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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購物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2016-06-17 17:43沈莉雯
2016年15期
關鍵詞:權利義務會員卡微信

沈莉雯

摘要: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革新以及其在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全面普及運用,電子商務與網絡營銷開展的如火如荼,近兩年來更是呈現出了井噴之勢。微信購物中的主體主要包括:消費者、微信方和營銷商家,本文從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對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深入的分析。明晰和厘清權利義務,才能夠在糾紛發生時更好的做出處理。

關鍵詞:微信;會員卡;權利義務

一、微信會員卡的含義

互聯網時代,會員卡家族加入了新興成員——虛擬會員卡?;诳ǖ谋憩F形式不同,虛擬會員卡與紙、塑料、磁盤等實物為載體制成的傳統意義上的實體會員卡進行區分,是借助于網絡、計算機、手機等工具,不以實體形式存在的新型會員卡類型。微信會員卡作為虛擬會員卡中最具代表性的特例,成為眾多用戶競相追捧和熱議的對象。作為新興事物,百度百科將其定義為:微信會員卡是建立在騰訊公司數量龐大的用戶群的基礎上,依托于騰訊旗下各種傳統知名產品衍生出來的一種致力于生活電子商務與O2O的新型產品。

二、微信會員卡的特征

對微信會員卡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以龐大的微信用戶群作為支撐。據數據統計,截至2015年8月,微信使用用戶已達6億,營銷商家看到了其中巨大的商機,利用打折、積分等優惠手段吸引微信用戶開通會員卡,再以每個會員為傳播媒介,通過轉發好友群、在朋友圈分享鏈接等方式將品牌信息快速傳播。由于微信好友具有可信度高和感染性強的特性,這樣商家就以接近為零的成本將品牌廣告迅速推廣,極易形成病毒營銷。

第二,主體具有多樣性。與傳統的會員卡不同,微信會員卡的主體并不是簡單的商家和消費者一對一的二元模式,而是以微信作為第三方平臺為橋梁建立起來的交易模式,其中包含了營銷商家、企業、微信用戶、推廣商等多方主體,在開通微信支付等特殊服務后,還會有銀行、電力公司等他方主體介入到交易環節中。

第三,包含多重復雜合同關系。微信會員卡法律關系中主體的多樣性導致涉及微信會員卡的相關合同關系不僅僅只有會員服務合同關系和商品買賣合同關系,還包括存款儲蓄、服務外包、推廣服務等多種債權債務關系。

由上,現有的概念流于表面,不能突出微信會員卡的本質特征,筆者在原有基礎上將其補充為:微信會員卡是以微信龐大的用戶群作為支撐,在微信會員合同的基礎上,營銷商家借助微信公眾平臺向用戶推銷商品和服務,并由此產生了包括買賣、贈與、代理等各種復雜法律關系在內的一種特殊的虛擬會員卡類型。使用微信會員卡的意義在于讓更多的用戶僅僅通過移動互聯網就可以隨時隨地獲取最新最快的消費資訊,享受商家提供的優惠和折扣。

三、微信購物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一)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義務

主要權利包括:第一,自由選擇與公平交易權。在以物易物的原始社會中就開始潛移默化的注重著交易的自由,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契約自由原則的興起。契約自由,使契約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其締約方式及締約內容,以確保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的目的。它的內容包括締約、選擇相對人、內容和方式四個方面均要求意思自由。微信會員在微信商城可以隨意瀏覽各個店鋪的商品內容、優惠信息、店鋪信譽以及評價信息,通過比較選擇最符合自已要求的商品或服務,整個過程不受來自微信方或者商家的任何干涉。并且對于商品和服務要保證質量合格、計量正確,交易價格應當在市場正常供求價格的允許浮動范圍之內。

第二,自由評價權。與一般的買賣合同不同的是,在消費者收到貨物或者享受完服務之后,有一個反饋評價的程序。用戶可以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表達自己的看法和使用感受,也可以對商家的服務態度和物流的及時與否進行評價,為其他的消費者提供參考。隨著網購成為一種流行,微商如果想要在微信平臺上贏得較好的口碑,樹立品牌效應,來吸引更多的會員消費,會員的評價在無形中成為一種重要的參考標準。因此商家越來越在乎網購評價的好壞,甚至開始有意識的通過打電話勸說、給予優惠、退還一定費用等方式要求消費者改差評,有些消費者做出了讓步,但是也有消費者因為極度不滿意而拒絕更改,隨著矛盾的一步步升級,有些不良商家采取了極端的手段,寄包裹中帶有壽衣、刀子、恐嚇信等事件的頻發是對消費者自由評價權的侵犯,也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隱私權。在微信購物中線上購買的貨物一般都是通過物流寄送到每一個消費者的家里,因此就需要消費者填寫收貨人姓名、聯系電話、地址等個人信息,這里就涉及到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消費者的消費信息屬于一種隱性利益,有時會被商家故意泄露。

第四,合同的變更、撤銷權。工商總局于2014年2月13日公布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該《辦法》的第十六條規定凡是在網絡上購買的商品,消費者自收到之日起七天之內均有權退貨,并且不需要任何退貨理由,但有四種商品除外,即: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爛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這就是被網民們俗稱的“反悔權”。

主要義務包括:第一,給付義務。消費者的主要給付義務就是支付對價。消費者在微店選中商品,詳細填寫訂單中的收貨地址之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預先支付價款,網購的買賣合同才能成立。否則超過設定的時間,訂單就會被自動取消,合同締結失敗。因此,消費者提前支付價款是網購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第二,真實評價義務。消費者有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評價的權利,同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也應當履行真實評價的義務。真實評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可惡意差評。微信購物中,常常會發生由于各種不可抗力導致物流緩慢的情況,消費者遲遲收不到貨物,在微信訂單詳情中又查不到物流的更新,就會通過微信聯系商家,商家在銷售旺季回復消費者的咨詢經常會滯后或者不清楚、詳盡,消費者就會與商家產生矛盾,在收到貨物后故意做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惡意評價,聲稱商品質量極差,無法使用,這樣的做法使商家的信譽受到了損害;二是不可虛假好評。消費者收到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或者服務之后,向售后投訴,商家為了獲取好評,私下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通過轉賬的方式將貨款退給消費者,另外再贈送消費者額外的小禮品或者抵用券,作為交換要求消費者依然完成訂單,并給與好評。

第三,及時投訴的義務。在微信購物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權利的維護更多的要消費者去主動爭取,收到質量瑕疵的商品必須在簽收快遞包裹后第一時間與商家取得聯系,通過拍照、錄視頻等方式留取證據。如果商家故意拖延不予處理,消費者應當盡快到微信平臺向微信客服投訴商家,由微信方與商家協商溝通。一旦商家同意退換貨物,消費者也應當盡力配合,在合理的時間內將貨物寄出,填寫退換貨流程單,發送物流單號,以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盡快得到維護。

(二)微信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主要權利包括:收取費用的權利。商家想要借助微信平臺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推銷出去,除了要注冊成為微商,對自己的店鋪進行裝修以外,更多的是要做好宣傳和推廣。僅憑商家個人朋友圈的影響力,還有添加“附近的人”、“搖一搖”等功能吸引到的消費者非常有限,而微信作為第三方,是聯通商家和消費者最緊密的橋梁和紐帶,微信利用自身優勢,可以幫助商家向所有微信用戶的朋友圈發送公共信息,或者在服務頁面分批次向用戶推薦一些商家的公眾號,這就與商家達成了一個服務合同,按照約定微信方有權收取一定的宣傳推廣費用。

主要義務包括:第一,程序保障義務。

微信方向作為微信會員的消費者和加盟微信購物的商家提供各種服務,包括發送消息圖片、語音聊天、微信紅包、微信支付、微信繳費等等,所有這些服務都要通過微信后臺的運行得以完成,而網絡軟件都具有不穩定性,極易出現各種漏洞,引發系統的癱瘓。因此微信方必須做好軟件程序的維護和完善,定期進行檢測,保障系統的穩定運行,不斷研發最新版本,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信息披露義務。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營銷商家想要通過微信建立交易關系,都要先注冊微信賬號,填寫必要的信息資料,由微信方進行統計管理。在發生糾紛時,尤其是出現消費者或者商家一方失去聯系的情況下,微信方要主動告知所掌握的信息,盡可能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營銷商家的主要權利義務

主要義務包括:第一,完全給付義務。作為買賣合同的相對方,營銷商家在收取貨款以后必須按照約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寄出全部貨物,其中包括與消費者協商承諾的贈品,并且要保證貨物及贈品符合國家質量檢測的標準,能夠滿足消費者的基本需求。

第二,信息告知義務。營銷商家不僅具有向消費者推銷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做品牌推廣的權利,還必須履行相關信息告知的義務。具體應當告知的信息主要包括:店鋪經營狀態的告知,在節假日或者某種原因店鋪需要暫時停止營業,應當在店鋪首頁顯著的位置向會員公告停止及再次營業的具體時間;優惠打折活動的告知,作為會員最大的權益就是參加店鋪的優惠打折活動,例如所謂的“會員日”和“會員價”,商家應當將活動的具體內容、規則和日期告知店鋪的會員;訂單查詢信息的告知,消費者購買的商品需要通過快遞送達的,商家應當及時上傳所寄快遞公司的名稱和物流單號,在消費者延期未收到貨物時,還應當協助消費者與物流公司取得聯系,查詢相關的情況。

第三,自我規范的義務。2015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布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該《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也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開始實施,該《辦法》的出臺有一部分原因是為了規制網絡營銷商家的行為。營銷商家要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不得虛假發貨,雇傭“刷客”通過刷單虛構成交量和好評數。不得未經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消費者的購物信息。不得在消費者未同意或者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商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符合客觀情況,不得以虛假夸大的“跳樓價”、“有獎銷售”等廣告活動吸引消費者,不得加入容易引人誤解的誘導性的說明和演示。對于消費者享有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商家不得故意拖延,不予辦理退貨手續超過七日。不得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為由或者根本沒有理由拒絕退貨。營銷商家違反該《辦法》的規定,可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最高10倍以下的罰款,其中沒收違法所得的,最高可以達到50萬元。(作者單位: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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