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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少數人權利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2015-12-06 04:36饒玉超
決策與信息 2015年21期
關鍵詞:自由主義公民權利

饒玉超

華僑大學 福建泉州 362021

保護少數人權利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饒玉超1

華僑大學 福建泉州 362021

當代民主是以多數決策機制為運行的基本原則,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多數統治方式,如此,少數人的權利與意志則有被多數忽視和壓制的可能性。少數人作為人民主權主體的一部分,享有人民主權理論所賦予的與他人平等的權利,因此,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既符合人民主權原則,又符合自由主義民主理論,更是契合民主的本質與內涵。同時,代議制是現代民主有序運行的基本前提,多數決策原則是現代民主有序運行的基本原則,因此本文是在代議制的框架下,且承認多數原則的基礎上進行論述,從理論的視角探討少數人權利的保護。

少數人權利;少數服從多數;自由

一、保護少數權利的必要性

現代民主以人民主權理論為基本理念,并在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中汲取自由主義個人權利觀念,使得當代民主不僅強調主權在民、人人平等,而且還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因此,保護少數人的權利不僅人民主權理論的內在要求,而且還是自由主義理論的本質體現,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彰顯。

1、人民主權理論。人民主權理論不僅為現代政治提供了一項基本原則,而且也為現代政治提供了可靠的權力來源和堅實的合法性基礎,強調主權在民,強調國家的一切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權利讓與和權力的讓渡,人民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掌握或行使主權。因此,在以人民主權理論為基礎的現代國家中,人民不僅是國家的主人,同時也是自己的主人,且不屈服于任何他人或團體的意志,如有可能,也只能是以保護少數人的權利為前提。但是隨著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代議制取代直接民主制,雖然人民通過投票、選舉及委托授權等民主程序將部分權力讓渡給代理人,通過進行間接參與,達到實現和維護自身權利和意志的目的,但是國家的權力來源和基礎仍在于人民,人民仍是自己的主人,因此,在代議制下實行的多數決策原則必須要以尊重和保護人民的權利和意志為前提,少數人作為人民全體的一部分,其權利和意志同樣需要收到平等的尊重和保護。

2、自由主義權利觀。社會契約論是現代國家起源的主流學說,是以人類進入政治社會之前處于自然狀態為基本前提假設。在自然狀態中,人們只服從以理性為基礎的自然法,人與人之間不僅享有平等的地位,而且享有生命權、財產權以及自由權等不可剝脫的天賦權利,同時,在這樣的社會狀態之下,人們的權利易于受到周圍環境的威脅,從而使得人與人之間處于相互為惡的狀態。因此,為防止人人為惡,保護天賦的權利,人們在理性的作用之下,通過議定契約的方式,各自讓渡自我的部分權利,組成政治共同體,以此來維護他們各自的權利。德沃金作為新自由主義的代表,以資本主義經濟和現代代議制為立足點,并以自由主義平等觀念為核心,認為“政府必須不僅關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須平等地關心和尊重人民”1。這樣使得權利擺脫了以人數和經濟地位為憑借的困境,而是轉向以自由、平等價值為依托,突出了享受平等的關心和尊重是公民的固有權利。

在現代政治的運行中,隨著大眾民主的不斷推進,公民之間的利益訴求日益趨于多元化,使得在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程序中存在著客觀的利益沖突,此時需要的不是多數對少數進行簡單粗暴的忽視和壓制,而應是以天賦人權觀念為理論基礎,以自由主義權利學說為支撐,使存在利益沖突的雙方通過平等協商機制,尋找二者之間的利益共識,這樣不僅能夠使雙方的利益沖突最小化,而且能夠使得雙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同時,既能夠使得多數的意志得到有效實現,又能使少數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護。

3、公平正義原則?,F代民主制是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之下,形成多數的統治,使得多數的意志得以充分的反映與實現,并且以通過這樣的決策機制產生的民意作為現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礎,這樣不僅使得多數的意志獲得了形式上的正義形象,而且使得少數服從多數成為必然的事實。然而,基于哈耶克對正義的論述,認為“每個人都有基于正義的權利,具有即使以整體名義也不能踐踏的不可侵犯性”2,由此看出,正義不僅不容被踐踏,而且即使是屬于少數人的正義,也應當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護。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并非強調絕對的平等或無差異的一致,而是內涵與包容了各個政治主體之間的差異性。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作為民主程序中的重要原則,是程序性的正義在民主政治中的集中體現。雖然,這種機制使得多數與少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差異,但是我們不能以此來否認他們在價值層面的正義對等。因此,通過少數服從多數這樣的機制,不僅不意味著少數不得不放棄或被迫失去自身固有的權利,而且還需要通過這樣的公平程序來為少數提供充分表達自身意志和權利的機會,創造使得少數能夠通過這樣的公平程序維護自身權利的條件。

二、保護少數人權利的可行性

民主是人民的統治,人民作為國家的主權者,享有充分表達對國家政策、選舉等方面的主張的權利,并且此種權利必須受到平等對待的保護;同時自由主義思想主張政府的權力來自于公民自身權利的部分讓渡,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權利而不是隨著公權力的隨意膨脹形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因此,為了防止潛在膨脹的權力形成專制,造成對少數人權利的侵犯,接下來將從自由主義憲政理論、社會的理性自治以及有限多數原則等措施論述保護少數人權利的可行性。

1、自由主義憲政理念。憲政即限政,以自由主義理論為依據,強調通過憲法及由其衍生的相關法律和相應的制度設計對政府的權力進行有效的限制,其目的是通過對公權力的有效規約,明晰劃分公域與私域的界限,從而實現對私域空間的保護。因此,為保護私域,維護個人及少數人的權利,自由主義理論主張憲政民主,主張通過橫向與縱向兩個維度對由多數權威形成的公權力進行約束,達到公域與私域二者之間的空間平衡,從而實現多數與少數之間的權益趨于平衡。

(一)橫向——三權分立與制衡。以自由主義理論為基礎的分權與制衡思想,是從保護個人權利的角度出發,將通過代議制產生的公權力進行分權,使得各個權力主體進行彼此相互之間的制衡。這樣不僅可以對公權進行一定的防范,又可以對個人自由與權利提供有效地保護機制,正如阿克頓所言“自由構建于權力之間勢均力敵的相互斗爭和對峙的基礎上。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無恙”3。在現代民主政治運行中,自由主義憲政理論將人民主權分為立法權、司法權以及行政權,通過它們切實地履行各自的職權來達到相互之間的制約。如在立法議會等政策議定過程中,由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即議員或代表參與決策,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從而做出符合大多數人權益的決策,卻難以保證議定的結果對少數人同樣有益或不至造成侵犯,因此還需要對這樣的決策機制進行規范和監督,司法權則擔當此一角色。如孟德斯鳩所說“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合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擁有壓迫者的力量”4,因此,司法權于三權之中的一權,作為一種自我糾錯機制,既可以對立法權所形成的議定決策進行審查和糾正,又可以對因行政權的濫用而造成的公民權利受損的行為進行受理和制裁,從而切實有效地保護公民的權益特別是少數人的權益。

(二)縱向——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與此同時,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猶如處于強勢的多數與弱勢的少數之間的關系,因此,自由主義的憲政思想與權利理論出于中央權力對地方權力可能存在的過度干預,從保護地方權利和利益的視角出發,對于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界限具有明確的劃分,以憲法的效力來規約雙方的職權范圍,使得中央與地方的權益擁有平衡的支點,得到一定程度的平等對待,從而使得相對于中央

處于弱勢地位的地方權益得到理論及現實層面的有效保護機制和防范制度安排。自由主義憲政理論從實質意義上可以說是通過對人性幽暗意識的深刻認識進而產生的,認為人性本惡,并且缺乏自我改善的能力,具有相互為害的可能性,如漢密爾頓所述“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5;同時,權力本身具有內在的自我膨脹的趨勢,正所謂“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當缺陷的人性與膨脹的權力相結合必然會引起自由主義的極大恐懼,在自由主義者看來,必須通過分權制衡這種外在的強制約束力,以權力對抗權力,將權利置于權力的保護之下,以此來實現全體公民的權利保障,同時少數人的權利也會得到同等的保障。

2、社會的理性自治。雖然自由主義憲政理論通過權力的相互制衡來實現權利的有效保護,但是這樣一方面忽視了分權主體之間的內在密切聯系,它們之間易于通過利益的鏈接形成更為龐大的利益集團,此時,分權制衡的初衷無法得到切實的落實;另一方面忽視了分散的公民個體或群體對于自我權益的維護能力,使得公民權利的保障渠道單一化,因此,為了既可以彌補分權制衡無法避免的自身缺陷,又可以擴展維護公民權益的保障機制,從而實現更有效的維權,需要重視和加強社會的理性自治能力。依照社會契約學說的觀點,社會先于國家而存在,人民從保護自身權利的角度從發,通過將各個個體的權利進行部分讓渡,組成一個政治共同體,實現保障個人權利的目的,因此,國家是應保障人民權利的需要而產生,并且國家的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授權;同時,作為公民,雖是讓渡部分權利,但是并非對自身權利的完全讓渡,因此,社會自治是公民將國家的必要權力讓渡之后由自己自由行使的權利,是公民所固有的權利?!懊裰魇且环N社會管理體制,在該體制中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或可以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6,這種社會管理體制不僅體現在由公民委托的代理人組成的決策議定層面,而且也體現在公民自身對自我的治理層面。

社會自治是以自由、平等原則為基礎,依靠公民對自身事務的管理并對其行為負責的社會管理形態,強調通過公民對自身事務關注的主動性,防止公權力對自身的侵犯,進而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如果社會自治單純地強調依靠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勢必會忽視對公民在參與過程的理性重視,易造成公民在其參與過程中出現一定程度的盲目性與從眾性,從而不能形成有效的權利保障能力??梢?,公民雖然可以擁有通過社會自治的渠道進行自我維權,但是在其過程中依然需要理性的指導,因為,唯有如此,才能使得公民自身的權利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從而使得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少數人權利也能獲得相應的保障。

3、有限多數原則。由于少數服從多數決策原則在政治運行中并非是十全十美的決策方式,所以其固有的缺陷就會逐漸顯露出來。比如,雖然簡單的少數服從多數相對于全體一致同意原則更具有可操作性,不僅降低了決策成本,而且提高了決策效率,但是卻也同時存在其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比如這種簡單的絕對多數會隨著民主政治生活的推進,導致多數與少數之間形成相對固定群體,并且隨著這種缺乏變動性的決策群體的固定,會使得多數與少數之間形成潛在的專制,這樣不僅可能會對少數人的權利形成威脅和侵犯,而且違背了民主的宗旨。因此,薩托利正是對簡單多數的固有癥結而提出有限多數原則,他認為“民主前景取決于多數可以變成少數和少數能夠變成多數”7。由此看出,民主的長久有序運行關鍵在于少數人的權利是否得到有效地保障,因此,有限多數原則實際上是“受到少數人權利限制的多數原則”,這樣不僅強調了在少數服從多數規則運行中必須以不侵犯少數人的權利為前提,而且為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將多數由“相對固定”的狀態轉為“變動”的狀態,從而使得多數具有轉變為少數的可能性,進而促使處于多數地位的公民在進行多數決策時強化尊重和重視少數人的權利的意識,這樣不僅可以對少數人的權利形成有效地保護,而且也可以增加決策地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結語

雖然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可能對少數人的權利形成威脅,并且更多的只是理論層面的假設,但是在自由主義民主理論者看來,任何對個人權利的侵犯都是不允許的,因為其結果不僅會使得個人權利受到侵犯,而且自由也將隨著權利的不斷縮小而逐漸消亡,進而會影響民主制度的存續與發展,因此在實行多數決策原則的現代民主政治中,保護的雖然是少數人的權利,維護的卻是整個民主制度中的自由。

[1][美]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M],信春鷹,吳玉章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頁

[2][美]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頁.

[3][英]阿克頓:《自由與權力》[M],侯健、范亞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312頁.

[4][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156頁.

[5][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M],程逢如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64頁[6][美]科恩:《論民主》[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10頁. [7][美]科恩:《論民主》[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7頁.

饒玉超(1990—),男,漢族,江西九江人,華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治學理論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哲學、西方政治思想史.

2014年華僑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能力培育計劃資助項目:共和視角下的良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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