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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日常編輯工作中的著作權誤區探析

2016-01-26 05:48馬建平駱東平
中國期刊年鑒 2016年0期
關鍵詞:稿約著作權法科技期刊

馬建平 駱東平

科技期刊日常編輯工作中的著作權誤區探析

馬建平 駱東平

文化產業又被稱作版權產業或版權相關產業。所謂版權,就是指著作權,這說明文化產業的生產和著作權具有十分緊密的關系,二者相融共生、相輔相成。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駕護航,現代文化產業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缺乏生存發展的基礎條件??萍计诳鳛槲幕a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面臨諸多著作權問題,而且涉及組稿、審稿、編輯加工、復制、發行等編輯出版工作的各個環節。由于編輯出版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和知識結構欠缺,或由于法律法規修訂變更而編輯出版人員舊有的法律知識沒有得到及時更新,或思想認識比較模糊,對相關法律的理解不透徹,都可能產生著作權認識上的誤區,使編輯出版日常工作中對著作權的實際運用和執行偏離正確的軌道,造成侵犯著作權的事實,讓期刊社處于被控侵權的司法訴訟法律風險當中。因此,澄清和糾正科技期刊編輯人員著作權認識上的誤區,依法依規處理編輯工作實務,不僅能有效保障作者的合法權益,也能促進科技期刊的健康發展。

一、“文責自負”難以規避著作權侵權連帶責任

所謂文責自負,是指作者對其作品的政治性、內容真實性、保密性以及是否涉及侵犯其他公民或組織合法權益等事項負責,并獨自承受作品發表后所產生的社會后果,期刊社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和賠償義務??萍计诳ǔ2扇“l布諸如“來稿文責自負,如有侵權,全部責任由作者承擔”的聲明方式,來規避因發表作者論文可能帶來的連帶侵權責任后果。這樣做的原因有二:一為減輕編輯人員的工作壓力,將審查文稿的義務加諸作者;二為預防萬一因編輯審查把關不嚴引起侵權糾紛,可將全部責任轉嫁給作者。但這種免責聲明或條款并不能達到實際免責的效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無論出版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只要存在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出版者都應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事實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只是承擔的輕重程度不同而已。即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出版者承擔賠償責任;盡了合理注意義務,只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例如沈陽市2006年審理的十大經典知識產權案例之一——張某訴某報社侵權一案,雖然報社審查了著作權正規來源,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仍被判承擔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我國對民事侵權的認定一般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證明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并因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結果,又無法定的免責事由,則該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事實上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只要侵權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后果,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司法訴訟制度給編輯出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科技期刊必須切實擔負起全面審查文稿的職責,對文稿的授權、合法性來源和署名(包括排序)、內容等嚴格審查把關,以百倍的認真和細心,不放過任何疏漏,盡一切努力避免侵權事實的發生,不能以文責自負放棄編輯應盡的職責。比如,登載介紹國外工程技術的翻譯文章,要審查翻譯作品是否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了報酬,并且應當在翻譯作品上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刊發有關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的論文,需要審查論文是否征得全體課題研究人員的同意并按實際貢獻大小合理排序作者名單。有的科研論文屬于原創作品,但其中包含有著作權屬于他人的圖片、公式、數表等內容,編輯人員要仔細審查其授權合法性。在編輯出版工作中,普遍采用三級審稿責任制審查稿件,但編輯大都側重于對論文的政治性、學術水平、體例等的審查,而忽略了對論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審查。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期刊社與作者訂立的授權使用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只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不及第三方,如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作者和期刊社將面臨共同侵權的指控,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合同中訂立免責條款并非毫無價值,因為期刊社可以根據免責條款就賠償第三方的金額向締約作者進行追償,以彌補連帶侵權責任造成的損失。

二、濫用修改權導致對作品的歪曲、篡改

學術質量是科技期刊的生命,編輯對論文進行修改加工和整理是提高論文質量的必經環節,是編輯的職責所系,也是對讀者負責的表現。通過編輯精心的修改加工和整理,使稿件的主題更加集中、鮮明,結構更加緊湊、合理,層次更加分明,邏輯更加嚴密,文字更加流暢、精練,消除一般技術規范性、常識性差錯,防止出現政治思想性等原則性錯誤,使之符合出版要求。由于作品的修改權屬于作者,是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故編輯修改權的取得,一是來自作者的授權,二是來自法律的規定,如《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钡珜Α拔淖中孕薷摹焙汀皟热菪孕薷摹?,法條只作了模糊籠統的原則性規定,因此在編輯工作中如何正確理解和行使修改加工權,即如何把握修改的尺度是最困難的,也是編輯感到困惑和頭疼的事情。

編輯學研究認為,文字性修改是對書稿的文字、詞語、邏輯和表達、修辭、標點符號、數字用法、量和單位、行文格式規范及常識性錯誤等方面問題的修改,屬于編輯技術性的修改加工,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修飾潤色、改錯、校訂、增刪整理等,其依據是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標點符號用法》《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科學技術期刊編排格式》等,這種文字性修改、刪節一般不會引起侵害著作權的后果。關于“內容的修改”,筆者認為,凡是能引起著作權糾紛的修改都可視作對內容的修改,也就是對作品進行實質性的修改,主要包括對作品的署名、文題、觀點、定義、概念、原理、圖表、公式、數據、參考文獻等方面的修改。對涉及內容的修改可能歪曲、篡改作品的主題,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引起作者的不滿并提起侵權訴訟。

1.作品的署名表明作者是著作權的主體,合作作品署名的先后反映著各個作者對作品的貢獻和作用的大小差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社會對作者成就的評估。編輯不能隨意更改作者的排列順序和增刪作者,更不能將作者的名字弄錯,張冠李戴,侵犯作者的發表權,讓真正的作者蒙受社會名譽和財產損失。

2.文章的標題體現作品的主旨,是對文章內容的凝練和高度概括,是作者反復斟酌、精心加以選擇和比較的結果,對標題的修改被認為是對文章的實質性修改,編輯不能主觀武斷地更改,如果編輯覺得標題不妥,可以給作者提出建議,請作者自己決定,切不可自作主張,越俎代庖,否則有可能吃力不討好。

3.參考文獻反映作者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是作者學風嚴謹的表現,但凡科技論文都應列載參考文獻。出于排版的需要有時編輯會刪掉部分參考文獻,這不僅損害作品的完整性,還造成作者對被引用作品的侵權使用,使合理引用轉化為“剽竊”,造成對第三方的著作權的共同侵犯。

4.作品的觀點與定義、數據、圖表、公式等通過作者的論證有機地組成一個整體,是作者創新成果的表達和自由思想意志的體現,編輯對其中任一部分的修改都有可能破壞作品的完整性,減弱作品的邏輯力量,違背作者的真實意圖,甚至把作品改得支離破碎,面目全非。編輯切不可把自己的思想和觀點強加在作者身上,應鼓勵不同思想觀點的交鋒和碰撞,如此才能促進學術創新和進步。

在編輯工作中有時候很難分清哪里是對形式的修改,哪里是對內容的修改,因為一定的內容總是通過特定的形式來表現的,對形式的修改可能會影響原作的思想和風格,造成讀者的誤解。所以說編輯加工整理工作最能體現出一個編輯人員的學識水平和編輯加工技能的高低。如果改不誤為有誤,只能適得其反,嚴重損害期刊的聲譽。為避免因編輯濫用修改權而導致著作權糾紛,編輯人員一定要充分尊重作者的權利,對著作權保持敬畏之心,嚴格遵守下列三條原則:一是要保持原作的風格和體例統一;二是改必有據,該改的一定改好,忌無知妄改;三是依據規范,忌濫施刀斧,不該改的一定不改。對內容的修改,最好由作者自己改;如果編輯一定要改,則無論是否有權修改稿件,或將稿件修改到何種程度,最好在排版付印之前將稿件清樣送交作者親自審閱校驗,讓作者簽字認可,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修改而產生的著作權糾紛,也為日后應對可能的侵權訴訟保留必要的依據。

三、泛化理解和運用轉載、摘編權引致著作權糾紛

轉載、摘編權實質上是一種法定許可權利,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避免信息壟斷,鼓勵優秀文化的廣泛傳播,滿足廣大人民對文化科技知識的精神需求而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有嚴格的限定條件和適用范圍。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因此,法定轉載、摘編應當全面符合以下五項條件。一是作品來源要求。被轉載、摘編的作品只能來自其他報紙或期刊,不能來自其他類型出版物或其他媒體。二是轉載、摘編作品的行為主體是報紙或期刊出版單位。三是著作權人沒有規定禁止。四是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五是應當注明被轉載、摘編作品的最初出處。在實際操作層面由于對轉載、摘編權的誤讀濫用,將侵犯出版權的行為包裝成合法轉摘行為的大行其道,不同程度地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

1.單方面發布禁止轉載、摘編的聲明

有些科技期刊出于競爭需要和維護紙質期刊發行銷售市場的考慮,在稿約或期刊的顯著位置登載“未經本刊許可,禁止轉載、摘編本刊文章”的聲明,聲稱對所發論文擁有專有出版權。從前述對已發作品轉載、摘編權的法律規定分析可知,禁止轉載、摘編的聲明只有作者本人親自作出或授權委托期刊社發布,并在刊登相應作品時附帶說明才符合法律規定。如無特別約定,原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作者而不是期刊社,科技期刊社獲得的僅僅是非專有使用權,所以無權代為作者行使作品使用的禁止權,不僅期刊社此種權利聲明無法律效力,而且有侵犯作者權利之嫌。作品初次刊登后,如無著作權人的禁止性聲明,其他報刊可以用轉載、摘編的形式再次使用該作品,事后只要向作者付酬就可以了,這是法律賦予的法定許可權。期刊如要禁止他人轉載、摘編,需要與作者簽訂合約取得作品的專有使用權或轉讓權,成為作品新的著作權主體,如此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發布禁止轉載、摘編的聲明。

2.擅自以圖書的形式出版輯刊、精華本

某些科技期刊將多年來自己的特色欄目刊發的優秀文章精選出來,以圖書出版的形式制作輯刊、精華本之類銷售,這屬于衍生品開發,提供的是一種市場化的增值服務,是用品牌創造效益,對于提升期刊的市場價值,延展出版產業價值鏈具有重要意義。那么這種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呢?任何人對于作品的利用,除卻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普遍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基本原則。就作者投稿和科技期刊刊發文稿涉及的著作權關系來說,作者授予的只是以期刊形式匯編作品的權限,沒有授權期刊社出版圖書,作品的其他著作權能作者仍然保留,期刊社并不因為刊發了作者的作品而自然擁有轉授權。期刊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輯刊、精華本改變了作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超出了作者的授權范圍,因而侵犯了作者的匯編權(圖書形式)、獲酬權等合法權益,是一種侵權行為。

有期刊社以法定許可權抗辯,認為出版輯刊、精華本屬于轉載、摘編行為,但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轉載、摘編只限于報刊之間,圖書不能轉載、摘編報刊上已發表的作品,所以,科技期刊社在以圖書形式出版輯刊、精華本之前,需要獲得作者的再次授權,不能自行決定編印。不過,期刊制作合訂本是符合《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的行為。

3.任意下載網絡作品用于紙質期刊

為了豐富紙質期刊內容或版式補白,科技期刊有時需要從網絡上下載一些資料作補充。但網絡作品也有著作權,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作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作品的數字化形式?!薄皩⒆髌吠ㄟ^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本W絡作品也不屬于報刊可以轉載、摘編的對象,期刊社如果要下載網上作品并用于紙質期刊,在審查作品的真偽和合法性來源的基礎上,同樣要事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付酬。這里特別要指出的是,根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報紙或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并在刊發的明顯位置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這與《著作權法》相矛盾,但《著作權法》是上位法,如果其他行政法規與之抵觸,應以《著作權法》為準。

四、通過稿約一攬子解決所有著作權問題缺乏法理依據

早期的稿約主要是介紹刊物的辦刊宗旨,說明刊登作品的范圍和稿件應達到的格式規范要求,直到著作權法頒布后才增加了著作權授權內容。關于稿約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問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缺乏權威的司法認定和被各方一致采信的法律解釋。目前較有代表性的提法有格式合同說、要約說和要約邀請說。對于格式合同說,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合同訂立的基本要件以及形式來看,稿約離格式合同相去甚遠,因此該說已被大家否棄,不值一駁,文獻已有詳細論述,此處不再贅述。期刊出版界堅持要約說,如編輯出版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用書《出版專業實務》就認為稿約為出版合同要約文書,以作者主動投稿的行為來表示將該作品的出版權及其他權利授予期刊出版單位,即“簽字同意”。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合同法理論認為,要約是希望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的構成要素包括特定的要約人、特定的受要約人、具體明確的要約內容以及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四個條件。以此觀照稿約,多有相悖之處。第一,稿約是針對不特定的人即泛眾發出的,因刊登文稿具有質量要求,科技期刊并不必然采用作者的稿件,所以稿約并非以訂立合同為主要意圖,期刊社與作者并不受稿約約束。第二,要約須以送達受要約人并知曉要約內容為前提,受科技期刊自身的影響力、稿約刊登的頻率及可接觸性等因素的影響,作者是否看到稿約具有或然性。第三,作者的投稿行為僅表示將作品的出版權和匯編權授予期刊社并希望獲取相應報酬,而非如稿約所愿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其他權利,這從科技期刊的出版性質可以合理推定,即對稿約內容雙方并未達成一致。實際上在期刊社處于強勢地位的情形下,作者的投稿行為只是一種不完全自愿許可,所謂接受稿約之說只是一種無奈之舉。第四,作者以投稿的行為來表示對稿約的承諾是以“行為默示”的方式作出的,這是當前頗為流行的“著作權默示許可”之說?!澳驹S可”毫無疑問為今后解決著作權授權之困指明了一條解決之道,但為避免使用者對作者著作權事實上的剝奪,其內容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并對其適用范圍進行嚴格限定,此說僅僅停留于理論探討階段而不能作為實際工作中著作權授權的法律依據。由此看來,稿約只是一種要約邀請,是訂立合同之前的預備步驟,是為了引起廣大投稿人的注意并以投稿向期刊社發出要約,期刊社以接受刊登稿件作為承諾,以退稿表示拒絕,這都是期刊社享有的權利,所以稿約對當事人雙方并無實際約束力,各方也不必為此承擔法律后果。

科技期刊界普遍崇尚稿約,奉之為萬應靈符并在法理上力證其合法性,有其自身的利益訴求??萍计诳科诎l文數量較多,出版周期短,后續利益不如圖書大,加之編輯人員有限(一般每個編輯部3-4人),如果要取得作品的專有使用權或轉讓權就必須與每位作者反復溝通協商,程序復雜,過程繁瑣,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會牽扯編輯的許多精力,操作困難很大。為提高效率,節約成本,簡化授權流程,關鍵是圖省事,于是便想利用稿約一攬子解決所有的著作權使用問題,防范可能產生的一切著作權侵權風險。這種做法簡則簡矣,卻存在巨大的法律漏洞和侵權隱憂??疾旄寮s的內容,凸顯的都是期刊社的權利和作者單方面的義務,利益的天平始終傾向于期刊社一方,而對作者的權益多有忽視甚至是漠視,可以說一則小小的稿約把期刊社的權利安排得滿滿當當,把可能承擔的風險推得干干凈凈,卻把作者的權利壓縮至最低限度。期刊社還可以根據情況變化隨時修改稿約內容,刪除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增加新的權利要求,這背后隱含的邏輯就是:我已經這樣做了,我還將這樣做,你要么同意,要么走開,無須事先商議,一切由我說了算,照做就是。期刊社所處的強勢地位導致稿約不能完全體現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僅憑一紙稿約就簡化掉法律規定的必要授權程序過程,輕而易舉取得作品的授權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違反了公平、自由、平等和協商一致的現代契約精神,充斥著強者的話語霸權,視稿約為一紙布告通知令倒更為恰當。

目前,我國法律缺乏對稿約法律效力的規定,不利于規范稿約的發布、使用及其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從而難以發揮稿約調整非書面著作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顯然,科技期刊稿約只是單方面的聲明或廣而告之而已,實難承載解決著作權授權全部問題之重。

五、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模式存在隱憂

科技期刊正在向數字化出版的道路邁進,加入數據庫傳媒平臺是當前科技期刊數字出版的主要形式,伴隨著作者著作權意識的覺醒,針對網絡傳播侵權的案件糾紛日益上升,其問題的核心無一不聚焦于網絡作品的合法性使用授權問題,因而如何合法有效獲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成為化解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困境的前提條件。

科技期刊刊發的作品眾多,編輯對作品的選擇和結構性組配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從整體上看科技期刊是一部匯編作品,理所當然擁有其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被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即對構成期刊的獨立的各篇文章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權,期刊整體著作權的行使要受到單獨作品著作權的制約,也就是說匯編作品具有雙重著作權主體。另外,科技期刊還擁有版式設計權?!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006年11月20日,為配合《條例》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修訂,從2006年12月8日起,網絡轉載報刊作品不再是合法的法定許可行為。數據庫出版商發布作品采取的是全真掃描錄入方式,根據以上分析,數據庫出版商要在網絡上傳播作品,前提是必須得到期刊社和每篇論文作者的雙重許可并支付報酬。要取得海量信息的海量許可,對數據庫出版商來說是難以完成的任務,所以其采取與各期刊社合作的模式,直接從期刊社獲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于是在數據庫出版商、期刊社、作者三方利益鏈條中,如何從作者那里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就成了全部問題的關鍵。當前期刊社主要采取稿約聲明的方式,如“本刊已加入xx數據庫,作者投稿的行為即視為同意以數字化方式復制、匯編、發行、信息網絡傳播全文,其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并支付”。由于缺乏法律依據,這種授權模式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普遍質疑,不能成為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免責的尚方寶劍,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未得到支持。例如2010年6月頗具代表性的魏劍美訴龍源期刊網侵犯網絡傳播權一案就以網站敗訴告終,龍源期刊網聲稱已從合作期刊社獲得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并未被法庭采信。這說明,試圖僅憑一紙稿約聲明取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存在巨大的漏洞和風險,應該引起期刊社的深刻反思,改弦更張,努力去尋找一條真實有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許可模式。

筆者認為,要避免著作權糾紛,嚴格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最好與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這里順便澄清一個許多研究者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曲解,該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為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其真正含義是報刊社取得專有使用權可以不必與作者訂立書面合同,可以采取口頭或其他形式,但反過來是不成立的,即報刊社使用他人作品沒有書面合同獲得的一定是專有使用權,這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即使報刊社取得的是專有使用權,它也無權進行再許可,要將作品的著作權轉授給第三方使用,取得的必須是轉讓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如無書面合同作為書證,日后一旦發生糾紛就會說不清,道不明,法院只能裁定“合同”無效。與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符合國際慣例,是科技期刊市場化必須采取的法律舉措。要鼓勵一切解決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的努力和嘗試,如中華醫學會所屬醫學期刊集體與萬方數據庫的合作模式、通過期刊采編系統與作者簽訂電子合同授權書的技術措施等,共同營造尊重知識、尊重法律的氛圍,打造合法、有序、健康的著作權授權法律環境。

六、結語

編輯出版工作與版權相伴隨行,編輯人員一個不經意的舉動都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由此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給期刊出版單位帶來或積極或消極的影響。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編輯人員,除了要具備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要認真研讀版權理論知識,正確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涵義及其適用范圍,樹立著作權意識,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指導編輯工作實踐,凈化知識產權執法環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著作權各方合法權益,減少侵權糾紛訴累。

[1]譚德明,王曉英.淺論出版者的合理注意義務[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7(10).

[2]付立慶.著作權糾紛[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93.

[3]常青.論出版者對出版行為的合理注意義務[J].科技與出版,2006(3).

[4]全國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出版專業實務[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48.

[5]龔桂明.編輯行使修改權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中國編輯,2004(1).

[6]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案例評析[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239.

[7]馬建平.市場化環境下高校學報的盈利模式探析[J].傳播與版權,2014(2).

[8]謝艷華.報刊與互聯網相互轉載作品涉及的法律問題探析[J].河北工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

[9]馬建平,駱東平.一稿多發的合法性分析[J].科技與出版,2012(1).

[10]陳慶安.學術期刊“稿約”的法律責任分析[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4).

[11]劉宇.稿約的性質及其法律規制探析:兼評我國著作權立法的完善[J].河北法學,2011(3).

[12]黃偉.強強聯合,破解數字化期刊的版權難題[N]中國知識產權報,2010-08-25(009).

(作者馬建平系三峽大學期刊社編輯,駱東平系三峽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本文摘自《出版科學》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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