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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沖突與協調

2016-06-17 09:47杜靜頤魏雪利
2016年15期
關鍵詞:公眾人物新聞自由隱私權

杜靜頤+魏雪利

摘要:新聞自由的存是社會得以穩定發展的保障,是人民可以獲得社會第一手訊息的渠道。但是享有新聞自由的同時,應當關注已經在鎂光燈下曝光許多的公眾人物的個人隱私權,所以在此時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就發生了沖突,本文主要就二者出現的沖突現象進行闡述并針對問題提出幾點合理化建議,加強新聞立法、加強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立法上和司法上的保護等等。

關鍵詞:新聞自由;公眾人物;隱私權

新聞自由是社會民主和言論自由的表現形式,是公民監督政府的喉舌,也是公民及時了解社會信息的窗口;媒體或其他自媒體形式在行使自由權利時,自然地會影響到個別公民的隱私權,所謂個別的公民,筆者將其定義為公共人物。故作為憲法權利的言論自由以及規定在民法中的隱私權天然地存在沖突并愈加緊。

一、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概念界定

(一)新聞自由的概念及價值

新聞自由是被憲法肯定和保護的自由,只有得它到了保障和落實,公民的愿景和主張才可以有表達的機會,享有公權力的政府及官員才能接受輿論的監督。

作為受憲法保護的新聞自由權利,具有以下幾項價值:

首先,新聞自由保障了輿論監督的實現。新聞的最高價值就是限制政府公職人員濫用權力,有了新聞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就為社會民主提供了保障。在我國,微博反腐、新聞報道腐敗事件,自媒體時代給予了我們更多地言論自由,讓我們的社會擁有更多地平等和民主。

其次,新聞自由可以推動隱私權的維護。新聞媒體擁有很強的號召能力和說服能力,可以說是讀者思維的導向。但是如果能夠想要運用他作為監督政府保護公民民主自由的好幫手,就要合理的運用,否則會適得其反。

(二)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界定

從詞語性質上看,中性詞,主要是指在公共領域內有貢獻或地位顯赫或犯罪重大等原因為廣大公眾所知曉。那么公眾人物應該如何分類呢?對于我們國家的現狀來說大概分為兩種即可:一類是政治公眾人物,例如國家領導人;二是社會公眾人物,比如各個行業的明星;對于第三種非自愿的公眾人物就不太適合出現在公眾人物的范圍之內。

那么,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是如何界定的呢。從理論方面來,公眾人物也是公民,依據法律的規定公民是具有隱私權的,所以公眾人物理所應當的享有隱私權。只是沒有系統的法律規定來解決公眾人物隱私權侵權的事件,僅僅散見于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中。

二、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沖突

(一)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是新聞自由的障礙

首先,公眾人物對隱私權的過度主張阻礙輿論的監督。隱私權具有天然的抗拒公開性,所以控制信息源頭的公眾人物就擁有絕對的信息壟斷權,對作為信息的被動獲取方的公眾就極為不利,并且現在中國的新聞輿論監督機制還不完善。這樣,一方是極力地維護隱私權,另一方式公開傳播信息,那么二者存在沖突就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公眾人物過度主張隱私權會使公民的知情權受阻。知情權是憲法規定的又一項權利,知情權與隱私權又必然會存在著矛盾,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就要最大限度地從新聞媒體中獲得最真實最及時的報道,這時公眾人物就應當主動公開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信息。

(二)新聞媒體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侵權現象

首先,新聞媒體放大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新聞媒體不分個人隱私還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隱私,盲目收集最吸引公眾眼球的消息,特別是關于明星的住宅隱私,婚姻關系,個人身體狀況等。如果連最基本的私人生活領域都無法受到保護和尊重,那么整個社會就如同一個透明的玻璃盒子,不管你身處哪里都會暴露無遺。

其次,未經公眾人物同意利用肖像、隱私等。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都是與人關系最密切的人格權,它具有對世性和排他性,未經當事人的允許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利用并謀取利益。所以如果新聞媒體為了造勢或者商家為了自己謀取利益而侵犯公眾人物的人格權都是要對其進行賠償的。

最后,惡意或造謠侵害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名譽權。作為公眾人物,肖像無疑是要公眾于眾的,但是有的人對某些公眾人物的肖像進行惡意修改,變成不雅照片或視頻在新聞或網絡上發布,這些都給公眾人物的社會形象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對他們的隱私更是肆意的侵犯。這樣的新聞媒體的行為無疑已經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圍,這種惡意侵害公眾人物隱私權、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協調

(一)對于新聞自由的建議

1、發展國家全資或社會資助的非營利性媒體

隨著市場化的不斷加速,現在追求經濟利益的訴求遠遠超過了社會效益。媒體人在搜集資料和篩選人物事例時往往會選取最能吸引眼球的,不論是政治還是社會還是偶然的公眾人物,他們的私生活抑或只要能夠引起公眾興趣的焦點都會成為媒體的素材,不考慮它是否能夠給社會帶來正能量。所以,如果新聞媒體能夠轉型成為國家全資或者是社會資助的非營利性媒體的話,至少在經濟效益方面的壓力會小一點,媒體人就能做出更有價值的有營養的報道。

2、加快新聞立法,明確侵權行為

法律對于規范新聞自由的行使和保障新聞自由具有強制性的作用。一方面,社會發展速度極快,新聞立法最好能夠留有一定的空間;既要結合中國的國情又要借鑒國外立法原則。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規也要把握好“度”的問題,不要將權利限制的過緊,否則就沒有自由可言了。還有就是在立法中對侵權的行為進行細化規定,使媒體能夠清楚的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否有觸及到當事人的權利。

(二)對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與保護

1、對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

新聞媒體提取公眾人物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實加以報道,將公眾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的權力公之于眾,這樣,不僅讓公眾人物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輿論監督,又能夠滿足公眾對于公眾人物隱私的好奇心。新聞媒體在一定限度內公開公眾人物的隱私和相關信息,是提升社會趣味,豐富人們的業余生活的好素材。

2、對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

(1)從立法上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我國現行法律中對于隱私權的規定只是散見于各個部門法之中,而且在實踐中也是被歸入名譽權的糾紛之中,在法律中和社會上并沒有名正言順的地位。這就是公民隱私權屢受侵犯的原因。所以可否試想在民法中增加一項類似于物權請求權的人格權請求權,把隱私權從名譽權中解救出來。[1]如果僅僅靠民法總則中的抽象規則,以及侵權法中的保護手段已經不能滿足人格權的保護。所以有必要將人格權更加細化并獨立成章。[2]

(2)從司法上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首先,完善現有的司法解釋?,F有的司法解釋中雖然有隱私權的保護條款,但是界定不清概念不準,這就導致在裁判時法官模糊判案。特別是對于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問題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在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無法可依。因此在司法解釋的過程中就應當注重解決對于隱私權的概念以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范圍。

其次,維護司法獨立防止輿論干擾。如果公眾人物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時,由于法律并沒有關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規定,所以法官在裁判過程中會受到輿論的壓力,而且也有可能受到行政機關的壓力。從而使得公眾人物得不到公正的審判。[3]進而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形成阻礙。(作者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馬特.民法典人格權編爭議問題討論[J].人民法院報,2003,9:12.

[2]陳浩.隱私權的保護及言論自由權的界限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13,9:102.

[3]孟臥杰.網絡世道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法律保護[J].武漢公安干部學院學報,20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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