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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革要避免重大概念混亂

2016-04-19 20:27嚴偉
中國經濟周刊 2016年14期
關鍵詞:比重資產國有企業

嚴偉

一般而言,國有企業改革包括兩個層面。一個層面是國有企業自身的治理結構問題,通俗講就是國有企業的領導體制問題。另一個層面是全國范圍內的國有企業資產規模問題,國有企業資產比重問題。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中,在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以公有制有主導、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前提下,如何尋求并實現國有企業資產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比重,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

從90%到70%,年均下降0.4%

國有企業資產比重仍然偏高

我國專家學者普遍估計,我國國有企業占用了全社會70%的資源,即我國國有企業資產占全社會企業資產的比重約為70%左右,創造了大約30%的GDP。來自各種不同角度的數據分析表明,70%的國有資產比重和30%的GDP 比重,接近實際情況。

考慮到1978年改革開放開始的時候,我國國有企業資產占全社會企業資產的比重約為90%左右(另外10%的比重為集體所有制企業資產),經過了38年時間,到了現在,這一比重仍然高達70%,年均下降0.4個百分點稍多??梢钥隙ǖ刂v,這個下降速度過于緩慢了。

在目前國有企業資產比重高達70%的情況下,有人提出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問題,聲稱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已經發生動搖,確實是言過其實了。按照外國資本、民營資本、國有資本劃分,僅就數量而言,在國有企業資產下降到33.3%之前,談不上動搖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就是按照私人資本(含外國資本和國內民營資本)、國有資本劃分,在國有企業資產下降到51%之前,談不上動搖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在國有企業控制國民經濟關鍵領域、重要行業的情況下,上述比重還可以進一步降低。

形勢發展到了今天,已經非常明確,就全國范圍而言,國有企業資產比重過高或過低,都不利于國民經濟全局的健康持續發展。國有企業資產比重過大,即使我們建立起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也無法發揮預期中的有效作用,國家整體經濟生活仍將處于缺乏活力的低效率狀態,并且造成國有資源和社會財富的驚人浪費。國有資產比重過小,可能危及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違背社會公眾意愿,引發一系列復雜的社會后果。

通常所說解決國有企業問題,實質就是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就是降低國有企業資產占全社會企業資產的比重,最終在全國范圍內,形成國有企業資產的合理比重。應當排除干擾,堅定不移繼續推進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加快實現國有企業資產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比重。為此,有的國有企業需要繼續保持國有獨資,有的需要轉為國有控股,有的需要轉為國有參股,有的則需要改制為民營。

關鍵要確定國有企業資產的合理比重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國家在客觀上都需要若干數量的非國有企業資產,同時也需要若干數量的國有企業資產,關于這一點沒有爭議。從這個角度講,動輒聲稱所謂“私有化”或“國有企業私有化改革”,無論是主張“國有企業私有化改革”的一方,還是反對“國有企業私有化改革”的一方,這種提法和表述都是不科學的,不準確的。

應當說明的是,以往的國有企業相關研究活動局限于粗略談論國有經濟規模,混淆國有企業資產和國有企業增加值兩個不同概念,過于含混籠統,不能清晰、確切地說明問題,反而容易引起誤解。例如,部分學者常常聲稱我國國有經濟已經降到了30%左右,憂心忡忡。實際上,準確地講,是我國國有企業創造的增加值降到了占GDP 的 30%左右,而我國國有企業資產占全社會企業總資產的比重仍然高達70%左右,沒有值得憂慮的理由。我們現在需要做的是降低國有企業資產比重,而不是降低國有經濟比重或國有經濟增加值比重。

國有企業資產比重和國有企業增加值比重相比,國有企業資產比重更有決定性意義。問題的關鍵不是確定合理的國有企業增加值的比重,而是確定合理的國有企業資產的比重,不是降低國有企業增加值的比重,而是降低國有企業資產的比重。如果國有企業增加值比重很低,而國有企業資產比重很高,說明國有企業資產利用率很低,閑置率很高,恰恰說明應當盡快加以改變。我們現在面臨的正是這個問題。

國有企業資產規模和國有企業資產比重相比,關鍵是確定國有企業資產比重。不應該為國有企業資產規模即國有企業資產的絕對數量做出一個規定,例如不應該規定我國國有企業資產數量必須達到或者不能超過某一限額。單純強調或規定國有企業資產絕對數量沒有意義也不可行,因為全社會的企業資產數量是持續不斷增加的。如果為國有企業資產數量做出一個規定,當時看起來可能比較合理,甚至很高,但是,隨著全社會企業資產數量的不斷增加,年年增加,國有企業資產數量可能很快就會變得很低,甚至偏低。

如果我們為國有企業資產比重做出一個規定,就不存在上述問題了。所謂比重,就是隨著總量的增長而增長的數額,隨著總量的浮動而浮動的數額。當然,關于國有企業資產比重的規定,也只能是一個總體上的規定,不可能連一個百分點的上下浮動也不允許。從這個意義上講,準確地講,我們應當為國有企業資產占全社會企業資產的比重規定一個合理區間,或者叫做“浮動走廊”“比重走廊”。一般來說,作為實現國有企業資產合理比重的第一階段,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預期目標,在若干年內(不設時間表),在全國范圍內,將國有企業資產比重降低到50%左右,可以成為一個設想。

不能把每一個國企都變成

“混合所有制企業”

衡量國有企業資產比重是否合理,應當在全國范圍內考察。不能從一個省、一個市的范圍內考察,也不能從某一個行業的角度考察。一個地區的國有企業資產比重,不能代表一個國家的國有企業資產比重;一個行業的國有企業資產比重,不能代表所有行業的國有企業資產比重。有的行業或地區,國有企業資產比重可能只有百分之十幾,有的行業或地區可能高達百分之幾十,都有各自的依據和合理性,相互之間沒有可比性,更不應該攀比。一個地區或行業的國有企業資產的合理比重,只能是根據本地區或行業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根據國家經濟建設以及政治、軍事需要,統籌考慮,在中央政府的指導下確定。

應當特別強調,我們尋求的是全國范圍內的總體比重合理,不是局部比重合理。國有企業資產比重,行業和行業之間,地區和地區之間,可以也應當有很大差別。

近年來,國有企業改革出現一個問題,就是重大概念混亂,上上下下盲目熱衷于“混合經濟”“混合所有制”,大有把全國每一個國有企業都變成“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架勢。其實,這是一個天大的誤區。我們應當追求的是在全國范圍內實現“混合所有制”。這個目標應當說已經基本實現。在我國,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正在并將繼續共同發展,共同存在?,F在的問題是,全國范圍內的國有、民營即私有企業各自占有的比重沒有達到合理的水平。

應當特別強調指出,我們決不能致力于把全國的每一個國有企業都變成“混合所有制企業”。如果真有這樣的設想甚至方案,就太荒唐了。應當明白,我們要的是“混合經濟”,而不是“混合企業”。就全國范圍而言,國有企業改革的正確思路應該是:有的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為民營企業,有的轉為國有控股企業,有的轉為國有參股企業,有的繼續保持國有獨資地位。我們應當具體地、一個企業一個企業地論證、確認:或者保持國有獨資,或者整體改制,或者轉為國有控股,或者轉為國有參股。

(作者系遼寧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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