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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婚姻如何持久?

2015-10-21 18:24秦長城
新理財·公司理財 2015年9期
關鍵詞:契約資本政府

秦長城

“PPP是一場婚姻,而不只是婚禮?!痹赑PP相關行業,這是經常被提及的一句話。

但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大多數PPP項目投資規模大、持續時間長、參與方眾多,這些因素本身決定了PPP項目運作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婚姻”雙方(企業和政府)地位的平等性以及約束的契約性常常不能被很好地體現出來。這也導致PPP項目“拋荒”、失敗的案例在現實中不勝枚舉。

那么,到底該如何通過合理機制的設計以及合同關系制定,來保證婚姻的圓滿?在此過程中,企業CFO又扮演著怎樣的角色呢?針對這些問題,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姜毅、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馮濤、大岳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金永祥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契約精神

《新理財》:當下,PPP項目失敗的案例很多。您覺得背后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馮濤: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很多地方政府對PPP模式存在一定誤解。這主要體現在如下四點:

其一,很多地方政府把PPP簡單理解為一種融資替代模式。這從出發點上來說,就是不對的。

其二,企業和政府雙方沒有真正去構建平等伙伴關系、合作關系。

其三,政府部門僅做招商宣傳、歡迎社會投資者工作還不夠,對產品內在規律缺乏深入研究。例如,有的地方把城市道路這種不可經營的產品拿出來,試圖通過PPP模式解決長遠融資需求。

其四,缺乏長遠規劃,搞“運動式PPP”,沒有從構建適度競爭運營格局、促進城市長遠持續發展角度考慮PPP項目選擇與布局,一陣風過后留下一堆遺憾。

金永祥:PPP模式推廣之難,首先在于當下的諸多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缺乏更細化、可操作性的指導方針。當然,沒有法律法規還不是主要的,由于PPP項目建設周期長,經營時間久,涉及的利益主體多元化,合同關系復雜。PPP項目參與方契約精神的缺乏,是造成沖突頻現的一個重要原因。雙方對此事必須高度重視,要當作專業的事來管理,政府的商業意識和契約精神到位,這比法律重要得多。

《新理財》:是否所有的行業都適合PPP模式?私營合作伙伴的準入門檻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姜毅:很顯然,并不是所有的項目都適合PPP模式。社會資本終究是要求回報的,如果一個項目,比如建設公路,需要公益性,則很少有社會資本愿意參與其中。最基本的一點,PPP項目的收入要完全覆蓋到成本。

金永祥:雖然很多地方政府對于PPP總是抱有很大期望,但PPP不可能解決所有資金問題,解決的只是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投資的一部分資金問題。財政仍然要投資。PPP存在很多的模式,有財政購買服務的形式,還有經營收費的模式等。項目千差萬別,但基本的原則是能市場化就市場化,社會資本能做的就社會資本做。最典型的是污水處理,有的是BOT,有的是TOT,有的是BT,有的是委托運營。有些項目政府持有股份,有些沒有。

“監督”政府

《新理財》:企業和政府合作時,其合約應該包括哪些層面內容?您認為當下最容易被人忽視的是什么?

姜毅:在這方面,我們可謂深有感觸。近幾年青島城投參與了很多PPP項目。比如2015年青島市有38個PPP項目公開招標,涉及總金額超過1700億元,而青海城投就參與了其中4個。在長期和社會資本接觸的過程中,我們明顯會感覺到,社會資本最關注的,首先是政府的信用問題,即在漫長的周期中是否會違約;其次是該建立怎樣的機制,保證收益率。眾所周知,大多數PPP項目具有顯著的公益性,不允許項目公司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形成超額利潤,而社會資本的資金本身獲利能力很高,因此,他們對于收益率通常要求很高,這也會在無形中加大PPP項目的合作難度。此外,一般PPP項目審批周期很漫長,很多社會資本對此也很糾結。

通常來說,PPP運作必須是規范化、專業化的,同時也是競爭的、陽光透明的。風險共擔機制、利益機制如何設計、如何退出,這些必須在合同契約中寫得很清楚。同時,企業應盡量與政府直接簽約,而不要選擇其下屬職能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合同的效力受到個別領導人的牽制,并在日后項目運作的過程中,隨時“監督”政府,促使政府保持契約精神和契約意識。

馮濤:我們主要從事環保類基礎設施行業。以自身為例,在參與PPP項目時,我們通常需要思考解決的是:

其一,從財務測算角度來說,公益性是多少?盈利性是多少?物理上是否能夠對應切分開來?

其二,價格、水量、垃圾量等不確定性因素如何處理?風險如何分擔?

其三,運營服務標準及政府監管規則如何確定?

其四,項目交易結構如何構建?

其五,政府與社會投資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協議中如何界定?

一項規范的環?;A設施PPP項目,必須要清楚回答以上問題,并在PPP協議中對各方權利義務、風險分擔機制等邊界條件予以清晰界定。沒有搞清楚以上問題,就匆忙簽訂特許協議,難以保證項目實施規范,容易造成投資運營過程中推諉扯皮,產生法律糾紛,最終導致雙方對這類項目市場化有誤解,影響雙方繼續參與PPP項目的決心。

入場謹慎

《新理財》:很多人認為,在參與PPP項目時,政府、企業和公眾之間,企業往往是最為弱勢的一方。對這種說法,您怎么看?

姜毅:我覺得也不盡然。PPP項目公司的股東主要是社會資本,而企業是追逐利益的,沒有效益的事,不管是不是PPP,企業都不會做。企業在出資時都有一定的底線,入場非常謹慎。而且在公司組織架構中,一般社會資本還會安排董事和監事進來,監督公司是否有不良運作。并且,雙方權責和條件在協議里寫得很清楚,這就逼著政府要把事情做得好一點。

《新理財》:從企業的角度來說,在參與投資PPP項目時,應該格外注意哪些風險因素?在此過程中,CFO又將扮演何種角色?

馮濤:成功的PPP項目,不僅在立項之初要從財政承受能力、物有所值等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對交易結構、風險分擔、股權分配等進行詳細合理的設計,還需要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具備契約精神,持續穩定地履行各自義務,并定期(例如305年)對項目進行評估、反饋、調整。

姜毅:由于PPP所應用的是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所以,企業在運作PPP項目的過程中,必須恪守公平及合乎規范,并兼顧公眾利益,而不能唯利是圖。此外,對于PPP項目來說,風險始終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而且,企業面臨很多風險。就目前而言,以企業CFO為代表的企業管理層,需要時刻關注政府信用和違約風險。為了防范政府的信用和違約風險,企業要盡量把自身利益和政府利益捆綁在一起。同時,建立相應的退出機制以及糾紛處理機制十分重要。此外,參與PPP項目時,還需要設計一套合理的財務模型和融資模式設計,這中間牽涉到不同的回報期限和回報率,需要財務人員用數據的測算和分析在中間建立起協調溝通的橋梁。

縱觀每個PPP項目,無論是融資、運營,以及后期的產出,甚至回購,每一個環節都與財務尤其是企業CFO密切相關。一名優秀的CFO在參與PPP項目時,絕非出具財務報表那般簡單。在從財務角度把控風險和成本的同時,企業CFO更要全程參與到項目的經營和管理,并對財務數據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從此種意義上來說,CFO雖然不是CEO,但所發揮的作用甚至比CEO還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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