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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與韓非法律史學地位的再認識及其啟示

2015-11-09 16:49陶佳
西部學刊 2015年10期
關鍵詞:黃老學術史韓非

摘要:在先秦學術史上,道家與韓非的法律思想并非完全是絕緣的,道家尤其是黃老學派對韓非的影響可謂深遠。韓非吸收并發揮道家的思想彰顯了道家法律思想的歷史地位,且韓非在這一過程中完成了法家思想的道家化的超越。道家與韓非的學術貢獻需要放在同一視域中考察,因其是連續的、相容的,也只有如此才能予以客觀、全面評價。此種研究有助于重新認識道家與韓非,對整體的法學學術史研究亦具有啟示意義。

關鍵詞:道家;黃老;韓非;援道入法;學術史

中圖分類號:D929;K2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般而言,我們審視歷史人物或學派的學術貢獻是就事論事、就人論人的,很少能夠將事與事、人與人以及事與人聯系起來,以致不能做出客觀、全面的評價。事實上,思想的發展歷史并沒有固定的模式,但一成不變的傾向則是思想間的交融與合流,中國思想文化的發展更是如此。正如,新(新)儒家、新(新)法家、新(新)道家等等新的學術流派,并非完全是按其內在邏輯發展的結果,而是包含有對其他學派排異、吸收的因素在。韓非“援道入法”的事實正是對這一現象的完美詮釋,其對道家思想的繼承、變異的過程,是繼黃老學融合道、法家思想后的進一步發展。從法學學術發展史的角度分析這一歷史現象,可以展現一個全面、新穎的認識道家與韓非法律史學地位的角度。此外,這對中國古代法學的學術史研究亦具有極大的啟示意義。

一、道家法律史學地位的再認識

陳鼓應先生曾言:“如果拋開歷史的和學派的成見,實事求是地看待中國哲學發展史,那我們就必須承認:中國哲學史實際上是一系列以道家思想為主干,道、儒、墨、法諸家互補發展的歷史,而絕不是像一些學者所描述的主要是一部儒家思想發展的歷史?!?[1]當然,這不是要貶低或抹殺其他諸家的歷史地位和作用,只是希望從哲學史的角度肯定道家的歷史地位。那么,在法學的發展史上,道家的歷史地位又該是怎么樣的呢?

(一)隱而不彰:道家法史學地位的辨正與評價

在我們討論儒家之“法”是否掩蓋法家之“法”的同時,有學者已經開始為常被忽視的道家法律思想的歷史地位鳴不平了,并認為“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認識的偏差,主要源于過分注重儒、法等學派,對法家在西漢以后的地位和作用作了過高估計,而沒有把一般的理論原則與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區分開來;同時,對道家尤其是黃老學派的源流、發展、特點及其影響關注不夠?!?[2]25其實,道家的法史學地位的提高,還可以從其對法家、儒家等的影響方面來分析,其對韓非子的深刻影響就是最顯著的一例。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道家理論的合理性、可行性。反過來看,韓非法律思想借鑒于道家思想,展現了道家尤其是黃老一支的法學氣質的獨特與魅力。

道家法律思想的歷史貢獻在現實政治領域的被忽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道家之“道”是“隱”的,不同于儒家與法家的學說是“顯”的。道家與儒、法、墨等諸家雖然都是救世派,但具有明顯不同的特征。尤其是早期的道家學派,如老子,從“道”論出發,提出了無欲、無為等主張,他反對禮法,甚至反對君主與國家存在的合理性,主張建立一個“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理想社會。莊子更加極端,甚至否定了社會,幾乎想要回到原始社會。正因為此,老莊往往被歸之消極、厭世的一派,被認為是法律虛無主義的主要代表。從《老子》的文本中,我們的確可以發現無為、不爭、柔弱、虛無、清虛等觀念,但老子的關懷仍是社會化的。只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同其他諸家的積極有為相比,老子的思維方式是獨特的。

道家法律思想就如其哲學思想一樣“玄而又玄”,如其代表人物一樣“來無影,去無蹤”,它的影響是間接的、隱形的,主要不在具體的制度方面,而集中表現的是對法學的思想性的、原則性的啟示。也正因為此,形成了這樣一種與儒、法家對傳統法文化直接、明顯、制度化影響不同的影響方式,共同構成法學史上的有效互補局面。當然,思想的先導性作用是更加強大的,它可以影響到具體制度的建構。正如有學者總結說:“道家思想所倡導的法之原則與精神,不僅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格局,如法律理念、法律特征、法律原則、法審美觀、法律訴求等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而且對當世的立法理念、法律移植、生態法建設、法學研究等仍然具有極大的借鑒價值?!?[3]

此外,討論道家對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影響及其歷史地位,還應注意區分不同流派的特殊貢獻。如果把道家僅僅等同于老莊,那無疑會誤解道家,尤其會誤解道家對法律的真正認識(不同階段道家的不同認識)。在法律觀方面,黃老是道家中的特殊流派,它不僅重視法律,而且還有特殊的認識,是中國法學史的一朵奇葩,不可不明察。

(二)承上啟下:先秦黃老之學的法史學地位

過去,有關黃老學說的研究并不多,尤其是先秦黃老學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主要原因與文獻的不足以及對黃老學歷史地位的認識不夠充分有關。20世紀70年代,馬王堆漢墓帛書《黃帝四經》的重現天日,引起了學術界的極大關注。隨后,有關先秦黃老學的研究成果不斷問世,揭開了許多歷史上的學術謎團,也為舊有的一些學說找到了更可靠的依據。例如,新文獻的出土為佐證韓非思想“本于黃老”的問題提供了豐富、可靠的資料,也使得進一步研究道家重要流派之一的黃老學成為可能。此外,對法律史學的研究,亦有極大的史料價值。

先秦黃老學“援法入道”為韓非“援道入法”作了榜樣,而就其法學貢獻而言,至少有以下幾點:

其一,發展了老子的政法學說。老子思想有一大特色,即極具哲理性與批判力。但是,這并不足以實現他的政治理想,治世之道需要更加具體、可操作性的理論。如果說莊子接續了老子的真精神,將道家進一步引入批判現實政治與傳統文化,以及追求心靈自由和精神自由的道路。那么,黃老學以物化、功利化為標準,將道家引入現實政治生活的領域,開拓了道家發展的新方向。這一轉變的總特征可以用四個字來概括——“援法入道”,即黃老學吸收了法家的“法”理論,將其與“道”思想結合在一起,形成一種全新的思想學說。對韓非而言,這為他繼承道家思想指明了方向,也鋪平了道路??傊?,黃老學使得具有批判色彩的“道”論學說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社會化的發展,適應了歷史發展的真正需要,能夠成為可以積極指導政法實踐的理論之一。正如陳鼓應先生所言:“‘道的向社會性傾斜,是黃老學派對老子思想的一種發展,也是黃老道家的一大特點?!?[4]6

其二,除“援法入道”之外,先秦黃老學亦兼采各家之長,融會百家之說。先秦時期,諸子百家爭鳴,各學派之間雖有相互吸收的痕跡在,卻仍以批判為主。然而,很明顯的是,黃老學在道家思想的基礎上兼收并蓄其他諸家思想,包括儒家、法家、墨家、名家、陰陽家、兵家等等。意義有二:一是,形成一種包容性更強的理論,相較于其他諸家而言,其“中庸”的本質更易為治國者認可,也容易被社會所接受,具有更強的社會性、實用性基礎。二是,成為調和諸家思想的典范,為后來的學派間的思想融合奠定了基礎,也使得韓非成為先秦時期最后的集大成者成為可能。黃老學的兼容并包,對韓非而言也是極其重要的,他對其他諸家思想的吸收,通常都在黃老這里完成了過渡、轉換。甚至可以說,沒有黃老學的包容,也許就不會有韓非學的宏大。

其三,如同上述,黃老學對韓非的法律思想影響深遠。這種影響既有間接的,也有直接的。就間接而言,韓非從荀子、慎到、申不害等思想家那里承襲了大量的黃老學的思想主張。通常認為荀子是儒家的代表,但我們也能發現荀子深受黃老影響,其所展現黃老的氣質又直接影響了韓非。慎到、申不害等往往被認為是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是韓非法律思想重要的理論來源。但我們知道,他們與李斯、商鞅不同,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家,他們的“勢”與“術”論更具有道家黃老學的氣質,深受黃老學的巨大影響,又在發展的基礎上成為黃老學的一大代表。就直接而言,則是韓非直接從黃老學說中吸取營養。當然,間接與直接并沒有嚴格的界限,更多的則是相交、相容。

綜上所述,黃老學將老子的政法思想引入現實生活的領域,在“援道入法”的基礎上,成為“尚法”的道家學派;黃老學兼采各家之長的學術發展方向,發展出有巨大影響力的政法學說,深刻影響了后世的政治實踐;黃老學為韓非繼承道家思想作了指引,更對韓非的法學思想有直接的影響。當然,全面、客觀的評價黃老學的法學貢獻,還應該具體分析它的學說主張、思想特點、后世影響等等??上?,限于篇幅與本文任務的需要,也只能做這樣局部的評價了。

二、韓非法律史學地位的再認識及其貢獻

先秦是傳統思想文化形成與發展的“軸心時代”,到戰國末期,各家各派的理論體系建構都已基本完成、定型。從思想學術的發展歷史來看,觀念的融合是學術發展的必然趨勢之一,諸家后學的發展無不體現出吸收其他學派思想的特點。韓非雖為法家的最大代表,卻是先秦最后一位雜糅諸家的大思想家。其中,除對前期法家的繼承之外,對道家思想的繼承應該說是最為明顯、充分的了。下面將從學術思想發展史的角度談談韓非的貢獻。

(一)韓非為法家思想注入了道家的血液

道家流派眾多,思想重心亦有不同,但無不成為韓非汲取的資源與靈感的來源,這為法家思想注入了道家的新鮮血液。

其一,為法家思想提供了形上學的理論基礎。不同于儒家,法家是后起的學派,沒有源遠的譜系,他們自稱“不法先王”;不同于墨家,法家基本是唯物論的,缺少鬼神、天命等庇護。在韓非以前,法家的學說是沒有根、沒有哲理特征的典型,然而,韓非試圖改變這一面貌,在道家這里找到了較為可靠的法哲學基礎。李約瑟曾說:“中國沒有道家,就像大樹沒有根一樣?!?[5]106對法家來說尤為如此,沒有道家,法家就沒有深度。

其二,影響了法家的思維方式。法家的思維方式往往以簡單、粗暴著稱,這里我們看不到溫情脈脈的說教,所感受的更多的是嚴刑峻法的訓導,功利的算計等等。甚至,法家的思維都很少繞彎子,一切都說得那么直接,理直氣壯。但是,韓非試圖改變這一現狀,要為“法治”尋找更深的哲理基礎,進行更深刻的論證。所以,我們看到了韓非法律思想中存在大量的辯證思想的例子,如“無為”與“有為”關系的論證,“無為”與重刑關系的論證,“道、理、法”關系的論證等等??梢?,即使是最暴力的言說,也要披上“道德”的外衣,以便更好地為社會所接受。

其三,促成了法家“法”理論體系最后形態的充實、完整。人們習慣上這樣論述韓非,“他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勢治、申不害的‘術治為一體,提出了‘法、勢、術三者合一的思想,對后世產生很大的影響?!?[6]22這很有道理,但不足以概括韓非思想的全貌,尤其容易在“勢”、“術”的干擾下,忽視韓非“法”的思想體系與內容。在道論思想的統攝下,韓非論證了一整套的法學基礎理論,從最基礎的法律起源問題到最實在的司法實踐問題,都可以發現道家的影響痕跡在。

道家對法家的影響雖不從韓非始,也不在韓非終,但韓非對道家理論的繼承與發展卻處于頂峰。因此,對法家來說,韓非為法家注入了更多道家的血液,增強了法家思想的生命活力,尤其是對法家“法”理論的體系的形成與完善提供了巨大的理論支持。

(二)韓非發展了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由老子所創,后學流派眾多,尤以莊子學與黃老學最為突出且最具特色。就政治哲學而言,黃老學繼承、發展了老子積極“用世”的一面,提高了道家哲學在現實政治面前的話語權。在這一點上,韓非沿襲著黃老的路線,將“道”與“法”的關系提高到無以復加的地步,甚至不惜在一定程度上扭曲道家的學說。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發展,或是扭曲,又都可以找到道家哲學內在的發展種因。韓非對道家理論的發展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道”的內涵的持續社會化。在老子那里,“道”的含義是多重的,包含有規律的意思,但更多的是與自然相同的,甚至是虛幻的道,不可捉摸、不可感知。在黃老那里,“道”的含義多可以從規律、規范的意義上去把握,更重要的是“道”與“法”有了聯系,“道生法”成為一個基本的命題。在韓非這里,“道”雖為“法”的生成基礎,但后者才是韓非思考與論證的核心??梢哉f,在一定程度上,韓非是借著道家的威勢與理論為自己的“法治”正名的,非真為弘揚道家的學說。但是,這并不能否定韓非在客觀上對道家思想的發展所做出的貢獻,“道”與“法”的進一步結合,是“道”理論社會化的表現,也是“道”論的政治化、現實化的發展。其實,這也并非完全背離了老子的本意,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老子關懷社會的愿望。

其二,“理”的概念進一步發展。老子論“道”與“德”之后,黃老學派提出“理”的概念,使“道”與具體事物之間有了溝通的媒介。直至韓非,全面、細致地論述了“理”的媒介作用,尤其是論證了“理”在“道”與“法”之間的溝通作用。韓非論“理”與“法”的精細程度遠超于黃老,甚至有學者提出:“其實,法家的標志性概念是‘理,不是‘法。法家在推崇法度的同時,更加強調‘理,因為法度在實踐中存有偏離本來航道的危險性,預設‘理來保證航道的正確方向,其運思是精密的?!?[7]無疑,“法”離不開“理”的指引,但“理”并不能取代“法”成為法家的核心概念,如同“道”一樣,在實證精神充斥的法家面前,“理”也具有工具化的色彩。只能說,韓非等法家發展了道家“理”的概念,并將其作為“法”的運作基礎。

其三,“無為”理論在“法”之下的充分發展。老莊的“無為”乃真無為,以為事物的發展應符合自然本身的規律,盡量減少人為的、不必要的干預;黃老的“無為”已有了許多“有為”的成分,既有道德成分的“有為”,又有法律成分的“有為”,“無為”更是一種策略,漢初的黃老實踐就是最好的明證;韓非的“無為”,則主要是“法”內的無為,并且與“術”有緊密的聯系,前者肯定了“法”的客觀性的特征,后者則論證了統治之“術”的不可見性??梢?,到韓非這里,“無為”在另一種意義上就是“法”之下的最大程度的“有為”。其意義在于,肯定了“法治”之于社會治理的重要意義,同時明確了“法治”的關鍵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本褪钦f,道家的“無為”理論的精神在“法治”這里有了發揮的空間?!盁o為”理論一方面作為法律的指導原則,提出了法律的相對穩定、尤貴客觀等屬性,以及因時變法、循名責實等等法律實踐主張;另一方面作為一種社會理想,勾勒了未來社會的美好愿景,提出了法律實踐的理想追求,即“法內無為”。

總之,韓非的“無為”與道家的“無為”雖有聯系,但不盡相同,尤其是與老子的“無為”論迥然有別。故有學者指出,“法家援道入法的思路,事實上已經將道家虛空的無為政治改造成為一種具有可操作性的政治原理,要求人類遵守事物發展規律,要求君主以法治國,也要求人們遵守法度。顯然,法家的‘無為并非道家歸順‘自然的無所作為,而是‘以法為治,用法治使人無為,是一種積極的寄托于法治的‘有為?!?[8]這種寄托于法治的“有為”,從另一個側面可以看作是一種法內的“無為”。

其四,“以法為本,法、術、勢相結合”為特征的韓非法律思想體系的形成,也是道家思想發展的結果之一。老子思想以批判見長,面對時弊的種種,主張人們要返璞歸真,但其思想內核中不僅具有反智的文化傾向,同時埋藏了大量有關陰謀、權術的影子?!靶g”與“勢”則是黃老學的發展產物,這里有法家的思想痕跡,但也有老子的影子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是道家思想的應有之義,也是其發展的必然結果。韓非是法家的代表,但不限于弘揚法家的理論,“法、術與勢”的結合是法家理論發展的結果,也是道家學說發展的邏輯必然。

韓非繼承道家,但并非全然照搬,他所具有的法家精神,決定了他對道家的取舍態度。有意或無意之間,在繼承道家思想的同時,韓非發展了道家的理論,對后世道家理論的形成不無影響。例如,漢初興盛的黃老學思想,雖主要是先秦黃老學的理論延伸,但其中定有韓非的貢獻。其實,漢初的黃老之治,并不與韓非的“法治”理想完全相悖。

(三)韓非對諸家法律思想的融合有貢獻

縱觀中國古代思想史的發展歷程,每一時代有每一代之特征,然其思想源頭幾乎均可在先秦尋得,無非是在綜合的基礎上側重于某一方面的發展。說到綜合,在法律思想的歷史演變中也體現得十分明顯,漢初的黃老法律思想以道家為宗,是雜糅諸家的;兩漢及以后逐漸形成的正統法律思想以儒家為宗,也是雜糅諸家的。容易為人們所忽視,也是此處需要特別說明的。,韓非的法律思想以法家為宗,同樣是雜糅諸家的。同其他學者或學派雜糅諸家一樣,韓非在融合諸家學說的事情上同樣具有時代性的貢獻。以綜合道家思想為例,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思索韓非的貢獻。

其一,“援道入法”的啟示意義。老子以“道”論萬物,強烈批判“法”的弊端性,在他看來“無為”的“道”與“有為”的“法”是根本對立的;黃老以“道”論“法”,肯定了“道生法”的理念,使得“道”與“法”有了一定的聯系;韓非以“法”弘“道”,沿著黃老的路前進,簡單、細致地分析出“因道全法”的理論。這既是對道、法家的發展,更是對中國法律思想史的進步,是諸家思想融合的典范之一。其所形成的理論體系及其所發展的思想內容,對后世學派的思想融合有借鑒意義。

其二,對后世政法實踐的影響。最為典型的兩個例子分別是秦的法家理論實踐與漢初的黃老理論實踐。歷史上,秦帝國的法律實踐一直是遭人詬病的,認為秦二世而亡是法家理論的弊端所致,秦的滅亡也是法家理論破產的標志。西漢初年所奉行的道家黃老“無為”理論,正是不但不同而且相悖于法家理論的主張。一反一正的歷史事實,似乎宣告了法家的死刑,以致到了永不復生的悲慘境地。對于韓子亡秦的問題還可以再討論,但法家理論促進秦帝國的統一則是不可否定的。漢初黃老思想在實踐中體現的法家氣息十分濃厚,其中韓非在道法合流過程中的貢獻也是不可磨滅的。再至后來,所謂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同樣可以發現韓非的貢獻,其所倡導的“法治”理論儼然已成為秦以后兩千余年傳統政治的核心支撐之一。

因而,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看,韓非通過對道家哲學的吸收論證了法家“法治”的可能,道家理論與思維在法家的主張中或隱或現的體現著,而法家的思想則在法律思想的歷史上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存在著??傊?,韓非對道家理論的吸收與改造,促進了法家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影響了漢初黃老的實踐,以及后世的政法理論與實踐。

三、有關傳統法律思想研究的啟示

研究某一問題總有一定的目的,或為實用,或為理論,再或者僅僅為糾正錯誤的觀念或說法,等等;研究某一問題也總有一定的方法,或歷史,或實證,或比較,等等。法史學作為一門邊緣性的學科,也是一門特殊的學問,其范圍也廣,其內容也深,有人恨,有人愛。韓非法律思想的研究雖然只是一個個案,但個案的研究需要既有的、通用的方法的指導,同時,個案的研究又能給予我們新的啟示。

(一)應重視研究傳統法律思想交融的問題

歷史是已成的事實,但歷史更是一個過程,是靜態的,更是動態的。研究法律或法律思想的歷史,除了要知道歷史發生了些什么,還要知道發生的過程,以及過程背后更深刻的文化意蘊。同時,歷史上任何一個事件的發生,或某一思想的形成往往又不是孤立的,尤其是思想的歷史更是一個水乳交融的發展、變化過程??傊?,對于法律史學的研究來說,一方面要注重靜態歷史的把握,另一方面要注重動態歷史的研究。

有關韓非法律思想的研究已經很多,并且取得了一些不錯的學術成果,有正面倡導的,有反面批判的,有歷史考據的,有學理分析的,等等。然而,對韓非法律思想所體現的發展、過渡性的一面的認識與研究卻相對不足,一方面,對韓非法律思想之源的研究不甚全面,尤其是對黃老之源的探究不夠充分。另一方面,對韓非法律思想之流的研究不夠重視,以為韓非法律思想是法家的終結,甚至是法家的破產,故而很少提及其對后世的影響。實際上,思想史的發展是始終的,而其資源往往是歷史的,韓非的法律思想也是如此,他總結、發展了古人的思想,又成為未來人總結、發展的對象。

韓非雖為法家的集大成者,但其法律思想的發展、過渡性體現也是明顯的。首先,韓非作為法家的代表,繼承了前期法家的一貫的任法主張,并將其推向更高的層次,某些理論甚至有了極端化的表現。后世對韓非的繼承,可以通過那一部部的法典體現。同時,與韓非法律思想發展性交相輝映的是其交融性的一面,它不僅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而且集儒、墨、道的思想精華于一體,形成內涵豐富、體系龐大的思想體系,是諸子的集大成者。例如,韓非雖批判儒家以為“法治”正名,但其對儒家思想的繼承也是明顯的,荀子作為韓非的老師,無疑在性惡論、正名主義、歷史發展觀等等方面對韓非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后來的儒者也多從韓非及其法家這里獲得可資借鑒的思想資源,無論是法律的儒家化,還是儒學的制度化,都可以發現法家的痕跡在。再如,韓非對墨家的思想也有所繼承,如功利主義的思想,刑名的哲學,平等主義的主張等等。韓非法律思想的發展性,是法家的發展,也是儒、墨、道等諸家的發展,是交融性極強的“大法家”學派。

總之,研究韓非的法律思想,不僅應該研究他說了什么,還應該研究他說這些內容的源與流,以及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不僅應站在法家的角度看法家,還要站在儒、墨、道等諸家的角度看法家。一句話,法律思想的歷史是發展、交融的歷史,研究韓非的法律思想不應忽視此一點。

(二)應重視挖掘傳統法律思想的現代價值

曾幾何時,法律史的研究也可謂“顯學”,可是,好景不長,學界慢慢開始對法律史學有了微詞。一方面,質疑法律史研究的實用價值,在法學這門被定義為社會科學的知識面前,法律史的價值也僅僅停留在所謂學術的層面上;另一方面,又不愿下功夫做真正的研究,試圖去發現其“有用”的知識內容。久而久之,因道聽途說抑或不加反思的前見,幾乎使得中國法律史的研究與教學成了傳統法學的批判史。其實,法史學未必可以提供給當代以具體的法律制度或者實踐模式,但前人的經驗和智慧永遠值得我們思考。法史學自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價值,但需要我們去維護、去創造,“要發揮法史學的功能和價值,就要使法史學有思想和有影響;要使法史學有思想和有影響,關鍵是要挖掘和呈現它的法理;方法是從法史中抽繹法理,用法理來解讀法史,具體操作是向里探索法史中法的內涵的深度,同時向外拓展法史中法的思想的廣度;最后經由合邏輯的推理加以梳理和建構,呈現出隱存在相應的思想制度和實踐中的理論結構?!?[9]

法史學試圖從歷史中尋找法學的理論與經驗,而我們面對的卻是并非動態的、可經歷的現實,所看到的只是一堆堆死的書籍、材料。有一類研究,就是試圖以發展的、動態的眼光,審視歷史思想的發展脈絡,從中發現思想演進的內在理路,以及思想本身的內容與變化。但是,這并非要用史料堆砌出一個思想史的發展全貌,而是要從中發現一些“規律”,總結一些理論。法史學的研究則是要用理論去闡釋歷史,從歷史中發現新的理論。當然,史料是法史學研究的根基,“史料為史之組織細胞,史料不具或不確,則無復史之可言?!?[10]48同時,有學者給了更為中肯的意見:“法學界的學者當側重從法的角度研究法律史。至于發掘史料,考訂史實等工作則應最大限度地借助史學界的成果。這樣搭配,既合理又經濟。不僅能相互借重、互為啟發,且可避免重復勞動,保證研究質量?!?[11]

綜上所述,我們以為,中國法治的未來,不僅要重視西方法治思維的塑造,而且要不斷追問傳統,肯定過去的經驗;不僅要重視傳統的儒家理念,而且要知道法家、道家等給了我們什么;我們的資源既有傳統的,又有西方的,同時還有當下的,這些都可以成為我們借鑒、反思的對象。例如,對韓非法律思想之道家淵源的探討,就有這樣的現實意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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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陶佳,江蘇徐州人,法學碩士,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責任編輯: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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