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鵬
一年多之前,個體戶徐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江西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徐某被縣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5月8日,鎮人民政府向縣法院發函,請法院對徐某從輕處罰。今年1月29日,該鎮黨委書記表示,“發公函講情”是因徐某平時遵紀守法,認罪態度誠懇,經集體研究后決定的。
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有其法定的程序,這種程序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擾。因此,從本質上來講,求情,特別是政府發公函向法院求情,這樣的事情就不該出現。但遺憾的是,最近幾年,類似的政府公函求情的事情并不鮮見。無論是政府部門為自己求情、還是鎮政府為一個普通犯罪嫌疑人求情,其顯然都是一種傷害。
其一,公函求情傷害了相關權益被侵害者的利益與感情。拿該鎮此次公函求情事件來說,鎮政府希望法院對徐某從輕處理,這對徐某曾經傷害的對象,即劉先生來說,明顯是極其不公平的。
其次,公函求情背離了權力本分與操守,對公權形象、政府部門形象與信譽,是一個巨大的傷害。比如鎮政府為犯罪嫌疑人求情,這本身就讓人懷疑,所謂的“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平時表現”等說辭背后,是否別有隱情?公權守不住本分,為了一個犯罪嫌疑人隨便動用,這不是權力之福、執政之福,更不是百姓之福。
再次,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公函求情傷害了司法公平與正義。雖說法院有自己的辦案標準、法律依據等,但有時候,法院也難免受相關部門的公函等影響。也就是說,法院接受求情,難免要因此枉法;即便法院不接受求情,秉公執法,政府公函求情本身,也明顯已經構成了對法律公平與正義,甚至是對社會公平、公正等的傷害。
公函求情是權力干預司法,甚至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表現,其本質是一種權力濫用,看似是保護,實則是傷害!
責任編輯:段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