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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理論視閾下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機制及實踐

2016-05-05 07:06張詩穎
池州學院學報 2016年1期
關鍵詞:工業企業

張詩穎

(上海理工大學管理學院,上海2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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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理論視閾下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機制及實踐

張詩穎

(上海理工大學管理學院,上海200093)

[摘要]工業企業為碳排放主要貢獻者,創新工業企業碳減排機制,對應對氣候變化、實現國家提出的2020年碳減排目標及兌現國際承諾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針對工業企業碳排放外部不經濟性行為,運用外部性理論,采用文獻分析、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分析方法,以國家提出的碳減排目標為依據,在地級市尺度上,動態確立了工業企業碳足跡強度補償閾值,估算了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標準,進而構建了對其邊際社會成本碳排放量與帕累托效率最優點碳排放量之差進行補償的機制,并從成立碳足跡補償委員會、設立碳足跡補償基金專用賬戶、制定法規、實施監督等方面,對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實施途徑進行了探索,可為我國建立碳足跡補償機制提供借鑒,也可為開征環境稅提供參考。

[關鍵詞]外部性理論;工業企業;碳足跡

1  引言

氣候變化給人類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已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減少碳排放已成為人類社會共識。能源消費排放的CO2約占各種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80%[1]1856,而工業能耗占能源消費總量70%左右,工業總量增長引起能源消耗上升是導致碳排放總量迅速增長的直接原因[1]1856,控制工業能耗對削減碳排放、應對氣候變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目前,針對工業碳排放研究主要在影響因素[2]、碳排放績效[3]、脫鉤分析[4]、工業的低碳發展路徑[5]等方面,而針對工業企業碳減排機制研究較少,特別是將外部性理論應用于工業企業碳減排的機制構建,更未見學者涉足,鑒于此,本文以外部性理論為平臺,對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機制與實施途徑進行探索,旨在為管理層建立工業企業碳補償機制提供參考,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

2 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理論[6]認為:生產者或消費者A的生產或消費行為會影響其他生產者或消費者B的生產過程(或生活質量),效應函數表示如下:

式中,FB表示效用函數,XB1、XB2、XBm表示B的內部影響因素,XA表示A行為對B影響,如果A的行為XA使B受益,即A的私人成本大于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稱之為外部經濟性(如,河流上游居民種樹、保護水土的行為使下游居民的用水得到保障),如果A的行為XA使B受損,即A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大于社會收益,則稱之為外部不經濟性[7]。

生產者或消費者A的外部性存在,會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發生偏差,達不到帕累托效率最佳狀態,進而會影響社會的公平與經濟的持續發展。解決生產者或消費者A外部性的方法在于,如何實現A的私人邊際效益與成本與社會邊際效益與成本一致,理論層面,可通過庇古或科期手段加以解決[8],庇古手段主張通過政府干預可解決A的外部性問題(如圖1)??破谑侄沃鲝?,可通過明晰產權得到解決,實踐層面,經濟學家更關注外部不經濟行為,認為直接管制及經濟刺激是解決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有效方法,直接管制就是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政策、標準等形式來規定A的外部不經濟性行為,經濟刺激包括市場刺激、非市場刺激兩大類,市場刺激指依照科期定理,先根據允許產生的污染物數量設定“排污權”,再將“排污權”作為市場交易的標的予以流通或消費,最終達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非市場刺激則是由國家通過價格、稅收、信貨等手段迫使A將其產生的外部不經濟性行為納入其經濟決策中。

圖1 外部性行為補償示意圖

3 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機制構建

工業企業碳足跡,相對公共環境而言,其企業成本遠小于社會成本,屬典型環境外部不經濟性行為,如圖2表示,SS表示工業企業A的邊際收益,M1M1表示企業生產成本,E1為企業生產成本與邊際收益的均衡點,即為帕累托效率最優點,對應的碳排放量為Q1,從現實的情況看,由于A的外部不經濟性行為存在,社會成本大于企業生產成本,M1M1移動到M2M2,假設外部不經濟性行為得到合理內部化,則新的均衡點為E2,對應的碳排放量為Q2,在當前規制下,A的外部不經濟性行為未得到充分內部化,致使其實際碳排放量Q2大于Q1,理論上A應對溢出的碳足跡Q2-Q1進行補償,以實現其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達到帕累托效率最優配制,依據庇古理論,可通過向工業企業A征收碳足跡補償金,以實現其生產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均衡。

圖2 工業企業碳排放環境外部不經濟性行為示意圖

4 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實踐

4.1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標準確定

4.1.1工業企業碳足跡強度測算

碳排放與碳排放強度的IPAT計算模型,被視為得到廣泛認可的人口、經濟、能源與環境關系的模型,表達式如下[9-10]:

式(2)中:c表示企業碳足跡強度,t-CO2/104元;C表示總碳足跡,t-CO2;P代表企業收入,104元;3.67表示碳與二氧化碳轉換系數;Ej分別代表j種能源消費量;efj代表j種能源碳排放系數,詳情參見文獻[11]。

4.1.2工業企業碳足跡強度補償閾值確定

表1 2015~2020年工業企業碳足跡強度補償閾值

2009年,我國政府提出了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減排目標,根據魏一鳴等[12]研究,我國2005年單位GDP能耗為1.28tce,折算碳足跡強度為3.1446 t-CO2/104元,按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計算,可得2015~2020年碳足跡強度補償閾值,結果見表1。

4.1.3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標準

關于補償標準,庇古認為,應對邊際環境損害進行補償[13],Bovenberg和Goulder認為,最優補償標準應為邊際社會成本和邊際私人成本之差[14],筆者認為,工業企業應對其損害公共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行為進行補償,如圖2的Q2-Q1,表達式如下:

式(3)中,Vij表示i工業企業j年碳足跡補償額,104元;Gij表示i工業企業j年產值,104元;cij表示i工業企業j年碳足跡強度,t-CO2/104元;cMj表示j碳足跡強度閾值,t-CO2/104元;U表示減排1 t-CO2的價格,元/ t-CO2。不同國家或組織、國內不同職能部門、不同學者所持標準不一,芬蘭和丹麥征收的碳稅稅率為5.5~11.1歐元/t-CO2,瑞典為37.9歐元/t-CO2[15]92;2012~2020年,歐盟征收航空碳排放稅率大約為13~20歐元/t-CO2;財政部主張2012~2020年碳稅稅率為10~40元/噸CO2,而環保部為20元~50元/噸/CO2[15]93;陳詩一采用多項式動態面板數據擬合和預測模型提出2009~2020年征收標準為19~46元/ t-CO2[15]93,姚昕和劉希穎利用DICE模型測算2008~2020年征收標準為7.31~ 57.61元/t-CO2,2012年最優碳稅率為18.28元/t-CO2[16]55;王金南等主張2012年以20元/t-CO2征收為宜[17]70。依據財政部、環保部征收碳稅稅率建議及上述學者研究結果,筆者取其平均數作為工業企業單位GDP碳足跡征收標準,如表2。

表2 國內不同部門或學者碳稅稅率一覽表 單位:元/t-CO2

根據表2數據,可得2015~2020年工業企業排放1 t-CO2補償標準表3。

表3 2015~2020年單位CO2排放補償標準

4.2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路徑

首先,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辦法》,明確工業企業碳排放的環境外部不經濟責任及補償義務,使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實踐有法可依;其次,成立碳足跡補償委員會,轄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辦公室、碳足跡評估中心、補償基金管理中心三個二級機構,主任由政府分管經濟或環保副市長兼任,第三,以年度為單位,由碳足跡評估中心對工業企業碳足跡強度進行核算,進而估算出工業企業補償標準;第四,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辦公室對評估中心估算結果進行審核,向工業企業開具碳足跡年度補償認定書;第五,工業企業憑碳足跡年度補償認定書,將補償金額繳至補償基金管理中心專門賬戶;第六,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基金使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用于地方環境保護,人大代表、監察部門、公眾、媒體對其使用進行監督,如圖3。

圖3 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實踐路徑圖

5 結語與討論

本文以外部性理論為平臺,采用庇古方法,在地級市尺度上,提出了對其邊際社會成本碳排放量與帕累托效率最優點碳排放量之差進行補償的構思,構建碳足跡補償機制,并對其補償實施途徑提出了操作性強的實踐路徑。

本文在工業企業碳足跡強度補償閾值確定中,以政府提出碳減排目標作為依據,而對單位GDP碳足跡補償標準,則參考了環保部、財政部及不同學者研究結果,是否科學,值得商榷。同時,本文在地級市尺度上提出了構建工業企業碳足跡補償機制,未考慮區域差異性及經濟社會動態發展狀況,具有一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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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余義兵]

作者簡介:張詩穎(1989-),女,安徽池州人,上海理工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區域經濟學。

收稿日期:2015-09-18

DOI:10.13420/j.cnki.jczu.2016.01.010

[中圖分類號]F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102(2016)01-0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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