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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中憲法實施的正當性、合法性與可行性

2016-05-14 15:44上官丕亮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16年5期
關鍵詞:執法者正當性全國人大常委會

上官丕亮

除了違憲審查之外,我國憲法還可以而且應當在普通的法律適用中通過“依憲釋法”的方式得以實施。

通過“依憲釋法”的方式實施憲法,在理論上可以成立,完全具有正當性。首先,這是法律適用的應有之義,只要有法律適用,就有法律解釋,也就應有依憲解釋,依憲解釋貫穿于法律適用的全過程。其次,這是憲法至上的內在要求。憲法是法律制定的基礎乃至直接的依據,在適用法律時也理應考慮憲法的至上權威。

這種法律適用中的憲法實施具有合法性。首先,與我國現行法律解釋體制并不相悖。依憲釋法所要求廣大行政執法者和司法者進行的法律解釋,是一種具體的、面向個案的應用解釋,與憲法和《立法法》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的規定并不沖突。其次,依憲釋法與我國現行憲法解釋制度并不沖突,可使執法者和司法者的應用性解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憲性、最高性解釋相互補充,使我國的憲法解釋制度更加完善。最后,依憲釋法有憲法依據,根據憲法序言最后一段規定,“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理應包括作為國家機關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憲釋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依憲釋法”在實踐中已有相關探索,在當下中國完全具有可行性。法律適用者特別是法官們在我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審判實踐中已經開展了積極的有益探索。這些實踐,既表明在法律適用中實施憲法是法律適用的客觀需要,也告訴我們在當下中國的法律適用中,憲法實施是可行的。目前,當務之急是積極主動地走進“依憲釋法”這扇憲法實施之門,在廣泛的法律適用實踐中全面適用憲法,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摘自《法學論壇》,2016年第2期,第14-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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