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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性收入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中國居民收入分配中的逆向調節機制

2015-10-24 06:40田衛民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5年2期
關鍵詞:轉移性純收入居民收入

田衛民

(河北金融學院 數量經濟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51)

【國民經濟研究】

轉移性收入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中國居民收入分配中的逆向調節機制

田衛民

(河北金融學院 數量經濟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51)

我國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分配存在明顯的逆向調節作用。雖然城鎮自2005年、農村自2006年起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微略的正向調節作用,但是由于城鎮居民得到的轉移性收入遠多于農村居民,導致2002—2010年平均的城鄉居民收入比由自有收入的2.57擴大到可支配收入的3.25,從而使得總體的居民收入差距擴大了11.98個百分點。除2008年略高于0.4以外,2002—2010年所有年份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數均未超過國際警戒線,居民收入分配相對合理。加上轉移性收入轉化為可支配收入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大幅度擴大,并且所有年份的基尼系數均超過國際警戒線,進入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區段。

轉移性收入;收入分配;基尼系數;逆向調節

一、引 言

自從陳宗勝基于庫茲涅茨(Kuznets)倒U定理提出“公有制經濟收入差異倒U曲線假說”及其“階梯形變異”以來,國內外學者開始了對中國收入不平等問題的廣泛研究。概述起來,學者們主要從如下三個方面對收入差距擴大的成因進行了探索。一是經濟發展。經濟發展水平是影響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因素,Kuznets“倒U曲線”的形狀只與經濟發展水平有關;Nafziger建立的用于計算基尼系數的回歸方程式的解釋變量只有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雖然他們的觀點存在激烈爭論,但毫無疑問,經濟發展水平是影響基尼系數變動的重要因素。因此,陳宗勝認為經濟處于較快發展時期時不應過多關注收入差別的擴大,這一時期收入差別的擴大是不可避免的,是經濟規律。Hussain、Lanjouw、Stern和李實、趙人偉分別考察了農村非農收入和非國有經濟發展對農村、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的影響。周云波證明了城市化是導致倒U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全國總體收入差距將在2006—2009年迎來倒U曲線的拐點。二是體制變革。國有部門內部旨在提高效率的就業和工資體制改革拉大了城鎮居民收入差距。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的城鎮住房改革以及住房公積金、公房購買優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等制度和政策設計的局限性擴大了城鎮居民收入差距。陳宗勝、周云波的測算表明,1988—1997年間非法、非正常收入平均使基尼系數擴大17.64%,并使1994和1995年兩年的基尼系數突破0.5,分別為0.51115和0.51733。三是政府政策。李實對農副產品收購價格與城鄉收入比的關系進行了測算,認為城鄉收入比與同期農副產品收購價格顯著負相關。陳宗勝、周云波證明了按人頭分攤的農業稅必然會引起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劉怡、聶海峰證明了間接稅具有略微的累退性。此外,還有不少學者關注了金融發展、對外貿易等因素對居民收入分配的影響。

2000年以來,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分配的影響開始進入學者的研究視野。陳宗勝、周云波從基尼系數分析分解的角度分析了各種收入來源對基尼系數的影響,在對天津農村的研究中,他們認為轉移性收入在全部農戶中的分配差別很大,獲得此項收入的家庭比重較小,擬基尼系數小于總基尼系數,表明主要由財政支付的收入到達了較為貧困家庭的手中,轉移性收入抑制了基尼系數的擴大。黃祖輝等采用GE指數及其相應的分解方法,基于轉移性收入的視角分析了我國居民收入不平等問題。研究表明:在包含轉移性收入條件下,城鄉不平等、農村區域內不平等、城鎮區域內不平等對總區域不平等的貢獻率分別為69.67%、24.78%、5.54%;在不包含轉移性收入條件下,相應的區域貢獻率平均值則分別為60.47%、32.03%、15.38%。1993—2000年間,勞動收入是總區域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因素,但其貢獻率呈單調下降趨勢,而轉移性收入對不平等的貢獻上升態勢顯著,從1993年的21.1%增長到2001年的32.27%,增幅為52.94%。楊天宇以GE指數度量居民收入差距,計算了包括轉移性收入的居民收入GE指數和不包括轉移性收入的GE指數,計算結果表明我國收入再分配在結構上存在明顯的逆向調節:當前我國收入再分配存在明顯的城鎮偏向,同時收入較高的居民得到了更多的轉移性收入,由此導致轉移性收入全面擴大了全國、城鎮與農村的居民收入差距。但逆向轉移的情況自2000年以來有所改善,尤其是自2002年以來的改善更為明顯。

在陳宗勝的研究中,轉移性收入僅僅是眾多影響分配差距的收入來源之一,并且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是有限的。黃祖輝、楊天宇關于轉移性收入對收入分配影響的研究采用的是GE指數及其分解方法。GE指數雖然能比較和度量收入差距的大小及其變動趨勢,但不能確定收入差距是否合理。本文將計算居民自有收入和加上轉移性收入后的可支配收入的(擬)基尼系數,分析和比較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分配的影響,從而具體判斷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分配的影響方向和影響程度。本文剩余部分的結構如下:第二部分界定并描述居民的轉移性收入;第三部分計算居民自有收入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判斷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分配的影響方向和影響程度;最后一部分為總結性評論。

二、中國城鎮和農村居民中的轉移性收入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界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金和記賬補貼后的收入。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是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所發生的費用后的收入總和。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純收入是相對應的概念,都是居民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們的區別在于:農村居民純收入有相當一部分要用于購買化肥、種子、農藥等次年的再生產投入。在計算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時,使用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純收入這一統計口徑的數據已成為學術界的共識。我國學者陳宗勝、周云波、李實和趙人偉等,程永宏,陳昌兵等均使用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楊天宇以GE指數度量居民收入差距同樣使用了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純收入這一統計口徑的數據。

城鎮和農村居民的收入均由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四部分構成。與轉移性收入不同,前三部分收入是居民自己的勞動或資產經營通過市場交換獲得的收入,本文稱之為自有收入。轉移性收入是政府或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它包括三個層次的收入轉移:一是政府轉移給個人的收入,如離退休金、失業救濟金等;二是單位轉移給個人的收入,如辭退金、住房公積金等;三是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如贈送、贍養等。在一般情況下,轉移性收入是城鄉居民在二次分配中得到的所有收入,是城鄉住戶及其成員無須付出任何對應物而獲得的貨物、服務、資金或資產所有權等。與我國城鄉分割的實際情況一致,我國居民收入的統計數據也相應地分為城鎮居民收入和農村居民收入?!吨袊y計年鑒》提供的2002—2010年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獲得的轉移性收入如表1所示。

表1 2002—2010年城鎮和農村居民獲得的轉移性收入

由表1知,2002—2010年城鎮和農村居民的轉移性收入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城鎮居民從2002年的2003.16元增長到2010年的5091.90元,其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則由2002年的26.01%,經過小幅下降,然后小幅上升的過程,2010年為26.65%。農村居民則無論是轉移性收入總額還是其占純收入的比例都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轉移性收入由2002年的98.20元增長到2010年的452.90元,其占純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3.97%增長到2010年的7.65%。

雖然農村居民的轉移性收入總額與其占純收入的比例都有較大幅度的增長,但與城鎮居民相比,無論是總額還是其占純收入的比例均遠小于城鎮居民。2002—2010年城鎮居民每年獲得的轉移性收入人均為3211.73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平均為25.32%。農村居民每年獲得的轉移性收入人均為226.11元,占純收入的比例平均為5.41%。城鎮居民獲得的轉移性收入的平均值為農村居民的16.26倍。轉移性收入對于農村居民的重要性遠低于城鎮居民。不過,雖然城鎮居民獲得的轉移性收入遠高于農村居民,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獲得的轉移性收入的倍數基本是逐年下降的,由2002年的20.40倍增長到2003年的21.82倍,然后逐年下降到2010年的11.24倍。

城鎮居民轉移性收入遠高于農村居民,表明城鄉分離的轉移性收入進一步擴大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自有收入和加上轉移性收入后的城鄉居民收入比如表2所示。

表2 2002—2010年城鄉居民收入比

由表2可知,轉移性收入顯著擴大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2002—2010年,自有收入的城鄉居民收入比平均為2.57,最高為2.67(2008年),最低為2.40(2002年);加入轉移性收入后,城鄉居民收入比平均為3.25,最高為3.33(2007年和2009年),最低為3.11(2002年)。轉移性收入平均導致可支配收入(純收入)城鄉收入差距擴大了68.32%。與城鄉居民轉移性收入的倍數逐年下降相對應,轉移性收入對城鄉居民收入比的貢獻也是逐年下降的,由2002的71.41%下降到2010年的66.40%。

從轉移性收入占各收入組自有收入比例的變動情況,可以大致判斷基尼系數的變化方向。定義轉移性收入占自有收入的比例為:

式中,tr為第i組的轉移性收入占第i組自有收入的比例,TRAN為第i組的轉移性收入,W為第i組的自有收入。

基尼系數是衡量居民收入差距最常用的指標,泰爾指數、廣義熵指數(GE指數)、標準差、極值差和倍率等也常被用來度量居民收入差距。雖然這些指標的取值與含義互不相同,但是它們之間又有一定聯系,從一個指標的變動趨勢可以大致判斷另一個指標的變動趨勢。定義最高收入組得到的轉移性收入與最低收入組得到的轉移性收入的倍率為:

式中,dr為倍率,TRAN為最高收入組得到的人均轉移性收入,TRAN為最低收入組得到的人均轉移性收入。

考察轉移性收入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需要按居民收入分組的轉移性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純收入)數據。在我國公開出版的統計年鑒中,刊載城鎮居民收入分組數據的年鑒主要有國家統計局編撰的《中國統計年鑒》、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編撰的《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刊載農村居民收入分組數據的年鑒主要有《中國統計年鑒》、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編撰的《中國農村住戶調查年鑒》和《中國農村經濟統計年鑒》。上述年鑒或者由國家統計局編撰,或者由國家統計局的內設機構編撰,且均由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同一統計項目的數據并無差別。此外,《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居民收入分組數據持續時間最長。因此,除城鎮居民收入分組項目下的轉移性收入數據來自歷年《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統計年鑒》外,本文所有有關居民收入分組的數據均來自歷年《中國統計年鑒》。

在《中國統計年鑒》中,2001年及其以前的農村居民收入分組數據只有按純收入分組的戶數占調查戶比重的數據,如收入在400~500元區段的戶數占總戶數的比重,5000元以上的戶數占總戶數的比重。由于這些設定的收入區段是多年不變的,隨著收入的增長,農村居民5000元以上的戶數占總調查戶數的比重不斷增加。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1》,1995年5000元以上的戶數占總調查戶數的比重僅為2.26%,而到2010年,這一比重已達到52.41%。依據這樣的收入分組顯然不能準確地計算基尼系數,因此,本文計算基尼系數的居民收入分組數據是按平均收入分組的數據。2002年之后,《中國統計年鑒》提供了按收入五等分農村居民家庭基本情況,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各占調查戶數的20%。關于城鎮居民的收入狀況,《中國統計年鑒》提供了1985年以來按收入等級分為7組的基本情況,其中最低收入戶、低收入戶、高收入戶和最高收入戶均占調查戶數的10%,中等偏下戶、中等收入戶和中等偏上戶均占調查戶數的20%。為確保計算基尼系數的數據口徑統一,本文將分析的時間范圍確定為2002—2010年。根據公式(1)可計算出轉移性收入占自有收入的比例,根據公式(2)可計算出最高收入組與最低收入組得到的轉移性收入的倍率,具體計算結果見表3。

表3 轉移性收入對城鎮各收入組收入增長的貢獻

表3是轉移性收入占城鎮居民自有收入的比例,亦即轉移性收入對各收入組城鎮居民收入的貢獻。由表3可知,2002年轉移性收入對收入組的貢獻先由最低收入組的33.01%依次下降至中下收入組的29.78%,然后較大幅度地依次上升到最高收入組的40.22%。2003年先由最低收入組的30.80%波動下降至中等收入戶的27.51%,隨后較大幅度地上升至高收入戶的34.60%,最高收入組為31.03%,高于最低收入組的占比。這表明中低收入組得到的轉移支付相對較少,而高收入組得到的轉移性收入相對較多,轉移性收入可能擴大了2002年和2003年城鎮居民的收入差距。2004年與2003年的變動趨勢相似,但從中等收入組上升至高收入組的幅度小于2003年,并且高收入組和最高收入組占比小于最低收入組,因此轉移性收入影響收入分配的方向和程度需要具體計算基尼系數才能判斷。2005—2010年轉移性收入對各收入組的貢獻先由最低收入組較大幅度地下降到中等收入組,然后至高收入組有所上升,但上升的幅度不大,并且隨后對最高收入組的貢獻大幅度地下降,最高收入組較大幅度地低于最低收入組。這表明2005—2010年轉移性收入可能縮小了城鎮居民的收入差距。

表4 轉移性收入對農村各收入組收入增長的貢獻

表4是轉移性收入占農村居民自有收入的比例,亦即轉移性收入對各收入組農村居民收入的貢獻。由表4可知,2002年轉移性收入占自有收入的比例呈現明顯的由低收入組到高收入組依次上升的趨勢;2003年先由低收入組的3.29%下降到中低收入組的2.77%,之后依次上升到高收入組的4.75%,且2002年和2003年高收入與低收入組得到的轉移性收入的倍數分別為12.52和10.44。因此,轉移性收入擴大了農村居民收入差距。2004—2007年轉移性收入在各收入組的分布總體上呈現了先下降后上升的過程,不過,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不容易判斷,需要具體計算基尼系數才能確定。2008—2010年轉移性收入在各收入組的分布呈明顯的由低收入組到高收入組依次下降的趨勢,并且轉移性收入對高收入組的貢獻遠低于低收入組,表明轉移性收入可能縮小了居民收入差距。

三、轉移性收入對基尼系數的貢獻

假設第i類人口的第h類收入(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分配產生影響,則測算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差距影響的公式為:

則G為第i類人口的第h類收入對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程度,即第i類人口的第h類收入導致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增加值;R為這類增加值在總收入差距(G)中的份額;G為包含第i類人口的第h類收入在內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G為不包括這類收入在內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數,即G是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數。

式中,P為總人口,W為總收入,W為累積到第i組的收入,P為第i組的人口。

由2011年《中國統計年鑒》可得到2010年按收入等級分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的數據,城鎮居民按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和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分成7組。由相應組的調查戶數和平均每戶家庭人口數可得到相應組的人口總數,由人口總數和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可得到相應組的收入總額。利用基尼系數計算公式(5)計算可得到2010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為0.3192。由《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2011》可得到2010年各收入組居民得到的人均轉移性收入。將可支配收入替換為轉移性收入,重復上述過程可得到2010年城鎮居民轉移性收入的擬基尼系數?!吨袊鞘校ㄦ偅┥钆c價格年鑒2011》提供的轉移性收入是在“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目錄下,但由于轉移性收入是無須付出任何對應物而獲得的收入,是二次分配得到的收入,因此,它在可支配收入中不會發生變化。將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減去相應組的轉移性收入,可得到相應組的自有收入。將可支配收入替換為自有收入,重復上述計算過程可得到2010年城鎮居民自有收入的基尼系數。運用同樣的方法可計算出2002—2010年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數和轉移性收入的擬基尼系數,具體計算結果見表5。

由2011年《中國統計年鑒》可得到2010年按收入五等分農村居民家庭基本情況。農村居民抽樣調查收入分布數據是按平均每人純收入分組的,每一等份的調查戶數占總調查戶數的20%?!吨袊y計年鑒》的農村居民收入分組數據給出了轉移性收入的數據,并且轉移性收入是在“平均每人純收入”目錄下的。將農村居民總調查戶數概念化為1,由該組戶數占總調查戶數的比重(20%)乘以平均每戶常住人口,得到該組總人口,由該組總人口乘以平均每人純收入,得到該組的總收入。利用基尼系數計算公式(5),可計算出2010年農村居民純收入基尼系數為0.3550。將人均純收入替換成人均自有收入,重復上述過程,可得2010年農村居民自有收入的擬基尼系數為0.3587。將人均純收入替換成人均轉移性收入,重復上述過程,可得2010年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的擬基尼系數為0.3087。運用同樣的方法可計算出2002—201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基尼系數、農村居民自有收入和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的擬基尼系數,具體計算結果見表5。

根據公式(3)和(4),測算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影響,需要具體計算居民不包含轉移性收入的自有收入基尼系數和包含轉移性收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嵯禂档挠嬎愎绞牵?/p>

表5 轉移性收入對城鎮與農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貢獻

由表5可知,2002—2004年轉移性收入對城鎮居民收入分配起了逆向調節作用,即擴大了城鎮居民的收入差距,但其擴大的程度逐年降低;2005—2010年對城鎮居民收入分配起了正向調節作用,即縮小了城鎮居民的收入差距,并且總體上呈現對居民收入差距縮小的力度逐年加大的趨勢。2002—2005年轉移性收入擴大了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但其對農村居民的逆向調節作用逐年減弱;2006—2010年轉移性收入縮小了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并且其對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正向調節作用逐年增強。這表明轉移性收入逐步發揮了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但是,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無論是正向調節還是逆向調節,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均十分有限。除2002年使得城鎮居民的收入差距擴大5.07個百分點,2010年使得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縮小3.16個百分點外,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程度多數年份未能超過1%。

在計算出城鎮、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擬基尼系數和自有收入、可支配收入(純收入)基尼系數的基礎上,利用Sundrum提出的“分組加權法”計算出全國居民自有收入、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

式中,G、G分別是城鎮居民收入差別的基尼系數與農村居民收入差別的基尼系數,P、P分別代表城鄉人口比重,u、u分別代表城鄉人均收入,u代表全國人均收入。

2010年城鎮和農村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數G和G分別為0.3296和0.3587,人口比重P和P分別為49.95%和50.05%,全國人均自有收入u、城鎮居民自有收入u和農村居民自有收入u分別為9737.52元、14017.50元、5466.10元。由公式(5)可以計算出2010年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數為0.3884。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G和農村居民純收入基尼系數G分別為0.3192和0.3550,人口比重分別為49.95%和50.05%,全國人均收入u、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u和農村居民純收入u分別為12064.48元、19109.44元、5919.01元。由公式(6)可以計算出2010年全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為0.4431。運用同樣的方法可以計算出2002—2010年居民自有收入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具體計算結果見表6。

圖1和圖2分別為城鎮和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擬基尼系數、自有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純收入)基尼系數。由圖可知,擬基尼系數和基尼系數存在如下關系:當轉移性收入擬基尼系數大于自有收入基尼系數時,轉移性收入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當轉移性收入擬基尼系數小于自有收入基尼系數時,轉移性收入縮小了居民收入差距。

表6 居民自有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

由表6可知,雖然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數從2002年的0.3658增長到2010年的0.3884,但除2008年略超0.4為0.4011以外,其余年份均在0.4這一國際警戒線之內,總體的居民收入差距在相對合理的范圍之內。加上轉移性收入之后,基尼系數在考察期內的所有年份均超過0.4,進入收入差距較大的區段。

表7 轉移性收入對基尼系數貢獻率的分解

根據公式(3)和(4),可計算出從自有收入到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的變化率,亦即轉移性收入對基尼系數的貢獻率,具體數據見表7第2欄。由數據可知,居民自有收入加上轉移性收入后,2002—2010年所有年份的基尼系數均有較大幅度的擴大,平均擴大了11.98個百分點,最大擴大了16.21個百分點(2002年),最小擴大了9.45個百分點(2008年)。由轉移性收入對基尼系數貢獻率的分解可知,在由轉移性收入導致擴大的11.98個百分點中,由轉移性收入導致的城鎮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變化貢獻了1.65個百分點,最高貢獻了2.92個百分點(2002年),最低貢獻了0.92個百分點(2008年);由轉移性收入導致的農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變化貢獻了基尼系數變化的-2.52個百分點,即加上轉移性收入后,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變化平均使得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縮小了2.52個百分點,最大縮小了3.17個百分點(2002年),最小縮小了2.14個百分點(2010年);轉移性收入使得城鄉差距擴大,平均使得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擴大了12.85個百分點,最大擴大了16.45個百分點(2002年),最小擴大了10.72個百分點(2008年)。上述闡釋表明,轉移性收入使得城鄉差距擴大,是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大于自有收入基尼系數的根本原因。

四、總結性評論

我國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數雖然在2002—2010年間有所擴大,但除2008年略高于國際警戒線外,其余年份均未超過國際警戒線,居民收入分配相對合理。轉移性收入在2002—2004年擴大了城鎮居民收入差距,但其擴大的程度逐年降低;2005—2010年縮小了城鎮居民收入差距,并且正向調節的力度逐年加大。2002—2005年擴大了農村居民收入差距,2006—2010年縮小了農村居民收入差距,并且總體上呈現對農村居民收入差距正向調節的趨勢。但無論是正向調節還是逆向調節,轉移性收入對城鎮和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均無顯著效果。由于城鎮居民得到的轉移性收入大大多于農村居民,因此轉移性收入使得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轉移性收入導致的城鄉差距擴大顯著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樣本期間內平均使得全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擴大了12.85個百分點。2002—2010年居民收入基尼系數均值比自有收入基尼系數擴大11.98個百分點,并且所有年份均超過國際警戒線,進入收入差距較大的區段。加上轉移性收入后,居民收入基尼系數平均擴大了11.98個百分點,并且由收入差距相對合理區段進入收入差距較大的階段。這表明,我國居民收入再分配中存在明顯的逆向調節機制。

轉移性收入之所以擴大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而擴大了總體的居民收入差距,根本原因在于城鄉分割的再分配制度。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通過戶籍、統購統銷等制度構筑起城鄉壁壘,城鄉分離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城鄉壁壘的內容之一。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在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城鄉分離的社會保障制度并未根本改變。農村居民得到的轉移性收入遠遠低于城鎮居民,2002—2010年間城鎮居民得到的轉移性收入平均為農村居民的16.26倍。因此,在當前城鄉統籌發展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背景下,政府應將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放在突出的位置,扭轉轉移性收入在收入分配中的逆向調節作用。發揮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分配的正向調節作用,除進一步發揮轉移性收入對城鎮、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正向調節作用,構建有助于增加中低收入階層的轉移支付制度外,更重要的是構建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和轉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大對農村居民特別是農村低收入者的扶持和補貼力度,促進農村居民收入增長,不僅是同步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需要,也是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

[責任編輯 王治國 責任校對 王景周]

F062.6

A

1000-5072(2015)02-0092-10

2013-08-27

田衛民(1969—),男,湖南郴州人,河北金融學院數量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經濟學博士,研究方向為轉型經濟學。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制度變革效應研究》(批準號:12BJL001);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與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研究》(批準號:HB14L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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