證據質量差、入罪門檻低,公安機關在“構罪即報捕”的思想影響下,將大量明顯不符合逮捕標準的案件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證據審查方式偏重書面審查,僅關注“在卷證據”,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只是通過分析論證即作出批捕與否的決定,而不注重核實“在案證據”,不注重聽取多方意見,不積極引導偵查取證。這種單純書面閱卷審查的辦案方式,忽視了對客觀性證據和全部在案證據的審査,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相背離。所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必將給偵查監督工作的理念和模式帶來變化,要求從過去的封閉坐堂辦案變為主動開放辦案,從過去的事后監督變為更加重視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從單純的監督糾錯變為防范訴訟風險。

(三)對審查起訴工作的影響

1.審查任務更加繁重?!耙詫徟袨橹行摹庇欣趯崿F程序正義,但其對訴訟資源和時間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為了更充分地實現程序正義,公訴部門要強化審前調節職能,要認真研究如何正確行使起訴裁量權,包括如何完善不起訴制度,對達不到起訴標準的案件在審前依法進行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處理機制,通過“司法漏斗效應”(對于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由于一些案件未能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在起訴和審判階段繼續地被排除到刑事訴訟程序之外,這種過濾處理被稱為“司法漏斗效應”)的處理,履行好對犯罪的追訴職能。這是“以審判為中心”的應有之義。

2.公訴質量要求更高?!耙詫徟袨橹行摹币馕吨徶锌剞q對抗的加強和證據規則的完善,庭審成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決定性階段,審判者的一切心證(心證是指法官心證,是法官通過裁判文書公開法官被說服的過程,包括公開事實形成過程中各種影響法官心證的主、客觀因素如常識、經驗、演繹、推理等,表明法官在認定事實方面的自由裁量權受證據規則的約束,使裁判獲得畫龍點睛之用。)均應當來自公開進行的法庭審理活動。這必然要求公訴檢察官更新刑事司法理念,進一步提高公訴質量。

3.偵訴關系將更加緊密。我國原有的刑事訴訟模式實際重心在偵查階段,公訴的職能很大程度上從屬或依附于偵查職能,這種偵訴關系不但不利于保障人權,也不利于在審前階段形成合力?!耙詫徟袨橹行摹币馕吨鴮徟须A段是訴訟活動的中心環節,控辯雙方的對抗會更為激烈,承擔追訴責任的偵查、起訴一方只有更為緊密地結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情、打擊犯罪。

三、以審判為中心帶來的職能調整

(一)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調整

1.偵查理念上的轉變。以審判為中心,要求所有定案證據都要在審判中提交和質證,所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項都要經過法庭辯論,法官的判決完全建立在法庭審理的基礎之上,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必須得到充分保障。因此,自偵部門要摒棄職務犯罪偵查權力獨大的本位思想,采取尊重權利的規范式的取證方式,從粗放型向精細化、規范化轉變,從初查到偵結各個環節,都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最大限度地克服違法收集證據、違反程序辦案的現象,確保每一份證據都能在法庭上經得起控辯雙方的質證。

2.偵查模式上的轉變?!耙詫徟袨橹行摹钡脑V訟制度改革,要求偵查、起訴和辯護等各個訴訟環節都需圍繞審判展開,做到事實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判決結果形成在法庭。在今后的庭審過程中,所有的證人、鑒定人都應出庭作證。因此,檢察機關應盡快提升職務犯罪偵查法治化水平,推進偵查方式轉型升級。一是偵查模式由“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轉變?!坝晒┑阶C”是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傳統的偵查模式,這種模式已經不適應改革后的訴訟制度,必須向 “由證到供”轉變,偵查人員要重視獲取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及電子證據等,通過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先行構建證明體系,再對口供進行突破,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固強證據鎖鏈,確保案件質量;二是偵查方式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轉變。隨著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的發展,一個以信息爆炸為特征的大數據時代正在到來。伴隨大數據技術在各行各業的深度應用,職務犯罪偵查也與大數據技術緊密相連,人們大量的工作、生活、社交活動的線索或證據將不再以傳統物證的方式而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如犯罪嫌疑人的手機存有的通話記錄、往來短信、社交軟件的聊天記錄、銀行轉賬信息等這些電子數據,將補足證據鏈條的最關鍵部分,從而有效證明職務犯罪事實的發生。所以,檢察機關要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對數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科學分析,發現職務犯罪規律, 確定偵査方向和重點,為職務犯罪偵査指揮決策提供專業和科學依據,保證偵査工作更加精準和隱蔽;三是審訊方式從疲勞戰向專業化轉變。審訊既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門科學,要重視對干警審訊謀略意識的灌輸和實踐技能的培養,提高干警審訊工作藝術化水平,并通過對審訊工作中經驗性、方法性內容的提煉、總結,揭示職務犯罪案件審訊的規律,提高干警審訊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二)偵查監督工作的調整

1.樹立捕訴一體化工作理念。偵查監督工作與審查起訴是一脈相承的,要改變過去各自為戰的做法,增強捕訴一體化意識,積極探索監、訴協同辦案機制,要結合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扭轉習慣上審判、起訴、逮捕、立案證明標準依次降低的錯誤認識,堅持法律判斷上的統一標準,即以審判活動中內心確信為標準,(內心確信,是指法官在訴訟中,通過聽取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辯論、審閱卷宗、查找法律規范依據等活動,按照一定的訴訟規則,對爭議的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裁判調整等問題,在內心形成某種確定且堅信的結論性意見,產生成竹在胸的感覺。)將審查逮捕工作的重心從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言辭證據為中心轉移到以客觀證據為中心,積極引導偵查機關把偵查的重心從突破口供轉變到全面收集固定、挖掘運用客觀證據上。對已經獲取的證據,要嚴格堅守法律底線,按照審判的要求對證據進行審查,使所有提請審查逮捕的案件,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非法證據堅決予以排除,杜絕證據不足、證據瑕疵案件進入審查逮捕環節,為公訴部門提起公訴奠定良好的證據基礎。

2.構建和諧的檢律關系。新的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不管是過去的偵查主義還是現在的審判主義,檢察院和律師都有對立的一面,但律師對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的意見,是檢察機關重新認識案件的一個重要窗口,是檢察機關防范冤假錯案最低成本、最具效率的途徑和方法。北京大學陳永生教授抽取20起刑事錯案研究發現,85%的案件中辯護律師都提出了強有力的辯護意見,但由于辦案人員置之不理,最終導致了錯案的發生。[張紅:《從檢察應對的視角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載《法制與社會》2015年第4期(下)。]因此,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要消除對立情緒,認真聽取,多角度思考案件的定性,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方向。

3.推進逮捕必要性聽證審查實踐。按照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中,不能僅憑偵查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就作出批捕決定,要在審査中注重聽取多方情況和意見,積極推進逮捕必要性聽證審査實踐。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中,針對部分符合條件的案件,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之必要,當面聽取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意見后作出決定的工作方式。近年來,北京、上海、河北等地的部分基層檢察機關對逮捕階段建立聽證審查制度進行了初步探索和實踐,在認真審閱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和證據的基礎上,仔細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核實重點證據、關鍵性證據,從而提高批捕案件質量。

(三)審查公訴工作的調整

1.強化審前調節職能。以審判為中心凸顯了庭審地位,大量的證據都要在法庭上直接查明,比如直接言詞原則的貫徹、證人的出庭、法庭盤問程序的精細化等,都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下,更增加了審判人員的負擔。因此,審前程序調節就顯得十分必要。審前程序也就是審查起訴程序,它在刑事訴訟中處于承前(偵查)啟后(審判)階段,在此環節容許檢察機關擴大起訴裁量權,發揮審查起訴的調節器作用,做好審前程序分流。即通過案件審查,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把那些不該起訴、不必要起訴的案件在本階段以不同的方式消化掉;對有爭議的案件,可以召開“訴前會議”(所謂訴前會議,是指檢察機關在對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在決定提起公訴之前,針對證據合法性、全面性等特定事項,召集偵查人員、當事人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平等地進行交流溝通、解惑釋疑,就相關問題的認識和處理達成意見的一種審查起訴機制。)的方法予以解決。另外,新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多的審前分流手段,如未成年人特別案件中附條件不起訴、刑事和解的酌定不起訴等,這都是對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有力保證。

2.重新構建偵訴關系。偵查與起訴之間的基本關系就是協作與監督關系,構建新型偵訴關系也應該在這個基本框架上作進一步改良,構建新型的偵訴協作和監督關系。一是調整偵訴協作方式。當前偵訴協作方式,一般都是公安機關主動邀請檢察機關派員介入,或者通報初步案情和案件討論,是一種間接地介入,接觸到的具體案情不多,這就限制了公訴的引導作用。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對追訴犯罪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對偵查與起訴雙方加強協作產生了倒逼作用。所以,公安機關應當對檢察機關持更加開放的態度,讓檢察人員能夠實質性地接觸辦案過程,有針對性地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行為進行引導,保證案件質量;二是調整訴訟風險責任。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訴之后,指控犯罪的證明責任以及相應的后果完全由檢察機關承擔,而公安機關的證明責任只體現在偵查與審查起訴期間,對最后的訴訟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這種不公平訴訟風險的分配,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框架下應得到改觀,審判中涉及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應當由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共同承擔,并由立法予以明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整合偵訴力量,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三是調整監督方式。目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監督還處于警主檢輔[樊崇義《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載《中州學刊》2015年第1期]的狀態,檢察權對偵查權的控制仍顯不足,檢察監督的實際狀況同立法的預期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要逐步改變檢察機關對偵查行為監督滯后的問題。檢察機關要直接、主動地對偵查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而不是接到舉報才監督。同時應建立公安、檢察專網,將公安機關線索受理到偵查終結處理橫向運行情況,直接置于檢察機關監督之下,使事后監督轉變為同步監督。另外,還要賦予檢察機關的實體處分權。目前檢察機關對偵查的監督,只有建議權沒有處分權,難以達到監督效果。經驗告訴我們,只有以實體處分權取代建議權,才可能從根本上強化法律監督效果。法律應賦予檢察機關建議糾正、撤銷、責令改正、建議上級追責等處分權力,從而達到立法的預期目的。

3.公訴技能不斷更新。構建以公訴為主導的刑事指控體系,做強刑事指控大控方。公訴人要有對案件整體把握的能力,對案件的事實、情節、定罪量刑等問題能作出客觀、正確的判斷。對證據的審查要全面,對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與案件的關聯性、取得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全面、細致、嚴格審查,充分考慮證人出庭作證可能引起的證據變化和對案件定罪量刑產生的影響,圍繞案件焦點作好出庭應對準備。最重要的是具備控制庭審主動性的能力。在舉證階段合理安排舉證順序,突出舉證重點,并充分運用多媒體示證系統直觀展示證據;在質證階段,針對被告人的狡辯、翻供要一針見血,有禮有節。同時采用換位思考和反向思維的方式,從辯方的可能觀點審視指控證據的瑕疵,指控證據可能產生的動態變化,新證人出庭的影響,犯罪嫌疑人翻供等情況,主動預測辯方可能提出的新證據,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調動自己所掌握的事實、證據材料和自身積累的知識,迅速地形成應變對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通過扎實的證據和嚴密的論辯,給對方以有力的反擊,牢牢把握住庭審的主動權,履行好追訴犯罪的職能。

4.審判監督更需加強。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要求強化合議庭、主審法官作用,強調辦案責任制,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無疑擴大了主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公訴部門的審判監督工作要及時跟進,加強監督,使改革的頂層設計達到理想的預期效果。在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中,不僅要監督法庭組成是否合法、法庭審理是否依法、審判結果是否公正,還應當進一步拓展監督內容,強化對合議庭和主審法官對事實認定判斷的依據和標準、量刑標準的監督。條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制度,督促法官對認定事實和作出法律判斷的依據及時公開,標準必須明確化和外在化,反映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思維過程并提供法學理論、社會價值判斷乃至比較法上的依據,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

(凌憶光,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檢察院監察科科長,四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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