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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研究

2016-03-16 07:42崔繼紅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16年13期
關鍵詞:互助社社員金融機構

□文/崔繼紅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河北·保定)

一、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社現狀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數量不斷增加。2003年7月第一家農村資金互助社成立,2004年10月蘭考陳寨資金互助社成立,2006年3月安徽明光潘村興旺農民資金互助社成立。截至2007年9月底,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我國已有6個省7家農村資金互助社成立并運行。銀監會在2007年10月12日宣布,經國務院批準,銀監會決定擴大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機構準入政策試點范圍,將試點省份擴大到2008年全國的31個省。2007年除有7家批準的互助社外,江蘇、山東、河北、安徽、云南等地的30多個農村資金互助社未經銀監會批準,但已成立運行。到2011年11月末,全國共有46家農村資金互助社獲得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而當時剛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卻大有星火燎原之勢,最具有象征意義的就是安徽鳳陽縣,僅一個縣就有農民資金互助57家。隨著農村金融的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數量也在不斷地增加。

(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規模不斷擴大。2007年3月8號,吉林梨樹縣閆家村百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作為我國第一個正式注冊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正式成立,而其注冊資本僅為10.18萬元,是由32家農戶發起成立的。而僅僅兩個月的時間,社員人數就由當時的32人增加到79人,股金由發起時的10.18萬元增加到12.02萬元,而此時已經發放了51筆貸款,而平均每筆貸款為3,875元,最高為5,000元。而到2009年社員的數量已經增加到116人,存款由當初的1,000元增加到47,000元,資金總額已經由當初的102,800元增長到381,400元。而在2008年河北省成立的第一家晉州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周家莊鄉13,006個社員入股636萬元,剩余的364萬元股金按照入股自愿、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每股最小1萬元,最多不準超過總股金的5%,向全鄉范圍的集體企業、個體企業和廣大群眾吸收?;ブ缫燥w快的速度在擴大著,這說明互助社的出現正好符合了農村金融的需求。

(三)農村資金互助社支農效應明顯?,F有的大型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而農村融資具有規模小、融資頻繁、無抵押等特點,商業銀行更愿意把資金貸給具有保障的企業。而農村缺乏正規的金融服務,導致農村的融資相對來說比價困難,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出現緩解了這種困難。由于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一種內生的與農村經濟相聯系的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它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而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且它的融資手續簡便,貸款的時間比較靈活,融資成本低,可以實現資金的優化配置。而大部分的社員都是在同一自然村或鄉里,因此資金互助社從整體上可以說是無成本的掌握了貸款的真實信息,這樣在放貸時就可以很好地掌握房貸的額度期限等等,這樣就可以很好地控制風險,可以保障資金互助社的安全。

二、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有待完善。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互助社發展的保障,而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出臺相關的條款,如《合作金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沒有針對農民開展相關工作的條款,不利于互助社的良好發展。在沒有相關的法律下發展無法避免政府對互助社的不正當干預,而且合作金融事業的參與者不能從立法中明確了解各自的基本權利、義務和風險,參與者之間無法形成相互制約和促進的關系等?;ブ绲闹贫纫幎ɑブ绲墓芾砣藛T以及工作人員都是來自社員內部,而絕大部分人缺乏專業的金融知識,又加上互助社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就會出現金融風險防范意識較差、貸款發放收不回、逾期貸款處理的方法不適當等諸多問題。由于互助社處于建立初期,大多數成員都把互助社當作一個貸款的平臺,很多人加入互助社是為了獲得貸款,而當自己的資金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后,就會把錢存入規模較大且比較安全的金融機構中,這樣互助社就會失去原有的社員,相應的也會造成資金的損失,這主要是互助社沒有一個很完善的內部制度和相應的互助、合理的金融文化導致的,內部社員沒有凝聚力,這樣非常不利于互助社的發展。

(二)農村資金互助社資金來源不足。由于農村資金互助社處于剛剛起步階段,一些社員對其發展持一個觀望的態度。而農村資金來源主要有兩個渠道:(1)股金和吸收存款。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制度規定只能吸收社員的存款,而農村資金互助社成立的時間較晚,如果想要得到認可需要一定的時間。農民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認知太少,而農民入股主要是為獲得貸款,但當農民在入股后得不到貸款時,農民就不愿入股,導致股金的增長比較緩慢。而另一面,由于農村資金互助社屬于合作制的獨立法人,只能對一些債務承擔責任,這會讓人感覺安全性較低,所以農民在存錢時還是愿意把錢存在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這些以國家信用作隱形擔保的金融機構;(2)財政性資金和外部捐助。由于僅靠存款難以滿足社員貸款的需求,所以資金互助社依賴外部資金的注入,由于資金互助社的起步較晚,而財政性資金和外部捐助的機制不夠完善,加上資金互助社自己本身向商業銀行的融資也由于各種政策措施的不完善而受到限制。到目前為止,由于各種原因資金互助社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上述兩大方面。

(三)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規模有待增加。2007年初銀監會出臺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允許資金互助社向其他的金融機構融資,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監管部門具體的政策和辦法,導致資金互助社在向其他的商業銀行進行融資時受到干擾而無法實施,而且資金互助社沒有得到中國人民銀行或農業政策性銀行的再貸款的支持,在這方面的貸款受到一定的阻礙。另外,資金互助社沒有通過金融市場發行金融債券的直接融資,這樣社會上的一些資金無法進入資金互助社,而像保險資金也缺乏進入資金互助社的政策和渠道。綜上所述,資金互助社獲得貸款受到各種各樣的阻礙,導致貸款的資金不足。

(四)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面臨較高的風險。一是面臨較高的信用風險。農村信用體系不完善,導致貸款發放收不回、逾期貸款處理的方法不適當等諸多問題?;ブ绲馁Y金主要投入農業,農業有時間集中、自然災害抵抗能力弱的特點,使得農業貸款具有很高的信貸風險;二是面臨較高的操作風險。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操作風險要明顯大于其他的金融機構,主要是由于互助社大多數管理層和員工都來自互助社內部成員,自我管理能力不足,容易出現違規操作。2012年10月江蘇蘇北4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倒閉就是典型的、操作風險引發的事件;三是面臨較高的流動性風險。社員退股和不合理的貸款投向、期限結構是農村資金互助社流動性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入股社員的退股要求將會直接影響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規模和流動性,如果個別社員的退社引發“羊群效應”,后果將更加不堪設想。

(五)監管力度有待加強,方式有待完善。資金互助社像其他的金融機構一樣在發展的過程中離不開監管機構的監管,《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規定互助社受到銀監會持續、動態的監管,但是由于銀監會的人數有限,各縣級監管辦事處一般只有3~5人,監管任務已經非常繁重,在這種情況下,再對互助社進行監管,可想而知,監管的力度受到質疑。在這種監管情況下,再加上審批的手續比較繁瑣,就出現了很多未經銀監會批準而出現的非法金融組織,這些沒有在銀監會備案的金融機構,有一些只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為社團組織但同樣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在國家寬松的政策下快速發展,這就使得互助社的發展更加受到阻礙。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一個新型的金融機構,無疑成為了當地政府和各監管機構重點關注的對象,政府關注著它的每一步的發展。正是由于政府對互助社的重點關注,使得政府對互助社的干預過多,不利于資金互助社的發展。例如,在稅收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農村資金互助的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上述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百分之九十計入總額?;ブ缱鳛檗r民的資金互助社,應具有更加優惠的政策;再有政府出于風險的控制,對于互助社的實施審批的程序繁瑣,這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大了資金互助社的組建成本,不利于資金互助社的成長和壯大。但是如果政府不加監管的話,可能會導致偽金融機構的出現,就會使得農村的金融風險加大,進而影響整個農村地區的金融穩定。所以,政府在資金互助社的發展中起著很大的作用。

三、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應采取的對策

(一)加強資金互助社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處于初期的互助社在各方面的發展都不夠完善,規范資金互助社的發展就成為必然。一是提高現在的管理水平,資金互助社在發展的過程中,應該不斷地完善治理結構和股權結構,在完善制度的同時,制定員工激勵機制來提高員工的積極性,以此來提高員工的職業技能和業務能力,優化業務和管理流程;二是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合作金融法》、《農村資金互助社法》,明確資金互助社作為法人的性質、地位、明確其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的原則與條件,確立資金互助社法人治理機制,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規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者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職責范圍,用法律手段規范和指導資金互助社制定章程與借貸款等制度。同時,制定《農村資金互助社法實施細則》、《農業擔保法》、《農業信貸法》、《農村資金互助社破產條例》、《農村金融風險管理條例》等專門法規,從根本上解決資金互助社發展的有關制度問題。

(二)多渠道吸收存款,拓寬資金來源。相比正規的金融機構,資金互助社這種微型的金融機構對于人們來說是陌生的。人們潛意識里就會覺得這種小型的金融機構沒有安全性,所以人們不愿把自己的資金存在資金互助社。在這種情況下,資金互助社應擴大自己的影響力,影響更多的農民自愿加入資金互助社,增加社員的存款資金來源。在增加自己的股金的同時,資金互助社應該擴展多種融資渠道,如資金互助社可以作為一個紐帶來聯系正規金融機構和農民,商業銀行可以把貸款批給互助社,然后由資金互助社直接向他的社員發放資金,這樣可以加大農民加入資金互助社的積極性,同時也可以增加資金互助社的股金。而資金互助社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可通過金融市場來發行金融債券、股票等方式直接來融資擴大自己的資金,也可以通過融入保險資金等社會資金,來不斷壯大自己的資金實力。外部融資在資金互助社的資金來源中占很大一部分,擴大外部融資的渠道很有必要。一方面政府可以以社員的身份入股資金互助社,按社員的一定比例把資金存入互助社,實現專項資金的管理,當資金互助社進入一個良好的發展軌道時,到時可以把資金撤出。同時,農業發展銀行業可以采取轉貸款制度,委托資金互助社向農戶發放政策性支農貸款,這樣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入社,增加資金互助社的資金;另一方面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比如說對互助社的資金捐贈人和受捐主體資格、捐贈人權利和受捐主體義務、捐贈程序、捐贈資金的使用等做出相應的規定,使捐贈人的權利得到保證,這樣才會使更多的人對互助社做出一定的捐贈。

(三)擴大貸款規模,加強對農村經濟的支持。資金互助社是一個為農民服務可存可貸的小微型金融機構,但隨著農民的貸款需求越來越強烈,互助社越來越表現出供給不足的現象。對于處于起步階段的互助社,政府應該加大支持力度,把資金投向資金互助社或由商業銀行來貸款給資金互助社,在增加資金互助社的資金來源時,同時讓互助社把資金貸給需要的農民,擴大貸款的力度,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互助社的收益,也相應的支持了當地的農村金融的發展。

(四)加強資金互助社的風險控制。一是保持適度的規模。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控制好適度的規模,要做好社員的區域限制和篩選工作,保持好基于人際網絡的信用約束優勢,同時要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工作。擴大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規模固然可以增加社員入股、充足資金、規范經營流程,但這種發展模式也將會大大削弱社員之間的熟悉度,增加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反而使得農村資金互助社喪失非正式約束下的低成本優勢??刂坪眠m度的規模,應當權衡好規模大小之間的利弊,既要保證發揮好社員互助的初衷,又要控制好社員數量和規模,降低社員貸款的信用風險;二是加強自我管理。農村資金互助社實行社員自我管理,但由于社員本身對金融服務業務了解較為有限,在辦理相關業務過程中容易出現不規范操作。為規范經營需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包括具體業務的指導和職業操守的培訓。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專業技能,進而完善財會制度、明晰管理流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從而降低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操作風險。

(五)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成本。一方面在成員發展上堅持平等原則,逐步放寬入股的門檻,農村資金互助社屬于微型的金融機構,在規模和正規上比不上大型的金融機構,在審批的過程中不應按照正規的金融機構的審批標準來審批,應相應的簡化審批程序和審批過程,這樣也能適當的降低互助社的組建成本和注冊成本。而互助社的注冊成本應視當地的經濟情況而定,對于營業場所和設施,有常規的營業場所和設施,只要能夠保證資金的安全即可;另一方面要針對這一新的組織制定合適的監管制度和措施,對監管主體、客體和對象作出明確規定。在除成立時,要嚴格防止私人設立資金互助社,可以考慮在縣以下增設銀監人員,組建獨立的監管機構,并處理好與人民銀行的監督職責權屬關系,重點對投資結構、資本充足率、貸款質量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管,制約管理層謹慎經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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