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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三板轉板制度研究

2016-05-30 13:48張智稀
昆明民族干部學院學報 2016年12期
關鍵詞:新三板法律制度

西南科技大學經濟法學,四川綿陽,621010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資本市場也逐步發展起來,其中主板市場層級位于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頂部,目前是我國資本市場體系中最成熟也是體量最大的資本市場。相比主板市場,創業板一方面更為注重風險防范,另一方面在交易、發行審查、監管等制度方面都更加市場化。相較于主板和創業板,新三板市場以場外交易為主要形式。我國新三板的發展經歷從2006 年設立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報價轉讓系統,而后于 2012 年正式擴容將天津濱海、上海張江和武漢東湖等高新區納入試點。中關村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于 2013 年 1 月正式更名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關鍵詞】新三板;轉班;法律制度

一、我國新三板市場轉板制度分析

證監會于2003年3月18日發布的《關于執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補充規定》,明確了若企業股票終止上市,企業即可申請將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這一規定對我國轉板制度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證監會于2004年2月5日發布的《關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后續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后,若符合法定條件的,可再次申請股票上市交易。但是此項規定為原則性規定,并未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不具有操作性。

證監會于2014年10月15日發布的《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的第十八項明確明確主動退市公司可隨時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強制退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間隔期屆滿后,可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2015年1月30日,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實施辦法規定主動退市公司可以隨時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強制退市公司符合相應規定的可向上交所申請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對重新上市的規定予細化,具有可操作性。對于強制退市的公司重新上市的條件之一是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滿一定期限。深交所在2015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中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作出了與上交所規定相似的規定。上交所、深交所對主板市場退市的公司重新上市開辟了綠色通道。從主板市場退市的公司轉板至新三板后若符合相關規定可不經1PO程序直接轉板至主板市場。

二、完善我國新三板轉板制度的建議

(一)新三板市場再分層

隨著在新三板掛牌企業的增多,對新三板市場的再分層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企業本身發展歷程的不同,通過對這些企業進一步細分,對企業的成長能力與發展需求可以更好地界定,推動公司更加平穩且高效的發展。對新三板市場進行從初級到高級的具體劃分的必要性不言而喻。當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已經實現較為成熟的狀態,并與創業板上市標準相接近之時,即可采取正確的方式申請向創業板市場轉板。對于新三板掛牌企業而言,再分層可以對全部企業的盲目轉板予以規避,也可使發展成熟度不夠高的企業從相應的市場中退出。

(二)完善新三板轉板法律制度

1、修改與完善《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國現行《證券法》 及《證券法》修訂草案(2015)均未對轉板制度作出規定,轉板制度對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重要意義,有必要在《證券法》中對轉板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蹲C券法》修訂草案(2015)對于證券交易所外的證券市場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予代指,并未有??卺槍θ珖行∑髽I股份轉讓系統的具體條文。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這一表述在修巧草案(2015)中出現了13次,涉及10個條文?!斗巧鲜泄姽颈O督監督管理辦法》也未對轉板制度作出規定,不過第六千四條為公眾公司今后公開發行股票 及轉板上市預留了法律空間?!蹲C券法》修訂草案(2015)第一百四千五條第蘭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眾公司,是指股東人數達到或者超過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斗巧鲜泄姽颈O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2、股票公開轉讓?!蹲C券法》有必要對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但股票己在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公司納入規制的范疇《證券法》修訂草案(2015)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證券持有人數超過三百人后,十二個月內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不超過H十五人的,不視為公開發行。發行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痹谀壳皰炫乒竟善辈荒茉诠煞蒉D讓系統公開發行只能定向増發的前提下,修訂草案的此項規定會限制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定向増發,是否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監督管理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允許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符合條件的可 公開發行。我國目前限制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公開發行規定己不合理。

3、修改與完善股轉系統業務規則及深交所上市規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則目前均未涉及轉板的相關規定。待法律法規確定轉板制度后,股份轉讓系統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均需修改、完善或制定相應的轉板細則,確保規則具有可操作性?!稑I務規則》《上市規則》可對新H板轉板作出銜接規定,對轉板企業的股權分散度、掛牌年限、財務狀況等作出具體規定。

(三)完善轉板法律監管體系

轉板法律監管體系的完善應從兩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的權限需合理劃分監管職能。政監會與機構享有行政處罰權,其所處罰的對象與事項為數有限。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證券交易所與轉板企業有著極為緊密的聯系,它們雖然享有自律管理權,但其所頒布的各項措施缺乏強制性效力,所產生的自律管理效果太弱。資本市場處于動態變化的環境中,一些自律組織可以方便快捷地掌握轉板過程中的違法與違規現象,因此證監會可適當地將部分行政處罰權委托給這些自律組織行使,使其成為自律監管機制的有力補充。其二,建立健全的法律責任體系。在證券市場中,虛假陳述、內幕交易以及市場操縱等都屬于違法行為,它們嚴重地影響著市場、公司與投資者,應加以規制?;谧C券市場信息變化快與交易量大等特征,投資者在訴訟之時處于弱勢群體地位,難以對其舉證責任進行有效地承擔。對此可以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或刑事處罰確認之后,讓受損者初步舉證損害事實,這能對投資者的舉證責任予以減輕,實現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完善的法律承擔機制既可以威懾違法行為,又可以使受害者得到權利救濟,實現了防范與救濟功能。

參考文獻:

[1] 胡淑麗.論中國新三板市場的功能、主體定位及制度創新[J].經濟研究導刊,2010,(13):70-72.

[2] 周茂清,尹中立.”新三板”市場的形成、功能及其發展趨勢[J].當代經濟管理,2011,33(2):75-77.

作者簡介:張智稀,1989年8月24日,女,四川資陽市,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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