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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引進及實施研究

2016-01-31 08:04江雨佳余安琪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關鍵詞:懲罰性侵權人局限性

江雨佳 余安琪

(550001 貴州大學科技學院 貴州 貴陽)

論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引進及實施研究

江雨佳 余安琪

(550001 貴州大學科技學院 貴州 貴陽)

知識產權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人們對知識產權歸屬越來越關注。知識產權法的完善能夠避免個人產生巨大的經濟損失。我國知識產權法體系還存在一定的漏洞,無法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懲罰。因此在知識產權體系構建的過程中需要引進懲罰性賠償,使侵權人員能夠充分的認識到自身的問題。懲罰性賠償的制定需要針對我國國情進行落實。本文對知識產權法中懲罰性賠償引進及實施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懲罰性賠償;知識產權法

針對故意進行的侵權的行為,需要對侵權人進行懲罰性賠償。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并且對受害人進行實際賠償。我國知識產權法存在一定的問題,無法滿足市場發展的需求,針對我國基本狀況開展研究積極構建知識產權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建設。

一、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主要特點

我國司法體系還不夠健全,在知識產權體系的構建上還存在較大的問題。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共同構成了資本的主體。但是在本質上存在主客體的區別。知識產權很容易受到侵犯,并且在人權維護上所需要的成本較高。信息構成了知識產權主體,并且在特點上主要表現為可復制性,能夠在短時間內進行大量復制傳播。當知識產權的主要內容被獲取之后,任何人都能夠對內容進行復制。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在占有保護上投入的精力更大,同時知識產權所有人不能夠對自身的財產進行有效的保護,只能夠通過法律制度進行維護。但是一些人在利益的驅使下會對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根本利益進行侵犯,造成所有人個人利益受到損失。知識產權發生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較大,不能夠通過計算完成對損失的確認,同時在取證方面較為困難。保護自身利益的成本投入較高。

二、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引進必要性

1.知識產權法的局限性

我國知識產權法在體系構建上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不能夠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基本權益。在法律實行的效果上具有明顯的局限性特點。我國為了更好的強化知識產權體系需要在構建的過程中積極引進懲罰性賠償,這樣能夠保證知識產權法在實行過程中的效率,高效的建立起知識產權的保護環境。同時知識產權法在實行的過程中將會避免行政的干擾,能夠保證案件在調查過程中給的完整性和公正性。知識產權法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是引用懲罰性賠償的關鍵因素。

2.刑事制裁的局限性

當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時候就要對侵權人進行法律制裁,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護人們的基本權益。將懲罰性賠償作為制裁范疇標準,使侵權人能夠為自身的行為付出代價。懲罰性賠償的引用主要是為了能夠起到懲戒的作用,對于侵權的行為能夠進行有效的遏制。但是在刑事制裁的過程中這種局限性依然存在。首先,刑事制裁對于侵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導致其日常行為受到限制,對于社會經濟利益的創造造成阻礙;其次,刑事制裁以造成犯罪的交叉感染,既不利于侵權人的改造,也可能造成犯罪行為的衍生和惡化; 此外,刑事制裁過程由偵查和檢察機關執行,其在相關技術知識上存在一定欠缺。

3.先天特點決定的

知識產權保護特點決定了要積極的引進懲罰性賠償。知識產權具有可復制性特點,能夠在短時間內進行資源的共享。這種情況下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難度較大,同時會出現多次侵權行為,并且侵權人員在受到一定制裁之后在利益的驅動下還會做出違法行為。對于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將是巨大的。針對這種特點需要在知識產權法中積極引進懲罰性賠償措施,在根本上保護所有人的權利。

4.引進懲罰性賠償的可行性

懲罰性賠償在引進的過程中需要不斷的進行落實,針對懲罰性賠償的可行性進行分析。我國司法體系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不能夠滿足社會的發展需求。在引進效果與落實實際狀況上看,都需要在法律較為成熟的情況下開展懲罰性賠償的引進工作。利用豐富的理論依據為指導,不斷的完善知識產權法。我國對懲罰性賠償的研究較為成熟,針對懲罰性賠償的責任劃分較為明確,并且在現行法律體系研究成果上看,在知識產權法中積極引進懲罰性賠償措施能夠降低矛盾的沖突性。對于提升知識產權法的法律效能具有直接的影響。

三、落實知識產權法中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應用具有可行性特點,在應用上要進行充分的落實。這樣能夠不斷的提升賠償額度的劃分以及適用范圍的確定。

1.知識產權類型劃分

不同的知識產權在類型上具有差異性特點。只有對知識產權進行詳細的劃分,才能夠保證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效果。懲罰性賠償的應用能夠避免知識產權歸屬上的同一化效果,對知識產權類型進行劃分能夠更好的避免作者的著作權的受到侵犯,保證著作權的完整性。并不能夠將多次故意侵犯作為適用條件。懲罰性賠償在應用階段要對侵權行為進行判定,對專利技術的歸屬進行判決。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創新效果。我國知識產權法中引進懲罰性賠償需要對專利侵權行為以及著作侵權案件進行區分,這樣能夠更好的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功能。

2.知識產權法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范圍

我國司法體系建設的過程中應該講侵犯專利著作等行為進行懲罰性賠償,明確責任關系,使懲罰性賠償能夠適用于知識產權范圍。同時對于出現的商業機密泄漏等也可作為懲罰性賠償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應該受到保護,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方面,也是尊重他人勞動成果的體現。在司法的解釋上更加的體現公平。我國知識產權法懲罰性賠償的應用應該進行統一協調,不能夠針對某種知識產權進行小范圍的懲罰性賠償,需要擴大賠償范圍,這樣才能夠提升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力度。因此,在適用范圍的劃分上要充分的體現正當性原則。

四、結束語

懲罰性賠償的應用是對知識產權法建設不斷完善的重要措施,也是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體現,能夠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基本利益不受到侵犯。但是在懲罰性賠償設計上還欠缺一定的經驗,不能夠指導知識產權的應用水平的提升。因此要充分的借鑒先進的工作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并且在實踐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落實。這樣才能夠避免侵權行為的出現,我國知識產權體系不斷完善將會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

[1]羅莉.論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引進及實施[J].法學,2014,4,20

[2]李文華,周利海.淺談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引進及具體落實[J].商業,2015,11,18

[3]錢玉文,駱福林.論我國知識產權法中的懲罰性賠償[J].法學雜志,2014,4,15

[4]徐楠軒,連潔.論我國知識產權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引入[J].商場現代化,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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