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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刑事案件管轄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2015-10-21 17:06宋立剛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刑事案件司法列車

宋立剛

【摘要】司法實踐中對列車刑事案件的管轄隨著鐵路運輸情況的變化出現了一些爭議,為此,筆者結合旅客列車運行的現狀和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特點,談一談對解決列車刑事案件管轄權問題的幾點思考。

【關鍵詞】刑事案件;司法;列車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104-01

一、列車刑事案件管轄中出現的問題

(一)對犯罪發生后最初??空镜睦斫獠煌?/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在列車上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康能囌舅诘鼗蛘吣康牡氐蔫F路運輸法院管轄?!睆淖置嫔侠斫?,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康能囌臼侵阜缸锇l生后該列車第一個??康能囌?。但列車具有運行距離長、空間位移速度快、停車時間短等特點,往往犯罪發生后在最初??空就\嚂r甚至在經過最初??空舅鶎俚墓蔡幑茌牱秶鷷r,列車乘警證據尚未收集完畢,這就導致在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難以移交犯罪發生后的最初??空?,而是在證據材料收集齊全后移交前方??空?。

(二)列車乘警與站警對案件交接的條件把握不一

公安部在轉發《關于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時規定了站車交接案件所需材料,具體包括1.對犯罪嫌疑人的盤查筆錄;2.被害人的報案材料;3.證人證言;4.抓獲經過;5.贓、證物扣押清單及贓、證物;6.已經依法收集的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并明確規定:“車站派出所民警接收案件時,如停車時間較短,則只審核材料種類,不審核材料內容。除缺少前條1.至5.項材料外,不得以材料不齊或內容不全為由拒收案件?!钡趯嵺`中各鐵路公安局下屬車站派出所對上述規定的執行情況并不一致,尤其是跨鐵路公安局的交站案件,存在以材料不符合規范、材料不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犯罪嫌疑人否認犯罪事實等為由拒絕接受案件的情況,也存在不積極審核材料使乘警在開車前無法辦理交接手續的情況。

(三)現場未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管轄存在爭議

《關于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于未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列車乘警應當及時收集案件線索及證據,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贝祟惏讣譃閮煞N,一種是發生在去程中的案件,一種是發生在返程中的案件。對于發生在返程中的案件,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處所在地屬于目的地,同級的鐵路運輸法院有管轄權;對于發生在去程中的案件,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處屬于始發地,同級的鐵路運輸法院沒有管轄權。因此在實踐中對此存在爭議: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處繼續偵查破獲案件后如何處理?是直接移送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還是向所在地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是移交犯罪發生后最初??空具€是目的地,應接收方互相推脫不予接收如何處理?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能否以此類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不予受理?批準逮捕后案件無法移交如何處理等等。

二、解決列車刑事案件管轄權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修改完善相關司法解釋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2001年《關于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進行修改,建議修改內容包括:

1.重新構建列車刑事案件的立案、破案模式。構建列車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新模式。明確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列車乘警予以受理。乘警應及時查找破案線索、收集證據;明確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由前方車站派出所或所在公安處調查取證、立案偵查;明確在列車上未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由該乘警隊所在公安處立案偵查。

2.明確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權。建議無論是查獲犯罪嫌疑人后交站立案偵查的案件還是未查獲犯罪嫌疑人交乘警隊所屬公安處立案偵查的案件,均明確由立案偵查的鐵路公安處向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由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向同級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由同級鐵路運輸法院審判。

(二)改革完善符合新管轄模式的配套工作機制

1.做大做強接收案件的車站派出所。當前全國高鐵列車和動車組列車覆蓋比例越來越高,普速列車速度也不斷提升,列車在各鐵路公安處范圍內??寇囌驹絹碓缴?。據此建議各鐵路公安處將各自管轄邊界的車站派出所、人流量大的客站派出所、樞紐中心車站派出所指定為專門的列車刑事案件接收點,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科技裝備水平,增加刑偵人員配備或設立靈活流動的刑偵人員隊伍,將指定為接收點的車站派出所做大做強。然后由鐵路公安局根據全國旅客列車運行情況,確定并通報全國接收列車刑事案件的車站派出所。

2.堅持完善警情就近報告制度。列車乘警受理報案后,列車乘警在現場進行調查訪問、追擊堵截工作的同時,應當依據《鐵路公安機關列車警情就近報告工作規定(試行)》的規定,及時啟動列車警情就近報告程序,實現站、車警種間的快速聯動,通過通信手段向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的過往列車、沿線車站的鐵路公安機關通報案情,要求布網控制。①同時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案情向上級領導報告,以便于在更大范圍采取緊急偵查措施。為確保就近報告制度的實行,需要確保列車與地面通訊的暢通。建議在實現現有的對講機、電話通信網絡的基礎上,探索專線網絡建設,建立乘警信息化系統和站車交接信息化系統。

3.建立完善“以地保車”的各項工作機制。(1)各鐵路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比對旅客實名制購票信息確定的重點人員實時向乘警隊及車站派出所進行推送,并根據收集的治安狀況分析分析列車刑事案件的多發區段,及時調整人員開展專項防范打擊。(2)強化車站安檢查危工作,督促客運部門加強實名制驗票工作,落實全封閉管理措施,加強對車站站臺的清理卡控,從源頭上減少列車刑事案件的發生。(3)根據管內列車的治安動態,及時組織“鐵鷹小分隊”出擊,對列車盜竊犯罪嫌疑人進行打擊。②

注釋:

①賈永生.高鐵時代乘警警務機制改革研究[J].鐵道警察學院學報,2014(3).

②張洪斌,潘蔚強.高鐵列車巡乘制改革調查[J].鐵道警官高等??茖W校學報,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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