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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問題剖析

2016-05-30 10:48常小永
昆明民族干部學院學報 2016年12期

貴州師范大學法學院,貴州貴陽,550001

【摘要】本文以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刑事立法為視角,通過分為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相關問題,總結出相應刑法改進意見,以期為我國刑法構建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刑法規制體系做出理論貢獻。

【關鍵詞】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問題;法律防范措施

我國刑法學者認為:當食品安全問題的嚴重程度已到達其他法律不能規制或嚴重破壞群體安全的程度時,才能發動刑法對這一問題進行規制。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民法與商法中所規定的“賠償、罰款或吊銷執照等規制手段”已無法達到規制范圍,引導社會行為的目的,因此需發動刑法對其進行規制。但目前,我國刑法關于食品安全的規制尚處于社會行為導引階段,未形成有效律法體系。因為,還應從立法原則與法律條文方面進行進一步探討。具體分析如下: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立法原則偏向重刑化

《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制,取消了拘役與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增加了并處罰金的規定,同時規定最高刑罰可判處死刑。至此,食品安全犯罪進入“可適應死刑”范疇。我國《刑法》于1982年介入食品安全領域進行調節,93《刑法》首次設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1997年,我國頒布了《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具體收錄并整合了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刑事立法。形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刑法體系。其后,我國通過刑法修正案方式,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出進一步規范,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增設死刑。

上述發展過程清晰呈現了刑法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重刑化傾向。但通過單純的加重刑法處罰的方式并沒有起到有效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問題。筆者認為:馬克思對于300%利潤的評斷可作為刑事立法的前提,即刑事立法應參考社會學所強調的“系統性問題應通過系統加以解決?!?/p>

(二)缺乏召回制度與經濟許可制度

召回制度與經營許可制度時有效保護消費者的重要制度。經營許可制度從源頭上防止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其內在法律邏輯在于:通過事前審查將社會不同經營主體存在的技術與道德風險轉化為制度審查風險,通過設定有效的制度,并合理執行,從而實現控制風險的目的。而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對法律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不僅有利于節約防范成本,同時能在最大程度上保留法律資源的交易成本,從而提升法律效率。召回制度是一種危害降低制度,其內在法律邏輯為:設定權利危險或因其喜愛能行行為使權利置于危險中的獨立法律主體,應通過其行為消除權利風險或排除權利風險之虞。同時法律為鼓勵行為人主動消除權利風險,應對這一行為給予法律支持。在尊重刑法法律依據損失嚴重程度定罪量刑的基礎上,實現罪輕與從輕。

但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中并沒有關于經營許可制度與召回制度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經濟增長的要求并能建立在犧牲發展質量的前提上,我國應綜合考慮國情的基礎上建立具有特色的經營許可制度與召回制度。

(三)刑罰方面:缺失資格刑

資格刑是刑事附加刑的一種,是在保留行為人人格完整的情況下,對其權利進行限制的一種制度。其內在邏輯在于:在轉化“良心道德評價”為“法律信用評價”的基礎上,通過刑法建立“信用準入制度”,以實現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統一的基礎上倒逼食品安全領域提升質量。

目前,我國刑法中缺乏關于資格刑的相關規定,這減弱了刑法規制與引導功能。從犯罪心理學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領域缺失相應的資格刑,會使行為人在保有未來希望的情況下接受法律懲罰。從而使行為人在行為與現實懲罰之間建立等價關系,在“禍不及未來”的心理暗示下,使得其在刑罰結束時又可以重新開始。此時,若考慮到或然懲罰概率,則法律效果將大打折扣。因而,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問題愈演愈烈的今天,有必要增設資格刑。

(四)對轉基因問題關注力度不足

轉基因食品是食品安全領域的新增問題。在“孟山都”實驗失敗的情況下,轉基因食品是否具備了作為食品的基本素質?是否能保證不對人體造成傷害?等問題已在學術界引發激烈討論。其觀點可分為支持,反對與中立。但我國刑法并未對此進行表態。

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分析轉基因問題應從權利侵害與權利風險兩方面解讀。從權利侵害角度分析。當發生行為人權利遭受侵害的情況時,存有能夠證明侵害與轉基因食品之間存有之間因果的證據時,即可通過現行法律對其進行調整,或援引侵權條款,或援引刑事條款對其進行規制。但目前情況為無法確定是否存在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依據“權利位優”原則通過法律進行證明責任轉移,以實現權利風險規制的目的。刑法應對此做出表態。

二、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策略分析

(一)樹立謙抑性原則與協調性原則謙抑性原則是刑法基本原則之一,給予刑法嚴厲性而產生的謙抑性能夠促進刑法實現其懲罰犯罪與保護法益協調一致的目的。協調性原則是刑法重要原則之一。其核心意義在于將刑法作為上層建筑置于整個社會運行體系之中,而在對社會問題進行調整的過程中,刑法也將與社會其他調整方式一起發揮作用,形成綜合調整,從而提升調整質量,有效實現調整目的。

筆者認為:樹立何種立法原則應結合社會背景與問題基本情況。筆者認為:食品安全問題既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而單一加重法律處罰的邏輯在于:認同懲罰與悔改具有等價性。從數學邏輯角度分析:這種假設因存在或然可能,即懲罰不能使人悔改,因而其并非真命題。同時,在缺失道德引導的情況下,僅依靠加重處理難以起到規制食品安全問題的作用。

綜上,筆者認為:刑法不應公然違背“徒法不自行”的原則,采用“承包”的方式對這一問題進行規制。應在保持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基礎上,與其他社會領域協調規制。在實現法律目的同時,實現社會、經濟目的。

(二)構建召回制度與經營許可制度

經濟制度與法律制度不同,在效率與公平、正義等原則發生沖突時,經濟制度往往選擇以效率為優先保護對象;而法律制度則以公平、正義為優先保護對象。因而在構建經營許可制度時應以保護市場效率為前提。

近年來,我國對政府職能進行調整,逐步減少政府對市場行為的干預。2014年,國務院頒布《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登記限額。從法律角度評價,開放注冊資本制度屬于放開經營準入制度的一種。而由于法律要求公司公開其注冊資本,因而在注冊資本與公司實力之間構建了等價關系。因而這種放開并未對秩序與公平等法益造成影響。筆者認為:構建刑法意義上的經營許可制度也應參照上述規定的效果,可以通過設立刑法抽檢制度,即在工商管理部門與衛生部門檢查的基礎上進行抽查。即能保證刑法市場正常運行,又能的使刑法參與到經營學許可制度中。

而在構建經營學科制度的基礎上構建召回制度。筆者認為:在設計召回制度時不應將召回制度對經濟造成的傷害作為主要考量指標。因為,容忍召回制度也將對經濟造成損害。因而,刑法應構建完整的召回制度。

(三)設定資格刑

刑罰的設定應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及其再犯的風險等因素進行分析。而附加刑作為刑法的一種,區別于主刑,附加刑可對財產或行為資格做出規制,對刑罰實行有效的補充。因而,應針對食品安全問題設定資格刑。在具體確定資格刑時應設定不同程度的刑罰,以區別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程度。筆者認為:結合食品安全的行業特征(3年為一周期),可確立3年,10年與終身的不同時間。在規制行為人的同時,實現區別對待。

(四)明確轉基因相關問題

針對轉基因問題,刑法應明確其對轉基因的態度。筆者認為:法律對行為進行處罰的依據在于:行為誘發了固有風險。而在轉基因風險尚不不明確的前提下,行為人若因為其輕率行為而誘發轉基因固有風險或制造了轉基因風險,并造成損失時,刑法應對其行為進行處罰。

總結

本文在綜合分析我國刑法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總結出完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相關對策,從立法原則、法律制度、刑罰及特殊問題等方面做出分析,。具體包括:樹立謙抑性與協調性原則;構建召回制度與經營許可制度;設定資格刑;明確轉基因問題。為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做出理論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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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賓.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問題及對策--以刑法經濟學為分析視角[J].學術交流,2014(9):87-91.

作者簡介:常小永,1990年,男,重慶梁平人,在讀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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