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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鄉村治理主體幾個相關問題

2016-04-20 09:48勾小星
2016年6期
關鍵詞:價值研究鄉村治理

勾小星

摘 要:現階段圍繞鄉村為治理主題的相關研究是我國鄉村研究治療的薄弱環節。隨著我國鄉村治理時間的不斷推進,鄉村治療的研究重點也一定要從現階段以靜態治理模式為為主向著主體研究治療為主,對于鄉村治療主體中各種行為關系的分析主要聚焦于鄉村關系以及兩委關系中。多元化的治療鄉村為我國鄉村治理未來的走向,這也是我國鄉村治理主體的主要價值。

關鍵詞:鄉村治理;主體分析;價值研究

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我國就提出了鄉村治理的概念,而概念的提出也使得相關問題的研究不斷開展[1]。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后,學界針對我國鄉村治理的模式和結構等問題進行了深刻而又全面的了解,其取得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成果,不過,長時間鄉村治理在理論研究中還是一個非常薄弱的環節。在不斷深入的考量鄉村運行以及設計等相關因素的情況下,還應該研究來自主體自身因素影響。

一、鄉村治理主體作用發揮模式研究

就我國目前狀況而言,鄉村治理的主體還有很多類型有多重的界定以及多樣化的表現,在問題的實質上絕對不能一概而論的討論鄉村治理主體的研究究竟是何人。其存在的影響因素范圍涉及廣,而究竟應該以鄉鎮政府還是村委會為治療主體,也是問題的關鍵,在該問題上,必須盡可能的考慮作為治理基礎本土資源。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鄉村不管是在經濟的發展水平亦或是地方文化問題等方面都有著極大的差異性,主要體現在非均質性。也正是考慮了此種均質性問題,我國很多研究學者都把村莊作為治理研究的關鍵突破點,根基于詳細樣態村莊,而鄉村治理主體的發揮作用模式也有著多樣化的發展,也有學者從村莊的基本秩序進行分析,區分出集中可能存在的鄉村治理類型,即原生秩序型、鄉村謀和型以及次生秩序型、鄉村治理無序型。本文作者通過分析發現,應該從社會視角等問題為出發點,立足于村莊的秩序形態。

(一)鄉村主導行政型

次種類治理結構還是傳統意義上統籌治理結構,在充分代表體現社會和國家關系鄉村關系中主要表現在強鄉弱村,此種類型的鄉村財政往往主要來自于工商業收入或者我國財政轉移支配收入。因為鄉鎮在某種程度上說具備建立的分配型的財政制度能力,所以鄉村關系中往往處在優勢地位,而所謂的村集體并沒有大量的受益來源,此種類型的主要結構模式往往必須來自于工商業重鎮以及部分國家大量的財政轉移資金。

(二)村莊主動自治型

此種類型的治理結構往往能夠直接反映出該地方村民的自治實踐成果。在充分代表和體現社會以及國家關系鄉村上則主要表現鄉村和諧以及若鄉強村的格調中,該種類型的村莊往往具備非常強烈的自主生產能力,經濟的發展程度能夠直接體現出來,部分村莊的集體經濟往往較為發達,很多村莊有著來自于村莊自己所創立的企業,或者部分土地出讓的收入。也正是因為村莊集體的財力相對較弱,而鄉鎮鄉鎮相關政府對村莊的直接控制以及影響力就會更加的薄弱,主要體現在村強鄉弱方面。

(三)鄉村治理無序型

在此種治理結構方面,所謂的無序主要體現在沒有統一的發展趨勢,而在鄉村的關系中則有可能體現在鄉強村若等方面,而后面的各種體現則為一種常態性。因為鄉鎮在某種程度上沒有較為穩定的外部經濟來源以及來自特殊的政府撥付,往往會面臨各種債務危機,在和村莊的關系上往往也只能維系一種最為基本的智能。另外存在本身因為地理環境或者人才的流失等因素,往往日益破壞。在此過程中鄉村的治理運行類型只是一種形式,不能真正意義上的取得鄉村治理達到繁榮的目的。

二、我國鄉村治理的主體行為關系和研究視角

就鄉村治理主體問題而言,需要正視的問題就是,鄉村治理主體完全不相同的主體之間的關系,由于對于該問題研究,為分析鄉村治理模式和績效評價內在的機制,現階段對于鄉村治理主體的各種界定也完全不相同,所帶來的治理主體行為關系也各不相同。就高角度而言可以從村委會以及村黨委會等組織,把宗族當成鄉村治理的主體實施研究,在分析鄉村治理主體關系的過程中大多數的重點考察為兩隊關系,即鄉村以及兩委關系,實際上該關系的本質還是社會和國家之間的深層次關系,盡管在某種程度上說黨領導權和村民自治權有一定關系,不過在現階段政治格局中還是能夠歸于社會以及國家關系?,F階段,我國很多地方就鄉村治理提出了自己不通過看法,圍繞宏觀主體之間的鄉村關系以及兩委關系研究,目前存在的觀點往往從制度主義出發,從法律制定以及政治體制設計等相關角度實施研究,同時就問題提出了自己解決問題的方法[2]。

就微觀行為者的個體角度而言,其對鄉村治理主體實施界定也有一定的區別,正常情況下均把鄉村治理的主體界定是普通的村民以及村干部,而同時圍繞次三層的群體行為關系探討重點分析鄉村治理實踐,普通村民、村干部以及鄉村精英之間是怎樣影響的。很多研究人員往往從選取田野的調查方式入手,從個案進行分析。在研究重點領域往往也是從鄉村治理方面實施研究。

三、我國鄉村治理的主體關系模式向著多中心治理發展

興起于上世紀八十年代治理理論內涵主旨為一種多種的公共或者私人的個體與機構的管理方式總和,該方式主要強調多中心的參與以及多主體的信任合作,這是此種治理模式的全新要求。我國相關研究人員最早就使用了鄉村治理一詞進行替換,同時被泛化使用的鄉村政治發展中的村民自治一詞,此種轉變的過程在某種程度上說就涵蓋了對治理模式的追求以及認可,同時也必須承認我國鄉村社會政治的實踐局限性,在傳統理論研究以及實踐的操作中我們可以發現,很多情況下仍然為鄉村治理傳統單一的治理方式,要不就把鄉鎮政府、要不就將村委會默認為治理的主要客體,而未從市場、社會以及國家的宏觀層次進行界定,不得不承認的是,在民族以及國家建構的統一大趨勢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需要一定的外力推動,如果僅僅依靠單一的企業或者政府模式,往往不能直接的避免市場失靈或者政府失靈的現象[3]。在我國民主建設的基礎試驗場鄉村社會里,相對較為單一的統籌與治理模式走向多主體的治理模式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正是在這樣一種發展趨勢的大背景下,我國圍繞鄉村治理主體逐漸凸顯。不可否認的是,鄉村治理必須以農民組織作為主要的資源,以農民群眾為主要力量的新農村建設治理模式出發。

結語

在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大背景下,加之民主化進程不斷推進,我國鄉村治理的實踐也一定會日益突破為單一范本的解說空間,另外鄉村治理的研究也一定要從現階段以靜態治療為主向著動態治理轉變。要以鄉村治理作為主要客體的研究向著多元化的立體研究邁進。把鄉村治理真正的放置于寬廣與開放的市場經濟下,這是我國鄉村治理主體的基本關鍵性問題。(作者單位:南昌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 任艷妮.鄉村治理主體圍繞治理資源多元化合作路徑探析[J].農村經濟,2011,(6):19-23.

[2] 任艷妮.多元化鄉村治理主體的治理資源優化配置研究[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2(2):106-111.

[3] 于水.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與鄉村治理:主體、模式及其關系[J].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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