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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負責任”制度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2015-12-07 10:08■程
人民公仆 2015年7期
關鍵詞:電梯事故主體

■程 虹 羅 英

“首負責任”制度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程 虹 羅 英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深入,我國電梯數量增長迅速,日益成為生產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運輸工具,與此相關的電梯安全問題亦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公共安全熱點問題。要有效破解電梯安全治理的這一癥結,必須加快構建電梯安全的“首負責任”制度,開啟電梯安全責任追究的鏈條。

一、將“首負責任”作為共同治理模式在電梯使用安全中的制度載體,實現電梯安全治理結構的優化

“首負責任”不是唯一責任?!笆棕撠熑巍钡闹贫葍群嗽谟?,當電梯發生事故或故障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由電梯使用管理人對受害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及時救治、安置傷亡人員,并墊付相關費用。根據有關規定,因電梯本身的缺陷造成事故傷害時,使用管理人承擔第一賠付責任后,可以依法對造成電梯事故傷害的生產企業、設計企業、安裝企業、維保企業和檢驗單位進行追償。因此,“首負責任”不是唯一責任,并不意味著使用管理人單獨為事故承擔責任。使用管理人先行賠償后,經事故責任認定屬于其他單位責任的,使用管理人有權向其他單位追償。受害人也可依法直接向其他責任方要求賠償。

“首負責任”不是過錯責任?!笆棕撠熑巍辈⒉皇谴朔N意義上的過錯責任,所謂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為主觀上的過失致使產品存在缺陷,從而給消費者造成侵害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是出于及時救助電梯事故受害者的考慮。形成事前有預防、事中有監管、事后有保障的完整安全鏈。之所以主張由使用管理人承擔“首負責任”,是因為受害人(業主)與使用管理人之間構成消費服務關系,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電梯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可向使用管理人主張賠償責任。

“首負責任”不是最終責任?!笆棕撠熑巍睂嵸|上是對電梯事故連帶責任的具體化,實現消費者權利救濟的及時化,與《侵權責任法》第13 條規定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立法原則相契合。根據侵權責任理論,連帶責任不能與最終責任相提并論,“首負責任”也并不意味著最終責任。使用管理人在承擔首負責任后,可以依法向造成電梯缺陷的生產廠商或電梯維保單位行使追償權。

“首負責任”體現了對電梯安全使用的共同治理,打破了原有電梯安全治理的單一結構。在電梯生產主體、安裝主體、維保主體和檢驗主體的基礎上,引入了與電梯使用安全存在最大利益關系的使用管理主體。使用管理者因為要先承擔救援、賠付責任,將會有極強的激勵通過購買保險、選擇高質量的維保服務等方式,降低自身履責的風險;維保企業則會切實負起維護保養的責任,同時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監督安裝企業;安裝企業又會監督生產企業,從而形成嚴密的責任鏈條。除此之外,在引入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情形下,基于保險賠付的成本考慮,保險公司也會主動參與到電梯安全治理中。因此,在電梯安全治理中確立“首負責任”制度,將有利于激活更多的治理主體、匯聚更多的治理力量、整合更多的治理資源,實現電梯安全治理效益的最大化。

二、通過“首負責任”制度實現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目標,強化對電梯使用管理者的激勵與約束

現代化的市場經濟法治體系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首要目標,“首負責任”正是基于這一價值目標進行的制度設計。當電梯發生使用安全事故時,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對受傷害的消費者進行及時的救助。明確施救主體的首負責任,開啟消費者維權的責任鏈條,能夠第一時間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救助,彰顯消費者本位的人本主義法治精神。

電梯產品的特性決定了電梯的所有權、使用權、使用管理權、技術管理權(維修、保養、檢驗)往往由不同的主體來行使,因而電梯事故責任鏈條常常涉及生產者、使用者、管理者以及維保單位等。如果不明確責任的主次,必然導致各主體之間互相推諉,出現責任主體懸空的困境。第一責任者的確立,可以在電梯安全各環節中構建起明細的權責體系,使每一環節都必須對下一環節負責,對上一環節把關。根據《侵權責任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法》、《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本身的產品缺陷等問題導致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承擔責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承擔責任,可見不同主體從不同角度和環節對電梯安全承擔責任。建立“首負責任”制度能夠有效地倒逼使用管理單位加強電梯日常的維保管理,挑選資質更好的維保公司,為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同時,使用管理單位在“首負責任”的約束下,也會更加自覺地擔負起監督維保的責任,使用管理單位往往會在電梯事故處理中主動進行協調,以最快的速度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快速通知電梯維保單位抵達現場,告知保險公司盡快進行啟動賠付程序,從而提升物業管理的整體水平。

來自廣州的一組數據顯示,自廣州電梯試點改革實行“首負責任”制度以來,全市電梯確權率達 100%,投保率達80%。

三、通過引入保險制度,構建與“首負責任”并行的電梯使用侵權賠償的分擔機制

“首負責任”并不是孤立的條款,也非單一化的制度,而應是與保險并行的電梯使用安全責任制度。通過引入“賠不起還有保險”這一比較成熟、國際社會普遍采用的風險分擔機制,綜合考慮了責任主體的賠付能力。廣東最早試點明確使用管理者在電梯事故中的首負責任的兩個城市(深圳和東莞)都引入了保險機制。東莞規定電梯的“使用權者”可以借助保險公司來轉嫁風險:每部電梯每月只需5元錢(60 元/年),就可以享受每臺電梯每次事故最高達300萬元的賠償。建立以“使用權者”為參保主體,電梯生產企業、維保單位和檢驗技術機構等多方主體參與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機制,能夠形成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電梯安全風險救助機制。此外,政府可向參保企業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等。因此,“首負責任”分擔了相關責任主體的救助賠付壓力。對投保人的責任風險進行動態的有效管理,促進相關責任主體積極地履行法定義務。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質量發展戰略研究院 湖北省協同創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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