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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幾大亮點

2015-10-18 03:04王磊
共產黨員(遼寧) 2015年24期
關鍵詞:紀律處分黨紀處分

文/王磊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幾大亮點

文/王磊

【教學重點】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條例》一經出臺,便引起了廣大黨員的熱議。作為一部專門針對廣大黨員的黨內法規,和原《條例》相比,它有哪些內容上的新變化,這些內容上的變化又是基于黨內哪些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及時作出的調整,這些變化對于廣大黨員有什么具體的影響,作為黨員,應該對新《條例》的變化清清楚楚。

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是在2003年12月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基礎上修訂完成的,原《條例》在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懲治腐敗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新要求,原《條例》中的一些條款相對于日益變化的黨的建設的新形勢明顯滯后,隨著黨的建設成果的進一步鞏固,原《條例》修改被提上日程。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從嚴治黨經驗的一次總結,特別是針對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突出的重大問題,增加了許多有針對性的條款,對于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取得的成果及時做了制度性吸收。新《條例》不僅保留了原《條例》中的精華部分,而且在內容上也做到了與時俱進,呈現出時代性的亮點。

新《條例》重在突出政治規矩和政治紀律在從嚴治黨中的作用。我們黨歷來重視政治規矩和政治紀律的建設,1922年黨的二大上就制定了第一部《黨章》,樹立了政治規矩、政治紀律,從而為黨實現從弱小到強大的發展提供了制度保證。黨能夠在白色恐怖統治下獲得生存發展空間,能夠在每一次重大危機中轉危為安,最后打敗強大的國民黨,取得革命的勝利,靠的就是組織的嚴密,紀律的嚴明。目前,黨內一些同志組織意識淡薄,目無規矩紀律現象嚴重,因此,在新《條例》中第一條就指出,制定本條例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第三條進一步指出,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根據黨章制定的紀律,是管黨治黨的戒尺,有別于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等規則,是比法律更嚴的規矩。在新《條例》分則規定中,將大量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但違反黨紀的行為納入處分范圍,既反映了黨紀先于國法、黨紀嚴于國法的要求,也充分體現了管黨治黨重在依靠黨規黨紀的特點。

新《條例》理清了黨紀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關系,刪除了某些與法律重復的條款,修改了一些滯后的條款。新修訂的《條例》分則將違紀行為類型分為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和違反生活紀律這六類。明確了“負面清單”,確立了紀律“底線”。在具體內容的編排方面,強調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修訂刪除了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例如,原《條例》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于黨紀中。修訂后,《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余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另外,修改了一些落后于反腐形勢的條款。例如,2015年紀委通報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區縣領導因收受禮品受到黨紀處分,未進入司法程序,而該地某中學校長因收受家長禮品被處以更嚴的有期徒刑。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表示,不少違紀案例反映出黨紀滯后于反腐敗形勢,一些黨紀與國法重復,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體現不突出,出現了“沒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階下囚’”的現象。

新《條例》理順了黨紀處分與其他責任追究制度的邏輯關系。原《條例》頒布于2003年,在一段時間內,對于填補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懲治懲罰一些違紀違法行為,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懲戒領域的法律空白已得到基本彌補,尤其是2007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和監察部2012年頒布施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政紀處分納入法治化軌道,如果再將以上兩類主體都作為《處分條例》的適用對象,就混淆了《處分條例》的責任主體和適用范圍。這樣,不僅模糊了黨紀處分與政紀處分以及其他處分之間的關系,而且削弱了《條例》在政治生活中的權威性。新《條例》就此問題作出調整,例如,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這樣,不同性質的處分和責任形式劃清了,相互關系也進一步明確了。

新《條例》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提出的“八項規定”、反“四風”等新的制度成果,體現了與時俱進。黨的十八大以來一共出臺了30多部廉政新規,既有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方面的,也有組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和廉潔紀律方面的。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新《條例》將其中最重要的要求轉化為紀律條文,成為新的黨紀部分。在六大違紀行為中,都補充了新的內容。例如,2014年10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嚴肅指出:“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了自己的所謂仕途,為了自己的所謂影響力,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愿、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崩?,河北原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周本順被查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針對出現的這些問題,新《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又如,在廉潔紀律方面,將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適用公務用車或者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接受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違規公務接待納入廉潔紀律處分范圍。

再如,在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方面,將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法活動等行為納入違反工作紀律部分;將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納入違反生活紀律的部分。

堅持思想建黨與制度建黨相結合是黨的建設的一大特點,新《條例》是黨的建設方面又一次重大制度突破,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制度保障。新《條例》是管黨治黨的一把戒尺、黨員的基本底線和遵循,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認真學習新《條例》的具體內容,明確哪些行為是違規違紀的,做一個政治上的“明白人”。

思考題:

1.如何理解新《條例》是黨的建設在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2.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呈現出哪些亮點?

□本欄編輯/白華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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