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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法對我國食品安全法治建設的作用

2016-03-13 07:07許曉亮北京市朝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消費導刊 2016年12期
關鍵詞:安全法跨國進出口

許曉亮 北京市朝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論國際法對我國食品安全法治建設的作用

許曉亮 北京市朝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更加關注。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影響食品安全在消費者心中的信心,同時也影響我國食品產品的進出口貿易。因此,深入研究食品安全跨國監管的問題意義重大。本文從這些影響分析入手,首先介紹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食品標準的規制,在此基礎上分析中國在食品安全領域跨國監管現狀中的不足之處并提出完善建議。

食品安全 對外貿易 法律完善

近年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繁發生,不斷敲響著食品安全問題的警鐘。在各國貿易更加頻繁的今天,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全球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中國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經歷了由數量安全向質量安全的轉變,食品安全的監管機構以及職能也在逐漸的整合,形成了當前的“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但是與經驗豐富的發達國家相比,在進出口食品監管方面,無論是在機構設置、職能劃分,還是法律法規的體系健全上都是存在著很大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跨國監管概述

(一)食品安全概念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對事物認識也有了相應的改變,對食品安全也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更為嚴格的要求,所以認清食品安全的具體所指,以便更加明確具體的對其進行監管。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認為食品中不包含有害物質,不存在能夠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應或潛在疾病的危害,消費者攝入是健康的,那么該種食品就是安全的。依據當前的研究現狀及認識,可以認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生產者不得違反國家強制的食品標準,食品中不允許存在對人體有害的物質,而且這種要求貫穿于食品生產、流通以及消費的各個環節。

(二)食品安全跨境監管的含義

1.食品安全跨國監管的概念

一般來說,討論食品安全監管的問題都是以國內法為視角,而食品安全的跨國監管因其所處的環境背景的不同有了一些特殊的解讀。

一是監管主體。在國際食品貿易這個復雜的領域,要對各國的進出口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因而本文所論述的食品安全跨國監管的監管主體僅指國家而言。二是監管對象。在經濟全球化下,食品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食品安全問題可能發生在任何一個環節,所以食品安全跨國監管的主要對象是在國家之間食品貿易中的進出口食品。三是監管的范圍。由于監管的對象是國際食品貿易中的進出口食品,所以這種跨國監管主要是指進出口食品貿易過程中的監管。四是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食品安全的跨國監管中的“跨國”一詞體現了使用法律依據上兼有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方面。

根據本文的研究目的和以上的分析,將食品安全的跨國監管概括為:食品貿易國家根據相關國際組織的規定和國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的規定而對進出口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2.食品安全跨國監管必要性

由于進出口食品流通性強,影響范圍大,如果食品安全出現問題,不僅關乎消費者的健康,而且還影響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往來,因此對進出口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進出口食品安全直接關乎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每一次爆發食品安全危機都會使消費者陷入恐慌,保障進出口的食品安全是保障消費者健康和生命這一基本權利的重要方法。

其次,進出口食品安全關系到國家經濟貿易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是不可逆轉的趨勢,進出口食品成為外貿領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食品不安全,那么將嚴重影響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進而影響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

二、中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現狀分析

(一)中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現狀

1.中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現狀

為了滿足人們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我國針對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也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過程。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頒布,標志著中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階段;2013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指出: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10月1日史上最嚴的新《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傊?,當前中國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原則是“一部門一環節”,所采取的方式是“分段監管為主,輔以品種監管”[1]。

2.主要法律構成

中國于2009年通過了《食品安全法》,該法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作用較《食品衛生法》更加的全面和具體,從根本上取代了《食品衛生法》的現實意義[2]。在2015年重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該法號稱史上最嚴,所以在《食品安全法》的監管下,中國在食品安全監管上又進了一步。

(二)中國在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1.監管機構方面的問題

第一,監管機構職能模糊導致重復監管的發生,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劃分不明晰,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職能交叉與缺位現象時有發生[3]。

第二,監管機構協調性不足。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運行機制發展還不成熟,制度還不夠健全,從而造成保障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機制運行起來不夠順暢。

第三,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并未理順。地方政府往往為了發展地方經濟,會制定許多地方保護的優惠政策,這樣就為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方面帶來了許多障礙。

2.配套法規體系建設滯后

從法律制定的現狀來看,食品安全的立法并未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立法的滯后造成了法律并未涵蓋食品生產及流通的全過程,監管還存在漏洞,人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

3.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科學

中國的食品標準與國際食品標準相比較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標準體系的不完善會導致中國的進出口食品貿易受阻,給中國食品在國際上的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正是由于存在的缺陷,導致中國的標準對外國特別是發達國家進口的食品構不成威脅,一些具有潛在危險的外國食品卻涌入中國。例如,從韓國進口的媽媽咪活性乳酸菌中添加的低聚果糖,其是否違反《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并沒有明確的答案,很難定性,因而無法保證其安全性,在日常的執法過程中這是經常遇到的難題。

三、借鑒國際法,對中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制的完善建議

第一,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監管機構職責、理順監管系統內外關系。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中存在著嚴重的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的問題,所以整合管理機構和調整管理職能,理順相互關系,是當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工作的重點。在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完善的同時,還要凝聚社會、企業、民眾等各方力量來充實食品安全監管的隊伍,形成“政府監管為主,行業自律、企業自控、消費者監督相結合”的新機制;[4]另外對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地位進行明確,即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協調和指揮。

第二,加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相關政府機構的責任。從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政府及相關的監管機構存在很嚴重的失職現象,很多事故不是天災而是人禍。[5]加強政府的責任意識刻不容緩,加重失職人員的懲罰力度會有效的提高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力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針對這一指導思想,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措施,如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條對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的瀆職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國家從基本法的角度明確了食品安全過程中的瀆職行為,有力地警示了政府及相關監管機構的職責,切實保障了食品安全[6]。

第三,完善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中國在目前的法律體制下,行政監管機構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并不是很多,而且這些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的法律體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中國制定的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基本法,但基本法一般都規定的過于寬泛,可操作性不強,《食品安全法》也不例外。[7]所以,當務之急是要把《食品安全法》進行細化,制定具體的法規條例,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建立基本的法律架構,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

第四,統一食品標準,建立健全標準體系。食品標準是食品安全的一把尺子,統一食品標準,能有力地保障食品的最起碼的安全,統一食品標準也有利于食品安全監管。統一食品標準要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統一國內各地區的食品標準,制定一套基本的食品標準,做到國內統一;另一方面積極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實踐,做好國內與國外的標準對接問題,促使國內標準更加具有科學性、合理性。

第五,積極研究并合理利用WTO規則。WTO是一個很完善的國際組織,具有很強的影響力。中國已經是WTO的成員,就必須努力研究 WTO的規則,并努力尋求在規則之下的有利于中國的制度。具體來說,在進口食品安全準入條件的設置方面,應符合SPS協議和TBT協議的基本要求,在基本規則下結合中國國情制定出適用中國的具體制度。這樣制定出來的制度,既適用于國內,在國內一體通行,還能很好的與國際對接,減少不必要的貿易糾紛和摩擦。SPS協議和TBT協議需要我們好好地去研究并合理利用,相信在完善利用WTO規則的前提下,中國的進出口食品安全將會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結語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在食品安全標準上可能達不到較高的水平,所以中國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和手段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具體的國情,合理設置監管機構,協調劃分監管職能,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使監管程序在運行上無障礙。參照國際法對食品安全的標準及規定,不斷完善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推動我國食品企業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以良好的質量、可靠的信譽推動食品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市場不斷發展,從而極大地促進我國食品行業的發展。同時通過借鑒國際法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可以樹立我國重視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國際形象,有利于推動我國對外食品貿易的發展。

[1]房慶,劉文,王著:《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現狀與展望》,載《世界標準化與質量管理》2006年第12期。

[2]于華江著:《食品安全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頁。

[3]徐擁山:《中國進出口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載《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3期。

[4]張濤著:《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頁。

[5]王偉著:《食品安全與質量管理法律教程》,安徽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頁。

[6]李偉:《我國食品安全的政府監管研究》,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5年碩士學位論文。

[7]高程東:《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控制體系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05年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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