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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招投標市場的現狀及法律對策分析

2015-10-21 17:10張敏
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 2015年33期
關鍵詞:法律建筑

張敏

摘 要:招投標制度作為我國建筑工程競爭和取得承辦權的主要形式,其不僅會影響建筑公司間的合理競爭,更對建筑工程的順利施工和安全運行具有重要作用?;诖?,本文即在陳述建筑工程招投標的含義與法律性質的基礎上,分析了招投標市場的基本立法情況和運行現狀,進而探討其存在的不足或問題,并針對性的提出改進措施和法律對策,以期構建出建筑工程科學合理的招投標市場。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標;招投標市場;法律

目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轉型的不斷推進,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得以形成且發展迅速。作為建筑工程領域的重要交易形式,建筑工程招投標即是指由特定的建設企業根據工程要求進行定標,招請建筑施工領域中符合條件、滿足標準的建筑承包單位參與投標,繼而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參與投標的企業中選擇最為適合的承包方,并簽訂交易合同。因此,建筑工程招投標是一種法律行為,其良好的招投標市場至關重要,對于合理的建筑工程交易、促進建筑工程行業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

一、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

建筑工程招投標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其容納各種招投標行為的市場運行和具體實踐就離不開法律的保障、管理和約束。自1992年黨的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以來,我國有關建筑市場的各類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并于社會實踐中不斷調整、發展和完善。1998 年,中央政府正式頒布《建筑法》,次年,《合同法》得以形成,這兩個綱領性法律條文的頒布與實施,代表著我國建筑工程交易與施工已納入國家高級法律宏觀調控與約束體系。新世紀,政府開始注重市場招投標制,并于2000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同時,結合建筑行業的特殊性質,國家計委設置并頒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和《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實行辦法》;2001年,經過國家計委、經貿委、建設部、交通部、鐵道部、水利部等部門的共同商討,通過文件《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社會的發展和具體情況的改變,也帶動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與完善,2003年,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及信息產業部緊密結合理論資料和上訴法律法規的具體落實,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這些法律法規與政策文件共同構成了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基本立法體系,不僅約束著招標單位誠實、信用、依法辦事、公開公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投標企業合理報價、公平競爭、且不斷提升自身的研發創新能力,繼而,雙方在合理磋商的基礎上保證工程質量,促進行業的整體進步與發展。

二、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存在的問題

1.建設單位于招投標市場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建設單位的人為故意干預。隨意提升入門要求,故意傾向于已內定的施工企業,即建設單位故意拉高其他單位進入的門坎,同時將招標文件的相關條款傾向于內定單位,以提高已被內定的施工單位的中標率;違反法律規定,將招標標底透露給內定單位,以促使內定投標單位的報價盡可能的接近標底而成功中標;故意控制信息流動,減少投標單位范圍,如招標企業依據相關理由隨意減少信息的發布時間和發布范圍,以使得內定投標單位和其他單位在信息獲取與掌握上的不對等。

其次,建設單位想方設法規避招投標。更換招標方式、減少招標范圍,實際情況中,建設單位可能會以各種理由拒絕公開招標,而以邀請等形式予以替代,進而控制招標范圍,提升內定單位成功中標的可能性;分解建筑工程、避開公開招標行為,即將法律要求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區分為不同的分階段,以避免公開投標;僅就工程主體或其他重要部分進行招標,而將其局部直接發包。

2.施工單位在招投標市場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造假相關資質以參與投標,即一些施工單位為了順利參與競標、并提升自身的競爭力,在企業資質上進行造假,如購買或借用他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和等級證書等,甚至聘請企業外部的專業人士編寫施工方案和標書,而企業本身不具備標書上所表達的建設能力與管理水平。其次,不同投標單位間的串標行為也是較為常見的問題,即一些投標單位通過提前非法約定、串標等,哄抬或故意壓低投標企業的報價,限制其他企業的競爭,以促進自身或其他約定的投標單位順利中標,進而從中謀取私利。

3.管理部門在招投標市場中存在的問題

管理部門作為投標市場的第三方主體,其管理、協調與監督作用自不必多言。自我國《招標投標法》頒布,建筑工程投標市場即將權力分化和專業化,缺少一個整體的主管單位和仲裁機構。一般,采購方、主管單位、監督機構等都同屬于一個主體,誠然有效的監督與管理難以達到,不僅可能統一管理不當,也會造成不同部門的多頭管理。

4.招投標形式在招投標市場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國際建筑工程的招投標主要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投標及其他等四種形式,而在我國官方規定的條文上,卻只有兩種方式,即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采用公開招標,招標企業不僅具有較多的選擇,還可能獲取較低的工程標價和較高的工程質量;而采取邀請招標,或有限競爭性招標,可能對雙方都有利,即既減少招標所耗費的費用,還可提升投標者的中標可能性,但其可選范圍小,彼此競爭力差。因此,可看出,我國建筑工程的招投標形式較單一、多樣性與靈活性不足。

三、解決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問題的具體建議

1.強化監督,促進信息披露

政府應緊密結合實際,設置權威性和獨立性較強的統一監督單位,同時,還應構建標準化、科學化的信息披露制,促進信息披露渠道的多樣化發展。

2.成立專業的招投標協會

在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中,職權較多的建筑交易中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國家的事業單位,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其單方面的力量已經無法滿足要求,因此,建筑交易中心應注重逐步弱化自身的行政職能,而增強服務能力,同時,發動社會力量,成立專業的建筑工程招投標協會,并與其內部設置仲裁救濟部,以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與管理能力。

3.建立行業信用制度

行業信用制度應涉及對企業及其法人的資格證書、金融信用、建筑工程行業信用等多項管理,進而構建較為完整的信用記錄系統,同時,可隨時供相關企業和監察機構查詢,以較少或避免招投標雙方的違法違規行為。

4.適當調整并完善《招標投標法》

首先,應適度調整招投標方案的審核標準,將其獨立化,以與項目審批管理相互區別;其次,應明確說明招標企業在針對限制或排斥潛在的投標單位、招標企業相互串通等情境下的的具體表現,并針對性的設置相關違法責任和制裁措施等;然后,還應將總承包建筑工程招標的相關規定予以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以盡可能的嚴格控制或避免非法轉包、分包和違規肢解等問題的發生;最后,對于較宏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推行投標代理制度,并將其強制化,招投標活動的整個過程都會有技術、經濟等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以保證招標企業的客觀公正。

5.完善救濟制度

首先,因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存在多頭管理情況,應構建統一的質疑一般受理機構;其次,當投標單位向法院進行質疑和起訴時候,必須設置科學合理的司法流程,以保障投標方的合法質疑權。

四、總結

綜上所述,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的良好運行和完善的立法制度是建設工程順利進行施工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設方、施工方及各個管理機構都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繼而促進建筑工程行業的不斷發展和穩定、長遠的進步。

參考文獻

[1] 高玉蘭,江怒.建筑工程法規[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9.

[2] 丁毅中.招標投標法律制度研究[D].黑龍江大學,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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