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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研究

2015-10-21 17:06羅維芳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未成年人制度

羅維芳

【摘要】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275條確立了我國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于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就業、升學,促使其重新做人順利回歸社會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理念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實踐情況,上述規定仍存在不可忽視的障礙和缺陷,需找到法律規范與社會事實銜接,真正發揮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功效。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制度;適用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098-01

一、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指曾受過不起訴決定或受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在其升學、復學、就業以及擔任法律無明文限制的公職時,依照相關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的制度。

二、確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

鑒于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健全,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做出非理智的行為的特點,實行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具有現實意義。

(二)銜接未成年人輕罪免除報告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100條第2款只概括的提出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義務免除,但在許多問題上沒有具體的規定。在我國現有的司法環境下,報告義務的免除不能解決未成年人前科問題的癥結。

(三)司法實踐探索的需要

我國《刑法》規定的前科報告制度嚴重阻礙了受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在回歸社會后的發展,建立和發展適合我國司法環境的未成年人前科保護制度,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發展和改革的必經之路,也是與國際司法接軌的必然要求。

三、未成年人輕罪封存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上的沖突

未成年人輕罪封存制度與大量民事、行政法律法規相沖突。例如我國《教師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的,喪失教師資格?!睂嵤┪闯赡耆溯p罪記錄封存的目的就是除去犯罪記錄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幫助其更好的回歸社會,而大量的行業規定使得這一制度不能得到落實。

(二)“有關單位”與“國家規定”的模糊。

法條中的“有關單位”是指哪些單位?和“國家規定”具體是指哪些法律文件?兩個查詢的例外怎么實施?這些問題如果不明確,未成年人輕罪封存制度就無法落實,也起不到真正保護好曾失足的未成年人的作用。

(三)封存決定執行規定不明確。

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執行的主體、執行的時間、執行程序等都未以法條的形式明確規定,導致該制度可操作性不強。

(四)與累犯規定的沖突

未成年人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又犯新罪的,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可以查詢被封存的犯罪記錄得出該未成年人并非初犯的結論,即犯罪記錄封存并非犯罪記錄消滅。而《刑法》第六十五條關于累犯制度的規定將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在此種情況下犯罪記錄封存就如同犯罪記錄消滅。

四、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完善

(一)解決法律沖突

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覆蓋其他行業的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中申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涉及公共利益行業可以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予以查詢,但應當保密;對下位法進行修改,具體可以向立法機關提出修改建議,請求其放寬職業準入條件,早日完善這些法律的規定,確保未成年人記錄封存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規范封存決定的執行

封存決定書應在做出決定后三日以內送達偵查機關、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以及原刑罰執行機關。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審判機關、原刑罰執行機關收到執行決定書后將相關案卷材料封存保管。在犯罪記錄封存期間可以查詢犯罪記錄的兩種例外情況應當嚴格貫徹法律規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查詢。不可類推、也不可以擴大解釋。

(三)正確看待累犯制度、前科報告制度與輕罪犯罪記錄封存的關系

免除前科報告義務的人,個人可以不報告前科,但其資料可以公開,其他人也可以去查詢,而犯罪記錄封存的人,必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275條兩個例外的情形,才能夠查詢?!缎谭ā返?5條的累犯制度排除了未成年人構成累犯,其范圍最大,只要是在未成年時期有過故意犯罪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均符合這一制度,在其第二次犯罪時,不因未成年時期的犯罪而構成累犯加重處罰。

免除前科報告義務范圍人員不同于免除累犯的范圍,它既包括免除累犯中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那部分人,又包括免除累犯人員之外,被判處緩刑、管制、拘役、單處罰金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人。而輕罪記錄犯罪封存的人員范圍,整體小于免除前科報告義務的人員范圍,屬于免除前科報告人中,去除觸犯重罪余下的那一部分。

(四)正確看待輕罪記錄封存與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關系

重罪記錄不封存不代表此類型的未成年人罪犯被社會所拋棄,犯罪記錄封存只是幫助未成年罪犯回歸社會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的社會幫教措施,而曾犯重罪的未成年人能享受該類措施。對輕罪的強調也表面犯罪記錄封存不是普惠制,不是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都能享受該制度,而是實事求是、區別對待,根據犯罪輕重的不同,采取不一樣的措施。

五、結語

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開展不僅極大的維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安定,這是平衡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綜合效益。但此制度還存在不足,需要繼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參考文獻:

[1]葉越多.淺析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DB/OL].江西定南法院網,2012-12-24.

[2]馬艷君.從兩方面搭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N].檢察日報,20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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