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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南邊疆地區“漢奸”問題述論

2015-10-17 08:51云南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云南昆明650091
關鍵詞:奏折漢奸道光

(云南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云南昆明650091)

(云南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云南昆明650091)

在清代出現的“漢奸”一詞,作為官方語言初指進入西南邊疆地區的不法漢人,此后指稱范圍有所擴大,亦指損害國家利益的中國人。改土歸流后,“漢奸”的不法行為造成西南邊疆地區的動亂和漢夷矛盾的加劇,成為西南邊疆地區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防止漢奸產生和作惡的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清政府以漢夷隔絕為出發點,因而未能徹底解決漢奸問題,但其處理漢奸舉措的得失也可為當今民族關系的處理提供借鑒。

清代;西南邊疆;漢奸;危害;治策

自雍正朝在西南地區大規模改土歸流起,“漢奸”問題就引起了清統治者的高度關注,在雍正朝大規模改流結束后,治理“漢奸”更取代治土人成為清統治者安定西南邊疆的關鍵舉措。要了解清政府的治邊政策,對“漢奸”的研究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學界對清代漢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鴉片戰爭后,對鴉片戰爭前漢奸的研究則較少,這一狀況也導致學界對“漢奸”一詞的產生和含義不能形成正確全面的認識。近年已有一些學者開始關注清代前期的漢奸問題并進行了相應的研究。吳密的《清代官書文檔所見漢奸一詞指稱及其變化》和《“漢奸”考辨》①吳密.“漢奸”考辨[J].清史研究,2010,(4).兩篇論文對漢奸一詞的產生時間及在清代不同時期含義的演變作了梳理。方鐵先生在其《西南邊疆漢族的形成與歷朝治邊》②方鐵.西南邊疆漢族的形成與歷朝治邊[J].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13,(1).一文中指出元明清時期西南地區漢族移民的構成由此前的大姓為主轉變為以落籍或流寓各地的百姓為主,“漢奸”相應成為清王朝治理西南邊疆地區的重點。

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充分利用《清實錄》和雍正、乾隆兩朝的奏折中的相關史料,探討清代西南地區的“漢奸”問題的產生和演變過程,詳細論述了漢奸在西南地區的危害,對清政府治理漢奸的對策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一、清代西南邊疆地區“漢奸”問題的產生和演變

“漢奸”一詞在《辭?!分薪忉尀椤霸笣h族的敗類?,F泛指中華民族中投靠外族或外國侵略者,甘心受其驅使,出賣祖國利益的叛徒?!弊鳛樵诒粡V泛使用的漢奸定義,這一界定忽略了漢奸一詞的歷史演變過程,并未能真正概括漢奸一詞的全部內涵。只有對漢奸一詞的產生過程進行研究,才能完整理解漢奸詞語的內涵,客觀分析歷史發展過程中的漢奸問題。

(一)西南邊疆地區的“漢奸”現象于明代已顯現

研究“漢奸”問題的產生和演變,首先就要明確“漢奸”詞語的產生時間和背景。

漢奸一詞究竟于何時產生,這一問題在學術界仍有爭論?!豆沤駶h語詞典》③商務印書館辭書中心.古今漢語詞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中以《玉照新志》第三卷所載的“檜既陷此,無以自存,乃日待于漢奸戚悟室之門”為例,來說明漢奸一詞的產生時間,認為漢奸一詞在宋代已出現。然而王柯經過對諸多版本的《玉照新志》進行考證后,證明該書中并無漢奸一詞。④王柯.“漢奸”:想像中單一民族國家話語[J].二十一世紀,2004,(6).王軻認為漢奸一詞最早出現于康熙中期,見于貴州巡撫田雯《黔書》中的記載:“苗盜之患,起于漢奸?;驗橹l縱指示于中,或為之補救彌縫于外,黨援既植,心膽斯張,跋扈飛揚而不可復制。當事者非畏賊而偷安,即養賊以自重,甚至勾為利,其事之壞,大抵然也?!雹偬秭?黔書(上、下二卷)[M].嘉慶十三年刻本.吳密經過進一步考證,提出漢奸一詞最遲在明未產生。②吳密.“漢奸”考辨[J].清史研究,2010,(4).崇禎四年閏四月,兵部尚書楊嗣昌上《酌采水西善后疏》,制定了處理貴州水西地區土司叛亂和仇殺的15條措施,第12條提到:“前件看得遐荒萬里,未沾圣化,易動難靜,自其恒態,而又有漢奸撥之,則鹿駭豕突,便難為端?!雹蹢钏貌?酌采水西善后疏[A].續修四庫全書(集部·別集,第1372卷)[M].可見關于漢奸一詞產生的確切時間學界尚無定論,目前有據可考的最早時間為明末。

研究漢奸一詞的產生時間,必須要把漢奸現象的出現和漢奸詞語的產生時間加以區分。雖然在提出的時間上有差異,但楊嗣昌的《酌采水西善后疏》和田雯的《黔書》中“漢奸”詞語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在西南邊疆地區挑唆夷民進行不法行為的漢人。此含義所涵蓋的漢奸現象在明代已經顯現,《明會典》中已有處置在邊疆地區違法的漢人的律例,如“川、廣、云、貴、陜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④律例八·兵律二·刑部九[A].萬歷“明會典”(卷167)[M].,“若漢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頂夷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仇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⑤律例十·刑律二·刑部十一[A].萬歷“明會典”(卷169)[M].這些法規證明了明代漢奸問題的嚴重性,其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關注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治理。

但漢奸一詞在明代雖已出現,卻只是極少量的見于大臣的奏折中,并未成為官方語言,也未被大量使用。在《明史》、《明實錄》和《明會典》中均未出現“漢奸”一詞。明朝是漢人建立的朝廷,出于對華夏文化與漢民族的自信和維護,應不愿使用“漢奸”這一從字面意義上有損漢人形象的詞匯。

(二)“漢奸”一詞自雍正朝起成為官方語言,指稱范圍也不斷擴展和變化

直至清雍正朝,“漢奸”一詞才在官方文書和檔案中被大量使用并成為官方語言,一方面是由于清代進入西南邊疆地區漢族移民的數量不斷增加,使得有影響邊疆安定行為的漢人數量不斷增加;另一方面也由于清朝是滿人建立的朝廷,因而不會對使用“漢奸”一詞有太多禁忌。

《清實錄》作為清代官修史書,資料大多來自上諭、朱批奏折、起居注和其他原始檔案,可信度較高。對歷朝《清實錄》和《宣統政紀》中漢奸一詞的出現次數和頻率的統計,可全面了解漢奸一詞在清代官方使用的情況。

年號出現次數起止年限頻率(年/次) 0順治0順治元年(公元1643年)至十八年0康熙0康熙元年(公元1661年)至六十一年雍正20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至十三年1.54乾隆132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至六十年2.2嘉慶39嘉慶元年(公元1796年)至二十五年1.56道光348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至三十年11.6咸豐20咸豐元年(公元1851年)至十一年1.82同治1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至十一年0.09光緒10光緒元年(公元1875年)至三十四年0 0.29宣統0宣統元年(公元1908年)至三年

1.從表中可見,“漢奸”一詞在《清實錄》中最早出現于雍正朝。

雍正朝在西南地區進行了大規模改土歸流和開辟苗疆的舉動,漢奸一詞也隨之被大量使用,而且使用范圍完全是在西南地區。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的上諭中首先關注了漢奸主文在土司地區的危害:“然土司之敢于恣肆者,大率皆漢奸主文指使,或緣事犯法,避罪藏身;或積惡生奸,依勢橫行。此輩粗知文義,為之主文辦事,助虐逞強,無所不至,誠可痛恨。嗣后督、撫、提、鎮宜嚴飭所屬土官,愛恤土民,毋得肆為殘暴,毋得濫行科派。倘申飭之后,不改前非,一經發覺,土司參革,從重究擬;漢奸立置重典,切毋姑容寬縱,以副朕子惠元元,遐邇一體之至意?!雹偾迨雷趯嶄?卷20)[M].雍正二年五月辛酉.在雍正朝改土歸流的過程中,對處置漢奸極為重視,“漢奸”這一詞的含義也有擴展。雍正四年貴州長寨仲苗阻建營業房一事平定后,鄂爾泰在審理主犯后指出“大抵抗拒建營之罪始于川販,成于仲苗,而撥制于漢奸”②云南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欽遵圣諭事: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已將各寨仲苗安插事宜(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八輯)[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699~700.。雍正五年鄂爾泰再次上奏“查邊境逞兇,莫如頑苗,而頑苗肆惡,專仗漢奸”③云貴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覆奏事(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八輯) [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923~925.。這些奏折和上諭中所指稱的“漢奸”是在西南邊疆地區教唆土司和夷民作亂的漢人。

2.“漢奸”一詞在乾隆、嘉慶和道光時期更頻繁地出現在皇帝的上諭和西南地區各督撫大臣的奏折中,指稱范圍也有更大的擴展。

云貴總督張允隨在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上奏滇省有“土棍、漢奸,當未墾之時從未過問,一俟夷民力耕成熟,即出名報墾,告爭不休”④云南巡撫臣張允隨謹奏:為請聽滇民墾辟棄土,以資民食事(乾隆五年閏六月二十二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廣西巡撫托庸在乾隆九年上奏廣西西北苗民地方“內地漢奸,往往欺凌勒詐苗民,以致激成事端。據柳州府知府譚襄世等,查獲貢生唐代榮、馬玉彩,生員苗庭等,或假借公事,派詐苗猺,或包攬詞訟,逞強武斷。又革兵張上才、革役陶略、李老四、劉英等、潛入苗寨,勒詐擾累”⑤清高宗實錄(卷227)[M].乾隆九年十月癸酉.。這些奏折中的漢奸指的是通過非法途徑侵占夷民財產、欺凌勒詐夷民的漢人這一層含義。

乾隆年間,安南常年內亂,一些中國人也潛入安南參加叛亂活動,廣西巡撫楊錫紱上奏“拿獲在安南附逆為匪之黃漢,及在內招人出安南為匪之周道南、抱重、亞項等,俟再有拿獲漢奸,一并從重定擬”。⑥清高宗實錄(卷199)[M].乾隆八年八月己卯.這一奏折中所指的“漢奸”是在藩屬國為匪的中國人。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至四十六年間,緬人常年竄入普洱府和永昌府沿邊土司地方燒殺擄掠,部分流寓緬甸的中國人也參與其中,或為緬方帶路,或潛入內地打探消息,還有一些江楚商人和邊境夷民私自販賣貨物至緬甸和購買緬甸貨物,這些人也都被稱為漢奸。

因而乾隆時期使用的“漢奸”一詞除延續了雍正朝的含義外,又增加了兩層含義:一是通過非法途徑侵占夷民財產、欺凌勒詐夷民的漢人;二是協助藩屬國損害中國利益的中國人,既有漢人,也有邊疆少數民族。因而乾隆時期“漢奸”一詞已不再局限于對漢人的指稱,也指稱損害國家利益的夷民。

嘉慶朝和道光年二十年前的“漢奸”主要指的是在西南邊疆地區通過高利貸等途徑盤剝夷民田地財產的漢人。貴州巡撫馮光熊在嘉慶四年提出安定苗民地方的關鍵舉措是嚴禁“漢民重利盤剝”、“加利放債、算及錙銖”而危及夷民生計的行為。⑦清仁宗實錄(卷47)[M].嘉慶四年六月.御史楊殿邦在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也上奏云南邊釁多因“沿邊夷地,多有江廣州黔客民在彼盤踞,大開燒鍋,重利盤剝”⑧清宣宗實錄(卷95)[M].道光六年二月辛未.。因此道光二十年前的漢奸一詞的使用范圍仍主要是在邊疆民族地區,指在云南、貴州、廣西、海南和臺灣地區教誘夷民作亂和重利盤剝夷民的漢人。

3.鴉片戰爭后“漢奸”一詞在國內邊疆地區的使用頻率大為下降,主要用于指稱與外國侵略者有關聯的中國人。

漢奸一詞在道光朝使用最為頻繁。在道光二十年(公元1820年)前,漢奸一詞出到了89次,主要還是用于指在西南地區影響邊疆穩定的漢人。從道光二十年至二十二年,漢奸一詞出現了243次,道光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出現了16次。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是漢奸一詞使用頻率最高的時期。道光帝痛批漢奸“棄中國父母墳墓,惟利是圖”,為“天下忘本之人”,“如毒藥蛇蝎”。①清宣宗實錄(卷338)[M].道光二十年八月癸亥.與外國人勾結販賣鴉片、在外國船只上工作、教授外國人漢文、為貪利接濟外國人水米及透露消息的沿海民人,都被稱為漢奸。

咸豐年間的漢奸一詞主要還是用于中外關系范疇。同治年間漢奸一詞只出現一次,指的是參與甘肅回民起義的漢人。光緒年間漢奸也主要指與外國人勾結損壞國家利益的中國人,使用地區也從沿海擴展至云南、四川等地。

(三)清代“漢奸”詞語的使用特點

通過對清代漢奸一詞使用過程的分析可得出如下結論:(1)漢奸一詞的使用范疇是從國內擴展至中外關系范疇。漢奸一詞首先是在國內使用,而且主要是在中國西南邊疆地區。鴉片戰爭后,漢奸一詞則主要用于中外關系范疇。(2)漢奸并非專指漢人。乾隆朝時即已指稱損害國家利益的夷民,鴉片戰爭期間的漢奸也不是特指漢人,而是指損害國家利益的中國人。(3)漢奸的危害有被夸大的成分。從國內范圍看,統治者將西南地區少數民族反抗斗爭的根源都歸于漢奸挑唆和盤剝,而不考慮統治階級自身腐敗因素的影響。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斗爭中,清政府也同樣將失敗的原因過度歸結于漢奸。(4)漢奸一詞有被濫用的傾向。除進入邊疆地區放高利貸和欺詐夷民的漢人外,在邊疆地區開發資源和從事貿易的漢人也多被稱為漢奸,鴉片戰爭期間為外國人工作的水手和保姆等人也被稱為漢奸,而不區分其行為是否真正有害。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清代漢奸的認定有很大的隨意性,并非主要依據律法,而多是由皇帝按其主觀意愿來認定。在作為清代基本法典的《大清律例》中,用來定罪漢奸的律例只有兩條:一是“內地漢奸潛入粵東黎境放債盤剝者,無論多寡,即照私通土苗例,除實犯死罪外,俱問發邊遠充軍,所放之債不必追償?!雹趹袈伞ゅX債·違禁取利[A].大清律例(律149)[M].二是“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產者如犯歃血訂盟、誘番殺人、捏造匿名、揭帖強盜、窩家造賣賭具、應擬斬絞軍流等條。除本犯依律例定擬外,此內為從罪輕之人并教唆之訟師堩應審明逐令過水。其越界生事之漢奸,如在生番地方謀占番田并勾串棍徒包攬偷渡及販賣鴉片煙者亦分別治罪逐令過水?!雹郾伞に匠鐾饩臣斑`禁下海[A].大清律例(律225)[M].可見清代經法律認定的漢奸罪只有兩種:一是在廣東黎民聚集地區放高利貸,二是在臺灣越過政府劃定的番界,在生番地界內幫助番民偷渡和販賣鴉片,這遠不能涵蓋《清實錄》中所記載的漢奸行為。

對清代“漢奸”一詞內涵演變的研究,證明了現代人所熟知的吳三桂從清代官方視角來看并不是漢奸,其所作所為也不在清朝皇帝認定的漢奸行為之列,因而其漢奸帽子是現代人用現代漢奸概念追溯其行為后而給其扣上的。由于史料的缺乏,本文研究的只是漢奸一詞在官方的使用情況,而不能充分研究漢奸一詞在民間的使用情況。漢奸一詞或許在民間早已流行和使用,只是尚未成為官方語言。從清朝統治下的絕大多數漢人的立場出發,吳三桂投降清軍,殺害永歷皇帝,理所當然是漢族中的奸徒或敗類,所以也不排除清代民間可能早已流行對吳三桂的漢奸稱謂。

因此盡管漢奸一詞產生的確切時間目前尚無定論,但漢奸一詞在清雍正朝開始流行和大量使用則是無可爭辯的事實。在對清代漢奸一詞含義進行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本文重點研究雍正元年至道光二十年這一時段的漢奸危害和治策,并從治策的矛盾性中分析清代漢奸問題難以解決的原因。

二、“漢奸”的危害

對漢奸的危害,雍正、乾隆、嘉慶和道光四位皇帝均有共同認識。雍正認為“朕思苗猺本屬蠢然無知,其肆惡抗衡、擾害地方之處,俱系漢奸從中勾引”④云貴廣西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奏明事(雍正七年正月二十五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十四輯)[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448.。乾隆皇帝也認為夷民作亂的原因主要是“汛防兵卒,遇野蠻愚弱易欺,恣意凌虐,逼以人理之所不堪,漢奸從而勾結教誘,遂致嘯聚荒箐”①云貴總督臣張允隨謹奏:為欽遵圣訓,恭折奏復事(乾隆十三年閏七月三十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此后的嘉慶、道光兩位皇帝在西南邊疆地區發生動亂時,都首先要求查明有否漢奸參與并嚴懲。嘉慶帝指出:“夷民滋事,總由漢奸多方盤剝,并從中簸弄”。②清仁宗實錄(卷三百五十三)[M].嘉慶二十四年正月乙卯.道光帝也多次訓諭大臣:歷來夷民起釁“大率皆漢奸盤剝教唆,書吏勒收苛索所致”③清宣宗實錄(卷一百八十七)[M].道光十一年四月辛卯.。清代前期漢奸在西南地區產生的主要危害可歸結為以下四方面:

(一)充當主文把持土府事權,主使土司不法行為

進入土司地區的漢人中有一部分略通文字,能為土司代辦與官府的文件來往事項,這些人為土司充當主文并把持了土府的決策權,成為土司叛亂的主使者。

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者樂甸土司因土民告發而主動提請改流,鄂爾泰奏明“該長官司刀聯斗昏庸乖戾,受漢奸把目主使,為害地方,民夷怨恨”,④云南巡撫管云貴總督事臣鄂爾泰謹奏:為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賦,以靖地方事(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 [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八輯)[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115.明確指出了漢奸把目是者樂甸土司作惡的主使。

在烏蒙和鎮雄兩土府的改土歸流過程中,兩土府的漢奸主文把持土府事權,相互勾結,唆使土府武力抗拒改流。烏蒙土府祿萬鐘年幼無知,所有土府之事皆聽主文劉建隆主使。雍正四年,川陜總督岳仲琪請旨參革烏蒙土府祿萬鐘,提審土府,祿萬鐘母子本無抗拒言辭,后在主文劉建隆唆使下以“牌內止提達木一人,并無祿萬鐘、祿鼎坤等,且無革職摘印拘審字樣”為借口而拒不赴審。⑤云貴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欽遵圣諭事(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八輯)[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708.續烏蒙漢奸劉建隆、楊阿臺在“鎮雄之范掌案、紐紐巴”的協助下,帶領夷兵“二千余人進攻魯甸”,又派兵截殺投誠的祿萬鐘叔祿鼎坤,以堅定夷眾反叛的決心。⑥云貴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欽遵圣諭事(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八輯)[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923~925.在被官兵擊潰后,劉建隆等帶領土府祿萬鐘母子逃逸,將財物盡行搬走,并指使手下送信于鎮雄土府隴慶侯聯絡共同投往四川?!岸傂垅飷翰汇?,土府隴慶侯年才十五,皆由范掌案、紐紐巴等為之主使?!雹咴瀑F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欽遵圣諭事(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八輯)[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923~925.在祿萬鐘逃竄后,“隴慶侯與其母祿氏同主文王之瑜、胡掌案、雷主文、周維藩、胡阿備、王票兒、王雙庇等帶領兵馬多人先后脫逃”。范掌案、紐紐巴將祿萬鐘接到白水江后,將兩土府由鹽井渡送往四川筠連縣。⑧云貴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欽遵圣諭事(雍正五年二月初十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九輯) [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69.兩土府在四川投出,漢奸主文對“所有抗拒官兵、勾通作惡、唆使逃匿等情,皆歷歷供認”⑨云貴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欽遵圣諭事(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九輯) [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779.。

除主使土司反對清政府的改土歸流外,漢奸主文也是土司間相互仇殺的挑唆者。四川布政使李如蘭在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上奏“川省西南一帶土司,每因細事,同類殘殺。雖各土司野性不馴,實系漢奸主文播弄”⑩清高宗實錄(卷265)[M].乾隆十一年四月乙未.。

(二)教唆和策劃土司及邊界夷民的叛亂

除少數漢奸擔任主文外,大部分漢奸充當了土司叛亂的策劃者和教唆者的角色。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烏蒙土酋祿鼎坤的叛亂中,漢奸與祿鼎坤結為兄弟,參與叛亂,“代傳木刻”,“屢經擒獲”并嚴懲。①云貴廣西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官兵報捷,恢復烏蒙事(雍正八年十月十七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十九輯)[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299~305.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云南孟連土目刀賀白在漢奸王斯盛等的挑唆下殺害被推舉撫孤的土目刀派烈,挾制年幼待襲的土司刀派春。乾隆十六年,貴州大定府屬悅服里土目安永興病故,其弟安永甸為爭承襲,賄賂大定府已革兵房書辦龍世瑾,冒用頭人王慶元之名赴大定協“捏造報呈”,稱“滇省之東川、烏蒙、鎮雄及黔省之威寧四夷府土目前來安葬。聞其來場者大則或帶兵三千,小則帶兵千余,鎗刀器械無人不備。土目姻親甚多,所來目兵不至八九萬人,亦有五六萬人之多,兼之土目安思孝與安思仁素有仇隙,來場定必相殺,又現有安永甸控安永志霸業,亦必來場相斗”,企圖挑動官府出兵而乘機竊取承襲權。此事經云貴總督碩色責成大定府知府查明真相而未得逞,但“流言傳播,驚駭愚民”②云貴總督臣碩色謹奏:為奏聞事(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嘉慶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臨安府夷首高羅衣集眾萬余人,“搶擄江外土司地方,復率搶渡,窺視內地”,多名附從叛亂的漢奸獲“偽封官職”,漢奸章喜被封為軍師。③清仁宗實錄(卷328)[M].嘉慶二十二年三月己未.

在改土歸流后的邊疆地方,夷民的外出劫殺行為也多由漢奸教唆所致。④清仁宗實錄(卷37)[M].嘉慶二年四月辛丑.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川省越巂廳屬下夷民因“收成歉薄”而在漢奸唐添貴教唆下“搶捆漢民婦女,輾轉售賣”⑤清宣宗實錄(卷122)[M].道光七年七月戊辰.。道光十二年,越巂廳土司馬林為抵制改流與漢奸朱士隴、黃大五伙同滋事,挑唆附近野夷外出焚搶,并進攻清溪縣城殺死官兵十多名。⑥清宣宗實錄(卷232)[M].道光十三年二月己未.道光十八年,“雷波馬邊廳等處窮夷,近因播種失時,潛至沿邊一帶,搶掠居民糧食牲畜”,官兵拿獲多名漢奸并就地正法。⑦清宣宗實錄(卷三百十一)[M].道光十八年六月甲午.

(三)參與藩屬國家危害中國利益的活動

在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至五十三年緬甸和清政府長期的戰爭和對峙中,不少流寓緬甸的中國人參與了緬人對中國外邊土司地區的焚掠活動。乾隆三十年,賊匪數千人進入普洱府車里地方,在“橄欖壩、整控、小猛侖等處扎營”并攻入猛籠,查明“賊眾雖有數千,而勾引脅從廠棍、漢奸,亦多雜入其內”,從中拿獲為緬匪充當奸細的猛臘擺夷一人,該夷人“隨同莽匪到處放火搶掠”,并聽令扮作緬甸僧人進入內地打探消息。⑧云貴總督臣劉藻謹跪奏:為奏明微臣到普日期及攻剿情形事(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初九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大理府民人施尚賢在赴緬甸孟艮地方貿易被俘后投靠緬人,被封為“喇鲊細利大頭目”,跟隨緬匪到普洱府土司地方“焚掠”,在被緬匪派入內地土司地方打探消息時被擒。⑨云貴總督臣劉藻、云南提督臣達啟謹跪奏:為奏聞事(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十九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乾隆三十二年,清軍大舉進軍緬甸,木邦夷人在漢奸的教唆下實行“堅壁清野之狡計”,將糧食全搬走。⑩云南巡撫臣鄂寧謹奏:為查明具奏事(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另有騰越州籍民人尹士賓、李萬全“久居阿瓦,為緬匪所信用,并受賊顯職,為賊主謀,漢奸吳滿大被緬匪任命領兵頭人”。?云貴總督彰寶謹奏:為遵旨切實根究,并嚴加刑訊,備錄供情,據實復奏事(乾隆三十九年四月初七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1騰越州民人番起云潛逃入木邦土司地方,充任如“內地小甲”的職務,乾隆四十二年在緬匪指使下回內地打探消息被拿獲。?大學士仍管云貴總督昭信伯臣李侍堯跪奏:為拿獲奸民進口探聽內地消息,訊供解京,仰祈睿鑒事(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

在乾隆三十三年(公元1768年)頒布禁止內地商民赴緬貿易的禁令后,中緬貿易基本中斷,新街、蠻暮等主要集市已無交易,只拿獲兩起較小的私販案件,即乾隆三十五年查獲私買緬鹽的遮放夷民3人,①為拿獲違禁販賣邊外夷鹽之犯,請旨即行正法,以昭炯戒事(乾隆三十五年三月二十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乾隆三十八年在隴川盤獲雇傭腳夫企圖將“絲布、針線、氈片”等貨物私販緬甸的“和順、矣樂二鄉民人尹德隆、劉應鳳、李周林、許爾鳳、黃得沛”等5人。②署云貴總督臣彰寶謹奏:為敬陳今冬各關巡防情形事(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這些違反禁令的與緬甸貿易的夷民和漢民均被定為漢奸。

(四)重利盤剝和欺凌夷民,侵占夷民田地

乾隆年間漢奸在經濟上侵犯夷民利益的手段主要是通過假供爭訟侵占夷人和土目的田地。張允隨在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上奏滇省“可辟之土、可墾之荒”經歷任督臣勸諭后已“遍行開挖播種”,至乾隆年間“已鮮遺棄”,只有“山頭地角不無零星未耕之處”,小民往往因擔心不能承擔糧課而不愿開墾,又加上有一群惡棍、漢奸在土地未開墾時從不過問,一旦夷民開為熟地后則出名報墾,與夷民爭告訴訟,“愚夷畏怯,雖有零星可耕之土,亦任其荒蕪而莫敢墾辟”③云南巡撫臣張允隨謹奏:為請聽滇民墾辟棄土,以資民食事(乾隆五年閏六月二十二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改土歸流后,漢民大量進入原土司轄地以租種土司和夷民田地為生,其中也有不法漢人妄圖非法獲得租佃土地的所有權。如云南鎮雄州在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改土改流時“凡夷目田地俱免其變價,準令照舊招佃,收租納糧,不使漢奸覬覦,夷情貼服”。改流十余年來,夷目感恩而安分守己,反有刁猾漢奸見夷目軟弱而想騙取夷目田產,捏造假供詞到官府報案,被查出后又使用至鄰省呼冤的方法要挾云南省地方官員。④云南巡撫臣張允隨謹奏:為請聽滇民墾辟棄土,以資民食事(乾隆五年閏六月二十二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漢奸的這些假供爭訟行為影響了荒地的開墾和夷民生活的穩定,并進一步影響到邊疆地區的安定和發展。

除假供爭訟外,嘉慶和道光年間漢奸侵害夷民利益的手段主要以更隱蔽的貿易手段為主。川、黔、粵各省流民“赴滇、黔租種苗人田地,與之貿易,誘以酒食衣錦,俾入不敷出,乃重利借與銀兩,將田典質,繼而加價作抵,而苗人所與佃種之地,悉歸客民、流民。至土司遇有互爭案件,客民為之包攬詞訟,借貸銀兩,皆以田土抵債”,⑤署云南總督云南巡撫臣張允隨謹奏:為奏明事(乾隆七年二月十七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漢奸以這種帶有欺騙性質的交易行為侵占夷民賴以為生的田地,影響了夷民的正常生活,夷民為奪回田地而進行的斗爭也影響到周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嘉慶七年(公元1802年),漢奸李逢春等在四川雷波“毆斃夷目,擅行焚殺”,川省猓夷為對抗而糾約生番在雷波等處焚搶。⑥清仁宗實錄(卷100)[M].嘉慶七年七月庚戌.嘉慶二十二年,卓秉恬奏明四川雷波一帶夷民經常滋生事端的原因是“漢租夷地,日事盤剝,窮夷積怨”,“漢奸與熟夷興訟,漢奸則賄通書差兵丁變亂曲直”。⑦清仁宗實錄(卷330)[M].嘉慶二十二年五月戊午.“因江西湖廣等處漢人,在夷地貿易,取利甚為刻苦”,高羅衣得以借夷民希望驅逐漢人的心理聚集萬余人發動叛亂。⑧清仁宗實錄(卷329)[M].嘉慶二十二年四月辛卯.

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云南永北廳土目因“將地土典給漢民,被其盤剝”,聚集附近擺夷和猓玀千余人焚燒村寨,“殺傷種山漢民甚多?!雹崆逍趯嶄?卷13)[M].道光元年二月辛卯.廣西慶遠等府因“土官往往典賣田產,久未撤歸,遂至土官日貧,土民日刁,兼之漢奸從中主唆,控案紛繁”⑩清宣宗實錄(卷62)[M].道光三年十二月壬寅.。貴州興義苗民因“漢奸盤剝”而“生計日益不支”?清宣宗實錄(卷106)[M].道光六年九月丙午.。川省越巂廳熟夷地方因“田土悉給漢民耕種,久之漢民據為己有,夷民生計日蹙”,熟夷為搶回田地而在漢奸的教唆下四處焚殺滋事。①清宣宗實錄(卷232)[M].道光十三年二月己未.

漢奸危害形式的變化也是滇省漢夷對立關系進一步強化的表現。在改土歸流過程中,漢奸如果從土司的立場出發還有幫助土司維系統治、抵制改流的作用,雙方在一定程度上還有一致利益的話,則在改流后漢奸欺凌夷民和侵占夷民田地的危害行為中,漢奸與夷民之間已是完全的對立關系,漢奸成為影響少數民族人民生活和邊疆穩定的惡性因素。

三、治理對策

從追求西南連續地區穩定的立場出發,雍正、乾隆、嘉慶和道光四朝皇帝均支持對漢奸立重典以嚴懲,并制定了一系列預防漢奸產生和作惡的措施。

(一)嚴密緝拿,從重究擬

因漢奸危害極大,為絕奸究以防未來,歷朝對拿獲的漢奸均處于重刑。貴州長寨頑苗為阻建營房抗拒官兵一案內有“川棍李奇、楊世臣、汪子謙”及貴州武舉厲紹遠和州役黃應甲,以上人等均為漢奸,系“兇苗主謀”,全部依法處決。②云貴廣西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奏明事(雍正七年正月二十五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十四輯)[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448.鄂爾泰認為烏蒙、鎮雄兩府“漢奸、惡目人等惡貫已盈,自絕于天,不能見幾于早,既已蹈苗民逆命之罪,豈能免防風后至之誅?故雖獻上歸印,難贖前愆”,只有將“兩地漢奸、惡目人等盡法懲治”,“絕其根株”,才能徹底根除后患,③云貴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欽遵圣諭事(雍正五年三月十二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九輯) [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236.因此鎮雄、烏蒙叛亂主文劉建隆、王之瑜和范紹淹均被依法處決。④云貴廣西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奏明事(雍正七年正月二十五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十四輯)[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448.在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烏蒙叛亂中,鄂爾泰“復嚴緝漢奸,密拿奸細,皆已屢經擒獲,訊問確供,并得賊內情形,隨皆梟示?!雹菰瀑F廣西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官兵報捷,恢復烏蒙事(雍正八年十月十七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十九輯)[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299~305.漢奸龍世瑾為幫安永甸謀取承襲,“捏造謊詞,呈請動發官兵”,乾隆帝親自批示“若僅照尋常律例問擬,未足以示懲創而靖苗疆”,飭司道“將該犯從重究擬,以肅法紀?!雹拊瀑F總督臣碩色謹奏:為奏聞事(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嘉慶年間參與叛亂的偽軍師章喜則被處以凌遲之刑。⑦清仁宗實錄(卷328)[M].嘉慶二十二年三月己未.

對滋事脫逃漢奸的嚴密緝拿也是懲處漢奸的關鍵。孟連土目刀賀白在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主動赴威遠投誠,被押往省城監禁,但參與滋事的漢奸仍“未免構扇”,經總督慶復下令,漢奸王斯盛等在乾隆五年被誘擒,孟連地方始“拔本塞源,可以永靖?!雹嗲甯咦趯嶄?卷112)[M].乾隆五年三月丙辰.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車里宣慰司土司刀繩武在漢奸的挑唆下帶領手下土練與土舍刀太康攻斗而危害地方安定。道光帝諭云南督撫大臣等:“附和土司刀繩武之漢奸、夷奸,幫唆肇釁,情殊可惡。雖據截獲王瀛等數犯解省審辦,此外恐尚有倖逃法網,匿跡潛蹤,必須密速訪拿,從嚴究辦”,通過對滋事漢奸的“密查嚴辦”達到“以凈根株”的目的。⑨清宣宗實錄(卷252)[M].道光十四年五月癸未.

(二)嚴格保甲制度,禁止漢民私往夷地

通過嚴格稽查而禁止漢民私入夷地是清政府清理漢奸的主要措施,保甲制度是這一措施的具體施行方式。

云貴總督鄂爾泰在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指出黔、粵、四川三省邊界未設營汛之寨本只為苗民聚居之地,不許漢民居住,但漢人多以貿易為名進入苗寨與夷人雜處并勾結犯事。為解決這一問題,鄂爾泰提出兩條具體對策:(1)奏請制定規約嚴行禁止漢民進入夷寨,并將規約普遍通告漢民和夷人,使“夷民毋得容留漢民,漢民毋得撞入”。(2)制定嚴格的保甲制度,要求“鄉保、頭人自應稽查地方,鄰佑自應首告,使皆各有責成,違者并坐”①云貴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覆奏事(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八輯) [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923~925.。

針對云南漢夷雜處、夷民居住分散和外省流民眾多的情況,云貴總督愛必達和云南巡撫劉藻在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提出了因地制宜的詳盡保甲制度:在市鎮與漢人雜處的夷人“應一體編入保甲之內,毋庸分別”;“依山傍谷、自成村落”的夷民居住分散,經常遷徙,且語言不通,由原設的“火頭、寨長、目老、叭目等”充任保長之職,由各頭目編造人口清冊送于州縣,對“有出入往來,遷移增減”等“于冊內隨時填注,按季輪換,以備稽查”,“如夷人內窩藏來歷不明之人,及容留漢奸潛匿者,許其赴官稟報,倘敢扶同狥隱,查出究革”;土司管轄之地的保甲由土司負責辦理;沿邊土司地方連接外域,不與內地一體編甲,令各土司自行稽查備造清冊,并交所管知府處,每季出具“無容留匪類、漢奸及外夷竄入切實印甘各結”;對流動性較強的外省民人責成專人辦理保甲,“廠地民人宜責成廠員稽查”,“鹽井地方宜責成提舉、大使”,“流寓客民宜責成客長管束”②云貴總督臣愛必達、云南巡撫臣劉藻謹奏: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檔號0219-021,微縮號01-032-0608[M].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這一保甲制度充分體現了因地、因人而治的特點,對夷民和流民人口進行了充分稽查和有效管理。

為禁止中國人偷往緬甸貿易,乾隆三十三(公元1768年)至四十六年制定和實行了嚴格的盤查制度,在內地通往土司地方和沿邊通道同時設卡稽查,盡可能杜絕“漢奸”的偷越行為。根據騰越州及永昌沿邊一帶綿亙千里、通往外域地方小路眾多的情況,云貴總督彰寶在乾隆三十五年奏請只有在“內地綜匯扼要之處再設總卡嚴行稽查,不許伊等前赴土司地方”才能有效禁止江楚客民私往緬甸貿易。③署理云貴總督臣彰寶謹奏:為嚴禁漢奸偷越出口,立法稽查,以重邊防,仰祈睿鑒事(乾隆三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乾隆四十二年又準阿桂和李侍堯所奏,在永昌府至騰越州所需經過的潞江等處“特派員弁專司稽察,遇有江楚客商到關,即驅令北回。如有脫漏出口,查出嚴參。至向來久在近邊居住之人,若忽令逐回,亦恐不無滋擾。請令照依內地保甲之例,但就現在各戶編造名冊,嗣后只許漸減,毋許增添,仍不時委員前往稽查。如此,則內地民人自可永杜越界之弊”④臣阿桂、臣李侍堯謹奏:為奏復事(乾隆四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

嘉慶帝在臨安江外善后事宜的辦理中要求“除舊住各戶責令土司等嚴行稽查外,此后漢民不準私入夷地。貿易者亦發給腰牌,勒限回繳。如逾期不回,查拿治罪”,并要求云南省督撫官員“當行不以實,持之以久,以期綏安夷眾,永靖邊疆?!雹萸迦首趯嶄?卷353)[M].嘉慶二十四年正月乙卯.因川省越巂廳經常發生邊釁,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實行了禁止漢人居留夷地的除漢奸措施:“凡住居夷地之漢民,即屬善良,亦遞回原籍。責成土司土舍,各諭所部,毋許容留一漢民。熟夷如有不遵,惟土司等是問。并飭營汛弁兵嚴加邏守,絕漢民潛入之路?!雹耷逍趯嶄?卷240)[M].道光十三年七月甲戌.

(三)將稽查和捉拿漢奸列入土司與流官考成

為了保證保甲制度的有效實行,清統治者將保甲制度的實施效果與土司和流官的考成結合起來。

鄂爾泰在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奏請將拿禁漢奸一事列入對土司和流官的考成中,并制定了能提高土流官員捉拿漢奸積極性考成辦法。舊的考成之法為“拿獲川販十五名,準予記錄一次?!钡ㄘ湞h奸多分散藏匿于不同村寨,一次擒拿15人的標準較難達到,即使前后合計擒獲川販漢奸超過15人,但多為地方自行處理了結而不上報吏部,“故雖有鼓勵之典,而踴躍效力之員甚少”。為改變這種狀況,鄂爾泰提出了新的考成辦法:“嗣后凡有擒獲川販漢奸,審明實有通同苗夷劫殺案件,每擒獲一起,即加紀錄一次,一切劫殺等事俱不得外結。有能告首川販漢奸情實罪當者,其應加紀錄之官,每獲一人,賞出首人銀五兩,但不得挾仇射利,如虛,反坐。將不待三年,而川販漢奸或可絕跡矣?!贝丝汲芍ǐ@得雍正“甚合情理”的贊許。①云貴總督臣鄂爾泰謹奏:為覆奏事(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A].張書才.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八輯) [M].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923~925.

雍正朝的考成辦法主要是側重于對有功官員的獎勵,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兵部又議定了對失職官員的懲處規定,“漢奸潛入土蠻地方,文武各官如失察者,該管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徇縱者,該管官革職,失察之上司降一級調用,兼轄之上司降一級留任,統轄之上司罰俸一年”②清高宗實錄(卷三百六十三)[M].乾隆十五年四月庚子.。乾隆皇帝對緝拿漢奸有功的流土官員也給予重賞,乾隆三十一年拿獲漢奸施尚賢的土目楊虎、冶靖被賞給土千總職銜。③大學士管云貴總督臣楊應琚跪奏:為查明土司、土目功過,酌請分別勸懲,以整邊境事(乾隆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

嘉慶帝則主要強調了對沿邊地方土司掌寨的考成,訓示江外夷民責成土司掌寨嚴密稽查,因“土司掌寨耳目最近,著即責令該土司等督同村寨伙頭、招壩等,仿照保甲之法,設立戶口清冊,取具連環保結。按季呈報州縣官查核。如有窩留匪類,將該土司掌寨等分別斥革遷徙,以專責成”;沿江渡口“責令各土司掌寨等、派撥土練常川駐扎。如有漢奸匪徒私行越渡,立即拿報究辦,倘有疏漏,查參重懲”。④清仁宗實錄(卷353)[M].嘉慶二十四年正月乙卯.

(四)對土司聘用主文和延幕進行嚴格控制

針對“土司之敢于恣肆,大率皆漢奸主文指使”的情形,乾隆年間對土司延請主文和聘用土幕均做出了限制性規定。

云南永北鎮總兵馬化正在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上奏:“滇南土司主文,多系外省流民,略識字句,假行商名色,出入夷方,巧言煽惑。一經延作主文,遂任其指使;及釀成事變,則脫然遠飏。請延請主文,必先報該管官,擇土著之行止端方者,取結轉報督、撫。如果能輔導土司,六年地方無事,照有司衙門吏攢例,給予八品頂帶,不則拿究。事起而飏,坐家屬、鄰右。庶責成專而奸萌戢”。⑤清高宗實錄(卷137)[M].乾隆六年二月乙丑.此奏議經云貴總督慶復酌定為“凡所延主文及在署辦事書識,將姓名開送管轄衙門,遇有更換,隨時申報。如敢簸弄土司,滋擾地方者,立即嚴挐,照書役無文作弊例從重治罪。其有能秉公安靜者,酌量獎勵”的具體辦法并在云南實行,乾隆十四年又下旨“川陜事同一體,請照此辦理”。⑥清高宗實錄(卷265)[M].乾隆十一年四月乙未.這一規定改變了以往土司自由聘用主文的狀況,要求土司聘用和更換主文必須報官府備案,并對主文功過的獎懲做出了明確規定。但馬化正所提主文應從土著中選聘的建議并未被采納,慶復所酌定奏議中對主文的獎懲力度也較馬化正所奏為輕。

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又頒行有關土司聘用延幕的具體律例,從延幕任職資格、土官私聘延幕的處罰和延幕違法行為懲治三方面對土官聘用延幕進行了嚴格管理。官府從選用延幕環節即加以控制,從源頭上消除了有犯罪行為的人擔任土官延幕的機會,要求“凡土官延幕,將姓名年籍通知專轄州縣,確加查驗,人果端謹,實非流棍,加結通報,方準延人”。為確保聘用辦法的切實施行,官府對土官私聘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若土官“私聘土幕,不通知州縣查驗”者,“照違令私罪律罰俸一年”;“若知系犯罪之人,私聘入幕,并延請復縱令犯法者,照職官窩匿罪人例革職?!薄皩ν聊凰骄?,飭令專轄州縣嚴加驅除。如有教誘犯法,視其所犯之輕重,俱照匪徒教誘犯法加等例治罪。若敗露潛逃,即行指拿重懲,以示警惕?!雹弑克氖恕ね了尽ぷh處[A].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589)[M].

(五)停止將遣犯安置于偏遠夷民聚集地區

刑部于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議定將免死盜犯“分發云、貴、川、廣極邊煙瘴地方”,于乾隆二年又議定“嗣后九項遣犯,①注:九項遣犯為民人有犯強盜情有可原免死減等者、強盜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伙盜供出首盜所在即時拿獲者、竊盜臨時拒捕殺人為從者、偷刨墳墓二次者、并未賣身旗下謊稱賣身者、民人謊稱旗下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有妻室子女者僉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如無妻、子之遣犯并其余各項遣犯人民,遵照乾隆元年定例,改發云、貴、川、廣,分別極邊、煙瘴與煙瘴稍輕地方安插”。因滇、黔兩省地處極邊且多為新定之地,“苗猓雜處,秉性兇頑,素非安分”,若再與遣發兇徒共居并處,難“保無暗行勾結,妄生事端”,隨著遣犯數量的不斷增加,夷漢勾結作亂的隱患也在增加,云南巡撫張允隨據此在乾隆五年上疏,提出不再將九項內遣犯發往滇、黔兩省。②署貴州總督云南巡撫臣張允隨謹奏:為敬陳末議事(乾隆五年九月二十八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這一奏議經刑部議定為九項遣犯“其查無妻室者,如系強盜免死及窩留強盜三人以上之犯,分發云、貴、川、廣極邊煙瘴地方。其余查無妻室,并別項遣犯之有妻室者,俱發云、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③刑部·名例律·徙流遷徙地方一[A].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41)[M].張允隨將九項內遣犯停發滇、黔省的建議雖未被采納,但刑部也參考張允隨的建議而將九項遣犯根據罪名輕重而分別發遣于不同地方。

但隨著大規模漢族移民進入云南邊遠山區,漢奸危害性也更多地顯現出來。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刑部對云南可發放遣犯的地區有了明確限定,議定“曲靖府之宣威州,東川府之會澤縣,昭通府之大關同知、魯甸通判、鎮雄、永善、恩安三州縣,鎮沅府并所屬之威遠同知、恩樂縣,普洱府之思茅同知、寧洱縣,順寧府并所屬之緬寧通判,麗江府并所屬之中甸同知、維西通判,廣南府之寶寧縣,開化府之文山縣,永昌府之騰越、保山二州縣,暨永北府,以上二十二處,均以夷疆咨送刑部律例,館編為定例之后,凡遇遣犯,概停分發?!雹茉瀑F總督臣吳達善、云南巡撫臣劉藻跪奏:為遵旨議奏事(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因此自乾隆二十三年始,所有遣犯,不論罪名輕重,一律停發云南邊遠夷民聚集地區,以防止內地遣犯教唆夷民叛亂。

(六)頒行保護夷民田地所有權和利益的措施

云南總督張允隨較早指出“夷人別無生業,以田地為命,一旦欲奪其命,保無意外之虞”,⑤署云南總督云南巡撫臣張允隨謹奏:為奏明事(乾隆七年二月十七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奏請通過“嚴禁豪強首爭”以保護弱小夷民的利益,⑥云南巡撫臣張允隨謹奏:為請聽滇民墾辟棄土,以資民食事(乾隆五年閏六月二十二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對租佃后企圖通過不法手段侵占夷人田地的佃戶加以“懲創”,防止眾多“外省流民佃種夷田者”再“群相效尤”。⑦署云南總督云南巡撫臣張允隨謹奏:為奏明事(乾隆七年二月十七日)[A].宮中檔乾隆朝奏折[M].臺北故宮博物院,1982.

針對漢奸以欺詐盤剝手段侵占夷民田地的情況,道光年間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夷民利益和田地所有權的措施,主要是允許夷民贖回為抵債而典賣的田地、命令民人退還強占的夷地和禁止漢民繼續承買夷地。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頒行了處理“漢苗交涉田土事件”的具體措施,下令對漢苗之間的田土交涉“查明實系盤剝準折,利過于本者,令苗人照原借之數贖回;其出價承買,如田浮于值,以漢民應得田土若干,劃分執業,余田斷還苗民耕種,俟備價取贖時,全歸原戶”⑧清宣宗實錄(卷40)[M].道光二年八庚午.。道光十二年在處理廣東和廣西兩省瑤匪滋事的善后事宜中,要求“民人侵占猺業者,查明退還”,⑨清宣宗實錄(卷226)[M].道光十二年十一月辛丑.瑤民田地“從前售賣民人者,聽其照舊執業,契限已滿,仍準猺戶備價收贖。嗣后猺人產業,只準與猺人互相買賣,不準民人契買,違者田產斷歸猺人執管,不追原價”⑩清宣宗實錄(卷222)[M].道光十二年閏九月庚寅.。道光十三年在川省越巂廳夷亂平息后,為防止再生邊釁而實行清劃地界的辦法,將該地漢民所種夷地“強占者勒令退給,佃種者飭予贖還。如墾荒已久,搭棚造屋,已成村落,未便遷移,應即斷為漢界,毋許漢民再行進占”①清宣宗實錄(卷240)[M].道光十三年七月甲戌.。云貴總督阮元在道光十四年提出了四條流民租種苗田章程:“一,外省流民私佃苗田,應嚴明立禁。一,客戶勾引流民,續入苗寨,應嚴行究辦。一,近苗客戶,不得續行當買苗產。一,續來流民,預宜盤詰遞送,稽查游棍,以安苗境?!雹谇逍趯嶄?卷261)[M].道光十四年十二月甲寅.

為禁止漢奸在田地交易案件中的爭訟和包訟行為,道光帝也下令廣西和廣東兩省“一切猺人詞訟及民猺互控詞訟,均責令就近審訊”,以防止書吏勒索和漢奸包訟;③清宣宗實錄(卷222)[M].道光十二年閏九月庚寅.云貴兩省的“田土案件,如有漢人霸占苗業及夷苗誣控平民,務當公平聽斷,治以應得之罪,毋得任聽胥役詐索,客民唆訟,以杜侵越而靖邊陲”。④清宣宗實錄(卷316)[M].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戊午.

四、結 語

漢奸問題的發展演變反映了清代西南邊疆地區漢夷地位的變化,由以前的夷強漢弱變為漢強夷弱,并相應導致清政府治邊的重點由改土歸流前的治土人轉為整治漢奸。雖然清朝統治者為治理漢奸制定和施行了一系列相關措施和律法,但漢奸問題在雍、乾、嘉、道四朝一直延續,長期禁而不絕,這種狀況與清代統治者的治邊思想是密切相關的。清代統治者繼承了中國傳統的“守中治邊”和“守法四夷”的治邊思想,在邊疆蠻夷地區主要實行羈縻治策,羈縻治策下重穩定輕發展的思想使得清朝統治者不可能實行徹底的根治漢奸之策。

隨著漢族移民大量進入西南省份,各地腹里和城鎮中心的土地基本已被開墾完畢,后續進入的移民開始向山區和邊遠地區轉移,改土歸流也為漢族移民進入邊遠地區提供了條件。土地是農業社會最重要的經濟資源,是人民生活的根本依靠。漢族移民的大量進入造成了漢族移民與當地夷民之間爭奪有限土地資源的矛盾和斗爭。邊疆地區的長期封閉狀態造成這些地區的少數民族人民文化素質低,對外界了解較少。改土歸流中對土司和夷民的鎮壓也增加了夷民對官府的畏懼心理,使得進入邊疆地區的一些漢人有機會通過爭訟、高利貸和欺詐等手段侵占少數民族人民的土地而引發夷民的動亂。

為了維護邊疆穩定,漢族移民改變邊疆地區社會經濟狀況的行為多被清朝皇帝定為漢奸行為。從維護邊疆穩定的立場出發,清政府沒有因勢利導的發揮漢族移民進入邊遠地區的積極作用,而是實行將漢夷分離的隔絕治策。為了杜絕漢奸而禁止漢民進入夷界和與夷民貿易的做法,使得邊遠地區經濟落后和人民文化水平低的狀況無法得到改變。

漢奸危害的持續與清政府在西南邊疆實行的保守文教政策密切相關。雖然清政府在西南地區興辦學校和義學,但涉及面仍較小,作用有限,大量的苗倮均屬“蠢然無知”,使漢人更容易對其欺騙和教唆。清政府中的一些督撫大臣已經看到了在夷人地區發展教育是根除漢奸的關鍵,廣東按察使潘思榘在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提出在黎族地方設義學,“擇本地貢生生員中、品學兼優之士教之,資以膏火。此同時有識字成誦者,量加獎勸,能文章應試者,許考試。則黎人薰沐教澤,愈知安分守法,土棍漢奸,末由欺詐”⑤清高宗實錄(卷137)[M].乾隆六年二月乙丑.。湖南巡撫開泰也在乾隆十四年提出“建學延師,設法獎勵”是安定苗疆的關鍵治策。這些建議均遭到了乾隆皇帝駁斥,乾隆提出“各省苗民番蠻,均屬化外,當因其俗,以不治治之”,反對在邊疆民族地區發展教育,認為“苗蠻正宜使其不知書文,惟地方官防御不嚴,致漢奸竄入其地,教之生非,于是有戕其同類,侵及邊境之舉。今若更令誦習詩書,鑿其智巧,是非教之使為漢奸乎”。據此而認為解決漢奸問題的關鍵“唯在封疆大吏,知內外之辨,適輕重之宜,規其遠大,示以威信。勿徇屬員之請而冒昧生事,勿因細微之過而責望太深,固我疆圍,綏懷異域,如是而已”。⑥清高宗實錄(卷338)[M].乾隆十四年四月辛卯.可見乾隆皇帝仍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視為異域,認為邊疆的作用主要是“固我疆圍”,只需實行“治又相對不治”的綏懷政策即可,不必如內地一樣深入統治和發展。而且發展教育只會讓夷民因有知識而成為漢奸,所以只要通過實行嚴格的查禁漢奸政策來維持邊疆的潘籬作用即可。清政府情愿讓土司繼續聘用延幕,而不愿通過發展教育培養土司自己辦理文移事務的能力正是其文教保守政策的一個鮮明例證。

乾隆皇帝對邊疆地區施行的羈縻政策在清代帝王中是具有代表性的,根據《清實錄》所載,嘉慶時期未再有以在苗倮地區發展教育為解決漢奸問題對策的奏議,道光年間也只在廣西賀縣猺匪之亂平息后,根據“猺人性多愚拙,易于煽惑”的情況,“著就各沖設立義塾,于附近紳衿中擇延品端學正之士,以四子等書訓課猺童”,“數年之后,果能讀書向義,酌量奏明,設立猺童學額”。①清宣宗實錄(卷226)[M].道光十二年十一月辛丑.可見道光皇帝雖同意在賀縣設立義學,但對設立義學產生的效果仍是持謹慎態度。

清政府將禁止漢民私入夷地作為治理漢奸的主要對策,為維護邊疆的穩定而不愿徹底清厘漢奸。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金川之役后,乾隆在分析漢奸的危害時指出“凡諸蠻啟釁,多由伊等煽誘而成”,但又擔心徹底清查漢奸使土司驚懼,漢奸為求生而更多滋事,因而反對地方官想借機廓清漢奸的行動,認為“番酋無所知識,不免聞風疑懼。而漢奸往來日多,已成錮習,一旦俾無所容,亦必借藉端挑構,恐三五年后又復不寧。是以除奸而反以長奸。欲息事而反以滋事”,所以防范漢奸的對策應是在番地“嚴其疆域,或稽其出入。隨時留心設法整理,于休養撫字之中寓防微杜漸之意,使番民相安,萌蘗不作,斯為國家久遠之計也?!雹谇甯咦趯嶄?卷335)[M].乾隆十四年二月乙巳.

邊疆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和少數民族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是解決漢奸問題的根本對策。清代統治者實行的解決漢奸問題的政策實為舍本逐末,統治者為追求邊疆的穩定而推行的愚民政策使得“漢奸”問題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禁止漢民私入夷地和禁止漢夷貿易的政策,雖然有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保護少數民族的利益和維護邊疆穩定的作用,卻也使西南邊疆地區更封閉落后。

在鴉片戰爭爆發后,中外矛盾的激化使國內矛盾退居次要地位,“漢奸”一詞的指稱也發生了重要變化,由主要指稱通過違法手段危害少數民族利益的漢人和危害國家利益的中國人轉為指稱出賣國家利益的中國人,但矛盾的轉移并不等于矛盾的消除和解決,也不表明西南地區漢夷對立關系的結束。以史為鑒,清政府解決漢奸問題的得失對當今民族關系的處理也有一定借鑒作用。

清代西南邊疆地區“漢奸”問題述論*

黃 梅

A study of the problems concerning“traitor”in the borderland of southwest China in the Qing dynasty

HUANG Mei
(College of Humanities,Yunnan University,Kunming 650091,China)

The official term“traitor”that emerged in the Qing dynasty first referred to some lawbreaking Han people entering the borderland of southwest China,and its extended meaning referred to those who did harm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s.After the power shift from the hereditary Tusi chieftaincy to Han officials,the law-breaking traitors caused lots of disturbance and more serious conflicts between the Han people and ethnic minority groups in the borderland of southwest China,whose solution became extremely urgent.The Qing Government formulated a series of policies to prevent the wrongdoings of such traitors and made some progress.Because the starting-point of these policies was based on the separation between the Han people and the ethnic minority groups,these policies were far from perfect.However,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these policies can shed some light on the handling of the ethnic relations in China today.

Qing dynasty;borderland of southwest China;traitor;harmfulness;policies

王德明]

K249

A

1000-5110(2015)02-0047-13

黃 梅,女,云南硯山人,云南大學在讀博士研究生,文山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西南邊疆史。

國家社科基金2012年度重大招標項目“中國土司制度資料編纂整理與研究”(12&ZD135)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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