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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環保法對環境監測工作的影響

2016-04-26 11:43段小平
科技視界 2016年9期
關鍵詞:環保法環境監測影響

段小平

【摘 要】充當環境保護哨兵和耳目的環境監測工作,是保障環境質量的核心部分,它貫穿于環境監管的各個領域。2015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環保法》),環境監測首當其沖。本文主要針對新環保法的實施對環境監測的影響進行淺要的分析。

【關鍵詞】新《環保法》;環境監測;影響

新《環保法》是一部凝聚了黨心民意的基本法,是一部能對社會極大關注的污染現象重拳出擊的法律。它的貫徹執行是國家在新常態下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制度支撐,它的實施效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對于污染治理的迫切需求能否得到滿足。它在完善制度、支撐管理、保證質量等方面,賦予了環境監測更為重要職責和任務,對環境監測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給環境監測工作出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環境監測人員要以深入貫徹實施新環保法為新起點,不斷創新管理,強化業務和技術能力,積極構建和主動實踐生態文明建設。

1 我國環境監測現狀分析

目前,由于歷史等因素,環境監測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制度不完善。由于相關部門監測職責劃分不清、監測系統體制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制約環境監測事業發展的一些深層次、體制性、結構性矛盾尚未突破。二是,環境監測技術落后,技術人員缺乏和分布不均,監測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如生態失衡、土壤、有機物的污染等一些新型問題,以我們現在的監測技術水平難以解決,一些地區因技術人員缺乏某些因子的監測不得不請求其他地區技術人員支援,有的監測數據因取樣、時限、分析等因素可能存在較大誤差。三是,監測信息公布不全面、不及時,影響了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四是,法律監管不力,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一些監測機構缺乏大局觀,或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迫于不良行政干預,監測數據存在偽造、篡改等等。這些將影響環境監測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2 新環保法對環境監測的影響

2.1 監測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

新《環保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這對設置環境監測機構,理順環境監測體制,解決長期以來制約環境監測事業發展的一些深層次、體制性、結構性矛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待探索空間。

2.2 環境監管責任得以落實,業務水平得以提升

新《環保法》規定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在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機構給予處罰,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將使監測數據能更大程度地免受不良行政干預,保證其真實可靠性,對保證環境監測質量、樹立環境監測權威極為重要。同時也要求了監隊伍人員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提升業務水平以便在購買監測設備、現場采樣送樣、分析以及報告編制等工作中能把握準方向,作出準確的監測結論。

2.3 環境監測任務得以加劇

新《環保法》賦予環境監測機構以下新任務:一是,輔助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制定經濟和技術政策,制定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是,輔助調查、監測、評估、預警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做好環境狀況的調查和評價。三是,輔助理清環境質量、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及環境風險的狀況。四是,輔助落實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五是,輔助落實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突發環境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鑒定評估、結果公布制度;六是,輔助落實新《環保法》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和政策。這些新的任務,雖然賦予了監測機構新的權力,但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

2.4 環境監測主體得以明確

新法規定了環境監測的責任主體為政府和排污者。政府具有開展環境狀況和環境污染公共監測工作的責任;排污者具有開展法律規定的環境監測工作的責任。

環境監測的實施主體分為政府環境監測機構、社會化環境監測服務機構和排污單位。政府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環境狀況和環境污染公共監測;社會化環境監測服務機構可輔助政府環境監測機構參加部分政府環境監測工作和其他排污單位的委托監測;排污單位可據情況自行監測或邀請社會化環境監測服務機構監測。

2.5 環境監測地位得以提升

新《環保法》規定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直接負責人將會受到相關處分;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將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這條規定將監測數據質量上升到法律層面,免受不良干擾,極大程度地保障了監測業務的獨立性,提升了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

新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超標排污企業,可限產停產甚至停業、關閉;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同時對責任人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企業作為環境監測責任主體之一;嚴禁偷排漏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新法提高了企業的環境違法成本,增強了企業自上而下的環保意識,促使其主動開展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工作,引起了企業對環境監測的重視,提升了環境監測的社會地位。

2.6 環境監測信息得以公開

新《環保法》第五章單獨對環境信息的公開和公眾參與作了要求,規定了環境信息發布的責任主體部門和公開內容。環境監測信息作為環境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之一,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其他環境監測信息應由相應政府環保部門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應如實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監測信息的公開,將在很大程序上幫助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是改善環境監測機構和公眾矛盾的重要措施,是督促企業加強環境治理的有效手段,也是督促環境監管部門履行職責的有效措施。

3 環境監測部門應如何適應新環保法

當前,如何適應新《環保法》的要求,推動新《環保法》落到實處,提升環境監測水平,是環境監測工作人員的一項重要任務。

3.1 加強對新《環保法》的學習

借新法實施的東風,進一步更加準確理解和把握新《環保法》的精神實質,全面提升環境監測的法治意識。

3.2 規范環境監測管理

按照新法對環境資源承載力監測預警機制、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制度等機制的新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環境監測質量控制管理體系,嚴格按照監測規范開展監測工作。

3.3 強化責任擔當

進一步強化做好全市環境監測工作的緊迫感和使命感,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真實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嚴防在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修改數據和謊報瞞報等失職瀆職行為。

3.4 加大社會宣傳力度

一方面,要加強對環境監測人員宣傳教育,領會和掌握新要求,增強守法意識。另一方面,要向社會大眾廣泛宣傳,使其正確理解環境監測工作,增強公眾對環境監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5 大力提升科學監測和誠信監測水平要多角度、多方面地學習業務知識,提高自己業務水平。加強社會監測服務機構監管,規范準入制度,建立誠信檔案,強化違法違規責任。

【參考文獻】

[1]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Z].1989.

[2]環境保護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Z].2014.

[責任編輯: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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