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制度分析

2016-01-31 22:48林楷輝吳麗聰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關鍵詞:犯罪人刑罰犯罪

林楷輝吳麗聰

(1.354400 泰寧縣檢察院 2.354400 泰寧縣法院 福建 三明)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制度分析

林楷輝1吳麗聰2

(1.354400 泰寧縣檢察院 2.354400 泰寧縣法院 福建 三明)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漸增多,低齡化犯罪呈現出逐年提升的趨勢,在這樣的背景下,關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權益保護也受到了社會廣泛關注。與未成年犯罪人有緊密聯系的刑罰制度在保護未成年犯罪人方面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從我國當前關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制度來看,還有一些不科學、不公平的地方存在,需要進一步進行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國未成人犯罪相關刑罰制度及未成人犯罪特殊性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制度的建議,以期進一步提高我國刑罰的科學性與人性化。

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制度;權益;保護

1 前言

當前,關于未成年犯罪方面,我國還沒有制定出專門的刑法,在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處罰時,通常以成人年刑罰制度為依據,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尚未發育完全,仍然需要保護與教育。但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的刑罰制度還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對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及我國人權保護的全面開展造成了影響。在人權保護意識日漸深入人心的今天,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權益進行有效保護,使未成年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已經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問題之一,因此,需要進一步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制度進行研究和分析,并積極采取措施,使關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制度更加完善與合理,實現良好的懲罰、教育效果,為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健康發育提供保障。

2 未成年犯罪人極其刑罰制度概述

2.1未成年犯罪人概述

我國刑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有明確的規定:年齡在16歲以上的人犯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在14至16周歲之間的人犯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重傷及死亡、毒品販賣、強奸、搶劫、放火、投毒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1]。實際上這些規定對未成年犯罪人刑事年齡、犯法性、處罰等做出規定,因此,我們可見將未成年犯罪人理解為年齡在14至18歲之間,產生了犯罪行為、受到刑罰的未成年人。

2.2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制度概述

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制度指的是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的刑罰法律規范總稱,具體指的是關于未成年犯罪人刑罰種類、量裁、執行等方面的規定,當前,我國還沒有一部未成年犯罪人專用的刑法,未成年犯罪人刑罰的設置主要參照通用的刑罰制度。

2.2.1功能與目的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人而言,刑罰的目的不應該對強制性與懲罰性進行過度強調,而應該注重教育及鼓勵。很多實踐表明,犯罪人做出犯罪行為時,雖然有其自己意志的選擇,但更為主要的是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只要這些致使犯罪人犯罪的社會因素依然存在,通過嚴厲懲罰就難以實現徹底將犯罪消滅的效果,對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更是如此,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是非辨別能力、控制自我的能力都比較差,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因此,對于實施刑罰,應該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法政策。

與其他刑罰制度一樣,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制度也有強制性的特點,其最終目的是使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順利復歸社會。未成年人犯罪實際上是一種社會化失敗的表現,因此,需要對其進行再社會化,使其將原來已經習得的行為規范、價值取向等放棄,并重新確立,這對于處于青春期及叛逆期的未成年犯罪人有很大難度,需要對其實施刑罰,對其進行教育與改造,促進其再社會化,進而使未成年犯罪人以全新的生活方式順利回歸但社會中。

2.2.2原則與政策

未成年犯罪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對其進行刑罰時,應該注意慎刑原則,未成年犯罪人犯罪的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一般不大,且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還比較強。因此,將“刑罰”、“犯罪”等詞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時,應該慎重,避免出現“標簽化”現象,否則將對未成年人的成長造成負面影響[2]。同時,對未成年犯罪人實施刑事政策時,應該堅持寬嚴并濟的政策,對于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未成年犯罪人,應該給予嚴厲懲罰,對于犯罪情節不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人,應該注重教育改造,適當放寬刑罰甚至免除刑罰處罰。

3 關于完善我國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制度的建議

3.1關于刑罰種類完善的建議

3.1.1對剝奪政治權利進行限制性適用

從我國相關法律中關于政治權利方面的規定來看,未成年犯罪人責任能力還不健全,在犯罪時并沒有享受到完整的政治權利,將其政治權利否定與剝奪,實質上并沒有意義。另外,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刑罰帶有很大的社會非難性,將其應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與“教育、感化”的懲罰原則相背離,可能會對未成年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造成影響。因此,關于政治權利的剝奪應該進行限制性適用。

3.1.2取消沒收財產的適用

在一定程度上,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財產沒收與刑法的理性原則相悖,眾所周知,大部分未成年人仍然不能獨立生活,依賴于父母的撫養,他們一般沒有屬于自己的財產。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給予未成年犯罪人沒收財產懲罰,極有可能對家庭中其他成員的權益造成損害。雖然在我國民法中有關于監護人為被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但具有的未成年犯罪人處罰中,不能將刑罰的財產沒收與民事損害賠償兩個概念混淆在一起。因此,對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而言,沒收財產的適用有一定極端性,把刑罰強加在沒有刑事責任監護人身上,與刑罰的理性原則不相符合。另外,沒收未成年犯罪人的財產沒有較大的實際意義,因為沒收犯罪人財產的主要意義為使犯罪人失去繼續犯罪的經濟能力,通常被適用到貪污罪、危害國家安全罪中,這兩項犯罪基本上不會在未成人中出現[3]。所以,在對未成年犯罪人刑罰進行立法時,可以明確規定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不適用。

3.1.3適當加大管制刑的適用

管制刑指的是不對犯罪人進行關押,但對其自由進行限制,犯罪人的改造接受公安機關與社會的監督,在屬于一種比較輕的刑罰,在罪行不重、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犯罪人中較為適用。將管制刑適用到未成年犯罪人中,能夠使監禁得到避免,從而減少由于監禁導致的負面影響出現,這對于無需關押但需實施處罰的一些未成年犯罪人是一種比較適合的刑罰,不但能夠使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歸社會,而且能夠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精神進行保護。此外,還應該對拘役刑的適用進行禁止,拘役雖然對犯罪人自由進行限制的期限較短,地點也比較近,但適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然有一定不合理性,一方面,拘役的威懾力不夠,不但難以實現改造的效果,而且容易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造成影響。因此,對于未成年犯罪人,處罰應該以非刑罰處罰為主,盡量禁止拘役的適用。

3.1.4構建完善的緩刑制度

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犯罪后處理與成年人有很大差異性,如果在未成年犯罪人中適用監禁刑,則可能會產生“標簽化”的效應,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造成影響。因此,對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緩刑更加適用,關于這一點,最高法院在《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作出了規定,明確指出對于一些未成年犯罪人應當適用緩刑,把以前法律條文中的“可以緩刑”改為了“應擔適用緩刑”[4]。盡管已有以上規定,但由于受到我國刑法關于緩刑范圍規定的影響,當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行較為嚴重,法定刑在3年以上,則難以適用緩刑,導致關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難以體現。因此,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還比較強,其刑罰制度應該有所放寬,將完善的緩刑制度構建起來,使未成年犯罪人得到合理保護。建議擴大緩刑適用的主體,將有期徒刑3年上升到5年,并根據其悔罪表現進行觀察,對其進行相應的教育,使緩刑的教育改造功能得到充分發揮。另外,還需要建立關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緩刑監督機構,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緩刑期內的考察由公安機關負責,實際上,公安機關大多忙于案件偵查,往往無暇顧及。因此,需要積極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設立專門的未成年犯罪人緩刑監督機構,定期對未成年犯罪人實施心理、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三觀,避免二次犯罪的現象出現。

3.1.5對無期徒刑的適用進行限制

無期徒刑的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對犯罪分子的自由進行終身性的剝奪,并強制其進行勞動改造,對于是否將無期徒刑適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社會各界一直沒有統一的定論。但關于這一點,我們需要持辯證的觀點,一方面,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無期徒刑予以一定肯定,首先,我國刑法規定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犯罪人不適用死刑,但未規定不得適用無期徒刑,從這里看來,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并不違背刑法。從相關法律上看來,當前,我國關于犯罪人的最高刑罰為死刑,但在法定基礎上,未成年犯罪人應該從輕、減輕懲罰,因此,可見將無期徒刑作為未成年犯罪人的最高刑罰[5]。其次,將緩刑適用到未成年犯罪人中,能夠體現刑罰的“寬嚴并濟”,雖然說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原則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對于犯罪行為危害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還應該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嚴重刑罰,以起到威懾作用,對未成年犯罪進行預防。另一方面,對無期徒刑的適用進行限制,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過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只有的罪行極重的情況下才能夠適用無期徒刑,這一觀點明確指出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適用無期徒刑,但應該進行嚴格限制。因此,在司法機關的具體實踐中,關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適用緩刑,應該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等方便進行綜合考慮,以保證無期徒刑適用的合理性。

3.2關于刑罰裁量的建議

3.2.1建立健全消滅前科的制度

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滅,指的是將未成年犯罪人看作沒有刑事前科的人,或者法官以實際情況為依據,宣布消除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污點。目前,由于犯罪,未成年犯罪人經常會被司法機關將其罪行“公諸于眾”,導致未成年犯罪人被貼上“罪犯”的標簽,雖然經歷改造,重新回歸社會,但在社會上其他人看來,這些未成年人仍然是“罪犯”,因為他們在法律上有前科記錄。這在一定程度上到危險性較大的未成年犯罪有警示作用,能夠對未成年人再次實施犯罪進行預防,但在很大程度上導致未成年犯罪人受到歧視,使其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受到很大影響,這極易導致未成年犯罪人回歸社會后失去改過自新的信心。因此,需要對前科消滅制度進行建立和完善,只要未成年犯罪人悔罪表現良好,回歸社會后沒有對社會及他人造成危害的現象存在,則將其刑事前科消除,讓未成年犯罪人回歸社會后能夠得到公平的待遇,使其順利融入到社會的大家庭中。

3.2.2完善關于假釋的規定

假釋指的是在對被判有期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了一段時間的刑期后,以期悔改表現、對社會危害性為依據,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當前,我國《刑法》對假釋的適用條件進行了規定:判處有期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現明顯,假釋不會再對社會造成危害,但其中“不會再對社會造成危害”有很大的空泛性,如果假釋之后,犯罪人又對社會造成危害,則會對量裁的法官造成影響,通常情況下,法官一般不會選擇假釋,這也是我國目前假釋率不高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因此,應該講未成年翻轉人的假釋條件放寬,對未成年犯罪人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全方位考核,以此為依據來對服刑期間的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適用假釋進行評判。另外,還應該適當將適用假釋的對象放寬,我國刑事政策規定“累犯、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徒刑的,一般不適用假釋,其中也包含了年齡在14至16周歲之間的未成年犯罪人[6]。因此,適當放寬假釋的適用對象,可以將年齡在14至16周歲之間的犯罪人排除在外,讓這些未成年犯罪人能夠享受到假釋。

3.3關于完善刑罰制度執行的建議

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殊性決定了其刑罰制度不能等同于成年犯罪人,需要給予特別處理,對此,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出臺了多樣化的未成年犯罪人處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刑罰個體化的要求,實現了理想的未成年犯罪人教育與保護效果。在給予未成年犯罪人刑罰處理時,我國可以充分應用非刑罰處理措施,總的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3.1擔保釋放,由未成年犯罪人的監護人提供一定的擔保金額,將犯罪人的刑罰處罰免除,由其監護人進行管教,這種方法在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犯罪人中比較適用,不但能夠實現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嚴厲管教的目的,而且能夠實現未成年犯罪人的權益。此外,在擔保釋放期間,如果未成年犯罪人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需要再次承擔行政拘留以上的處罰,則擔保金將被沒收,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通過增加監護人經濟負擔來督促監護人對未成年犯罪人實施嚴厲的管教,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真正改過自新,健康成長。

3.3.2責令未成年犯罪人到工讀學校接受教育,相較于監禁刑,工讀學校環境較為寬松,不但能夠讓未成年犯罪人對自己的失足行為進行悔思,而且能夠使未成年犯罪人接受到文化知識,這與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精神相符合。

3.3.3推進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是一種比較新穎的行刑方式,主要包括社區服務于社會幫教,2003年,我國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區開始試行社區矯正,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還需進一步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社區矯正將未成年犯罪人與其他犯罪人混同在一起進行操作,需要進一步建立專門針對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狀態的矯正管理制度,綜合應用公義勞動、法制、思想教育、心理輔導、就業指導等措施,使社區矯正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其次,統一矯正的工作主體,建立明確的司法機關執行機構,并將相應的權利賦予這一執行機構,保證社區矯正順利、高效開展。最后,加快社區服務工作的施行,社區服務指的是一些罪行比較輕的犯罪人需要在一定時期內無償為社區提供服務。未成年犯罪人知識程度不到,對于很多問題難以作出正確判斷與分析,如果實行監禁,則可能到未成年犯罪人手動監獄環境的負面影響。因此,將社區服務應用到未成年犯罪人身上有很大可行性,能夠有效降低監禁改造中交叉感染的幾率,促進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學化進行。

[1]張攀.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適用問題探討[J].法制與社會,2013,(23):33-34.

[2]王小光,李琴.美國未成年犯刑罰替代措施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4):98-105.

[3]李新,吳樂樂.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體系之反思[J].中國檢察官,2014,(9):3-5.

[4]劉蕊.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理方法的現狀及完善[J].青年與社會,2013,(30):99-99.

[5]何麗梅.淺談未成年人的犯罪與刑罰[J].商情,2013,(13):253-254.

[6]魏海亮,陳春陽.我國未成年人犯刑罰執行制度的思考[J].云南警官學院學報,2014,(2):86-91.

林楷輝,男,1990年4月19日,2008年畢業于福建師范大學社會發展學院,現任泰寧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書記員;

吳麗聰,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2008年畢業于閩江學院法律系,現任泰寧縣人民法院少年與家事審判庭書記員。

猜你喜歡
犯罪人刑罰犯罪
基于犯罪人地域特征的共同犯罪網絡及影響因素研究
公園里的犯罪
和諧人際關系的構建與犯罪人的再社會化
Televisions
刑罰威懾力的刑法學分析
代運為名行詐騙 構成犯罪獲刑罰
環境犯罪的崛起
斷鹽也是一種刑罰
淺論確診為精神病態的犯罪人的刑事政策
刑罰的證明標準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