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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與意大利“通信對話偵控制度”概覽

2015-05-30 20:40劉欣如
檢察風云·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4期
關鍵詞:刑訴法檢察院情報

日本警察廳曾派出以金高雅仁次長為團長的代表團赴意大利,就“通信、對話偵控制度”進行考察調研。在意大利,日方參觀了羅馬地方檢察院、考察了內務部國家警察局,并與國家警察局進行了交流。日方不僅從偵控工作的法律制度上取經,聽取了意大利警方偵控手段應用現狀的介紹,還參觀了意大利警方使用的各種偵控設備。日方將此次考察成果匯總成考察報告,對意大利的通信、對話偵控制度進行了總結。

意大利通信、對話偵控制度概要

通信、對話偵控制度是意大利刑事程序流程之一。它包括兩類,一是以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為依托的司法偵控,此類偵控的結果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二是情報預警偵控,此類偵控的目的是通過采集有利于搜查的情報,防止團伙性犯罪的發生,但偵控的結果無法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司法偵控與情報預警偵控的對比詳見表1。

1.司法偵控

(1)法律依據

司法偵控制度依據刑訴法第3篇(證據)第3章(證據的搜集手段)第4節(對話及通信偵控)第266條~第271條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

司法偵控的工作對象為:包括手機、固話、傳真等在內的電話、對話內容(第266條第1項);包括短信、Skype通話、IP電話等在內的以數據包形式進行傳輸的數據通信內容(第266條第2項)。對后者的偵控也被稱為“telematics interception(遠程偵控)”,它還包括通過向偵查對象的電腦中發送病毒郵件,從而獲得其電腦中的圖像、聲音等情報的偵控方式,遠程偵控的主要方式有病毒植入偵控。

根據刑訴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司法偵控適用的犯罪類別包括:“能判為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能判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職務犯罪”“涉及麻醉品或者精神藥物類犯罪”“非法進口走私”“通過電話誹謗他人、脅迫他人、放高利貸、操縱市場等”“郵寄、公開傳播兒童色情文學、色情圖畫”“虐待行為”“販賣有害食品,侵犯知識產權或偽造、濫用工業產品的識別碼等”。

司法偵控由檢察官提出使用請求,由承擔搜查準備任務的法官進行審批。根據刑訴法第267條第1項,法官只有在發現有明顯犯罪跡象,為繼續實施偵查,必須要采取偵控手段的情況下,才能批準使用司法偵控手段。此外,根據刑訴法第266條第2項,欲對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住所、其他私人場所實施對話偵控手段時,除需具備上述條件外,還要有足夠證據表明在該場所會發生犯罪行為,方可實施。

刑訴法第267條第2項規定:當對偵查辦案十分必要,且能夠提出充分理由時,可由檢察官下令延長偵控期限,該決定須于24小時內通知承擔預備搜查任務的法官,并由該法官在48小時內對是否延長偵控時間進行復核。如果48小時內檢察官的命令未通過法官復核,則不能繼續偵控,且通過偵控獲得的情報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雖然刑訴法明確指出,在法官批準實施偵控手段的情況下,偵控期限不得超過15天,但當符合偵控手段實施的必要條件時,偵控期限可延長15天。除此之外,刑訴法沒有對司法偵控實施期限設定其他限制,根據規定,預備搜查期間(最長2年內)均可實施偵控手段。

雖然檢察官可以親自實施偵控手段或者借助司法警察實施偵控,但多數情況下,均由警察來實施。

刑訴法第268條第1項規定:應對在偵通信內容進行錄音,并在實施偵控過程中制作筆錄。筆錄中應對偵控的通信內容逐條或挑選要點進行記錄。一般來說,司法偵控手段的實施只能通過檢察院配備的裝置進行,在緊急狀況下,若出現偵控裝置配備不全等特殊情況,可通過行政機關或司法警察配備的偵控裝置實施偵控。

偵控筆錄及錄音媒體介質要及時送往檢查官處,由下達偵控命令的檢察官進行保管。

若在法律未授權情況下實施司法偵控手段,或在實施司法偵控手段過程中沒有制作筆錄,則偵控所獲情報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另外,若在偵的通信或對話當中包含有牧師、律師、公證人、醫生、藥劑師、助產士及其他從事醫療工作的工作人員通過工作關系了解到的情報,那么這些情報不能作為證據進行使用,除非上述工作人員愿意作為證人出庭證實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或相關情報已通過其他方式散布出去。

根據刑訴法第295條第3項,為了方便抓捕逃犯(逃犯是指處于蓄意逃避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告人。這里所說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在拘留所執行的拘留、監視居住、限制出境等),法官或檢察官可以對逃犯采取司法偵控手段。如此看來,司法偵控手段不僅可以應用于偵查任務,還可以靈活運用于追捕逃犯等工作中。

對團伙性犯罪采取司法偵控手段的工作限制就放寬很多。只要證據充分,且認為有必要采取偵控手段的情況下,就可以開展工作。另外,根據1991年7月12日頒布的第203號法律《針對集團性犯罪的打擊對策及提高行政活動的透明性、效率性緊急措施的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個人居所內的對話進行司法偵控時,即使在該居所內沒有發生犯罪行為,但只要發現居住人員涉嫌參與團伙性犯罪的證據,也可以對該處采取司法偵控手段。

(2)應用現狀

從2005年至2012年的司法偵控工作數量來看,從2006年起每年的數量已超過了10萬件,且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在偵控工作中,電話偵控所占比例在90%左右,對話偵控尚不到10%,遠程偵控的比重從1%上升至2%。(見圖1、表2)。

通過與其他國家每年通信偵控工作數量進行橫向比較可知,德國年工作量約為24000件(2012年)、澳大利亞約為4200件(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美國約為3400件(2012年)、英國約為3400件(2012年)、日本僅為64件。如此看來,在司法偵控工作量方面,意大利要比其他國家多的多,甚至可以說在意大利,司法偵控手段已經成為了一種普遍性偵查方式。

(3)日本與意大利司法偵控制度的比較

平成12年(公元2000年),日本頒布了《關于犯罪偵查中監聽的法律》(以下稱為《通信監聽法》),并根據該法開始實施通信偵控制度。

根據《通信監聽法》第2條第1項,司法偵控手段的應用對象為電話及其他電器通信工作,而意大利實行的對話偵控及病毒植入偵控等手段在日本是完全不被允許的。

日本的偵控手段只適用于四類案件,分別為藥品犯罪案、槍支傷人案、團伙偷渡案、團伙殺人案。就這點來說,日本司法偵控手段的適用范圍與意大利比起來受到更大的限制。

在日本,只有在辦理團伙性案件且工作對象有重大作案嫌疑,發生了與犯罪相關的通信行為等情況才能使用偵控手段,這與意大利的審批制度相比要嚴格的多。

偵控期限為10日,如有必要可以采取10日以內的延長措施,偵控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0日。與意大利最長2年的偵控期限相比,時間非常短暫。

偵控工作審批方面,日本與意大利一樣,均由法官進行。由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提起申請。

在工作流程方面,日本與意大利間存在三個明顯差異,分別是實施場所、見證人、最小化措施。實施場所方面的差異是指,在日本需要使用通信運營商的設備進行偵控,而在意大利則是在地方檢察院或警察署進行。見證人方面的差異是指,在日本采取偵控手段時需有通信運營商等第三方在場監督,而在意大利則不需要。最小化措施方面的差異是指,日本對能夠采取偵控手段的通信范圍進行了限制,工作前,需對某一通信是否需要采取偵控手段進行研判,從而將偵控內容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夠采取司法偵控手段,這種偵控方式也被稱為抽樣式偵控,而在意大利可以對某一時間段內的全部通信內容進行偵控。(詳見表3)

此外,世界上有很多其他國家的司法偵控法律與意大利的法律相同,即在無督查在場的情況下,利用偵查機關的設備來進行語音偵聽,而且這些國家并不采取使偵控范圍最小化的研判措施,而是對所有通話進行偵控。

回顧日本過去十年的司法偵控工作數量可知,平成20年(2008年)以后,利用司法偵控手段偵辦的案件從20件增至30件,平成25年(公元2013年)案件偵辦量大幅增長至64件,較上年相比增長了1倍。雖然目前偵控手段使用率已大幅提高,但與像意大利那種年案件偵辦量達10余萬件的國家相比,日本利用司法偵控手段偵辦的案件數量就少之又少了。(詳見表4)如前文所述,日本的通信偵控工作僅能辦理4類案件,且日本偵控制度的工作必要條件較為嚴格,偵控期限短,需借助通信運營商的設備開展司法偵控工作,偵控過程中需有第三方在場監督才能開展工作,以上因素的共同作用導致了日本利用司法偵控手段偵辦的案件數量較少。

2.情報預警偵控

情報預警偵控根據刑訴法細則第226條實施。

與司法偵控手段相同,情報預警偵控的對象是以電子產品為媒介進行的通信及談話,情報預警偵控也可采用病毒植入偵控手段。

適用的犯罪類別包括:

刑訴法第407條第2項:犯罪情節輕重,處以短期5年以上、或長期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恐怖主義犯罪,或者以顛覆憲政為目的而實施的犯罪、集會結社和加入非法武裝組織;

意大利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473條:侵犯知識產權或者偽造使用工業產品標識碼;

刑法第474條:進口、交易帶有虛假防偽編號的產品;

刑法第600條:逼迫他人成為奴隸;

刑法第601條:人口買賣及交易;

刑法第602條:奴隸的轉讓和獲得;

刑法第416條第2款:黑社會組織犯罪;

刑法第416條第6款(逼迫他人為奴、買賣奴隸的犯罪團伙)罪行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

刑法第630條:搶劫或以獲取贖金為目的的綁架;

刑法第416條:團伙性犯罪。

以及1990年10月9日意大利共和國大總統令頒布的統一法典第74條(非法買賣麻醉品或向精神類藥品的犯罪團伙)等條款規定的犯罪類別。

偵控由內務大臣、代理內務大臣、意大利憲兵、各地財務警察的支部長提出申請,由檢察官進行審批。意大利政府的警察由內務部管轄的國家警察、國防部管轄的意大利憲兵、財務部管轄的財務警察、刑事警察、森林警備隊五部分組成。其中可以提出通信偵控申請的是國家警察、意大利憲兵和財務警察三者。

有關情報預警偵控的申請如果搜查理由充分且正當,經過分析研判認為偵控很有必要的話,檢察官可批準最長40天(可延長20天)的技術偵控。

情報預警偵控所獲得的全部資料均不得用于刑事訴訟。

意大利通信、對話偵控應用現狀

平成25年9月(2013年),筆者在羅馬地方檢察院和內務部國家警察局實地考察,聽取了意大利通信、對話偵控的應用現狀介紹,以下是簡要概述。

1.通信、對話偵控的應用(羅馬地方檢察院)

(1)羅馬地方檢察院偵控室的情況

不論是司法偵控還是情報預警偵控,偵控對象的資料和語音從通信運營商處傳輸到檢察院的服務器后,工作人員就可以在檢察院設置的偵控室中進行偵控。在羅馬地方檢察院,可以同時運行2000個偵控回路,即同時對2000個偵控目標進行偵控,并且,檢察院的服務器也可以向管轄范圍內的警察署發送數據,在此情況下在警察署同樣可以進行偵控。檢察院雖然設有偵控室,但一般進行偵控的主體都是警察,他們一般都在警察署進行偵控,如果警察署的設備不足或因場面十分混亂而無法實施偵控,他們也會到檢察機關的偵控室進行偵控。

羅馬地方檢察院的偵控室分隔成了約150個小隔間,每個小隔間配備有連著耳機的電腦一臺,每臺電腦的三面各由一塊高約50厘米的隔板簡單地把空間隔離出來。筆者前往考察時正趕上15到20名警察在進行通信偵控,他們可以隨時離開座位,有人在和鄰座交換耳機互聽錄音交談偵控的收獲,也有人圍坐在小隔間旁進行討論。

因為偵控內容都記錄在服務器里,所以偵查員不必時刻在電腦前待命,可以在需要時對想要聽取的話音進行點擊聽取,而且可以反復聽音和瀏覽內容。

在偵控室中,除去通信偵控,還可以進行遠程偵控。據推斷,對話偵控的流程是通過竊聽設備把收集到的話音傳輸到檢察院的服務器中,之后再由服務器傳送到偵控室或者是警察署。另外,雖然根據刑訴法第266條第2款規定,如果要在住宅等生活場所采取對話偵控手段,則需要證明該場所有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但不需要證明一定會有犯罪行為發生,只要說明至少在該場所有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預謀就可以實施偵控。另外,因為車內不屬于生活空間,因此在車內安裝偵聽設備不需要做出上述證明。

羅馬地方檢查院因為要經常處理龐大的偵聽數據,所以成立了辦公室來管理偵控對象登記、資料管理、偵控數據整理歸檔(刻錄至CD)等工作。警察署向羅馬檢察院派出數名警察來從事該辦公室中的工作。借調到檢察院工作的警察要聽從檢察院指揮,不得把在檢察院工作得知的情報向所屬警察署透露。

(2)對話偵控的具體方法

監聽談話需要把針孔攝像頭、麥克風、電臺等各種偵控器材結合安裝環境和偵控目的靈活運用。偵控器材的供電方式分為自供電、外部供電多種,自供電偵控設備可以連續使用2到3天。因為有的偵控對象警覺性較高,使用市面上銷售的反竊聽器,為了應對這種情況,有的偵控器材中一旦感知到這種反竊聽器發射的電波就會自動停止向外界傳輸信息,并把偵控到的語音圖像等儲存于自己內部。

偵控器材具體的安裝方式有,在車內安裝有GPS定位功能的偵控器材,在路燈上安裝竊聽麥克風等等。在車內安裝器材時,需要向汽車制造商提供法院出具的許可證明,讓汽車制造商為偵查員配備車鑰匙,偵查員再利用車鑰匙開鎖進行安裝。另外還有別的安裝方式:化裝成檢修下水道的工人進入偵控對象家中安裝;配合偵查機關和開鎖師父開鎖進屋,秘密進入室內安裝;假借搜查之名進入室內安裝等。

2.病毒植入偵控的應用(內務部國家警察局)

利用病毒植入電腦進行偵控是遠程偵控的一種,是國家警察局從2003到2004年左右開始進行的偵控形式。

通過向偵控對象的電腦或手機終端發送植入計算機病毒的郵件,使其電腦或電子產品受到感染,這不僅可以監控偵控對象的收發郵件,而且還能通過運行驅動攝像頭和麥克風的木馬程序,在偵控對象注意不到的情況下記錄偵控對象的面貌和聲音,還可以讀取保存在偵控對象電腦里的資料。此外,偵控對象在鍵盤輸入的信息和密碼、瀏覽的網頁都能盡收眼底。

病毒植入偵控的工作原理是向偵控對象的電腦等發送病毒郵件,在其打開郵件時自動運行程序病毒,感染偵控對象所用的電腦或手機,據說也有秘密進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在其電腦上植入木馬程序的方式。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網吧上網的話,可以尋求網吧老板的幫助,引導嫌疑人坐到已經植入病毒的電腦席位上使用該電腦,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將網吧內所有電腦都植入病毒。

植入病毒的電腦初看與正常電腦一樣開機運作,這是偵查機關仿造正規應用軟件制作的偽造品,難以被偵控對象發現。

當偵控開始后,即使木馬程序驅動電腦內置的攝像頭拍到使用這臺電腦的人不是偵控對象本人而是別人,偵控也可以繼續下去。因為只有偵控開始之后才能判定到底是誰在使用電腦,所以不管是誰使用電腦偵控都要繼續下去。通過偵控獲得的資料,只有與經過法律批準的監控對象有關的才能被作為證據使用。

植入病毒郵件的電腦在偵查結束時應由警方扣押然后刪掉病毒郵件。

病毒植入偵控的實際效果目前還不明朗,但隨著智能電話的普及,已經得到了相當廣泛的應用。

結語

此次通過實地考察意大利的通信偵控及對話偵控制度,可以理解為什么這個國家一年能夠執行多達十幾萬次的偵控工作,并且管中窺豹地了解了技術偵控是非常常用并且必要的搜查方式。目前,病毒植入偵控只有在意大利才作為一項固定的偵查技術被使用,所以意大利在偵控方面可謂是真正的發達國家??v觀意大利的偵查環境,意大利不甚重視訊問犯人,但是卻發展出了一套以使用技術偵控手段為代表的獲取客觀證據的破案流程。雖然這與日本的偵查辦案方式大相徑庭,但以有著先進偵控手段的意大利為參考具有重大意義。

(劉欣如,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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