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出辦發〔2014〕155號
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新廣出辦發〔2014〕155號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新聞出版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總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出版政府信息,是總局在依法履行新聞出版工作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總局設立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總局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辦公廳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總局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新聞出版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受理、分辦、回復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組織更新、編制總局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三)推進新聞出版政務信息網站信息內容建設;(四)總局規定的與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機關各司局(以下簡稱各司局)應加強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條例》和本辦法做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第七條 公開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八條 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九條 下列新聞出版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地主動公開:
(一)總局領導成員簡介、機構設置、工作職能等情況;
(二)制修訂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相關解讀;
(三)發展規劃、專項規劃、重要政策及相關解讀;
(四)相關統計信息;
(五)財政預、決算信息;
(六)招標采購信息;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行政處罰信息;
(九)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主動公開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新聞出版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政府信息通過以下方式主動公開:
(一)新聞出版政務信息門戶網站(以下簡稱政府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及有關會議;
(三)報刊、廣播、電視;
(四)電子顯示屏、觸摸屏;
(五)政務微博、政務微信;
(六)其他可以公開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部門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各司局在起草報送文件時,應當明確該信息的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新聞出版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二)制作政府信息的各司局將經過保密審查、批準擬通過政府網站、觸摸屏、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渠道主動公開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紙質件和電子版)送信息中心政府網站運行維護部門進行審核、登記、備案后,由政府網站運行維護部門公開;批準擬通過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電子顯示屏等渠道主動公開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三)公開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應當與主要牽頭制作部門公開的政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行政機關提出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遵循“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申請表可從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中下載),以郵箱、傳真、當面和信函的方式提交,包括通過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在線提交系統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由辦公廳提供必要的幫助。
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的聯系方式及身份證明文件;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獲取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的說明;
(五)以其他組織名義提出申請,除提供該組織的有效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法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六)5人以上集體申請同一政府信息且分別提交申請的,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并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遵循“統一接收、分別辦理、統一回復”的原則。辦公廳統一接收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對收到的申請從形式要件上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進行登記、編號,并根據申請涉及的業務性質轉交有關司局辦理。承辦司局應在辦理表擬辦意見中標注的期限內將辦理意見反饋辦公廳,涉及法律問題的,應商政策法制司進行合法性審查把關。答復意見由辦公廳統一回復申請人。
第十七條 承辦司局對申請公開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部門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人仍未提交更改、補充后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承辦司局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本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由承辦司局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承辦司局向第三方征求意見,自書面征求意見送達之日起,超過15個工作日第三方仍未反饋意見的,視為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但是,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 對于受理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辦公廳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
申請公開的新聞出版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承辦司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答復的規定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辦公廳和駐總局紀檢組監察局負責對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作中違反《條例》規定,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行政機關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獎優罰劣。
第二十三條 辦公廳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新聞出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國家版權局公開版權管理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總局具有管理新聞出版公共事務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公開新聞出版政府信息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新聞出版總署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新出廳字〔2008〕1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