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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理論與實務研究

2015-06-11 18:32鄧坤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關鍵詞:司法審查人權保障

鄧坤

摘 要 新刑訴法第九十三條確立了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有利于打破之前“一捕到底”的實踐困局,防止超期羈押和不正當關押,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從程序法的層面對我國的捕后羈押制度進行的法治化改造。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雖對新刑訴法第九十三條作了細化,解決了審查主體、審查內容、審查形式等問題,但作為新確立的制度,其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需要不斷的探索和完善。

關鍵詞 羈押必要性審查 人權保障 司法審查

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痹撘幎ㄕ酱_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2012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新通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從司法解釋的角度進一步對新刑訴法第九十三條作了細化,解決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中的審查主體、審查內容、審查形式等問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確立對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一項新確立的制度,仍有不少問題需要探討和完善。本文擬從羈押必要性審查理論和實際工作中遇到到一些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羈押又稱審前羈押、未決羈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狀態,在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羈押是對個人基本權利影響最嚴重、深遠的一種措施?!霸诮裉?,無論哪一個國家都無法堂而皇之地否認人權,人權已經成為神圣的觀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對人權的保障和尊重?!雹?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載入我國憲法,新刑訴法第2條將該原則作為刑事訴訟法的基本任務之一,充分體現了我國對人權的保障。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雹诙谭ǖ臒o罪推定原則亦要求司法人員確立這樣的理念,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前,均推定其無罪,其人身自由權利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同時,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們又不得不采取羈押性的強制措施。由此,羈押必要性審查更具有司法意義。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能部門

《刑事訴訟規則》第617規定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責分工,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實踐中,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大部分由監所部門負責。逮捕是由偵查監督部門決定的,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過程中如果出現錯捕,就會影響到偵查監督個人或部門的考核績效;公訴部門為了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更傾向于羈押。所以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多少有一定的利害關系。只有監所部門一般與案件無利害關系,且對被羈押對象在羈押期間的表現最為了解。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

(1)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啟動途徑。

刑訴規則第61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主動發現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的申請,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有關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這就規定了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兩種途徑,即主動審查和申請審查。

(2)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審查方式。

影響羈押必要性的因素多種多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時應采取多種方式,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可參考刑訴規則第620條列舉的七種方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評估;向偵查機關了解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聽取有關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通過與看守所監管民警談話,查看監室監控錄像,巡視檢察監室,與同監室在押人員談話等方式,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查閱有關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事實、證據等基本案情,審查有關人員提供的證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說在單位、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了解其平時表現、犯罪原因、家庭狀況、是否具備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等。

(3)審查取保候審等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

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書后,辦案機關通常會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按照刑訴法第65條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期限

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的申請,檢察機關應當即時進行審查;如果是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從維護法律統一、司法權威的角度來講,沒有特殊情況不宜在作出逮捕決定后短期內進行審查變更。為了防止司法資源的浪費,一般情況下,應以捕后每十五天為一個審查周期,同時在啟動審查程序后,應當及時告知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這樣就能夠從機制上保證檢察機關及時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正義與效率的有機統一。

四、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范圍對象

為了確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檢察院應當及時、主動地審查。實踐中,由于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捕的犯罪嫌疑人數量較大,且必要性審查是一個動態過程, 由檢察機關對所有案件都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在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時期顯然無法做到。而羈押必要性審查范圍的篩選顯得尤為重要。

(一)主要的審查對象

主動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依職權主動啟動對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筆者認為,凡是以下情形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主動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2)具有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3)逮捕時犯有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的案件;(4)可能判處緩刑的案件;(5)認定構成犯罪的證據不充分或存在矛盾的案件;(6)新的法律、法規出臺,或者出現新的情況,是羈押必要性可能不存在的案件。

(二)排除性的審查

同時,對犯罪罪行較重、主觀惡性較深的案件也沒有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現實必要,如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施暴力型犯罪、涉黑涉惡犯罪的主犯等,除非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羈押的情形。

五、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

刑訴法設置強制措施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能采取除逮捕外的其他非羈押強制措施同樣也能達到此目的,自然以不逮捕為妥。因此檢察機關應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點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情形上,其表現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人身危險性及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參照刑訴法關于逮捕條件的規定以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相關規定。刑訴規則第619條更加明確的規定了八種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使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更具可操作性。從新刑訴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刑訴規則的有關規定來看,檢察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可概括為以下方面:(1)案件事實、證據發生變化情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會危險性情況;(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如是否遵守監規,有無取得被害人諒解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有無自首立功等情節;(4)有無超期羈押;(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宜繼續羈押,如有無嚴重疾病或者懷孕。(6)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等等。

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同時,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進行相應的審查??梢酝ㄟ^走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庭、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及當地派出所,了解其個人及家庭情況,并出具書面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作為審查的依據之一。

六、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落實

審查后,對發現沒有羈押必要的,檢察院只有建議權,決定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是偵查機關,因此可通過向偵查機關發檢察建議的形式,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在檢察建議中應明確具體的措施,提出具體的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供偵查機關參考執行。對有關機關十日內拒不反饋或拒絕建議的,可以增加抄報上級檢察院,由上級檢察院通知同級偵查機關的程序,從而保證建議的剛性,以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提升檢察機關執法行為的公信力,應當建立羈押必要性說理制度,不能忽略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說理制度,無論是繼續羈押還是解除羈押,都應當將理由和依據對當事方進行必要解釋,特別是對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被害人,應當建立被害人釋法說理制度,避免因被害人不理解法律而對檢察機關誤解,從而引發的社會問題,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七、結語

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建立能更好地發揮監督“一捕到底”現象的功效,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關押,保障在押人員的人權。但貫徹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僅有目前這些法律的規定還遠遠不夠,還需要相關司法解釋的配套規定,需要辦案人員轉變訴訟觀念,大膽實踐,創新工作機制,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作為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項新制度,仍有待完善和進步的空間。

注釋:

①[日]大沼保昭.人權國家與文明[M].王志安譯,三聯書店2003:75.

②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參考文獻:

[1]孫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理解與適用[M].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

[2]童建明.新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M].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

(作者單位: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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