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入新型墻材專項基金
1月29日,財政部發文《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6]11號),自2016年2月1日起,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文件共涉及5項政府性基金,其中和建材有關的第4項內容為: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制件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范圍,繼續推動散裝水泥生產使用。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要對本地區的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違反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項目,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來源:中國建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