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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的現狀與防范

2015-11-29 01:36張誼
今日湖北 2015年18期
關鍵詞:職務犯罪國有企業企業

■文/張誼

淺談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的現狀與防范

■文/張誼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的改革一直從未停止,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國企改革的力度不斷增強,在改革的過程中國企的職務犯罪也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國企的職務犯罪有著深刻的體制和社會原因,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有效的防范國企的職務犯罪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法制的完善有著重要意義。

關鍵詞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現代企業制度法治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

一、國企職務犯罪的特征

國企職務犯罪的主體的特殊性。無論何種職務犯罪,其主體均具有“國家公職人員”的共同屬性。這是職務犯罪的顯性特征,也是鑒別職務犯罪的的重要標志。改革開放后的新時期,職務犯罪特別是國有企業的職務犯罪呈多元狀態,“政治精英”和“商界精英”相互滲透勾結,甚至有不少國企的負責人為了逃避追究采取多種方式“洗白”自己的特有身份。

手段的多樣性和行為的隱蔽性。國有企業由于肩負著國家經濟建設與為國家納稅的重任,在一定程度上相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容易利用職權進行權錢交易,而且犯罪的手段也更加智能化,并試圖擺脫制度的束縛,從直接收取現金、銀行卡等到委托炒股、領取名目繁多的“獎金、獎勵”等。在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國企為了自身的發展也在不斷的吸引高、精、尖人才的加入,但同時也會使國企中的職務犯罪具有高智商、高技術手段的特點。具有豐富的金融、財會、計算機及法律等專業知識和社會經驗,善于利用各種規章制度的漏洞和空隙,這也大大增加了國企中職務犯罪的偵查阻力。通過改革開放,搞活經濟等幌子來掩蓋腐敗行為,實施犯罪時有進有退,為最后的銷毀罪證預留充分的時間,這些行為折射的正是職務犯罪的隱蔽性。

二、國企職務犯罪的原因

改革國企的初衷是為了搞活經濟,讓國企適應市場經濟并參與市場競爭的同時,增強自身的創造力,最終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但是改革的同時國企職務犯罪的形式卻越多越復雜,在我看來有下面幾個原因:在管理體制上仍然存在著政企不分的現象。眾所周知,政企分開、權責明確、一直是國企改革的目標。政企關系涉及兩個層面,從企業外部看,黨是執政者,從發展國民經濟出發,要是關系著國計民生的國企按照國家、人民的利益來進行管理和經營,為國家、社會創造財富。而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細胞在市場中以獨立的經營主體從事經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著生產經營。從企業范圍看,黨通過自己法定范圍的活動,維護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支持并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但是在現實的成產經營過程中,黨和政府卻往往表現為對國有企業的全面控制。

國企改革政策導向不穩,為職務犯罪創造了空間。上世紀90年代初,隨著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對國企改革的政策導向也在不斷地調整。作為國有經濟承載者的國有企業有員工人數多,經營范圍廣,機構組織龐雜等特點。如何將這一個繁瑣、龐大而且關系到成千上萬國企職工生活的企業改革成一個能適應市場競爭,充滿活力創造力,能可持續發展的現代企業是每一屆黨和政府的重要任務。政策的頻繁變動不可避免的會影響到國企內部的規章制度也隨之頻繁變化,對國企的經營管理很容易缺乏一些硬性的、穩定性的強制性規定,造成管理秩序混亂,給國企內部的職務犯罪創造了滋生的土壤。

缺少公平公正合理的競爭機制,責任心的缺乏為職務犯罪提供了空間。有了政策上的保證、財政上的支持,遠離了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法則,使得一些國有企業喪失了競爭的動力、改革的魄力、創新的活力,高層管理者的責任心,企業的文化也在不斷的消退。缺乏了公平的競爭機制,企業通過追逐利潤的行為就會被尋租活動所取代,企業利潤的來源不再是靠著有競爭力的產品而是靠國家和本地政府的保護而提供的壟斷性、保護性收入,這也就導致了國企內部人員的大量的職務犯罪。

三、針對國企職務犯罪的防范措施

不可否認,國企的職務犯罪會照成大量的國有資產的流失,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在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如何從法律上、制度上有效的防范國企的職務犯罪關系著國民經濟能否持續、健康、快速、穩定的發展。我們是否可以嘗試一下出臺一些有關職務犯罪的單行法律,通過立法層面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企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作進一步詳細的區分,通過擴大入罪范圍和國企中賄賂犯罪的對象,加大對國企職務犯罪的處罰。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賄賂犯罪僅限于“財務”,對于未直接表現為“財物”的賄賂行為并不以犯罪論處。但企業中的職務犯罪根本不止“財務”這么簡單,賄賂的方式多種多樣,如落實戶口與提供美色等服務等,若能加大這方面的立法力度,無疑有利于對國企職務犯罪的防范。

國企職務犯罪因為其特殊性,使得偵查機關在偵辦案件過程中阻礙巨大。檢察機關作為職務犯罪的偵查機關擁有獨立的偵查權,不過受我國國情的影響,檢察機關并非完全的“獨立”,其最大的制約在于財權不在自身而在于人民政府,從而形成了政府“養”司法的現象。增加檢察機關在“人、才、物”方面的獨立性,使其不受政黨影響,這將大大的增強檢查機關的辦案權威,與此同時予以配套的措施加強對檢察機關的監督,使其能真正的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我國的國有企業體制改革已走過多年,從計劃經濟時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從社會主義法制的初期到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國企是我國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的見證者也是既得利益者。以國企為代表的國有經濟依然是國民經濟的主導,關系著國計民生,防范遏制國企的職務犯罪對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有著重要的意義,這也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課題組.職務犯罪預防理論與實踐[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

[2]李洪欣.國有企業職務犯罪防范研究[M].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3]王定順,陳祖德.職務犯罪偵查機制的實踐與反思[M].中國檢查出版社,2012.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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