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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從輕處罰

2015-06-11 18:32山鵬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

山鵬

摘 要 作為社會人群中弱勢群體的未成年人,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罪犯,制定了明確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等相關規定,還專門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這些規定與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統一。

關鍵詞 未成年人 犯罪 從輕處罰

一、實施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的原則

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此外,我國《刑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特別規定,以及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都加重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和教育、挽救職能。我國對未成年人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蘊含了我國法律的人性化和“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堅持以教育為主。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追究要把教育放在第一位,通過教育,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認識自己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通過相應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矯治,破除犯罪心理,成為守法公民。同時,我國要求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對未成年人要進行特殊保護,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二)堅持以懲罰為輔。堅持教育為主的同時,必須輔以必要的懲罰手段,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一定的處罰,感受到犯罪的法律后果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懲罰的目的是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訓,改過自新,通過必要的懲罰促使其提高法制觀念,進行再社會化。

(三)教育與懲罰相輔相成。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是目的,懲罰是手段,懲罰是為教育服務的。教育和懲罰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感化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必要的懲罰為手段來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內容。

二、我國對未成年人從輕處罰的緣由

相比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形成,認識相對單純;未成年人易受外部環境影響,偶發性犯罪的比例較大,主觀惡性相對較??;未成年人對社會的認知程度有限,判斷是非的能力也有限。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趨輕處罰,更多體現的是從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和特點出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時也體現出對社會特殊群體的特別人文關懷。

法律價值主要體現為通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解決主體間的矛盾和沖突,使社會趨于穩定與和諧。法律價值應當服務于社會價值。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輕罰,更多考慮的是社會價值,減輕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利于當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會的根本利益。

社會的長期穩定和發展,是國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教育改造好未成年犯罪人,不僅有利于社會的現實穩定,更有利于社會的長遠和諧發展。而且從維護社會穩定所付出的成本來看,將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價,要遠遠小于未成年人繼續危害社會所帶來的損失。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本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家庭、學校、社會的監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偶發犯罪的情況,同樣不能忽視,社會責任不能忽略。既然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負有責任,就不應簡單地處罰了事,而應當承擔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責任。

三、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規定同樣體現著公平

我國刑法總則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未成年人犯罪輕罰的規定與此規定并不是自相矛盾的,也不是法律表述的邏輯錯誤,而是有內在一致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法治國家共同遵循的原則。而我國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義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等情況如何,都應平等地適用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不允許任何人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運用此項刑法原則,要求在定罪時、量刑時以及刑罰的執行時體現平等。

法律的平等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不應將平等視為完全等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簡單理解成不加區別地人人一樣。平等應是社會總體的平等,而不是具體的每一個案例、每一個人的絕對的、不加區別的平等。實現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不能忽視社會的總體利益與整體要求。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會群體,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不僅要考慮未成年人本身,還要考慮社會的和諧、社會的發展、社會的總體利益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輕罰,正是注意到了這些具體的、特殊的因素,恰好體現了法律的公平。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從輕處罰不等于縱容犯罪。從未成年人的自身特點和社會總體利益考慮,對未成年人犯罪輕罰,其目的之一是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使其重新做人,防止對社會可能造成的更大危害,并對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產生積極的影響。這不僅不是縱容犯罪,而是為預防、減少、杜絕犯罪。對未成年人犯罪輕罰,同時需要注意正確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和刑事處罰之間的關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說明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且觸犯了刑事法律,產生了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予處罰。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的輕罰,不是一味地強調從輕,更不是不罰,放縱未成年人犯罪,而是要掌握刑事處罰的適當和適度。任何犯罪行為,都將對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危害,對犯罪者懲罰,與對受害方的權益保護是一致的。如果過于強調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特殊性,過于對未成年人的從輕照顧,則將使受害方的權益保護被弱化,同樣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參考文獻:

[1]劉概.關于未成年犯罪從寬處罰淺析[J].華章,2012.

[2]徐一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我國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規定之淺議[J].法治研究,2007.

[3]祁迎光.淺談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與處罰[J].管理觀察,2009.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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