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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農村財務管理

2015-07-09 10:46呂士杰
農民致富之友·下半月 2015年6期
關鍵詞:三資委托服務中心

呂士杰

[中圖分類號] F3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06-0007-01

1 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重要性

1.1 是解決當前農村矛盾的需要。如何處理好國家、集體和農民利益關系的問題,關系到農村的穩定和經濟發展。這些涉及經濟利益關系的問題最終都要反映到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上。因此,加強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是解決當前農村突出矛盾和問題的基礎,是維護農村穩定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

1.2 是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的基礎。早在農業合作化時期,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就從財務會計管理工作開始起步;聯產承包后,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又率先從財務會計的改革突破;90年代農業進入新階段后,土地承包管理和農民負擔管理實際上都是以財務管理為基礎的。

1.3 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方面。要提高農業的競爭力,十分緊迫的任務就是要盡快把農村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健全起來,進一步理順經濟關系,規范經濟秩序,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1.4 是搞好農村基層民主的要求。十八大提出依法執政、科學執政、民主執政。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重點和核心是財務公開,農村財務與農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是廣大農民群眾最為關注的一項工作。因此,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決不是簡單地算個帳、填個報表的問題,建立健全集體財務管理和財務公開的各項制度,是搞好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加強基層民主建設的要求。

2 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2.1 存在農村集體債務。在新農村建設中,一些村不顧自身的經濟實力,盲目舉債或賒欠搞達標,個別村為了得到項目資金匹配,借債而增加新的債務。

2.2 存在農村集體資產流失。

2.2.1個別地方村集體土地、資產、資源發包、出售、出租,不公開、不透明,群眾監督和部門監管不到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2.2.2土地征占中被征地農民要求將大部分或全部征地補償款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否則就到處上訪,致使村集體應當得到的補償費得不到,造成集體資產損失。

2.2.3在國家極力鼓勵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的部分職能將逐步被專業合作社所取代,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面臨撤銷或解體,村民(成員)要求分掉全部集體資產。

2.3 村財務會計委托代理制工作仍不完善,代理方式尚不夠規范。多數鄉鎮只是對村轉移支付資金代理核算,沒有代理村級的全部會計業務,存在會計核算“兩層皮”的現象;鄉鎮代理機構的人員業務素質不適應,部分鄉鎮經管中心人員配備不齊,缺少專業人員,致使無法開展代理制工作;財務工作流程、賬務處理還不夠規范。

2.4存在財務管理混亂。全縣村級財務管理整體水平是好的,但仍有個別村財務混亂。主要表現在:村干部獨斷專行,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財務制度形同虛設;收入不入賬、坐收坐支、資金管理混亂,核算不及時;建設項目不招投標、集體資產出售、發包暗箱操作,集體資產流失嚴重,大額開支不透明,弄虛作假;管理不民主,財務公開流于形式等等。

3 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建設的措施

3.1 建立服務平臺。鄉(鎮)成立一個“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以鄉(鎮)農村經管中心為依托,成立由鄉(鎮)領導和相關人員參加的“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叭Y”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辦公室設在鄉(鎮)農村經管中心,內設專職總會計、總出納員各1名,記賬員若干名,負責辦理各村會計業務和“三資”管理業務。這樣村級財務統一在鄉(鎮)代理,有利于形成一個模式的業務規范化效果。

3.2 建立健全統一的農村集體資金代理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監管工作流程。

3.2.1健全農村集體資金代理流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收入必須及時、足額存入村集體設在鄉(鎮)“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的資金收入專戶,統一管理。對村級支出實行預決算審核審批制度,根據年初預算或臨時性支出,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審批,在村務公開欄及時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并及時入帳核算。

3.2.2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監管流程。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資源出售、轉讓、承包、租賃時,由鄉、村兩級制定處置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公示后,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對資產資源價值進行現場核實評估,實行嚴格的招投標,簽訂規范的制式合同,同時將相關的會議記錄、合同文書歸檔管理。按照相同條件本村村民優先的原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競價方式進行公開發包或招標。資產處置和資源經營結果必須在村務公開欄內及時公開。

3.3 對農村集體“三資”實行三種管理方式。

3.3.1實行資金委托代管。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委托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代管,以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由“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統一設置帳戶進行核算、管理。

3.3.2實行資產統一監管。村集體資產在鄉(鎮)“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設置臺帳,并按照統一的標準、程序,對村集體資產的經營、處置、收益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3.3.3實行資源聯合協管。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承包、出售、租賃、轉讓等由村制定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審核,縣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監管組織復核,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縣、鄉、村三級聯合管理。通過建立規范、科學、有效的委托代理服務管理機制,實現農村集體“三資”組織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程序化管理與智能化管理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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