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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實現路徑

2016-05-20 08:16趙旭東
2016年13期
關鍵詞:著作權

趙旭東 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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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實現路徑

趙旭東齊磊

摘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之一,尤其是近年來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到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要求越來越高。筆者通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特征的分析,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措施上存在權利主體界定模糊、著作權內容劃分混亂以及保護期限不明確等問題我們只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制定出科學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途徑。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途徑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與特征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了作品的概念,即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還沒有進行制定,但是相關學者認為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包含四種不同的表現形式:第一,以故事、詩歌、謎語、謠諺、傳說、寓言、神話等語言形式表達的民間藝術作品;第二,以舞蹈、民俗活動以及其它動作形式表達的民間藝術作品;第三,以民歌、器樂以及其它音樂形式表達的民間藝術作品;第四,以皮影、剪紙、繪畫、書法、服飾、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它物質材料有形形式表達的民間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屬于其中表現形式之一,在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概念的界定上,不同的國家與組織對其解釋都有所不同,吳漢東教授給出了較為科學的概念,“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的民族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相傳、不斷發展而構成的作品”。[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

從全球范圍來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個國家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也是各國人民民傳統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民間藝術文學作品通常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集體性。民間藝術文學作品是由一個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而實現的,它是集體創作、集體傳承的特殊的文學藝術形式。

第二,繼承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雖然具有變異性,但是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處于不斷發展變化中,使其又具有一系列相對穩定的因素,保持著自身活力,世代相傳,在群眾之間傳播發展。

第三,區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一般來說體現的是某一區域傳統文化的縮影,這也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特殊性的體現,所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可能是多個國家所認可的全球性的作品。198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知識產權組織在《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免被濫用國內立法示范法條》中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傳統藝術遺產的特有因素構成的,是由一國的某區域居民團體所創造出來的作品。在上述材料中,我們可以看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界定了國界以及國內區域,在此基礎上我們看到了它的區域性特征明顯。[2]

二、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現狀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是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互通貿易過程中不斷完善的,發展中國家使用發達國家的文化科技成果往往是付出相當大的代價,但是發達國家使用發展中國家的文學藝術作品往往是無償的。[3]

(二)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存在的問題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身份界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集體性的特征,從這一特征可以看出,它與普通作品的作者是不一樣的。我們可以看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集體創作、集體流傳的特殊文學藝術形式,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身份界定問題上一直備受爭議。如果發生著作權侵權的問題,首先涉及到的就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身份界定的問題。權利主體無法確定,權利保護就無從談起。在2014年(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是僅靠群眾的權利主張往往達不到保護權利的目的,2014年(征求意見稿)中權利主體的劃定似乎并沒有實質性的意義。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但是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內容的設定范圍依然是模糊的,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的特殊性,應當設立特別法進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范圍的劃定。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

學界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期限問題,歷來爭議不斷。依照《著作權法》而言,作品的保護期限十分明確,我國保護期限的設立采用“死亡起算主義”和“發表起算主義”相結合的方法,更加全面的進行著作權客體的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路徑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定海神針”

我們應該要用發展的眼光去看問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著作權法》保護下缺少“安全感”,著作權法保護是最早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方式之一,我國立法上也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放到著作權法保護模式下,但是單純的著作權法保護并不能解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內容劃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主體界定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等棘手的問題。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機制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痹?014年(征求意見稿)中,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工作,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工作?!痹诎l生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侵權事件之后,制度的缺失直接導致豐富的文化資源白白浪費而我們卻無可奈何。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建立民間文學作品保護部門,做到權責明確,只有這樣在發生侵權案件時我們才能做到有法可依。[4]

根據侵權案件的不同,我們也應當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1、當涉及到國家之間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分歧時,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為權利主體去跟相關國家進行協商解決。同時,在國際文化貿易過程中,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侵犯。2、當涉及到國家內部各團體、各族群或者個人在民間文學藝術品權利產生分歧時,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下屬部門應當秉承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出公正的利益分配,做到權責統一、層次分明。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走出去”

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我國應當積極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教訓,在立法過程中不能照搬照抄,應當從我國國情實際出發,做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筆者認為,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應當界定為國家。權利主體歸個人或群眾有些不妥,在遇到涉及國家之間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分歧時,個人的能力和精力十分有限。

四、結語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人類發展的寶貴的精神財富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它對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繁榮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資源十分的豐富,對于其保護理應受到重視,在民間文學作品保護過程中應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確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可持續發展。(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及注解:

[1]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社,2012:53.

[2]李永明,楊勇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J].浙江大學出版社(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4).

[3]李丹.論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保護,[J].2011年版

[4]趙蓉,劉曉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J].各科專論,2003(10).

作者簡介:趙旭東(1991-)男,漢族,河北石家莊市無極縣人,碩士研究生在讀,河北經貿大學院,專業:法碩,研究方向:知識產權。齊磊(1988-)男,漢族,河北新樂市人,碩士研究生在讀,河北經貿大學院,專業:法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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