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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制度構建

2016-02-02 19:08胡彥昌武國平張春霞
法制博覽 2016年34期
關鍵詞:法理檢察院公安機關

胡彥昌 武國平 張春霞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河南 南陽 47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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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制度構建

胡彥昌 武國平 張春霞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河南 南陽 474250

檢察院通過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就可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進行監督,并可以引導公安機關的實際調查取證的行為。檢察院的提前介入偵查,不僅可以有效的實現對法律的監督,還可以完善相關的監察理論和實踐。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已經頒布了如何深化檢察改革的任務,其中就強調了通過提前介入偵查,可以實現改革和完善法律監督機制的目的。以下主要就如何構建和完善檢察院介入偵查的制度展開詳細的分析。

一、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必要性

當前,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早已成為了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做法,但仍然存在著關于提前介入偵查的理論中的爭議。比如有些人認為提前介入偵查不僅可以使檢察院更好的實現對法律的監督職能,因而就可以推行提前介入的制度。但有些人則認為檢察院的提前介入偵查會沒有相關的法律支撐,常常會出現偵查不平衡的現象,因此就應該禁止檢察院的這種提前介入偵查的制度。而筆者則是第一個觀點的支持者,以下對于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必要性進行了分析。

(一)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主體的需要

檢察院是我國法律的監督者,在刑事訴訟當中,檢察院不僅具有審查批捕、起訴、公訴等職能,還具有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以及法院的審判活動加以監督的職能。檢察院傳統的監督方式主要是通過審查來決定是否需要逮捕或者是起訴。這種監督方式的特點在于檢察院主要是通過書面材料的審查從而確定是否需要逮捕和起訴,并沒有對于偵查過程進行審查,這樣就導致了無法確定公安機關的偵查過程是否合法。另外一個特點就是這種在偵查之后檢察院才采取監督措施的行為,無法保障違法主體的權益不受侵害。而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則可以避免這兩點。只有在偵查過程中對于偵查行為進行監督,才能夠及時的發現偵查中的違法行為,比如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采取嚴刑逼供等違法手段時,那么此時檢察院的監督就可以保證違法主體的利益,同時也可以保證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二)提高偵查質量和訴訟效率的需要

我國正處于一個社會轉型的過渡期,因而社會犯罪率也在不斷的上升,直接造成了司法壓力的增大。并且由于我國司法資源還存在一定的限制影響了刑事訴訟的效率等。盡管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與檢察機構有著密切相關的關系,即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分工明確,但是實際上,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與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是沒有任何聯系的,這就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無法保障。比如一旦檢察院已經決定了逮捕,公安機關對于后續的訴訟結果不用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而如果檢察院提前介入了偵查,那么檢察院就對于案件有了更加具體的了解,則會有效的提高案件訴訟的效率。檢察院對于偵查的提前監督,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安機關的偵查質量。

二、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法理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法理依據

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法理依據主要有三種觀點即:公訴職能說、偵查監督說以及綜合說。公訴職能說認為,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法理依據在于現在訴訟的審、控、辯的職能。為了取得更好的職能效果,檢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就可以引導公安機關在偵查的同時也可以更加方面的行駛公訴權。而偵查監督說則認為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有權力進行監督的。綜合說即就是綜合了公訴職能說和偵查監督說兩種觀點。在筆者看來,公訴職能說更加適合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法理依據。

(二)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法律依據

在宏觀范圍內,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法律依據是我國《憲法》,其中的條例清晰的說明了我國的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的監督者,以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對于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也有了具體的說明。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檢察院的提前介入審查是具備一定的憲法依據的。在微觀范圍內,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的規定可看出檢察院的提前介入偵查是被授予了權利。由此可以了解到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提前介入并不是越權的行為,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制度構建及完善

當前,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制度構建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影響了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效果。為了使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活動發揮更大的作用,下面對于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展開了詳細的探討。

(一)提前介入主體的確定

檢察院提前介入的主體指的是檢察院的具體部門。但是具體應該是檢察院的哪個部門還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毫無疑問應該是檢察院的審查批捕部門。主要原因是偵查活動中的重要一個環節就是強制的逮捕,因此就有相關的法規規定,檢察院的審查批捕部門就可以提前的介入到公安機關的偵查中。但是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提前介入偵查的主體只能是檢察院審查批捕部門。前文已經對于提前介入的目的進行了分析,即監督公安機關偵查的合法性、引導公安機關的偵查,協助公安機關的取證等,從而達到案件可以及時的被審理,以實現檢察院的公訴職能。因而,應該將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主體確定為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部門。

(二)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圍的確定

對于提前介入偵查的案件范圍也存在著爭議,即這兩種觀點:其一,為了提高訴訟的效率,應該對于所有的案件都應該進行提前的介入偵查。其二,應該對于提前介入偵查案件的范圍加以限定。而在筆者認為,考慮到各個方面包括檢察院人力物力各方面的原因,應該對于提前介入偵查的案件范圍加以限定。案件的范圍應該是以那些比較重大的、復雜的案件為主,比如故意殺人案、搶劫綁架案等等之類,復雜案件就是指案件涉及到各個方面、取證困難的案件。

(三)提前介入偵查的時間的確定

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時間應該適當,不存在越早介入效果越好的說法。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確定提前介入偵查的時間呢?筆者認為應該是在公安機關確定了犯罪嫌疑人之后,采取取證行為之前就進行提前的介入偵查。在這個時間段介入,可以有效的防止重要證據的銷毀或遺失。過早的介入偵查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檢察人員對于證據的判斷。

(四)提前介入偵查方式的確定

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的方式包括介入之后的工作方式和檢察院是主動介入偵查活動的還是被動這兩層的意思。介入之后的工作方式可以從向公安機關提出偵查方案、提前了解案情、參與對犯罪嫌疑人的詢問等幾個方面進行完善。而檢察院是主動要求介入還是被動要求介入的,就需要根據案件的不同來選擇不同的方式。

四、總結

總而言之,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制度的構建和完善需要從提前介入的主體、案件的范圍、提前介入的時間以及介入的方式這四個方面的確定來實現。

[1]黃理文,李淑麗.關于提前介入制度若干問題的探討[J].湛江師范學院學報,2009.

[2]秦炯天,蔡永彤.“檢察引導偵查”機制的反思與展望[J].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

[3]魏斌,李曉紅.論新刑訴法下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J].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

[4]顧娜.我國偵查監督機制的現存問題及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9.

D925.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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