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春
摘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在革命實踐中,總結出來的一項“舉世聞名”的民族政策,也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通過研究其形成與發展的過程,可以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必然選擇,是由我國的歷史特點和現實情況決定的。
關鍵詞: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形成;發展
民族問題是社會發展總問題的一部分,處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執政黨的執政地位。中國共產黨在長期的革命實踐過程中,根據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區的民族發展情況,對解決民族問題先后進行不同的探索,最終形成一套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民族政策,并把它確立為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探索階段是從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到1938年六屆六中全會召開。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民族和民族問題的闡述,是中國共產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基石。
1878年,馬克思在分析波蘭國家獨立問題時,明確了民族自決這一原則。他指出“必須在運用民族自決權原則的基礎上,并通過在民主和社會主義基演出上恢復波蘭的辦法,來消除俄國佬在歐洲的影響?!盵1]
列寧也多次指出,“所謂民族自決權就是民族脫離異族集體的國家分離,就是組織獨立的民族國家”。[2]因此,受馬克思、列寧主義民族理論指導思想的影響,1922年,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大會宣言》,首次提出了民族自決作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綱領。
1931年,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領導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文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其對民族自決權作了明確規定:“中華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享有民族自決權,對于這項權利我們應該支持和承認,同時對于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要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盵3]隨著中國共產黨的日漸成熟和對國際國內政治形勢的正確把握,1935年1月,中共中央在遵義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確立了以毛澤東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正確領導。同時,探索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最適合中國國情的民族政策。
(一)形成階段
經過十多年的實踐與探索,中國共產黨結合國情形成了符合自身發展規律的民族政策。1938年10月,《論新階段》政治報告中對民族區域自治政策進行較為系統地的闡述,標志著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正式形成。
抗日戰爭時期,為團結一切力量共同抗日,共產黨選擇堅持民族區域自治的思想。1940年,中央西北工作委員會先后公布了《關于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關于抗戰中蒙古問題的提綱》,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思想。
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己經把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1945年10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內蒙工作方針給晉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指出:“對內蒙的基本方針,在目前是實行區域自治?!盵4]不僅明確了解決內蒙古民族問題的策略是實行區域自治,并進一步提出詳細的具體措施。
1947年4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正式成立,它是中國共產黨運用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重要實踐,標志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確立。[5]
(二)發展階段
自1949年新中國的成立以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
1949年,隨著臨時性憲法文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頒布實施,將民族區域自治正式確定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1954年,新中國頒布了第一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各民族團結的行為?!魃贁得褡寰劬拥牡胤綄嵭袇^域自治”。[6]由此,民族區域自治成為憲法的重要內容,在國家最高層次的法律上得到了保障,在行政區劃上有了更為細致的劃分,明確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區劃名稱。
1958年底,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新建了三個省級民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自治區的成立是中國共產黨總結多年的歷史實踐經驗教訓,取得最新成功實踐成果最強有力的證明。
1982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了《共同綱領》中被長期實踐證明是正確的關于民族區域自治的各項政策和制度。同時,對1978年憲法中關于民族區域自治的規定做出了修改,切實維護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各項自治權利。
到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正式頒布,是第一次以專門法的形式就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具體全面的規定,對民族區域自治的性質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標志著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水平上升到一個新階段,民族區域自治經過30多年法制建設實現了從民族政策到國家政治制度的轉變。1997年黨的十五大政治報告中在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提升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2001年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對《自治法》做出了重要的修改。
2005年,國務院又出臺了《國務院實施沖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主要就上級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做出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其范圍涵蓋基礎建設、財政、稅收、金融、外貿、經濟發展、教育、文化、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和干部培養等各個方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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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列寧全集[M].人民出版社,1984.719
[3]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7冊)[M].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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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壽初.中國政府制度[M].中央黨校出版社,2005.229
[6]中共新崛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與民族區域白治制度的建立與發展[M].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