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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的完善

2016-05-20 10:08聶武超
2016年13期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立法完善

聶武超

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環境公益訴訟發展成一種新型的訴訟形式,則是為了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建立的。由于我國在立法方面對于原告資格的限制,必須要求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才能提起公益訴訟,以至于公益侵權案件中的受害人無法起訴,造成侵害的公共利益的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所以,對于我國現有的公益訴訟制度要有所改善以及建立更全面的訴訟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制服在彌補立法上的缺陷、增強對公民的保護力度都是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立法完善

一、我國目前環境公益突出的現狀以及立法不足之處

(一)我國目前環境公益訴訟突出的現狀

近年來,在經濟快速發展和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背景下,我國公民的環保意識逐步提高,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不斷增多。在環境公益各方面,對于湖泊污染以及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行為,我國只有行政管理機制給予制裁,機制單一,存在嚴重的弊端,還有很多潛在的問題,我國將自然人參與環境管理制度排除在外,對于環境的保護不能起到良好的監管。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發展中還存在著立法和制度層面的諸多限制因素。但不容忽視的是,當下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規定與司法實踐還剛剛處于起步階段,其中還存在著種種問題.對此我們應借鑒制度成熟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特殊的國情,穩中有進,逐步發展完善。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的不足之處

1、訴訟主體資格不健全

賦予了非實體利害關系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長期以來,對于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適格是一個熱門話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確了主體,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更多的是賦予檢察機關,而對于相關組織也較模糊,但這對于環境保護而注入了一股新的力量,然而卻將公民排除在外,不能做到對環境有效、及時的保護。我們對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賦予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但不是所有環境侵權都能做到違法必究,而應擴大訴訟主體資格,讓公民參與進來,真正融洽與這個社會,畢竟環境與公民有著切身的厲害關系。

2、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

分配原則主要包括:第一,公平原則。對舉證責任予以分配時,不僅要考慮權責平衡,同時也要考慮當事人的實際能力,企業處于強勢地位,確實有必要對舉證責任采取合理的分配;第二,經濟原則。對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而言,其整個證明過程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難度系數在相當程度上高,進而明顯加大了金錢成本以及時間的成本。為了實現經濟效益最優化,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在具體舉證過程中免受有關成本的不利影響,所以,需要以當事人為目標對象,保證舉證責任分配的科學性。有利于對于環境的保護,同時也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3、訴訟費用分擔不均衡

我國現行訴訟形式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出庭所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在我國,一般誰起訴誰先行支付上述相關費用,對于公益訴訟也不例外,那么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環境公益訴訟的啟動,導致環境損害不能有效制止。因為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會考慮到:一方面不能準確預測該案的訴訟費用,另一方面對于所指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請求以及對訴訟結果的承擔。這些都直接影響著原告作為啟動案件程序的因素,因此,我國現行法律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費用,應與傳統訴訟費用有所區別,這樣有利于調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相關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用目前的收費程序,必然導致環境侵權案件不能順利進行,我們不能套用這一體制,確有必要予以區分,否則會抑制原告進行公益訴訟的積極性,那么環境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將處于呆滯狀態。

二、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完善的建議

(一)在立法層面完善的建議

借鑒國外訴訟立法,對于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應在立法層面上完善法律規定的機關,不僅包括檢查機關還應有一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法律都應給與明確的規范以及相應的解釋,根據國家機關本身的權能,對于侵害環境的違法者,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在某種程度上,法律便賦予了這些機關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有利于彌補行政處罰的不足,通過司法救濟對于社會環境和公民的權益有著重大的保護措施。

在環境公益訴訟立法層面,對于社會各種企業的發展,要嚴格控制企業對環境的污染,對企業的設立,做到事前審查,事后監管,預防為主和治理環境相結合。還可以通過國家制定一些單行法來規范環境的保護以及對公益訴訟的相關完善制度,對于個別現行的單行法,可以做出相應的修訂,來適用社會的發展。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完善,還需防止國家機關的一些不作為以及權力的濫用,有必要在立法的層面上,對于相關機關采取一定的負責制,對于案件的處理,在不涉及國家秘密的范圍下,應通過媒體或者相關介質,能及時讓公眾了解案件,真正做到案件事了。通過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實現社會環境最大保護化。

(二)擴大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每個公民都離不開這個社會的生態環境,而且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保護環境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權參與到環境保護中去,而法律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過于狹窄,因為每個公民是這個社會環境的利害關系人,更加關注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僅是最大的受益人,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對于社會上的環境侵權案件,一般本區域的公民最先了解,能及時發現,通過采取相應的措施能有效防止損害的擴大化。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將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擴大到公民,而不局限于一些機關和一些組織。在國外,有的國家已經將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賦予了一些受害人,通過司法救濟,來維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環境。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正處于社會發展的階段,我們不能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效益,在改善環境的情況下,不搞大開發,都是彰顯對我國環境的保護。人類同住地球村,環境不單單是國際也是每個國家甚至個人的職責,我國現行法律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保護,確有必要跟隨國際的步伐,順應時代的發展,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建立公益訴訟獎勵制度,促進公民對環境侵權的維權意識,調動公民的積極性,確保公民能夠有效的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同時,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和組織提起的環境侵權案件享有一定的知情權、監督權,有利于對案件的剖析,讓損害降到最小的可能性。公益訴訟的原告也應互相監督,在現行法律中有必要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資格,不應該局限于某個機關和組織,而應對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適當的擴大化。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相互之間也存在著監督,防止權力適用不當以及權力濫用,從而更好的保障環境公益訴訟的合法進行。

三、結語

對于上述相關措施,在環境制度方面和社會的實踐方面,是對我國目前的環境訴訟立法的重大突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也是越來越嚴重,而最現實的問題是環境與每個公民息息相關,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完善,已迫在眉睫。對于這樣的制度設計看起來更為合理,讓每個公民滲透進來,為改善環境盡自己的一份努力,真正做到減少污染,保護環境生態,人人有責的社會感。我們只有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才能適應社會的大勢所趨,跟隨世界的步伐。維護我們的生態環境,也是對于子孫后代的一份滿意答卷,而不是人類最終毀滅的是自己。(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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