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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下的法治內涵

2016-03-28 18:01李龍
2016年5期
關鍵詞:契約秩序法治

李龍

摘要:法治,這個以宏大敘事為背景的詞匯,如今已廣泛的被民眾所熟知,政府與各大媒體對其也曾不離口,時時總有關于法治的進程的報道,但何謂法治?它就像一個面帶紗巾的姑娘,讓人滿是憧憬,卻又難已道出。本文試著法律文化的角度對法治這個“現代化”的理論加以討論。

關鍵詞:法律文化;法治精神

作為社會轉型時期的一種社會制度的運行方式——法治,本不是中國這塊古老大陸已根深蒂固的“傳統”,而是在學習西方“船堅炮利”以圖自強失敗后,面對日益尖銳的國內矛盾以及復雜的國際局勢,不得已的選擇。如今,法治已成為處于轉型社會中大眾所日益關注的焦點,與大家的生活也變得更加緊密起來??芍敝两裉?,我國法治社會依然沒有建成,卻越發給人“陽春白雪”,高不可攀的印象。本文將試著從法治的內在邏輯展開,探討我國話語體制下,法制內涵。

一、法治的“內在精神”

事物的存在必有其“內在精神”,法治也不例外。今日所談法治,其邏輯出發點來自于法律關于人性的認定,即人性論。在西方法治體系中,“性惡”論作為法治理論的出發點,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其一,認可人性中存在著普遍的不可克服的缺陷,進而認為和廣袤的宇宙相比,人做為一個類別存在著根本的無知,即“不可知論”。

其二,除了自己我們切不可相信任何人,因為人都是自私的都是偏私趨利的。因此,為了與自己不可信任的人進行必要的交住,契約也就如此產生了。在其得到了廣大的認可的同時,國家也就此成立,以保障契約有效的實施,即使從某種意義上講,國家本身也是契約的一個部分。之后,便陷入一個有趣的循環之中,國家要保護契約的履行,因為他本身也是由契約所構成,當然這種契約是涉及社會中各個方面的。

其三,為保證國家機器能夠井然有序的運行下去,因此就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使其處于可控的范圍之內,以避免其內在失去的協調。當然,此種限制是建立在權力制衡之上的,在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時,我們不至于被權力所吞沒。

就如何限制國家權力,又有其內在的邏輯。眾所周知,國家是通過政府來行使其權力的,而政府以由其職能部門所構成,而代表這些職能部門并行使權力的是一個個活生生的政府職員——天性本惡的人。故此,政府以及政府所代表的權力本身就是一種必要的惡,如果不允許其存在,社會跟就無法有序的繼續運行;但如果對其進行放任,讓其肆意妄為也是不可取的。為此,人們設計出了分權制衡,利用人不可克服的缺陷,將其放置于合理主義平臺之上,給予制度上的安排,讓偏私趨利的人在此基礎上,互相監督,相互協調,以至于平和的將社會有序運行下去,并傳著更好的方向前行。以上就是法律體系下法治的邏輯前提。

二、移植的法治?

關于法治理論是西學東進過程中所移植而來,還是在中國悠久法律文化傳統中歷來有之?要回答這個問題,應當從我國固有的傳統法律文化說起。

我國古時法律最大的傳統就是將道德法律化。在古代文明初期,家與國本是一物,由此派生出來的制度典禮,實乃道德之器械,自然實行禮之所去,刑之所加的原則。[1]春秋戰國以后,舊有的家國合一的格局被打破,家與國的關系也隨之發生變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重新進行了結合,君主自此把對社會的統治建立在作為此社會最基本的家庭之上,并由家庭的倫常里推衍出一整套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失禮則入刑”的原則自然地獲得再生。但就“禮”與“法”的這種關系中,我們也并不能準確的論證中國是否具有“法治”的傳統。要想探究此命題還需進一步的探討。

我國自古有“治人”與“治法”的爭論,但其本質又來自于德、刑之爭,而德、刑之爭又是源自于“禮”、“法”之爭的。即便如此,兩者也不過是“禮”與“法”孰輕孰重的人治罷了,而此種爭論與西方所謂人治與法治之辨不能等同。在我國法律傳統中,法律從沒有也不可能有這種家國不分的社會中獲得至高無上的地位。而此種“禮”與“法”之爭也只是圍繞著“王者之政”這一命題來展開的治亂之道,有的只是重視禮教,以禮治人和侍奉法術權威并以此維護統治罷了,在此種王權至上的社會,“法”只是帝王的工具,它不僅沒有無上的權威,且使用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消滅“法”的存在,從來達到無訴的理想境界。對此,梁治平先生,曾有一段經典的結論:“不但儒家的‘治人不是西方人所說的法治,法家的‘務法、‘治法也絲毫不具有法治的精神,相反以西方人關于法治的學說來衡量,則‘治人與‘治法之爭都是沒有意義的。儒家的‘務德,只是極充輕視法律政令的人治;法家之‘務法,乃是只信奉法術威勢而不屑于說教的人治。二者的結合就叫作‘德主刑輔,‘明刑弼教,這種漢以后漸漸形成的格局,消弭了早期儒法之間的沖突,而將它們融鑄在一種新的政治傳統里面?!盵2]

如今我們所說的法治,并沒有從中國傳統社會內部發展出來,相反,它可以恰當地視為文化移植的產物,不僅如此,這種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引入,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選擇。但耐人尋味的是,僅僅通過移植方式在中國建立現代法制和推進法治,此事本身就困難重重;另一方面,在過去一百年里,我們并非自始至終地致力于法治事業,而是在社會與法律發展方面也進行了更大膽的甚至是魯莽的實驗。但最終,正如我們所見到的那樣,對面代法制的要求,對法治理念的訴求重新又在中國社會扎根,并取得不容置疑的合法地位。

三、法治理論本土化探討

對于西方法治理念的本土化探討,讓我們從一部電影說起。

前些年,國內有一部法律題材的電影——“被告山杠爺”。在此片中主角“山杠爺”。他雖然能以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山村的辦法,但是由于不合法,以至最后他竟成“被告”,被警察帶走。其中有兩個故事歷人深思。一是,“山杠爺”村中有一個酒鬼,他雖有家小,可嗜酒如命,反倒要把家里最后一點值錢的東西也“喝”掉。有時,其妻會哭哭啼啼求助于“山杠爺”,這時侯,“山杠爺”定要對其訓斥,如果情形嚴重,還要命村里的民兵關他一夜,直到他清醒之后悔過認錯。一次,兩名下鄉調查的檢察官恰巧碰到正被關禁閉的酒鬼,他們當即指出這是違法行為,并將酒鬼放還。獲得解放的酒鬼覺得揚眉吐氣,并乘機對說了一堆“山杠爺”的壞話。其二,有一家人的媳婦虐待婆婆,“杠山爺”就罰她為村里人放一場電影,同時請她父母來,當眾要他們管教自己的女兒。那媳婦覺得當重受辱,回去后變本加厲的虐待婆婆,這次“山杠爺”毫不留情,直接讓民兵將她一索子綁了去游街。在這兩個事例中,雖然“杠山爺”確已違法,但他的那些舉措在村民看來都合情合理,說他犯法將其定罪,又怎能不讓人心生疑惑。

對此,費孝通先生曾在考察中國鄉土社會時,有過以下結論;現行司法制度在鄉間破壞了原有的禮法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他更一步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條文和設立若干法庭,而必須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先有一番改革。否則,只是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在現在,費先生的理論也未過時。單純依靠移植過來法律的專業、生硬和不切實際,很有可能會造成新的問題。就“山杠爺”的故事,雖然他已構成違法,但在那個閉塞的小山村里,法律既不能依照村民們自認為有效的方式保護家庭和懲治不孝,自已又不能提供恰當的解決辦法,這就不能不令人對法的合理性感到懷疑。

綜上,要想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的中國真正實現法治,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與其一味強調西方化的“公平”、“正義”理念,倒不如立足于我國國情,從基層實踐出發,將西方化的法治概念本土化,也許這才是最好的選擇。

參考文獻:

[1]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89頁。

[2]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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