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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

2016-03-28 17:53李娟
2016年5期
關鍵詞:客體

李娟

摘要:冷凍胚胎作為一種高科技的產物,對于其法律性質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種學說,即主體說、客體說以及折中說,而這些學說都存在著一定的理論缺陷。本文通過分析上述缺陷,建議將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認定為人格物。

關鍵詞:冷凍胚胎;客體;人格物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創新,我國的醫療水平也在逐漸提高,這也促使了我國生殖方式的轉變,其由傳統的體內受精擴張到了體外受精。雖然這對治療我國的不孕患者具有很大的幫助,但由此引起的法律問題也值得我們去研究。2014年,我國發生了第一例關于冷凍胚胎的繼承糾紛案,這引發了整個法學界對冷凍胚胎的探討。由于我國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因此其并未對冷凍胚胎的性質做出明確的界定,但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考慮,冷凍胚胎的性質對解決其所有權的歸屬、處置方式和繼承等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冷凍胚胎法律性質的學說

(一)主體說

從醫學的角度上來講,胚胎是胎兒的前身,而胎兒經過一定的階段即發展成為人,即民法中自然人,因此主體說主張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是人,從法律地位上而言,其享有等同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綜觀世界各國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國家采用此說,如意大利在《醫學輔助生殖規范》中規定,胚胎在法律上的性質應為民事主體,禁止對其進行毀壞;日本學者主張,將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界定為物并不恰當,應把其載體作為新的權利主體,使其在法律性質上能夠與物產生一定的區別。

(二)客體說

在民法學的理論中,客體是相對于主體而言的,民事主體有自然人和法人,民事客體有物、行為和人格利益。對于物的涵義,主要存在兩種學說:廣義說主張物包含有體物、無形財產和財產權利;狹義說主張物僅包含有體物。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物的涵義也在發生變化,因此客體說主張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是物,因為人體的某一器官或組織一旦脫離人這個載體,其就不具有人格載體的特性,為了保護潛在的人格利益應將冷凍胚胎界定為特殊的物。

(三)折中說

該說主張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是介于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從法理學方面來考慮,一旦人體的器官、組織或者血液脫離人這個載體就認為其是完全獨立于人以外的話未免太過牽強;而冷凍胚胎又具有發展成人的潛質,但其本身又不具有人所享有的權利,因此,為了解決二者之間的沖突,把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界定為存在于人與物之間的一種新的事物。我國也有學者持該說,他主張從我國的國情出發,主體說并不適合我國,因為其會使我國的人口數量迅速增加,政府也將很難控制由此所產生的局面。

二、評述有關冷凍胚胎法律性質的學說

就主體說來講,其規定是存在明顯的理論缺陷的,筆者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第一,從醫學的角度上來講,胚胎并不是胎兒,其需要經過一定的階段才能發展成胎兒,因此,我國有學者主張冷凍胚胎屬于人而不是人,從屬于主體而不是主體;第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最初產生于其出生,最終結束于其死亡,因此冷凍胚胎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也不具有民事主體的地位;第三,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意外懷孕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采用人工的手段終止妊娠也是合法的,若持該說,這些行為都會被法律禁止。

就客體說來講,其將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界定為一般的物也是有缺陷的,第一,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物權人可以對其物行使處分的權利,因此冷凍胚胎的所有人可以對其進行任意處置,這明顯有違我國的倫理道德;第二,胚胎經過一定的階段就可能發展成人,如果采納該學說就會出現一種情況,即民事客體向民事主體的轉變,這也與基礎的法理不相符合;第三,一般的物不具備人格的特性,而冷凍胚胎是由受精卵所形成的,其與提供受精卵的雙方當事人的遺傳基因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說冷凍胚胎不具備人格的特性是值得商榷的。

就折中說來講,其把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界定為一種存在于民事主體與民事客體之間的新的事物,這也是有一定的理論問題的,第一,我國傳統的民法體系主張人與物是社會的基本組成部分,二者之間是相互補充、相輔相成的,而冷凍胚胎的法律定性則突破了此理論,這將會造成現有的民法制度的癱瘓,也會導致新的法學難題的出現,如這種新事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具體內容、權利規制如何確定;第二,對于立法機關而言,完全改變現有的民法制度將會導致浩大的立法工作和高額的立法費用。

綜上所述,雖然冷凍胚胎是基于現有高科技而出現的一種新的事物,但對于其法律定性仍不能突破傳統的民法理論,因為由人、物所構成的民法體系在我國的法律地位是不可動搖的,因此我們必須在此體系的引導下對冷凍胚胎進行定性。

三、對冷凍胚胎法律性質的認定

(一)冷凍胚胎的法律定性為物

法律層面上的物具有以下幾個構成條件:第一,存在于人體以外;第二,能被人所控制;第三,可以為權利人帶來一定的利益,就冷凍胚胎而言,其完全符合這些條件。

除此之外,梁慧星主張人體的某一部分一旦與人體相分開就可以把其作為物來對待,在不違背倫理道德和善良風俗的情況下,其可以成為合同的標的;德國學者主張,隨著現代醫療技術的進步,輸血和器官移植是較常見的現象,我們應把此情況下的血液和器官當作物。因此人體的某一器官、組織在尚未與人的身體相分離時,其是作為一個完整的自然人,但其只要與人的身體分開,就不再享有民事主體的地位,而只能作為民事客體。胚胎是由受精卵所形成,即由女性的卵子和男性的精子所組合而成,換句話說,胚胎也是人體的某一組織脫離人體的產物,因此將其法律性質定性為物是符合法理的。

(二)冷凍胚胎的法律定性為人格物

就冷凍胚胎而言,雖然在法律上被定性為物,但基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屬性,其應受到區別于普通物的對待,即在法律上享有更多的權利。在我國法學界,冷傳莉教授是最早提出將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界定為人格物的學者,其科學的闡述了人格物的涵義,即自然人具有的包含自己特殊情感的、無法以其他物來代替的、破壞毀損后無法用金錢來進行補償的物。因此,由于人格物所具有的特殊屬性,我們將通過特殊的方式將其納入物的保護范疇,以增強對其人格利益的保護和保障人格權利的有效行使。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為人格物。而人格物的核心是人格利益,冷凍胚胎主要是解決不孕不育夫妻的生育問題,這其中當然包含了夫妻雙方的精神寄托,而此種精神寄托則體現了人格利益;并且作為夫妻的雙方當事人有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利,即生育自主權,因此不孕不育的夫妻同樣享有利用人工輔助技術進行生殖的權利。我們將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定性為人格物,并建立相應的權利規制模式,這更有利于對冷凍胚胎的保護。

四、結語

各國的法律都有一定的地域性,因為其是一國國情與文化相結合的產物,因此法律在實現其強制力的同時,應與本國的風土人情相符合。就冷凍胚胎的定性而言,主體說、客體說和折中說都是在法律的體系內為其尋找合理的處理辦法。本文把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界定為人格物,通過建立有關人格物的規制模式,有效解決其糾紛。

參考文獻:

[1]徐國棟,體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5)。

[2]梁慧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總則編,法律出版社,2013。

[3]楊立新,冷凍胚胎是具有人格屬性的倫理物,檢察日報,2014(3)。

[4]1徐國棟,體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5)。

[5]楊立新,人的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及其繼承問題[J],人民司法,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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