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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高校去行政化的X地帶

2016-03-03 15:21
關鍵詞:行政權

劉 磊

(閩南師范大學 教育科學學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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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高校去行政化的X地帶

劉磊

(閩南師范大學 教育科學學院,福建 漳州 363000)

摘要: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是尚未引起高校充分注意的行政化地帶。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是學術體系內部存在的學術人員違背知識處理邏輯行事而產生的一種行政化行為。這種行政化分顯性和隱性兩種,高校對這種行政化的關注與處理不盡如人意。這種行政化主要是由過度強調學術自由、學術體制機制不暢、學術良知和道德下滑以及重形式輕實質的行政化處理辦法引起的??朔@種行政化必須提升學術人員的學術道德,建立健全高校的學術規章制度、營造良好的學術文化氛圍和培育高校師生的學術民主和法治觀念。

關鍵詞:高校去行政化;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學術權;行政權

學術權與行政權并非涇渭分明,兩者是相互滲透的,行政權會干預學術權,但學術權中的行政化傾向同樣會干預學術權。當前,高校去行政化往往是在學術體系外部推進的,旨在消除學術體系外部的行政權力對學術權的干預。實際上,學術體系內部同樣存在行政化現象,高校去行政化不但要去除學術體系外部的行政化,還要去除學術體系內部的行政化。對于學術體系外部的行政化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但是對于學術體系內部的行政化卻未能引起人們的充分重視。高校學術去行政化絕不是簡單的學術領域的單純行為,其涉及整個高等教育知識處理。高校學術體系內部去行政化,要以高等教育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為依據,在正確識別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現狀的基礎上,探索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存在的原因,并以此為基礎探討在學術體系內部去行政化的路徑。

一、高校學術體系內部的行政化現象

高校行政化的辨別標準是知識處理(包括知識的生產、傳遞、加工等方面)邏輯,高校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的表現多種多樣,其去行政化不盡如人意。高校學術體系內部去行政化要在正確理解高校行政化概念的基礎上,正確區分高校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的各種表現,并審視高校學術體系內部去行政化的現狀。

(一)如何理解高校學術體系內部的行政化

高校去行政化的實質應該是去除不利于知識處理的行政和官僚趨向,給知識處理以順應知識自身邏輯和規律發展的自由空間。楊德廣認為,“高校管理行政化是指不顧教育規律和學術規律,完全依靠行政權力,按照行政手段、行政方式、行政運行機制管理教育、管理學術”[1]。教育規律和學術規律的核心就是知識處理邏輯。別敦榮認為,“學術管理不能作為行政管理的對稱概念”,“行政管理可以是學術事務的管理,也可以是非學術事務的管理”[2]。因此,高校去行政化的關鍵在于高校是否以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辦事。如果高校行政人員遵循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而行使高校治理,那么即使是高校行政人員掌握決策權和治理權,也算不上是行政權力干預學術權力。如果高校的專家學者掌握決策權和治理權但卻未按知識處理的邏輯和規律去辦事,那么即使權力掌握在學術人員手中,也是一種高校管理的行政化現象。當然,一般而言,權力掌握在學術人員手中比掌握在行政人員手中,更有利于按照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辦事,因為按照布魯貝克所提的認識論的邏輯“高等教育處理高深學問”,高深學問過于復雜,只有學者“最清楚高深學問的內容”,只有他們有資格成為高深學問的看護人、監管人和學術行為性質的決定者[3]31。布魯貝克后來又提出了一個相反的邏輯——政治論的邏輯,但這一邏輯的立足點是高等教育對于社會的作用,而非高等教育自身的知識處理邏輯。實際上,專業人士掌握高等教育權力與高等教育按照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辦事之間這并不是一種必然關系。學術人員掌握高校治理權卻實施行政化管理的在歷史上屢見不鮮。18世紀英格蘭大學崇尚自由拒絕行政力量干預,不但沒有促進學術的發展,反而為學術人員安于享樂的現狀、拒絕為繁榮學術而變革教育提供了“保護傘”。以當時的牛津和劍橋為例,大學管理權幾乎全部控制在思想保守的院長和教授的手中, 他們拒絕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革大學,拒絕大學研究實用科學,由此導致了兩所名校長達一個世紀的衰落。當19世紀被國家控制的德國大學向世界教育的頂峰邁進時,英格蘭的大學仍舊死氣沉沉,享樂之風泛濫。

(二)高校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的表現

在國內高校中,具有學術權的人往往會支配著行政權,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顯性的,即學術人員擔任高校行政領導,直接行使行政權;一種是隱性的,即學術人員通過學術影響間接影響學術權的行使,間接行使行政權。國內高校普遍實行?!簝杉?、以校為管理主體的模式,目前正在探索?!簝杉?、以院為管理主體的模式。不管采取哪一種模式,國內高校都相應地成立了?!旱墓芾斫M織和集團,如校、院學術委員會,校、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校、院教材委員會等。在這些機構中,學術人員占有很高的比例,可謂名副其實的學術機構,各高校事務就是通過這些特定的管理組織和集團以及非特定的校長—院長聯席會議來決定的。這些高校的管理人員不是經過嚴格意義上的民主選舉產生的(當然有些地方實行了形式上的民主選舉),而是由學術造詣較高的學術人員擔任。這看起來符合如上所述布魯貝克“高等教育是高深學問,治理需要專門人才”的認識論邏輯,仿佛是高校去行政化而代之以學術化的最有效手段。而這其實是在這些管理人員能充分行使學術權的基礎上的理想化假設,實際上情況并非完全如此。從利益主體的視角來看,不同的群體或個體實際上有不同的利益訴求,這種利益訴求一旦在高校治理中彌散開來,就會扭曲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發展到極高的程度就會演變成學術霸權,造成高校中更為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在集團層面,一些集團則可能形成集團利益團體,而排斥對集團利益不利的改革措施。在集團與集團面對利益糾紛時,相互妥協策略成為必要,但這種妥協不是由于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而達成的,而是由于利益難以有效分配暫時達成共識而形成的。這種新型的高校集團行政化,使得高校的行政化由整體轉變為塊狀,使得高校行政化更加復雜、隱秘。

從現實來看,當學術人員被賦予極高的治理權卻沒有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時,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的客觀性就被打上了深深的意圖和價值烙印。于是,一些高校的負面問題就接連出現。在高校,當某個學科或專業的學術人員被推舉為學校主要治理者時,這門學科或專業往往會獲得較為豐厚的學術資源,成為優先發展的重點學科,從而擠壓其他學科的發展。在個人層面,“在大學學術組織中,部分學術權力所有者利用職務之便,在各個部門、各個領域、以各種方式控制一切學術資源,以權謀私、以權謀利、權錢交換”[4]231。例如,研究生考試之中存在的非法相互推薦學生;一些學術人員利用自身手中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安排自己的親屬或子女進入高校和為自己的親屬或子女謀取高校建設發展的項目;一些學術人員在高校中“率性”而為,肆意浪費高校寶貴的資源;一些學術人員發展成“學術明星”,對其形式的崇拜超過了對其實質的認可,這些“學術明星”通過自身的影響獲取大量的教育資源和話語權,言論到處受到吹捧而卻極少受到監督和制約,造成了學術話語權的壟斷和學術霸權的產生;等等?!霸谝恍└咝2煌潭鹊卮嬖凇畬W者謀官,官謀學術’的現象”[5]。高校中存在的行政和學術崗位“雙肩挑”的人員,“在學術事務的決策中,這一類雙重身份的人員就會為他另一個身份所影響,所站的立場可能會發生偏差,進而所做出的決策會帶有行政色彩。此外,其他學者可能會估計雙重人身份者的另一個身份,而迎合權威或者領導的選擇,最終的結果就是,學術事務由行政權力所左右,學術權力由行政權力代行使,真正的學術權力被忽略而無法發揮作用”[6]。最令人擔心的是,一些具有重大影響的學術人員,如“學術明星”等,超越學術權力而過度行使行政的權力,反而被其學術人員身份所掩蓋,由于其地位較高、影響較大,反而使這種權力的濫用在媒體的宣傳和高校的吹捧仿效下異化為所謂“正當且科學”的學術行為,最終導致整體學術管理價值和觀念的扭曲。這將給中國高等教育帶來災難性的后果。

(三)高校學術體系內部去行政化的現狀

當前我國高校去行政化主要針對的仍是學術體系外部的行政化,而對內部行政化卻缺乏應有的重視。這從國內高校去行政化的具體做法和當前高等教育對于去行政化問題的研究兩個方面可以看出來。就當前國內高校去行政化的具體做法來看,高校去行政化的對象,主要包括去除政府對高校的行政化干預和去除高校內部的行政權對學術權的干預兩個方面。其實,從整體而言,高校的行政化并沒有所聲稱的那么嚴重。我國的高校一般而言都是學術人員擔任校長,具有最高決策權,政府僅僅是在政策和制度上指導和管理高校(即使政府在制定高校政策和制度時,基本是站在組織者的角度來聘請專家學者制定和論證),并未對高校具體事務進行過多干預。高校行政化實際上是這樣一種情況:少數學術人員以學術委員會或校務委員會的形式掌握了學校的行政大權使得決策落在少數人的手中,廣大學術人員沒有參與核心決策的權利。少數具有大學治理權的學術人員在治理大學時,并未按照高等教育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行事,而不斷發展一種新的行政化——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就當前高等教育對于去行政化問題的研究來看,仍舊主要局限于學術體系外部,而把學術體系內部的權力想當然地一概歸屬為“學術權力”(而實際上有時是行政權力),未能重新審視學術體系內部各種權力的實質,僅僅從形式上區分權力的類型,沒有有效區分學術體系內部的學術權和行政權。

二、高校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普遍存在的原因

對于學術自由和學術責任的權衡,學術管理體制和機制問題、高校學術人員學術良知和學術道德問題以及高校去行政化的措施問題,是影響高校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的主要因素。對于當前學術體系內部普遍存在的行政化原因的分析,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入手。

(一)過度地強調學術自由而弱化學術責任

當前國內高校刮起了去行政化之風,對于克服原先計劃體制下束縛高校的行政化傾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我國在此方面的改革中存在“矯枉過正”的傾向。隨著2014年袁貴仁簽署《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高校去行政化進一步有了制度的依據。制度的依據加上輿論的氛圍,使得很多高校掀起了清算高校內部所謂“行政干預”之風。布魯貝克曾經指出,學術自由應該有一定的度[3]32。而當前的高校去行政化則根本沒有顧及“度”的問題,幾乎完全忽視了哪些該去,哪些不該去,而一股腦地將行政權力切除。行政權力有助于保障高校的高效率運作,行政權力的過度弱化導致了高校某種程度上的混亂,使得高校難以高效地履行其應有職責。高校學術自由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演變成了自由化傾向,這種自由化傾向在“高等教育是高深學問,只有專業人士才能理解”的理論保護和去行政化的制度保護下,拒絕外界對其的一切指責,發展到了可以不負擔學術責任的學術保護主義。失去了學術責任的羈絆,學術人員不必再為自身的做法而做自我辯護(即使要做也遠非嚴格意義上的那種辯護,而僅僅是自圓其說的模糊說辭),學術權力就有了肆意妄為的行政化空間,大學的那些具有行政力的學術人員再不必擔心外界的輿論和問責,可以隨意施展自己的一切想法,即使這種想法明知道是錯誤的。

(二)高校學術管理體制和機制的上堵下塞

行使高校主要管理權的個體是校長、副校長等學校層面的領導和院長(或系主任)、副院長(或系副主任)等院系層面的領導。行使高校主要管理的集團是校學術委員會、校務委員會、院系學術委員會等機構。不管是個體或集團,主體都是學術人員。這些管理高校的主要學術人員,從學校層面而言主要是由政府部門任命的;從院系層面來看主要是由學校領導任命的。盡管從院系到學校的這些治理個體和治理集團在形式上起初是由教師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出來的,但是這些學術人員在許多方面并未代表全校和全院師生的共同利益,因而失去學術發展的內在邏輯和規律。任命學術人員為高校治理者的主要依據往往是被任命者的學術成就,而對于學術信仰和學術道德,尤其是學術動機,僅僅停留在沒有學術負面影響的層面,而缺乏更高的要求。在當前我國高等教育的體制下,校長和各學院院長、系主任等具有行政級別,掌握著教育資源的分配權和支配權,受傳統“官本位”意識的影響,我國的高校治理人員明顯地缺乏服務性卻追逐行政性。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瓘氖挛锏男再|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7]154。由于過多地強調學術權力,卻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制約學術權力濫用的監督管理體制,使得學術體系內部的行政權力大行其道。

(三)學術人員學術良知和學術道德的下滑

再完善的制度都會找到空白地帶,制度約束可以制止其所明文規定禁止的不良行為,但由于制度根本無法窮盡一切可能的潛在危害,更無法周延到不給人留下任何鉆空子的空隙,而使得制度本身無法完全消除高校學術體系內部的行政化。既然將高校治理的主要權力交給了學術人員,那么學術人員的學術良知和學術道德就是影響治理品質(行政化還是學術化)的主要因素。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指出,“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超于正義與道德界限的誘惑”[8]361。市場經濟刺激了人的經濟需要,增強了人的物質追求,學術人員同樣避免不了這一影響。很多人熱衷于學術不是因為學術價值理性的學術信仰,而是為了學術能夠滿足其功利需要的工具理性。這使得這些人在面對學術與功利的二元對立選擇時,往往多傾向于選擇后者。這就是為何當前學術造假、學術交換等學術丑聞屢見不鮮的重要原因之一。功利性較強的學術人員負責高校治理時,也往往會以功利導向其行為,而非以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導向其行為,由此導致的必然是高校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的加劇。

(四)在去行政化的過程中重視形式而相對忽視實質

高校在去行政化時,往往關心的是把高校治理權交給誰,而不太關心交給的那個人在實行什么樣的管理。我們經常關心的是“教授治?!?,但卻較少關注教授是怎樣治校。好像一旦關注教授怎樣治校,就是在干預高校的學術權力而產生行政化,這恰恰給學術體系內部的行政化提供了“保護傘”。學術權與行政權有時并不是那么輕易區分的。當一些學術人員對學術實施行政化時,有可能反被認為其是在實施學術權。而當一些行政人員在實施合理的行政管理或者學術治理時,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在以行政權干預學術權。這種重治理主體而輕視治理方法的做法,使得高校學術體系內部的行政化更加突出,但卻隱藏在深處而難以讓人察覺。

三、高校學術體系內部去行政化的措施

學術體系內部去行政化主要涉及人、制度和氛圍等多方面的因素。高校學術體系內部去行政化要提升學術人員的學術道德,建立健全高校的學術規章制度、營造良好的學術文化氛圍和培育高校師生的學術民主和法治觀念。

(一)引導學術人員學術意圖和學術道德趨向合理

學術人員的學術意圖和學術道德往往是建立在自身價值觀基礎之上的,合理的學術意圖和學術道德建立在合理的價值觀基礎之上。價值反映的是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關系。學術作為價值客體滿足學術人員的需要,可分兩種情況:直接需要和間接需要。直接需要即價值性需要,間接需要即工具性需要。兩者往往同時存在于學術人員身上,只是滿足的程度不同而已?!叭耸抢硇缘膭游铩?,工具性需要是滿足人生物性的基礎性需要,高校應該尊重學術人員的合理工具性需要。價值是分層次的,有核心價值和邊緣價值之分,相應的需要也在個體身上存在不同的等級層次。高校學術人員的工具性需要應該控制在滿足基本的生存和生活范圍內,價值性需要應該成為第一需要和核心需要。只有在高校建立起學術人員對學術信仰的普遍需要和追求以至崇拜時,才能建立起符合高等教育知識邏輯和規律的合理價值觀,使得高校學術人員以學術發展的要求行事,高校學術體系內部的去行政化才能從源頭上消除。如何引導高校學術人員形成合理的需要,是一個價值哲學的問題。這就要求必須深入研究價值產生的機制、實現的價值,思考生存與生活的意義等價值性問題,以引導合理需要的形成。

(二)建立適應學術長遠發展的規章制度

學術管理背后隱藏的是利益分配問題,學術管理拒絕個體或單個集團利益,但學術管理并不一般意義上排斥利益,學術管理尊重高校普遍利益。違背高校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可能會一時滿足普遍利益,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尊重高校普遍利益必然要尊重高校知識處理邏輯和規律。因此,建立一套能夠反映高校普遍利益的高校治理人員選拔機制、意見反饋機制和治理監督機制,就成為去除高校學術體系內部去行政化的制度保障。就治理人員選拔機制而言,必須賦予高校治理人員民主選舉的實質性內容,擴大高校選舉主體的范圍,增強民主選舉的決定權。就意見反饋機制而言,必須暢通上下級部門之間,同一級部門之間的意見反映和咨詢機制。就監督機制而言,要建立一般教師對高校治理者的監督機制,并賦予高校教師對高校治理的問責權,減少治理者對一般教師利益的制約和束縛,防止教師的監督被治理者的權力制約和束縛。要特別加強對于兼有行政職務的學術人員學術行為和行政行為的監督,堅決杜絕以行政行為代替學術行為以及學術和行政行為不分現象的出現。要強化學術治理和學術管理的責任意識,建立誰決策誰負責的學術行為負責制度以及重大學術責任問題終身追究制度。由于以往對于保障學術權力的制度建立較少,使得當前建立學術權力保障制度成為大多數高校興趣的中心,但一定要注意防止矯枉過正,避免使學術權力保障制度徒有形式而實質卻轉變為滋生行政權力的溫床。

(三)形成合理的學術文化氛圍

學術文化氛圍通過一種輿論的形式制約大學的學術行為,高校的學術文化氛圍是高校學術體系內部去行政化的重要力量。北京大學從蔡元培開始形成的“學術自由”和“兼容并包”的文化氛圍一直保持到現在,而成為克服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的重要手段。學術文化氛圍是大學在歷史發展中長期積淀的產物,而當前對于學術文化氛圍的理性選擇和培育則有助于形成新的文化氛圍。在當前高校治理的學術輿論中,基本上較少談及學術內部體系行政化問題,因為談論高校治理的權威人士一般都是高校的主要治理者,一方面由于身在其位而可能察覺不到自身的行政化問題,另一方面可能知道但卻不愿自我否定。高校要形成以知識處理邏輯為唯一標準的學術評價氛圍,使一切學術工作的開展和一切學術問題的解決都要圍繞這一標準。要營造質疑學術管理的文化氛圍,形成以批判性反思的眼光去看待學術治理的風氣,給高校治理者的學術行為形成一種壓力。要形成學術治理的問責風氣,形成敢于問責治理者治理行為的風氣,使治理者處于學術責任的輿論壓力之中。

(四)激發高校師生的民主意識和法治觀念

當前的高校學術體系內部行政化現象并不是完全沒有被高校教師所察覺,而是由于“官本位”的傳統意識和自身對于治理者的“利益依附”理念,使得高校師生與治理人員之間在地位上存在不平等現象,而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得高校師生缺乏話語權。高校師生要明確高校民主和法治的內涵和外延,深入理解民主和法治對高校管理的價值和意義,增強自身的獨立意識和主體意識,尤其要增強參與學校治理的意識和責任。高校教師尤其要深入理解涉及高校學術權力的相關法律法規,以法律為準繩正確行使學術權力和維護自身的學術權益。

高校學術體系內部權力的行政化作為高校的一種十分隱藏的行政化,需要引起政府、高校和教師等各方面的充分注意。在當前大力推行高校去行政化的今天,如果不注意這一行政化,不但達不到有效促進繁榮學術的目的,反而有可能引發高校學術體系外部行政化向內部行政化的轉移,而使得已做的去行政化的工作失去意義。只要充分關注,躬行實踐,高校學術體系內部的行政化將必然大大降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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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別敦榮.學術管理、學術權力等概念釋義[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0,(2):44-47.

[3][美]約翰·S.布魯貝克.高等教育哲學[M]. 王承緒,鄭繼偉,等,譯.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4]趙俊芳.論大學學術權力[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5]李培根.如何改變高校行政化管理傾向[N].中國教育報,2010-03-29(05).

[6]楊曉明,王竹筠.中國高校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關系研究綜述[J].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84-90.

[7][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M].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

[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責任編輯:金云波)

·高等教育管理·

Intern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Academic System: the X Zone of the Deletion of th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dministration

LIU L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Science, Minnan Normal University, Zhangzhou 363000, China)

Abstract:The intern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academic system has not been taken full notice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t is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of violating the logic of knowledge processing that is done by the academic staff in the academic system. This kind of administration includes two kinds: explicit and implici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n't dealt with this kind of administrative satisfactorily, which is mainly caused by the excessive emphasis on academic freedom, no-flowing of the academic mechanism and system, the decline of academic conscience and moral and the formalism of the emphasis on substance over form. To overcome this kind of administration, we must improve the academic ethics,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academic regulations, create a good atmosphere of academic culture, and foster ideas of the academic democracy.

Key words:deletion of university administration; intern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academic system; academic right; administrative power

作者簡介:劉磊(1983—),男,山東新泰人,講師,主要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基本理論、大學生德育理論與實踐。

基金項目:全國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項目(BHA120043);閩南師范大學2014年度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計劃(人文社科)項目(SJ14002);2015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社科)課題(JAS150340)

收稿日期:2015-11-26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3-0964(2016)01-00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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