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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政治家》與《以政治為業》中的法治思想

2015-12-01 04:17厲瀟然
今日湖北 2015年21期
關鍵詞:政治家韋伯柏拉圖

■文/厲瀟然

論《政治家》與《以政治為業》中的法治思想

■文/厲瀟然

在柏拉圖的《政治家》與馬克思·韋伯的《以政治為業》當中,都談及了“法治”的思想。但相隔幾千年,兩位思想家所面對的社會現實也相距甚遠,他們的理論當中有著相似的法的觀點,在其內部又有著各自獨特的見解。他們政治思想在今天同樣具有極高的歷史價值和現實借鑒意義。

柏拉圖 馬克思·韋伯《政治家》 《以政治為業》 法治思想

作為同樣探討政治的名篇,在柏拉圖的《政治家》與馬克思·韋伯的《以政治為業》當中,都不可避免地談及了“法治”的思想。但相隔幾千年,兩位思想家所面對的社會現實也相距甚遠,他們的理論當中有著相似的法的觀點,在其內部又有著各自獨特的見解。

柏拉圖在《政治家》中開始思考法治國家?!墩渭摇返膭撟鹘橛凇独硐雵泛汀斗善分g,從這三部著作整體來看,法律在國家中的地位處于一種逐漸上升的趨勢。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構建了一個純粹的善的統治。柏拉圖始終認為“第一等好”的國家實行哲學家國王的純理性的統治,而不受到習俗和法律的約束。從而取消了法律在城邦中的作用,否定了希臘人對于法律之下公民享有自由、參與城邦自治的信念。

然而他最終發現,這樣的國家理想是不能實現的,因此雖然他仍然認為理性是自然界中至高無上的力量,但還是用法律代替了理性在國家中至高無上地位。既然哲學家國王在現實生活中無法出現,那么在人類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依靠法律、依靠人們天生對明智的慣例和習慣做法所具有的信心。

《政治家》便在構建一個理想國度的基礎上,將重點落在了現實的操作上,重新引入法律,并承認有法律的君主統治是除了哲學王的統治外最好的制度。在《政治家》中柏拉圖寫到:“我們還要進一步說,其他所有被稱作政制的國家組織都不是真正的,而是一種仿制品,是真正的政制的模仿。那些所謂有法可依的政制要模仿得好些,而其他政制或多或少模仿得很笨拙?!?/p>

但《政治家》中,柏拉圖仍然堅持認為只要有擁有政治技藝的政治家出現,最好的統治便是政治家的統治,他們依據的是王者之知而非法律。因為法律的存在有兩種缺陷。一者,立法者僅僅只是為大多數人制定普遍法規,粗略地甚至無法適用于個案,即法律條文的一般性和涉及對象的普遍性,與現實生活的多樣性和靈活易變性無法相對應;二者,立法者只能根據當前的社會現實制定法規而無法遇見到未來和長遠的需要,因此“法治”永遠不是完善的、完滿的。

但是由于理想的城邦在現實中難以找到,要想使城邦盡可能地趨于正義,只有按制定完成的成文法或慣例行事,這便是法律存在的現實必要性。法治統治具有公正的統治倫理,能夠解決現實人治政治的專權暴政或權力異化問題,能夠有效地符合社會和諧的現實需要,能夠杜絕權力對社會的全面控制以及防止權力斗爭造成國家分裂、動蕩等政治與社會后果,從而得到柏拉圖的政治認可,是實現“政治家統治”理想模式在現實中的最佳范式。

可以說,對于法律統治的價值確認,展現了柏拉圖這一時期政治思維的重要變化,是其政治思維由由神性轉向人性、人治走向法治、從理想邁向現實的轉折點,一定程度上預示了《法律篇》的生成。

而最后,《法律篇》則更深入地探討了“那根金質的法律紐帶”,在其談到的第二等好的國家里面,柏拉圖將智慧結晶化為法律,認為法律規定的條例總的說來可能是最合理的。在這樣的國家中,最高美德是自我克制,是一種守法的意向,或一種尊重國家制度和愿意服從國家法定權力的精神。這樣的國家,是依靠培養統治者和公民服從法律的精神而達到國家和諧的。

柏拉圖的《政治家》當中的法治思想一直到今天仍然有著深刻的啟示意義。而同樣處于對理想政治與政體的考慮,德國著名的政治家、科學家、哲學家馬克斯·韋伯也對法治有著獨到的見解。與柏拉圖相較,他站在現代社會現實的基礎之上,運用歷史的眼光,其政治思想同樣具有極高的歷史價值和現實借鑒意義。

馬克思·韋伯于1919年在慕尼黑所做的演講《以政治為業》是對其政治思想的一次集中闡釋。在演講中他闡述了自己的國家觀、政治觀,并提出了著名的合法統治的三類型說。

馬克思·韋伯認為,“在現實中,服從是由極強烈的懼怕或希望決定的”,任何統治關系都包含著一種最低限度的服從愿望,即從服從中獲取利益。因此一個政權能否持續存在取決于它是否能夠得到民眾的認同。一個民主的體制可以因為缺乏權威而變得無正當性,而獨裁政治如果具有足夠的權威,也可以得到正當的權力。因此任何統治都必須喚起并維持人民對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為了分析正當統治的歷史演變及其基本形態,馬克思·韋伯把基本的正當支配權類型,也就是統治的合法性類型劃分為三種理想類型,從而建構了“合法統治的三種類型”理論。

第一種類型是傳統型統治。其合法性建立在長期形成的傳統和習慣的基礎上,效力則來自于對古老規則與權力之神圣性的信仰——“如果一種統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遺傳下來的制度和統治權力的神圣的基礎之上,并且也被相信是這樣的,那么這種統治就是傳統型的”。

第二種類型是超凡魅力型統治。它依賴于個人魅力權威——某一個人所揭示或規定的規范模式或秩序——所具有的特殊神圣性、英雄主義或非凡個性的效忠,其合法性根據是由被統治者的承認決定的,往往伴隨著反傳統和非理性。

超凡魅力型統治雖不同于柏拉圖所推崇的第一等好的、實行哲學家國王的純理性統治的國家,但也同為人治的一種,二者存在異曲同工之妙。此兩種統治類型以及傳統型統治應該說都屬于人治的范圍,難以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而合法統治的第三種類型,也就是法理型統治,屬于法治的范疇,更有利于克服人的局限性和弱點,更可能實現理性統治。

馬克思·韋伯描述,法理型統治是“依靠‘法制’,依靠對法律條款之有效性和客觀性‘功能’的信任而實行的支配;這些法律,則是以理性方式建立的規則為基礎的。在這種情況下,凡是合乎法規的職責履行,都可望得到服從?!庇纱丝梢?,法理型統治建立在人們對法律制度和統治者的指令權利合法性認可的基礎之上。因此必須在國家內部建立起一套邏輯一致的法律規則,同時人們相信擁有權威的人在法律規則下有發布命令的權力。這種統治方式與前兩種統治方式有著根本的不同,因為它不依賴于與個人有關的身份或屬性,是一種“非人格化”的統治。因此韋伯暗示:人類社會必然會逐漸朝向一個理性合法的權威架構發展,并且越來越依賴于利用官僚體制的法理型統治。

現代官僚制是法理型權威最好的詮釋。在這種制度下,人們服從法律不是因為傳統習慣或對某人的信仰,而是因為認同法律和制度是一個理性社會所必要的。這種統治形式已經在現代社會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它的最明顯體現就是“依法治國”理想。

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也是一個從傳統的人治政治向現代法治政治轉型的過程。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好的政治制度的確立,其中一個重要而根本的路徑就是“依法治國”,即建立一套合乎理性的、適用于整個社會群體的、能夠得到全體社會成員的認可和遵從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作為一個一般性規范,為社會成員的價值取向、行為以及社會關系的建構提供一種基本的導向,并且將這種規范化理念推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不僅法律實踐活動,整個社會的日常管理都進入一種理性化、技術化的狀態。最終,在整個國家形成“法治”的統治方式和思想模式,從而建成一個適應社會現實基礎、有利于人民生活和社會進步的現代法治國家。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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