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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分析網絡謠言刑法治理的立場

2016-04-20 08:38王春霞
2016年7期
關鍵詞:言論自由網絡謠言

王春霞

摘 要:現代社會通訊技術的發展給人們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尤其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更是極大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也加快了信息傳播的范圍和速度。然而,這也正是當下網絡謠言頻繁出現的主要原因。因此,規范網絡信息傳播行為和打擊網絡謠言犯罪也成了當今社會所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據此,本文就網絡謠言的刑法治理立場進行了一定的梳理,首先闡述了網絡謠言的刑法界定和危害,再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解析了當下我國在網絡謠言刑法規則的要求和底線,并就網絡謠言的刑法規制實踐問題進行了介紹。

關鍵詞:網絡謠言;刑法治理;言論自由;刑法限度

近幾年來,我國的網絡信息科技得到極大的發展,網絡平臺的信息傳播范圍和速度都得到極大的提升。因此,這也使得謠言可以借此平臺更加快速、更加廣泛的進行長波,而且極大的危害了公共的正常秩序,嚴重的影響了公民的正常生活與作息,是妨害社會管理的巨大毒瘤。以天津港“8·12”的爆炸事件為例,曾在5天之中就出現了高達27個不同版本的謠言,其中包括了“方圓兩公里內人員全部撤離”“天津港爆炸死亡上千人”等捏造數據,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尤其是在2015年的自媒體進入到井噴時期,每個自媒體,甚至每個人都可以是信息的發布者或者傳播者,這使得傳統的信息傳播方式變得更加普遍。從社區論壇到微博,再到微信朋友圈,信息傳播變成了一項個人化的事情,而且自由的程度也變得越來越大。因此,不少的人借助互聯網平臺為渠道進行事件的傳播和炒作,以期得到重視和解決。然而,這也是一種及其消極的事情,因為網絡謠言也以此進行傳播。因此,我國的相關法律也需要對傳播網絡謠言的行為進行具有針對性的建議和處理,構建一套完整的體系來對網絡謠言犯罪進行預防和規制,從而正常的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維護網絡環境的和諧發展。

一、 網路謠言的概念和社會危害

(一)網絡謠言的概念

首先,謠言是一種有目標的、缺乏事實基礎的、在一定渠道進行傳播的制造性言論。而這個目的可以是制造信息混亂、獲利甚至是希望他人的利失等,這說明謠言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故意的行為。而謠言產生的主體可能社會之中的任意主體,不局限于個人、企業或是機構,甚至也可能是處于特殊時期的某些國家機關。謠言的內容通常缺乏具體的事實作為基礎,或是當事者為了制造和傳播的言論對其進行了部分的捏造,從而導致該言論完全失真、部分失真或是曲解事實。

網絡謠言是將傳播渠道的種差從謠言的從屬概念之中剝離出來的具體情形,也就是說,網絡謠言就是在傳播渠道上對謠言進行限定獲得其自身的定義。這進一步說明了,網絡謠言的構成。首先,網絡謠言是謠言的一種;其次,網絡謠言也滿足造謠者故意目的;再次,謠言的制造或者傳播都以網絡平臺為渠道;最后,言論內容存在捏造或造假的成分。

(二)網絡謠言的社會危害

網絡謠言的泛濫給社會秩序和個人生活都帶來了巨大的危害。網絡謠言就像 “毒瘤”一般,在無聲無息之中對人們的正常生活進行擾亂和破壞。在網絡危害事項的調查和研究中,不難發現,最受網民所痛恨的莫過于網絡謠言和網絡賭博?,F實生活之中,不僅網絡技術的更新給網絡謠言的危害性提供了基礎,但是更多的是因為人們沒有引起對網絡謠言危害性的重視。然而,網絡謠言的特點和“流感病毒”十分類似,其爆發和傳播十分迅猛,但是又具有相當的潛伏性。然而,不引起足夠的重視又會使得網絡謠言便會造成更加嚴重的危害,導致社會人心浮動、時局動蕩甚至動搖國本。

二、 網絡謠言刑法規制的要求和底線

(一)網絡謠言刑法規制的要求

保障憲法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制網絡謠言的前提要求。早在我國的古代社會,就有不少因為謠言傳播而造成民眾誘導沖擊國家政權的現象。在具備了互聯網這一傳播利器之后,謠言的傳播所帶來的危害將更甚從前,以2010年山西“地震謠言”,2011年日本震后的“搶鹽風波”,2012年的“軍車進京”事件,2015年“天津爆炸”等事件所涉及的謠言為例。這些謠言發于網絡,而且都對我國的國家政權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沖擊,如果不是當時加以控制,極有可能會引發社會的整體恐慌,盡管如此,還是造成不少經濟上的混亂。

(二)網絡謠言刑法規制的底線

堅守犯罪構成要件為刑法規制網絡謠言的底線,刑法在規制網絡謠言的過程中,需要引起對責任要件的重視程度。首先,網絡謠言本質的虛假性和網絡謠言變質的真實性。其次,責任要件是刑法規制網絡謠言者的必要條件。最后,還需要對參與網絡謠言的行為人進行主觀心態上的考察。具體來看,當行為人具有某種動機,對言論進行故意編造而且缺乏事實作為依據時,這種原創型的網絡謠言,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可以定性為直接故意。行為人也有可能是道聽途說,把消息發布在網絡上,此時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需要以是否主觀認識到這是虛假信息而進行區分。

三、 網絡謠言刑法治理的實踐

刑法立法的應當遵循“罪責刑相適”的理念,同時這也是我國網絡謠言刑法規制的判斷準則,在實踐網絡謠言把握的中應當根據網絡謠言的多樣性進行適當的隨機應變。具體來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判斷標準主要體現在“刑法(罰)合理性三階層標準”,也就是 “刑法界限的必要性”、 “刑罰種類的對應性”以及“量刑幅度的合理性”。因為不同種類犯罪在社會危害性上所產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據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來確定合理的刑罰幅度,這也是司法適用的“比例原則”,司法機關需要本著公正合理的原則來確定量刑,對案件進行綜合性的考察和分析,使得所判刑罰的標準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的人身危害性等相適應。具體到網絡謠言的問題之上,也要考慮到這類問題的多樣性,根據具體價值和危害性的差異,具有不同價值和社會危害性,在入罪門檻上應該有所不同,對其刑罰應該有不同的幅度在打擊力度上也要有不同寬緊度。

結束語

近幾年的網絡謠言在互聯網用戶爆發式增長的過程中變得嚴重,正是由于虛擬網絡環境雖然具備信息傳播的便利性,但并沒有現實空間里對信息的辨識度,導致網絡謠言在廣泛傳播,造成巨大危害之后才開始被人們所辨識并辟謠。因此,網絡謠言的治理需要采取防控結合的綜合模式。一方面是強化主流文化體系和渠道的構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強化對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管理,完善對網絡言論的保障機制,規范信息傳播的責任,強化公民意識。刑法作為社會維穩的重要保障,對于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具有相當的現實意義。因此,對于網絡謠言犯罪的規制需要從多個方面來進行約束,首先是對傳播和散布網絡謠言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方式和手段進行辨識,并且根據其所引發的不同危害結果來進行不同的處置,達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打擊犯罪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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